1967年,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发表的《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中,首次提到了“电车难题”(Trolley Problem)一词。随着对电车难题中所设置的极端道德困境议题的深入研究,它逐渐成为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重要的思想实验之一。这个实验主要依赖假设而得到进一步推理,无法模拟现实场景来检验推论。一般而言,电车难题指的是这样一个情境:一辆失控的电车正在轨道上行驶,轨道两边分别有一个人和五个人,在此情况下,除电车司机和乘客外,旁观者可以拉动拉杆,使电车驶向轨道的另外一边,从而面临道德选择的难题。以上电车难题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时间紧迫性,拥有决定选择生命选择权的旁观者做出符合社会规则的道德行为的时间并不充分;二是空间狭隘性,除电车司机与乘客以外的主体,其做出选择时在生命衡量标准方面的反思空间并不充分。因此,电车难题是在时间与空间方面进行严格限制的伦理难题,在时间上推进的紧急状态以及空间上限制数量比较的生命价值方面,旁观者所作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陷入困境。当前电车难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人与社会、过程与结果等相关维度,这些不同角度的组合研究会产生多样的价值判断、道德伦理标准以及法律处罚等差异化的研究范式。研究者们设计出众多的电车难题情景,也同时蕴含多样的限制性条件,从而形成了丰富的解释。然而,就基本研究样式而言,生命能否被衡量与生命衡量标准的问题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议题,在此需要做出进一步的阐明。与此同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生命衡量标准理念为此提供了理论方面的支撑,电车难题中生命衡量有一定平衡的可能。
1 电车难题中生命的可衡量性与衡量标准
在道德哲学的研究中,伦理和道德有所不同,分属不同的范畴,伦理是关于人们如何生活的范畴,而道德是关于人们如何相互对待的范畴。在电车难题中,旁观者作为行为抉择的决定者,其道德困境集中在对轨道两边生命的衡量上。最初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生命能否被衡量,接下来是极端情况下生命允许被衡量的范围。这两个问题有助于澄清旁观者陷入困境的主要方面,同时,生命衡量的标准也得到基本的呈现。
1.1 关于生命可衡量的争议
在当前的研究中,关于生命能否被衡量的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生命是绝对不可以被衡量的。“一些人的生命比另一些人的更重要,这是要排除掉的。”
[1]308这是因为生命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若以量化的形式区别对待不同的生命,这是对生命权利和生命价值的不尊重,区别对待生命的比较方式无异于削弱生命的实质价值。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极端状态(比如电车难题)下,生命是能被衡量的。在电车难题这样的紧急情况中,与旁观者不作选择而损失所有生命的结果相比,若旁观者能够选择驶向一边而保有部分生命,这反而符合一般的道德直觉。在紧急境况中,旁观者“做出不得已的选择,只是因为不选择往往是一个更差的选择。”
[2]因此,旁观者基于生命可以被衡量的道德判断,在单个与多数生命的比较中做出了合理的道德行为。然而,以上旁观者以生命数量为标准做出的决定,这种衡量方式实际上陷入了“传统功利主义”的思维中,即判断好坏的标准是幸福最大化结果,电车两边按更胜一筹生命数量的标准,此标准以单一的方式而未考虑每个人的生命价值。若旁观者将其“传统功利主义”思维调整为“修正功利主义”,即“承认一般意义上‘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但特殊情况下不同生命主体的值得保护性存在差异,在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对生命进行衡量。”
[3]此时的旁观者不仅承认了每个人生命价值的重要性,而且也支持特殊情况中限制相应条件而获得生命可比较的结果。基于此,电车难题中生命价值是可以被衡量,但衡量的标准又是多样的。
1.2 生命价值的衡量标准
在电车轨道岔口做出选择的旁观者拥有绝对的决定权,尽管其所做的道德判断在电车难题中是与生俱来的,但其会不会让电车驶向一边与应不应该驶向那一边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从义务论角度出发,旁观者以轨道两边的单个和多个生命为对象进行生命价值衡量时并非没有限度,其应有的道德是对拥有不同权利的人履行相应义务。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个人的生命都具有内在价值。因此,旁观者在衡量生命价值的标准上遭遇了某些困境。
以上旁观者生命价值的衡量标准涉及生命价值的优先性问题,不同的道德选择就相应地产生两种衡量标准的视角。第一种,就传统以及修正的功利主义、义务论等单一形式衡量生命价值而言,旁观者以价值独断论的方式来应对复杂的电车难题,其具体道德判断标准集中在数量、道德原则和要求等单一方面。即使在极其紧迫时间内,旁观者据此单一标准所做出的道德判断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但“价值独断主义的根本弱点,是无法正视和包容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它总是要以排他的方式来坚守自己,因此经常置身互不相容的两极对立。”
[4]旁观者依据此标准所形成的最终结果,具有极高的道德强制性特征。因此,电车难题中的旁观者若以单一价值判断进行最终的道德选择,这并不符合社会道德的复杂要求。第二种,就多元形式衡量生命价值的标准而言,在电车难题中的旁观者即使作出选择的时间相当紧迫,但其仍在作最终选择前存有相应道德反思的时间,旁观者若从乘客、司机等不同主体所期望的道德选择中分析,这会形成各有其合理性的道德选择,此时电车难题的旁观者就陷入价值多元的反思平衡中。正如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价值多元主义视角下提出反思平衡所言,“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达到了和谐;而它又是反思性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以及是在什么前提下提出的。”
[5]反思平衡中的旁观者需要作出不偏不倚的道德选择,这反而为旁观者衡量生命价值叠加众多挑战。旁观者在此种平衡与反思境况中难以作出准确的道德判断和行为,电车难题的道德困境愈加艰难。就此而言,电车难题中的旁观者似乎很难遵循单一或多元的生命价值衡量标准作出相应的道德判断,电车难题中的旁观者为作出更合理的价值判断,其应当考量更具体的情景,这是因为“人的具体性才是人对之作出判断和选择的首先理由”
[2]。旁观者主要考量情境中的司机、乘客等主体,然而,这与其所期望的合理判断并不一致。一方面,旁观者在作出电车道德困境选择之前,已经预见部分生命损失的消极境况,这导致他们自认为其作出了理性选择,“承担责任被视为一种糟糕的后果。”
[6]然而,旁观者理应承担一定责任,但要精确地界定其责任范围和程度却并非易事。另一方面,作为道德判断的旁观者,不可避免地处于理性与感性的交织之中,此时电车难题的道德困境愈加不明晰。比如旁观者的无私者心理与公共道德责任促使他们站在生命价值衡量的十字路口,“而之所以有时候我们不得不做出某些人必须被牺牲的选择,也仅仅是由于用以覆盖所有被救援者的资源匮乏。”
[7]旁观者最终作出的选择并不一定符合社会道德准则,这是因紧急情况中,其当下反应基本取决于个体当前的有限认识。诚实的旁观者必须承认他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岔道上那个人在他心目中的形象,但因其无法判断岔道上陌生人形象将如何影响最终选择,较为安全的规则就是不可扮演上帝。这便允许在电车难题下寻求合理豁免的理由,即旁观者在作出抉择的过程中需要更准确地探寻生命衡量的标准。
2 生命衡量标准的再阐释:生命的内在价值与自主权
在电车难题中生命成为可衡量的部分,而其衡量的标准以偏向某一维度或归置众多维度为主,作为具有决定权的旁观者在单一价值的道德选择或叠加价值的反思平衡之间陷入困境,合理的生命衡量标准尚未摆脱派别的偏见。然而,德沃金试图摆脱电车难题中旁观者遵循的价值独断论或价值多元标准的纷争,而以整体主义方式思考生命衡量的界限问题。生命衡量的完整性是德沃金生命伦理理论的核心观点,其创新的价值强调一种扩展的方式
[8]。基于此,生命的价值衡量标准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以生命本身为主体的内在价值和每个人生命的自主权作为核心,从整体与个体的综合视角出发,清晰地界定了生命价值的衡量范围。
2.1 生命衡量的完整性
德沃金从生命衡量的完整性角度出发,主要将堕胎和安乐死作为生命衡量过程的重要议题,认为堕胎在生命未展开之前选择死亡,安乐死则是一种出于善意或者是蓄意的谋杀,也是生命选择的死亡。相应地,他提出了三个与生命衡量界限相关的道德和政治议题,以此进一步明晰旁观者生命衡量所应当依赖的标准。第一个是自主。自主即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可在他人的自愿协助下结束生命。德沃金主要分析了患者在安乐死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若患者已无行为能力且其相应的自主权很难得到进一步承认,他认为此时应区分出两种情况下的自主权,即在原先还是后来所丧失的行为能力。第二个是最佳权益。德沃金认为,从家长主义思考安乐死问题的角度出发,患者应当拥有的自主权并不总是与其生命衡量后的最佳权益相符。比如对于那些处于绝症末期而痛苦异常的患者,他们在所承受负担及拥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之间,存在一定争议。第三个是神圣价值,德沃金认为,虽处于困境中的个体结束生命,这符合生命自主权要求,但这其实违背了生命本身应当具有的普遍价值,即人类生命本身有其固有价值而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具体重新解释了自由派与保守派对堕胎的观点,他并不偏向于哪一流派,而是基于两派存在的观点差异,区分出派生价值与超然价值,派生价值是“寄生于特定之人的利益之中”
[10]584,超然价值“不是从特定的人的利益中派生出的价值,而是以某种方式内在于事物本身的价值”
[10]585,更进一步,他在两派之间探寻生命的神圣价值的共识,它们涉及的议题,即阐释生命的神圣价值是当下争论的关键所在
[9]。其中生命本身的神圣价值就属于超然价值,个体若提前结束生命,这是对生命神圣价值的不尊重,理解和尊重生命本身神圣价值应当作为生命衡量的重点。基于此,他致力于证明生命作为本身的主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的神圣价值应当成为每个人的共同信念,而不论生命呈现的形式,都应给予每个人的生命本身以更大的尊重。与此同时,德沃金围绕着两个标准,即生命本质的固有特点呈现内在价值的神圣性,以及生命困境中的个体拥有自主权,深入阐释合理支配生命限度的理由,从而在生命衡量的标准方面作出进一步的澄清。
2.2 生命衡量标准的再阐释
第一个标准,生命本身为主体的内在价值。生命本身为主体的内在价值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涵:第一,从道德直觉上看,德沃金认为尊重生命本身的价值和生命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并没有太大关系。生命的内在价值不论怎样都值得尊重,“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不可侵犯的,这个概念——就像我们对人类整体存续的关系——是根基于两个相互交叉结合的神圣基础:自然与人类的创造。”
[11]103这种内在价值并不随欲望占有或者偏好满足后消散,而是作为内生性力量具有顽强性、永久性。第二,从生命的创造持续性看,人的生命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活动的价值
[8]。这种内生的创造性促进生命内在价值持续有效地发生,“人类生命一旦开始了,生命的自强不息、不致浪费,就是件非常重要的事。”
[11]91生命本身作为主体,这本身就值得每个人去这么做。第三,从生命的神圣性看,德沃金认为生命的不可侵犯基于两个相互交叉结合的神圣基础,即自然的与人类的创造。比如堕胎受自然和人类创造两个因素影响,偏向自然的保守派与偏向人类的自由派需协调和平衡。他提出生命衡量过程中协调和平衡的方案在于“过程、冒险精神,或者计划当中,而不是在结果”
[11]97。这是因为神圣价值具有不同层次,每个人对生命的神圣价值有着不同的理解程度,人积极主动选择的方式才具有神圣性。
第二个标准,困境内每个人的生命自主权。生命的自主权指的是,一方面,处于道德困境中的每个人所拥有的主导权利,这是因为“除非我们坚持由我们自己来主导生命的进行,而非让其他人来主导,这样一来,我们的生命才说得上拥有固有而客观的重要价值。”
[11]321另一方面,每个人的生命自主权都是完整的自主权,“这种完整性的自主权观点并不假设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一定拥有前后一致的价值观,永远会作出前后一致的选择,或是永远过着井然有序并且经常反省的人生。”
[11]296-297在此,德沃金主要批判了生命自主权的证据式观点,自主权的证据式观点强调即使某些时候别人作出的决定存在不合理性,但尊重其自主权是重要的,因为每个人比其他人更应该清楚自身所拥有的最佳权益。然而,德沃金认为这种自主权的证据式观点并不具有强制性,“因为这种自主权指的是,就算一个人的行事在他自己看来都不尽然符合他的权益,但我们仍必得允许他为自己的生命做主。”
[11]295他提出比较合理的自主权为完整的自主权,“自主权的价值是从它所保障的能力中衍生出来的。”
[11]296即困境中的当事人生命自主权的完整性而非权益,其自身所具有的完整能力能够保障每个人普遍自主地支配自身生命。
基于以上两个生命衡量的标准,德沃金认为,人们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决定别人的生死,即意识清醒且具有行为能力、无意识以及意识清醒但不具备行为能力。而电车难题符合电车司机和乘客意识清醒但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况,旁观者具有支配其他人生命的权利,此时在生命本身为主体的内在价值以及困境中支配与被支配的生命自主权之间,旁观者处于道德抉择的徘徊中。因此,旁观者借助这两个标准衡量电车轨道两边的生命,这扩展了生命衡量的可能性,也同时给此困境提供了平衡机会。
3 重审电车难题:权衡生命内在价值与自主权的标准
电车难题实际上并没有尊重生命本身为主体的内在价值,同时也没有尊重困境中每个人生命的自主权。具体看来,一方面,电车难题下生命为主体本身的内在价值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每个人生命本身为主体的内在价值应当同样重要,但旁观者作出生命衡量所造成的结果不能保障困境中每个人都存活,而最终的结果却意味着旁观者仍需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在电车困境的设定中,电车司机和乘客或多或少地将自身生命自主权转移给旁观者,而且在紧急处境中两者是被迫交出自身权利的,他们并不具备自行决定电车开向哪一边的能力,其生命自主权在其中显得微弱。然而,若设想这样一个思想实验,在作出最终决定前,旁观者与电车司机和乘客仍有短暂的协商时间,这同时也是司机与乘客行使生命自主权的最后有限时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司机与乘客给出的建议中掺杂着复杂的情感因素,但这延缓了新困境的产生,为旁观者在生命衡量的道德选择中争取了合理时间。因此,电车难题在生命为主体的内在价值与每个人生命自主权的衡量标准中,仍有扩展与调和的可能性,就生命的内在价值而言,电车难题中的旁观者拥有对所有生命的支配权,其不可避免地损害部分人的生命内在价值,而这被视为是可允许伤害的范畴;就生命的自主权而言,电车难题中旁观者需要处理司机与乘客所享有的生命自主权,在预见消极结果的基础上仍考量被迫交付的生命自主权,从而在道德义务方面实现从消极向积极的转变。
3.1 电车难题中生命内在价值与自主权
一般而言,电车困境中的旁观者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已有一定预判,且其所预判的结果是消极的,他所能够做的最好选择就是保有最低消极结果而争取更多数量生命的存活。与电车司机和乘客一样,电车困境中支配别人生命的旁观者受限于被设置场景,在紧迫时间和狭窄空间的驱动力下,生命的支配权力集中在旁观者的生命衡量,此时的电车困境中显现生命支配与被支配的张力,旁观者拥有最低限度的支配权力,这实际上受电车司机和乘客们生命自主权的限制。就此而言,旁观者拥有支配别人生命的权利,还被此困境助推为拥有生命选择权的最佳代表,即旁观者作出的选择是电车难题生命衡量的最终抉择,但这并不能够保障难题中的所有人都获得满意的结果。即使旁观者在作出判断前已开展了相关生命衡量,其按已知的消极结果即选择挽救一部分生命,但“既然如此,为什么你就不能把其他某个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呢?要知道,在你看来,他的生命,或是对你自己,或是对其他人,有着特别的工具价值最大值(instrumental value)。”
[1]307旁观者仍期望为困境中的生命衡量寻找合理性。
若从生命的质量之分看,电车轨道两边的生命在质上相同而在量上有所差别,紧急状态下旁观者最大限度地保有一部分人的生命而损害另一部分人的生命,这种情况看似合理,但类似于“在许多情形下,个人在追求合法的目标之际,不可避免且合乎情理地引起他人的痛苦或损失,或会妨碍别人原本希望可以合理获取的利益。”
[12]即使每个人的生命为主体的内在价值都值得尊重,旁观者仍需在可允许最小限度危险的范围内作相应决定,也就不可避免地损害部分人的生命自主权。同时,此类从结果数量角度衡量生命的方式必然会损害生命为主体的内在价值,在电车困境的紧急情况中,这反而是比质量更为重要的生命衡量因素。基于此,以上生命比较的数量和质量的限度标准实际上并不足够有效,此类生命衡量的标准不论从置身困境中的乘客和电车司机来看,还是从置身困境之外的旁观者角度来看,不同主体会形成复杂、特殊且合理的理由。
沿着道德义务的线索,许多政治自由主义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消极的道德义务(不伤害他人的义务)胜过积极的道德义务(帮助他人的义务),“在我们的道德生活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平等尊重每个人生命重要性的义务,每个人对其自身的伦理责任为我们的道德义务设定了界限。”
[13]此类道德义务处于严格的法律制度中,这就与电车的极端道德困境一致,旁观者作为困境的决定主体,伦理责任要求其对生命衡量作出合理的预判。然而,旁观者面临的情境处于伤害与放任死亡选择的因果结构中,生命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对每个人而言是唯一的,一部分人失去生命以拯救另一部分人的生命,若不挽救这部分人的生命则又将损失更多人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体系应通过非因果途径反映出相对权重道德原则,而要么导致一种理想理论(在罗尔斯的意义上)对自由主义的评估,或是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象征性解释
[14]。电车难题下的旁观者已预设了消极的道德义务,其在生命衡量的过程中为避免伤害他人而反思考量且承担责任,也就是旁观者所履行的积极道德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电车难题下旁观者的道德义务在积极和消极方面存在一定合理限度,即旁观者的道德义务与伦理责任之间的博弈。
3.2 生命衡量的豁免:自动驾驶汽车困境
在相关研究中,日益发展的自动驾驶技术为重新思考电车难题提供了不同视角,这主要将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的最终决定主体从旁观者转移到机器。这种自动化机器以量化的惯性思维,从多层次角度圈定不符合理性事件的可能概率,机器在此可降低道德误判的风险。以上“从后果主义来考虑,自动驾驶汽车的产业化是一个更大的社会善好,拒绝自我牺牲式的选择是实现这一善好的必要条件。”
[15]基于此,自动化汽车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理性事件发生的概率。
然而,即使技术已经过多次试验测试,在生命衡量方面具有较强可信度,自动驾驶技术的电车难题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偶然非理性事件的发生。之前电车难题的旁观者并不是完全被机器所取代,而是转换为对电车程序设计者的依赖。因自动驾驶技术将电车难题的旁观者隐藏在程序设计者中,此时,自动化机器就成为新的旁观者而拥有生命衡量的道德选择,电车难题在程序与结果两个方面的公正性有助于澄清新旁观者的道德抉择。就程序方面的公正性而言,作为工具性质的自动驾驶汽车可推测作出的道德判断,但编写程序的自动驾驶汽车会掺杂人为因素,在复杂的环境中,新旁观者的最终道德判断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即使自动驾驶汽车在预设好的程序中能迅速作出程序规定的反应,但这种反应并不足够涵盖整体风险判断的道德考量。就结果方面的公正性而言,自动驾驶技术作为电车难题的新旁观者,试图通过设置可允许危险范围来降低风险,这为旁观者承担责任的结果提供了相应的缓和空间。此外,自动驾驶技术下电车难题所追究的责任不能简单归于单一的影响因素,新旁观者应当综合分析困境内的电车司机和乘客及困境外的旁观者应当承担的不同责任,比如紧急避险的情况,即在极端情况中存在允许牺牲的最大合理限度,此时生命的牺牲虽不符合道德要求,“但是必须附带一定条件,即不存在主观上的任意选择性。”
[16]因此,自动驾驶电车困境不仅对机器本身的应激反应有要求,还对自动驾驶技术的设计者有更高要求,设计者应当提供在最大程度内调整可控风险和合理预防风险的方案。
4 结语
电车难题中不变的议题是对生命的衡量,即面对不同数量的生命,旁观者在生命为主体内在价值与每个人生命自主权为标准下如何进行抉择。在轨道两边乘客看来,他们生命的决定权在其他人手里。
电车难题中旁观者在生命衡量的过程中,这种界限体现在,德沃金整合的以生命为主体的内在价值和困境中每个人生命自主权这两个标准中,他对生命衡量标准所作的进一步阐释,这影响了电车难题可允许设置的限度。即电车难题中的这两个标准都没有受到相应的尊重。具体而言,旁观者应遵循的道德原则要求尊重电车司机和乘客的生命自主权,但电车轨道两边生命的衡量会削弱生命为主体的内在价值,同时,困境中每个人的生命自主权又依附旁观者生命衡量的决定。生命衡量标准进一步界定需借助旁观者的外部力量,即一方面,生命为主体的内在价值在法律规范的限定范围内需形成另外的评判标准;另一方面,困境中被电车司机和乘客交付的生命自主权需寻求道德合理性的理由。即使旁观者有一定的合理预判,其预判也在只能拯救一部分人的消极结果中受限。因此,德沃金生命衡量的标准动摇了电车难题的生命衡量困境,在生命的内在价值与每个人的自主权之间寻求平衡的可能性,这在实践上表现为,作为电车难题的新旁观者,自动驾驶机器借助工具技术在原程序中调节这两个标准,从而保有最终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