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1]。法律制度是科普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作为科普工作的基本法律框架,不仅确立了科普工作的法治基础,还推动了科普事业的社会化发展和多元主体协同
[2]。学界对科学技术普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有较多探讨:李攀
[3]通过中外科学传播制度比较研究提出了修订建议;王建州
[4]基于“法法衔接”原理,主张从立法依据、效力内容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完善;王小明
[5]则聚焦科技场馆发展提出了修订意见。然而,现有研究对健康科普这一细分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关注相对不足。
健康科普是通过科学普及方式传播健康领域的基本理念、知识、方法、技能、健康生活方式、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旨在提升公民健康素养,增强其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的传播活动
[6]。尽管中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整体有所提高,但具备较高素养的人群比例仍然偏低
[7]。健康素养的缺失既会限制个人的健康管理能力、影响其健康结果,也会在社会层面加重公共卫生负担,阻碍国家健康战略的推进。因此,推动健康科普的规范化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法律制度明确健康科普的地位、规范其运行机制,不仅有助于保障公众健康权和知情权,还能促进健康科普事业的有序发展,为健康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支撑。本文旨在系统梳理中国健康科普法律制度的现状,重点探讨其制度建设的进展、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
1 健康科普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展
1.1 宪法引领下的多层次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科学普及与科技发展并重的原则,为健康科普政策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中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构建了多层次制度体系。健康科普的主要法律制度梳理,详见
表1。
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与健康科普的议题直接相关,两者分别从不同层面为其提供了制度依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系统规定了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社会责任及保障措施,构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从健康促进制度层面建立健康教育制度,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健康教育与健康科普在实践中具有交叉关系,但二者并非完全等同:前者侧重国家健康促进制度中的教育安排,后者则侧重以科学普及方式开展健康知识、健康技能、健康相关政策法规及科学精神的传播。因此,该法关于健康教育制度的规定,可为健康科普活动提供重要的上位法依据。
部分法律针对特定人群和疾病对健康科普作出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对未成年人开展全面健康教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强调老年人保健知识的普及;《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分别对不同疾病的防治知识的普及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及文件能够更加灵活、及时地推进健康科普制度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了《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指南(试行)》(下文简称“《传播指南(试行)》”)为健康科普提供了专业指导,《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确立了健康教育服务规范。《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则针对全媒体环境下的健康科普作出了具体指导。《“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健康科普纳入“健康中国”整体布局,《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健康促进的具体要求。
1.2 国家发展与大众健康促进的双重着力
中国健康科普法律制度建设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又着眼于大众素质提升,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性发展机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将全民健康作为根本目标,体现了国家发展与人民健康的辩证统一关系。
在国家层面,《健康促进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制度建设将科学普及尤其是健康科普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作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与科教兴国的重要举措。《科学技术普及法》将科普工作定位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途径。
针对普通大众,科普制度的建设重点是提升科学素养,尤其是健康素养,助力健康促进。《宪法》从根本上提出要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国务院陆续出台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进一步明确了全民科学素质提升的阶段性目标。而《健康促进法》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列为基本目标。这一目标逐渐在配套文件中细化与量化,《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15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需提高至10%,到2020年需达到20%。《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提出中国将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推动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到2022年不低于22%,到2030年不低于30%。
针对特殊群体,中国健康科普制度通过差异化设计体现健康公平原则,建立了多维度保障体系。地域层面,《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要求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加大科普工作力度。生命周期层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范了老年保健教育,普及老年健康知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健康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强调向学生普及健康知识;从病患层面,《健康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要求为残障人士提供康复教育与融合服务,制定专项健康教育指导,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对传染病患者的健康科普;在特殊情境中,《突发事件应对法》设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保障突发事件中受影响人群的心理健康水平。此外,配套的规范文件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例如,2016年9月16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教育项目的通知》,旨在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升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素养和科学认知能力。
1.3 基本确立了健康科普的主体义务和激励机制
中国已通过法律体系构建起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健康科普责任框架。在“社会责任”章节,《科学技术普及法》将科普活动规定为全社会的责任,明确了学校、科技馆(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科技工作者、教师及媒体等主体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医师法》规定了医务工作者对患者的健康教育义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闻媒体、学校等围绕传染病预防开展健康教育的职责。《艾滋病防治条例》在宣传教育章节明确要求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红十字会等主体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健康科普工作。此外《健康促进法》提出,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中国通过设立激励机制和培养科普人才队伍,推动健康科普的可持续发展。《健康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与资源库,并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科普的激励机制。《发展规划》提出要“大力培育科普人才”“强化科普奖励激励”,并指出要完善对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其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一些地方也对人才激励进行了制度建设,例如2020年12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激励机制,将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医务人员日常业务考核、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的考核内容”。
1.4 内容生成和发布的初步规范化
中国健康法律制度建设中,对健康科普内容的生成与发布设有专门规范。
在内容生成上,法律制度聚焦于健康科普内容范围的划定与质量规范两个方面。总体方向上,《宪法》强调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普及并重。《健康促进法》强调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疾病预防,培养健康卫生习惯,减少、改善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则规定了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等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其他法律制度根据各自特点对知识普及的内容进行了侧重性界定,例如,《精神卫生法》强调精神健康知识的普及,《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侧重于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人文关怀和反对歧视也被纳入健康科普的内容。《精神卫生法》提到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患者的内容。《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残疾人保障法》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在健康科普内容的质量规范方面,《健康促进法》要求健康知识宣传必须科学、准确;《关于加强健康教育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健康教育信息供给与管理水平,同时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置力度。《传播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健康科普信息生成的原则和流程,明确强调科学性和准确性。《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则提出推动健康科普知识质量提升,增加优质科普内容的供给。
在信息发布与传播方面,中国的制度建设围绕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协同推进健康科普工作,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传播体系。为规范健康科普信息传播,《传播指南(试行)》明确了传播的原则和要求,强调适用性、可及性和经济性等标准。《科学技术普及法》要求纸媒、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站通过多种形式传播健康科普信息,并新增条款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样化的科普活动,拓宽传播渠道。《“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还要求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规范设置广播电视健康栏目,并充分利用新媒体拓展健康教育覆盖范围。《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多渠道、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并完善传播监管体系。
2 当下健康科普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
2.1 健康传播思维的借鉴不足
中国健康促进工作长期以“健康教育”范式为主导,未能有效吸纳健康传播的互动理念。现行法律体系中,有11部位阶为法律的制度直接使用了“健康教育”一词,而“健康传播”则完全没有提及。虽然健康(宣传)教育和健康传播均涉及健康知识传递,但前者本质上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知识灌输模式,而后者则强调多元主体间的互动与对话,社会关系的建立以及社会共识的形成
[8]。
尽管健康教育与宣传在爱国卫生运动的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但互联网技术的范式革命使传统健康教育模式面临根本性挑战。一方面,数字媒介重构了话语权力格局,消解了传统传受边界;另一方面,现行健康科普制度体系仍延续行政主导的一元治理逻辑。以促进行为改变为目标的信息劝导模式,让健康科普沦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学校以及专家等主体针对大众的单向教育
[9]。这忽视了公众在传播中的主动性与互动性,也缺乏对其文化多样性与偏好差异的有效回应。数据显示,超过60%的受众更青睐于互动形式的健康科普活动
[10]。忽视受众的反馈与偏好,可能导致健康科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尽管2015年颁布的《传播指南(试行)》初步尝试从受众视角审视健康科普的成效,但其位阶较低,且十余年没有更新。《指导意见》《科学技术普及法》虽已触及全媒体技术的应用,但仅仅强调媒介渠道的扩张,其核心仍未能突破单向教育的窠臼。
2.2 未能适配全球公共卫生治理
当前中国健康科普法律体系呈现出内向型特征,其制度设计聚焦于国内信息监管框架,尚未构建适配全球化传播需求的规范体系。这种立法取向在跨境健康信息治理中形成制度的“真空”。一是国内层面缺乏外向型健康传播的战略性立法安排,二是国际层面缺失信息协同的法治化对接机制。制度性缺陷导致伪科学跨境传播的法律阻却机制失灵,进而诱发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连锁风险——包括健康认知鸿沟扩大、跨国协同效率衰减和医疗知识共享壁垒强化等系统性危机。
从应对全球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来说,《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规在跨境健康科普领域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制度断层。第一,职能定位模糊化,国际合作条款停留于宣言式表述,未将健康科普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定职责体系。第二,内容规制碎片化,跨国信息传播缺乏统一的科学审查标准,特别是跨文化适配性规范缺失。第三,应急机制单一化,尚未建立多主体参与的国际信息协同平台,难以及时消弭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信息时差。第四,风险防控被动化,对虚假信息的跨境治理仍局限于事后回应模式,缺乏前置性法律防御机制。这种多维制度缺口严重制约我国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规则塑造能力,其负面影响在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面前尤为凸显,信息传播的权威性滞后可能导致国际社会对中国防控措施产生误读并带来负面影响。
2.3 健康科普多元主体参与的制度化困境
当前中国健康科普主体义务的法定化程度不足,存在规范体系碎片化的问题。第一,现行《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法律虽确立了医务人员的健康科普义务,但存在规范层级差异与内容疏漏。以护理领域为例,《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已明确将“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列为医师执业中的法定要求,而《护士条例》虽以增进健康概括护士职责,却尚未对护士参与健康科普作出同样明确的专门规定。同时,《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健康教育的规定,可以为护士参与相关健康传播实践提供上位法支撑。由于健康教育与健康科普在制度概念上并不完全等同,当前问题并非护士参与健康科普完全缺乏法律依据,而是护理专门规范中有关健康科普职责的表达仍较为概括,相关制度衔接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第二,这些制度主要关注医疗场景,呈现出重诊疗宣教、轻全民普及的倾向。第三,中国主要通过软法规范调整科普义务,其强制约束力的缺失直接削弱了制度执行效能,形成“义务虚置”的落地困境
[11]。
现行法律政策已从广告监管、网络信息治理、健康知识科学性与准确性要求、全媒体健康科普传播机制等方面形成多层次规制。例如,《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和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作出限制;《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提出基本要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健康知识宣传应当科学、准确;《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亦提出及时删除虚假及有害健康信息。然而,上述规范仍存在体系分散、衔接不足、平台责任与专业主体责任边界不够清晰等问题,导致虚假健康信息传播、隐私侵权、违规营销等风险在实践中仍难以及时有效治理。
此外,中国健康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存在显著的区域制度落差,形成“省际鸿沟”。比较分析显示,广东省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专章构建人才激励机制,明确将科普成果纳入职称评价体系,建立多主体协同参与的制度框架,而地理相邻的海南省尚未形成系统化的保障规范
[12]。这种制度供给的区域差异可能会导致经济发达地区形成人才集聚效应,而欠发达地区面临科普资源持续外流的困境,可能加剧健康科普工作的地域失衡。
2.4 社会科学普及的系统性缺失
当前健康科普体系中,社会科学长期被边缘化,存在系统性缺失的情况。从制度规范来看,中国科普立法呈现明显的“重自然科学,轻社会科学”的倾向。《宪法》早已提及社会科学的普及。《科学技术普及法》也进一步提到相关科研单位的普及责任,但其核心条款仍聚焦于自然科学领域。立法缺失直接导致区域制度供给失衡,全国仅61.29%的省份出台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制度,显著低于自然科学普及立法93.55%的覆盖率
[13]。
这种制度性偏差导致健康科普的社会功能被严重弱化。凯博文(Kleinman)
[14]的疾病解释模型揭示,疾病兼具生物医学现实(disease)与社会文化建构(illness)双重属性。健康问题不仅是单纯的生理问题,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与制度、文化等多种社会因素密切相关
[15]。因此,仅依赖自然科学导向的健康科普制度,难以使公众从社会、人文、政治、法律等多维视角全面理解疾病。进一步来看,现行以自然科学为核心的科普体系,往往难以回应疾病认知中对文化阐释、社会歧视反思及健康公平等深层诉求的回应。更为严峻的是,单纯接受生物医学角度的知识科普,反而可能加剧公众对患者的污名化与排斥。有研究表明,仅阅读关于抑郁症的生物学解释材料后,大学生群体中对抑郁症患者的社会排斥程度上升了7.3%
[16]。
制度缺陷与知识结构失衡共同导致健康科普面临着双重困境。其一,社会科学方法论缺位制约传播效能。传播学、心理学等学科在受众分析、文化解码及效果评估方面的理论工具未被有效整合,致使科普实践常脱离社会文化语境;其二,伦理关怀缺失引发次生社会风险。弱势群体在现有科普话语中面临“双重剥夺”——既缺乏基于社会科学的权利倡导,又承受着社会歧视与社会排斥
[17]。
3 健康科普的法律制度建设展望
3.1 构建传播导向的多元共治法律体系
在健康科普立法理念中,应强化传播思维的制度性嵌入,推动健康科普的内容生产从单向输出向双向交互范式转型。通过构建基于平等对话的协同传播机制,突破传统科层制治理框架,实现科普主体从行政主导到多元共治的结构性转变。英国《教育改革法》及《国家科学与创新的长期规划》的实践表明,科学传播的制度化转型需依托双向互动机制: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助计划促进公众、学界与决策者的常态化对话,如设立农业与环境生物技术委员会等专业咨询机构,将公众伦理诉求纳入科技政策议程。这种制度设计为我国提供了重要启示——应通过跨部门协同机制与透明化传播体系的构建,将公众认知图式融入科学决策过程,从而提升科普活动的民主化程度与社会信任基础。
同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动制度优化。立法过程中需构建多维意见征询系统,采用政府留言板、社交媒体舆情分析等数字化工具拓宽参与渠道,特别是要建立普通大众的意见表达的专项机制。比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体重管理年”主题新闻发布会中,通过专家对话、方剂推介(如黄芽汤的应用)等互动形式实现了健康知识的有效传播,这种官方信息发布与公众沟通相结合的机制具有示范价值。建议在立法程序中强化新闻发布会的政策阐释功能,结合社会组织协商等制度化参与形式,形成政策制定到执行反馈再到动态修正的闭环机制。
新时代健康科普法律体系需体现技术适应性原则。应明确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用纳入立法框架,通过新媒体传播矩阵的构建实现科普内容精准投放。法律可授权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健康需求,运用虚拟社区、智能问答等创新形式开展在地化科普实践
[18]。这种技术赋能的传播模式不仅能够提升健康信息的可及性与接受度,还可通过用户行为数据分析形成需求导向的内容生产机制,最终实现全民健康素养的系统性提升。
3.2 拓宽健康科普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
“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主张全球卫生资源共享与公共卫生事业协同发展,为健康科普法治建设确立了国际坐标系。这为拓宽中国健康科普法制的国际视野提供了重要启示。在立法目标层面,应该统筹全民健康素养提升、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与全球卫生治理协同。在立法原则层面,应确立全球协作原则,构建涵盖消除传播壁垒、创新合作范式、保障卫生公平的健康科普国际合作框架。具体而言,可以在《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中增设国际卫生治理经验转化、跨境卫生信息共享等制度性安排;在实施路径层面,需建立国际卫生应急科普机制,通过法律授权形成弹性化响应程序。
同时,注意文化敏感性理论的应用。其一,构建跨文化传播的双层规范体系,在法律层面明确表层符号系统适配与深层价值体系调适的具体标准;其二,在《对外援助管理办法》中创设健康科普专章,将健康科普工作嵌入对外医疗援助体系,形成“技术输出—知识传播—标准共建”的递进模式。这种制度建构与全球卫生治理改革形成历史性契合——世界卫生大会关于《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的决议,为中国将健康科普条款纳入国际卫生协定提供了战略窗口期。通过制度化建设促进卫生外交与国际合作,从而系统提升我国在全球卫生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建构能力。
3.3 完善责任分配与地区协同体系
健康科普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专业化的人才梯队与明晰的责任分配框架。首先,可以通过法律修订完善主体准入与激励机制。例如,建议在《护士条例》等相关法规中补充“健康传播职责”条款,明确护理人员在健康科普中的法定义务。其次,对于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在纵向规制层面,明确虚假健康信息的双重治理机制——既追究内容生产者责任,也强化平台审核义务,参照《网络安全法》建立科普内容的追溯期;第二,在横向衔接方面,建议在《健康促进法》中设置转致条款,针对健康信息侵权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著作权法》的著作权保护的规定;第三,构建特殊的责任豁免机制,对于基于最新科研成果但存在学术争议的健康知识传播,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评估制度,平衡科学探索与传播安全的关系。
在《科学技术普及法》组织管理部分创设协同性制度性安排。建立科普资源跨区域调配机制,通过国家科普数据中心实现优秀课程、专家资源的数字化共享;同时,推行“东—西”“城—乡”科普结对工程,将支援成效纳入文明城市考核指标;还可以构建健康科普白名单制度,通过政策试点与政策激励推动各地区健康科普制度协调发展。这种梯度推进的立法设计既保持了中央统筹优势,又激发了地方创新活力,符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的“共建共享”战略主题。
3.4 协同推进社会科学的健康科普制度建设
构建涵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科普制度框架。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专项立法中确立社会科学知识转化的法律地位,通过增设社科成果转化条款实现法律位阶衔接。建议在原则性章节中,明确社会科学的科研机构与相关高校在健康科普中的参与义务。同时,将相关主体纳入人才支持体系,通过法律激励机制推动多学科人才参与科普实践。
健康科普内容体系应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建议在法律配套的指南性文件中设立科研成果认定标准,重点推进医学人类学、医事法学等交叉领域研究成果的科普转化。为回应公众对健康问题多元认知的诉求,内容设计应突破单一生物医学范式,建立“生物-心理-社会”三维认知框架,帮助公众系统理解疾病的社会成因及影响。例如在传染病科普中,融合流行病学知识,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学术成果向实践转化。同时,制度构建需体现伦理关怀与法治保障的双重维度。借鉴迈克尔·斯洛特的“关怀伦理”与“支持性法理念”,法治建设可以将移情原则纳入立法价值体系,在隐私保护、非歧视等基本原则基础上增设关怀义务条款。其中,对于非歧视原则的设立,可以建立配套的指南和平台审核规范如建设歧视性用语的负面清单制度,在传染病、精神疾病等特殊领域建立科普内容审查指南。例如,借鉴美国糖尿病学会的措施,通过编制反歧视的语言指南,建立负面词清单,从而制定符合中国语境的健康科普规范。
北京玉润公益基金会“玉润健康研究基金”(2022YRJK-006)
中国人民大学2023年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23RXW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