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耕地保护中的土地经营主体

周崇聪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3 ›› Issue (04) : 1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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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3 ›› Issue (04) : 12 -21. DOI: 10.13842/j.cnki.issn1671-816X.2024.04.002

论耕地保护中的土地经营主体

    周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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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耕地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其保护主体应涵盖政府、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等面向。土地经营主体作为耕地最为直接的使用人,享有耕地收益权利,决定了其作为直接的耕地保护义务承担者,并为耕地破坏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然而,现有法律就土地经营权属性和土地经营合同内容的规定含糊,难以稳定土地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主观意志,且在土地经营主体耕地保护的权义规则失衡的背景下,难以为耕地保护提供规则指引。为此,通过赋权还权,激发土地经营主体参与耕地保护的动力,特别是经营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情形;立法明确规定流转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和形式等内容,为耕地投入提供稳定的意志基础;以个人行为约束和市场行为约束,以及单方约束和共同约束构造土地经营主体的耕地保护义务。

关键词

耕地保护 / 土地经营主体 / 法律地位 / 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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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耕地保护中的土地经营主体[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3(04): 12-21 DOI:10.13842/j.cnki.issn1671-816X.2024.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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