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子单证推进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的路径设计

杨慧林 ,  吴云云 ,  张金刚 ,  赵宇 ,  刘畅

铁道运输与经济 ›› 2025, Vol. 47 ›› Issue (10) : 174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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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运输与经济 ›› 2025, Vol. 47 ›› Issue (10) : 174 -180. DOI: 10.16668/j.cnki.issn.1003-1421.2025.10.18
经营管理

基于电子单证推进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的路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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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Design for Promoting Property Rights of International Intermodal Transport Waybills Based on Electronic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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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外贸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中欧、中亚班列的蓬勃发展,传统的陆路运输合同和运输规则已经较难适应贸易和融资要求,各国企业陆续提出了运单物权化的需求。在阐述铁路运单、海运运单、海运提单、物权凭证、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需求内涵的基础上,分析铁路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的主要需求是基于在途货物的货权实现融资功能,在解决这一需求中,应用电子签名及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以电子运单、电子提单为载体实现相关信息各方实时共享,实现发货、变更、追踪、交付等运输和金融环节依据贸易条件和融资要求进行电子化卡控和流转,能够弥补纸质单证的天然不足,是运单物权化较为适宜的实现方式,为基于电子运单推进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研究提供参考。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adjustmen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structure and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China Railway Express and China-Central Asia trains, traditional land transportation contracts and transportation rul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unabl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rade and financing. Consequently, various enterprises have successively expressed the demand for promoting the property rights of waybills. After elaborating on the connotations of railway waybills, ocean waybills, maritime bills of lading, title certificate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modal transport waybills regarding their “property right” requirements, it was analyzed that the main demand for promoting property rights of international intermodal transport waybills is to realize the financing function of the cargo rights of the goods in transit. To solve this dem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such as electronic signature and blockchain were applied, and electronic waybill and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were used as carriers to realize the real-time sharing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among all parties, so as to realize the electronic card control and circulation of transportation and financial links such as delivery, change, tracking, and deliver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rade and financing requirements, which can make up for the natural deficiency of paper documents and is a more suitable way to promote property rights of waybills. This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the research on the property rights of international intermodal transport waybills based on electronic waybills.

关键词

国际联运 / 运单物权化 / 电子运单 / 电子提单 / 区块链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Intermodal Transport / Waybill Property Right / Electronic Waybill /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 Block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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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林,吴云云,张金刚,赵宇,刘畅. 基于电子单证推进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的路径设计[J].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25, 47(10): 174-180 DOI:10.16668/j.cnki.issn.1003-1421.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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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中欧、中亚班列的蓬勃发展,铁路在欧亚大陆运输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传统的陆路运输合同和运输规则已经较难适应贸易和融资要求,各国企业陆续提出了铁路单证物权化的需求,希望将国际铁路运输与国际海上运输相融合,创新制定铁路提单等国际规则,为贸易结算、质押融资等业务提供支撑。

1 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内涵

1.1 铁路运单

运单是运输合同履行的凭证,非法定物权凭证。在铁路运输领域,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货物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2]。铁路合作组织(以下简称“铁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中表明:“运单为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有偿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按发货人同缔约承运人商定的径路运至到站并将其交付收货人”“向承运人作出有关货物的指示进而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属于发货人以及收货人,发货人向缔约承运人提出申请,而收货人向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提出申请。发货人的合同变更权,从收货人收到运单时,或从货物到达进口国国境站(且承运人已接收到收货人关于变更运输合同的申请书)时起,即告终止”[3]。按照上述规定,在铁路货物运输中,铁路运单一般被认为是不可转让的记名铁路货运运输单证[4],除国际联运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国后提出变更外,托运人始终有处置货物的权利,不能凭铁路运单实现单证交易,也不能将运单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5]

1.2 海运运单和海运提单

在海运中,货物运输合同分为国内海上运输合同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国内海上运输合同在我国又称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承托双方之间签署“海运单”,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承托双方之间往往签署“海运提单”(Bill of Loading,B/L)和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海运单和海运提单在权利义务上有明确的区分。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国际航运公会(ISC)将海运单定义为“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不可流通(non-negotiable)的单证”。将海运提单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运提单的持有人具有收取、占有和处置该单证及其上载明的货物的权利”,海运提单具有流通转让性。

1.3 物权凭证

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6]。在海商法理论界,对提单的法律属性有一定争议,有人理解为“物权凭证”,也有“所有权凭证”“权利凭证”的理解。从能否作为权利质押客体的角度,《民法典》第440条明确了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其他7项权利可以出质。

综上,按照运输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运单、提单的法律法规看,国际联运运单,其在性质和功能上区别于国际海运提单,其持有人无法拥有凭其控制货物的法律权利,并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不可流通、转让,也就不能基于其开展结算、质押、融资等操作。

1.4 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需求的内涵

近年来,各地企业对推进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的需求较为强烈。国际联运运距长,运输时间往往需要十天以上,在途货物资金占用时间长,资金周转压力较大[7]。对于发货人而言,如果能通过相关单证和技术手段证明发货的真实性,进而保证单证记载的相关方对货物拥有处置权、收益权,则可由此实现利用该单证进行结算和融资的目的[8]。因此,从本质上看,“运单物权化”其核心需求和应用场景在于实现在途货物的结算和融资功能[9]

从这一核心诉求和应用场景出发来进行承托双方及相关各方的规则设计,通过合同条款约束和信息技术手段来实现需求,则不必拘泥于单证是运单还是提单。在实现路径上,考虑到现有立法还不能支持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10],可采用多方订立贸易、运输和金融合同,铁路运输企业、金融机构共同认可并实现信息共享和相关系统卡控的方式实现结算和融资功能。在载体形式上,相较于纸质单证在格式设计、变更、转让、丢失、背书等操作上的不便,电子单证则能更好地解决信息记载和高效信息流转问题,同时,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为电子单证的流转在安全性、真实性上带来更好的保障。

2 国内的创新实践

2.1 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推进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探索的引导政策。国务院2018年发布了《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其中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11-13]。2019年,在商务部推动下,《中国关于联合国贸法会就解决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带来的相关问题开展工作的建议》向联合国贸法会提交,此后,贸法会秘书处先后召开多次会议,研究解决物权凭证的可行路径和具体方案。2019年6月,在国家铁路局努力争取下,铁组成立了运输法专门委员会物权凭证问题临时工作组,以推进铁组相关规则修改完善,赋予铁路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属性。国家铁路局担任铁组临时工作组的主持者,针对纸质运单如何实现物权凭证功能提出了多项意见建议。中方提出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7号—国际货协提单指导手册(草案)》及《对“国际货协及其办事细则”的修改补充建议》对提单的唯一性、排他性、转让规则等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此后,铁组召开多次会议,会同各国参加方进一步推进中方提案的研讨完善。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于2022年发布《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鼓励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进行创新,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并对有效控货、风险防控以及科技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

2.2 企业层面的实践创新

在推进铁路单证相关结算和融资功能实践方面,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联合建设银行,自2024年2月起,在部分铁路局集团公司和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开展了试点,初步探索了基于铁路运单以及全程物流提单的贸易结算、质押融资功能实践。

(1)基于铁路运单的贸易结算功能探索。在贸易结算服务方面,国铁集团联合建设银行推出了以铁路运单为跟单凭证的“信用证结算”服务。通过承托双方运输合同约定的方式,对选择用运单作为信用证付款凭证的客户,铁路95306系统做自动卡控,不再受理对该单运输取消托运和变更的申请。具体操作为:货物的采购方向合作银行申办以铁路运单为跟单凭证的信用证,销售方发货后通过铁路95306平台向银行推送电子运单(发货证明),银行办理审单议付。同时,销售方(托运人)向铁路承诺不取消托运、不变更到站、不变更收货人,铁路95306系统做运输卡控,以保障采购方(付款人)到货。

(2)基于全程物流“提单”的质押融资功能探索。在质押融资服务方面,国铁集团联合建设银行推出了“铁路电子单证融资”服务,帮助有商品融资需求的客户实现铁路单证+商品质押融资,先期以铁路物流企业开具的“铁路电子提单”开展尝试。铁路电子提单由专业运输公司等铁路物流企业作为全程物流提单签发人签发,提单约定“凭某某银行指示方可办理提货”,提单与传统铁路运输的运单分离,不影响既有运输流程。为确保铁路物流企业为客户及银行有效控货,在传统铁路运输中,铁路物流企业可将自身(各分公司或委托的第三方负责操作)同时作为发货人、收货人,通过内部管控和协议实现控货。铁路电子提单签发后,客户将具有唯一提货权的电子提单通过铁路95306平台向银行申请出质。银行或指定的第三方按需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同意出质后将出质通知通过铁路95306平台推送给提单签发人,提单的持有人转变为银行,银行向客户放款。待客户向银行还款解除质押后,银行将解质信息经铁路95306平台推送至提单签发人,客户向提单签发人办理提货。

3 电子单证在推进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中的优势

通过各国铁路专家对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方案的多次研讨,结合我国铁路在国内开展以运单、提单为基础的结算和质押融资创新,在推进运单物权化过程中,纸质单证和电子单证2种不同的技术路径优劣势逐渐明晰。

3.1 基于纸质单证推进运单物权化的优劣势分析

以纸质单证形式推进运单物权化,可以在国际货协运单基础上,修改运输规则,创新推出“国际联运提单”。纸质单证实现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的优势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能够较好适应目前亚欧大陆各国铁路信息化现状,虽然中国铁路在国内运输中已经实现电子签名和电子运单的全覆盖,但是参与国际联运的其他部分国家铁路信息化水平尚不支持运单电子化。二是与既有国际货协运单规则能够较好衔接,易于各国收发货人、铁路承运人接受和操作,仅需对现有运单的条文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不需要大的规则创新和系统研发。

但是,以纸质形式推进运单物权化也存在诸多缺点。

(1)提单形式较难统一确定。目前国际货协运单共6联,分别由发货人、缔约承运人、接续承运人、交付承运人、收货人持有。在铁组层面,各国专家提出了不同想法,一些国家提议将提单作为运单的一联,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提单和运单应有明显区分,否则承运人难以辨识,还存在增加联丢失风险,承运人操作风险大。此外,中欧班列运输跨铁组、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OTIF)2个国际铁路组织,涉及《国际货协》及《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约”)2种国际联运规则,在铁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间开展联运时,目前需要以国际货协运单+国际货约运单,或国际货协/国际货约统一运单的方式办理,未来若要办理全程提单,还需要对上述联运单证作出统一规定。

(2)运输途中信息传递困难。国际联运运距长、各承运人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同步性很难解决,纸质提单在丢失、变更、转让等情形下,相关信息如不能向各承运人同步传输,接续承运人仍按原纸质提单记载的信息完成运输和交付,将无法实现控货交付功能。

(3)纸质单证篡改丢失风险大。国际联运运单目前采用各发送国自行印制或打印,以不同的语言文字填写,若以此方式推进铁路提单工作,则铁路工作人员很难识别提单真伪,也无法识别提单各项内容是否存在篡改。同时,纸质提单在不同国家以及数量众多的不同主体间流转,很难防范丢失风险。

(4)与运单不易区分,人工操作风险大。在现有纸质运单体系下发展一套纸质提单,需要修改并向各国铁路工作人员培训新的运输规则,各国员工素质、作业习惯、执行力等都存在差异,要所有铁路员工都了解纸质提单和纸质运单的规则区别并严格执行新的规则,存在较大困难。

3.2 基于电子单证推进运单物权化的优劣势分析

以电子单证形式推进运单物权化,是指在国际联运运单、提单的签发、流转、提货等环节,均以电子签名和电子数据形式办理。运单、提单签发人、持有人、受让人、金融机构等各方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信息同步记载,其优点包括以下几点。

(1)解决单证形式问题。电子单证可以解决纸质单证统一格式困难的问题,相关数据项以电子形式存储,不必如纸质单证一样需要设计为多张多联,不必拘泥于格式,没有语言、内容长度和表格空间限制,还可以附加更为精准的填记语言类别,减少翻译工作量,并基于代码标准实现部分字段的统一,如商品名称、到站、包装等字段。

(2)各方信息实时共享交互。电子单证签发后同步上链,缔约承运人、接续承运人、交付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受让人、金融机构等区块链参与各方可实时共享信息,与各自商务和生产系统实现对接,实时掌握单证流转情况和货权变更情况,避免信息传递不及时带来的错交付损失。

(3)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电子单证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保证法律有效性和唯一性,通过区块链技术保证提单唯一性、哈希算法保证信息记录的不可篡改性,能够更好地避免纸质单证丢失、篡改、一单多押、识别困难等风险。

(4)流程校验卡控自动化,减少人为操作风险。电子单证与各国铁路货运生产系统对接,通过对生产系统的适应性改造,可以以较小的成本实现系统自动校验、自动卡控,从而减少人工培训,降低人为操作风险。比如,对信用证结算的客户,能够通过系统卡控实现限制变更、限制取消托运等操作。

但是,通过电子单证开展运单物权化创新,也需要解决各国信息系统改造、区块链平台建设、统一操作规则制定、统一数据标准制定等问题,这也是推进电子单证面临的现实困难。

4 基于电子运单和电子提单实现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的路径设计

4.1 实现基础

从法律法规和国际规章看,《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等能够支持运输各方及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责,《国际货协》也明确规定“运单可以办理为电子形式”,能够为基于电子单证推进国际联运运单物权化提供法律保障。从信息技术层面看,近年来,中国铁路货运经过一系列信息技术创新,已经具备通过电子单证实现运单物权化的基础[12]。在国内运输电子化方面,2018年,货运票据电子化的实施,实现了运输内部生产的无纸化操作,生产各环节基于电子信息流转开展作业。2022年,新版95306货运电商平台上线,通过电子签名的应用实现了电子运单、电子领货,解决了与发货人、收货人间的电子单证及法律效力问题。在国际联运电子化方面,中国铁路建设了国际联运数据交换平台,2018年以来,先后与俄罗斯铁路、哈萨克斯坦铁路、蒙古铁路实施了数据交换,铁路国际联运规范化数据采集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实现全过程覆盖,与国外铁路国际联运报文交换的准确率和及时率日益提升[14]。目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大力支持下,国铁集团正与上述国家铁路进一步探讨电子签名双签互验技术方案,以促使电子交换数据具有法律效力,进而实现全程无纸化运输。此外,在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国铁集团在开展物流金融实践中已经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与金融机构的提单信息流转和同步。

4.2 实施方案

(1)实施基于国际联运电子运单的贸易结算功能。在国内已实现“以电子运单为跟单凭证的信用证结算”基础上,与相邻国家铁路合作,推进国际联运电子运单在双边和多边贸易中的应用。具体操作方案如下。一是与已经开展电子数据交换的相邻国家铁路实现电子运单合作,签署业务和技术合作协议,开展电子签名互验,满足电子运单在全程的应用。二是在各自铁路商务网站提供功能支持,明确选择此种结算方式的托运人需在国际联运运单的“发货人的声明”栏注明信用证单号及“不变更收货人、到站”字样。三是在运输过程中,双方铁路通过信息系统卡控,实现不再受理托运人的运输变更、取消托运的申请,同时,通过铁路企业信息交互,实现全程运输信息向各方共享,保障采购方(付款人)到货。四是销售方发货后,通过发送国铁路货运商务平台向银行推送电子运单(发货证明),开证行和议付行办理审单议付,完成客户的贸易货款结算。

(2)实施基于国际物流全程“提单”的质押融资功能。将国内已实现的“铁路电子提单+项下货物质押融资”向更多国家推广,在铁路国际联运、中吉乌铁公联运等场景下实施,帮助有商品融资需求的客户实现铁路单证+商品质押融资。具体操作方案如下。一是由铁路国际联运、铁公联运全程物流商收取货物,并向客户签发“国际物流电子提单”,约定“凭某某银行指示方可办理提货”。二是物流商全程控货,可与相关不同运输方式的承运人、仓储企业签订控货合同,也可将自身(各分公司或委托的第三方负责操作)同时作为发货人、收货人,通过内部管控实现控货。三是“国际物流电子提单”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物流商、银行及相关各方的同步记载,签发、流转、出质、解质等信息同步共享,并保证单据唯一性、真实性。四是“国际物流电子提单”签发后,客户通过具有唯一提货权的“国际物流电子提单”区块链平台向银行申请出质,银行或指定的第三方按需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同意出质后提单的持有人转变为银行,银行向客户放款。五是待客户向银行还款解除质押后,银行将解质信息在区块链平台向各方共享,客户向提单签发人(全程物流商)办理提货。

4.3 实施路径

在实施路径上,建议先国内再国际,先邻国再多国。目前中国铁路已经与金融机构合作,打通了数据接口,通过货运系统卡控实现了“以铁路运单为跟单凭证的信用证结算”,通过区块链平台实现了在国内铁路运输中的“在途货物融资”试点,解决了铁路与金融机构和贸易主体的合作协约、铁路变更交付等运输规则的修改,解决了各自信息系统对各环节的卡控和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国内试点成熟后,可与俄罗斯、蒙古国、哈萨克斯坦、老挝、越南等相邻国家铁路签订运输协议,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通过既有的信息共享渠道或新建区块链平台开展与双方金融机构的数据合作,实现根据合约条件控货、放货。双边试点成熟后,可在铁组运输法专门委员会物权凭证问题临时工作组以及中欧班列运输联合工作组框架下,探讨实现各方开展区块链建设并实施电子运单、电子提单和结算、质押等融资创新的方案。

5 国际合作建议

为实现国际联运电子运单、电子提单在更多国家铁路实施,推进运单物权化取得应用突破,建议各国铁路加强信息合作,实现电子运单顺畅流转,并在此基础上创新独立于运单的提单规则。

(1)实现国内运输全流程电子化。相关国家铁路需解决国内运输中的全流程电子化问题,一是在本国电子签名法律框架下实现电子运单、电子提单的签发。二是要实现运输全程信息电子化,为电子运单、电子提单签发、流转、运输变更、交付卡控等奠定基础。

(2)充分开展双边或多边铁路信息交换。通过EDI等统一的信息交换规则,打通国际信息交互通道,对运单、提单等相关信息进行格式化传输,通过信息交换验证相关报文传输的及时性、准确性,并建立完善数据交互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为未来开展电子提单日常流转提供支撑。

(3)着手建设区块链信息平台。目前部分国家为开展货物和车辆追踪,提出了各国承运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信息共享的方案,个别国家已经具备区块链技术实施基础。未来,如铁路电子提单在更长运输路径、更多国家范围应用实施,仅依靠双边信息交互来实现全程多边数据共享将增加过多信息节点,实施难度很大,需要提前谋划部署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可各自建设区块链平台并实现跨链对接,也可通过铁组统一搭建平台并在各国铁路部署节点应用。

(4)研讨实施统一的电子运单、电子提单规则,以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公约形式予以明确。各国铁路及发货人、收货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开展规则研讨,借鉴海运提单规则,在既有铁路运单规则的基础上,重新设计铁路提单规则,包括提单签发、货权归属、运输信息变更、提单流转、货物交付、货款结算、赔偿责任等,涉及商务、运输、金融等多个环节。同时,还要建立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出台提单办理手册、信息指导手册等操作规范,共同制定风险防范解决措施、商业争议和纠纷解决措施。

(5)开展试验运输。条件成熟后,可选择相邻国家铁路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金融机构共同开展试验运输,验证信息交互和提单规则的有效性,积累应用经验。在此基础上,与具备条件的更多国家铁路推进电子运单、电子提单在物流、贸易、结算、质押融资等方面的合作,扩大应用范围。

(6)推进陆上运输新规则的立法支持。对于铁路国际联运电子提单等规则创新,在积累一定的商业实践案例后,可向各国法律主管部门申请出台司法解释,再逐步完善相关国内和国际立法,进而建立健全适应陆路贸易的国际运输新规则,为欧亚大陆贸易发展提供支撑,更好支持共建“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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