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就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张福良等,2020),通过应用绿色技术和绿色模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友好的发展方式,即投入、消耗和污染低,产出和效益高的发展方式(
刘亦晴等,2020;
王婉莹,2024;
高群,2025;
王莉等,2025)。在全球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背景下,加强矿业领域绿色勘查工作,已成为国际矿业发展的重要趋势(
陈婉菁等,2021;
贾扬蕾等,2025)。国外部分矿业型国家已走在绿色勘查法规建设的前列,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曹献珍,2011;
陈晶,2015;
彭剑平等,2016;
李海婷,2022)。
全球主要矿业国家很早就在法律层面体现了绿色勘查的相关要求(
表1)。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通过《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
The Office of the Queensland Parliamentary Counsel,2025)等规定了地质勘查活动和环境许可的要求。加拿大通过《候鸟公约法》(
Government of Canada,2024a)和《物种濒危法》(
Government of Canada,2024b)等规定了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时间和许可条件。勘查企业需要提交全面的环境影响报告,涵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植被和水体等生态要素的潜在影响,预防、减轻及修复措施等内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实时监督检查,在加拿大所有保护区中,仅联邦环境局管辖的荒野保护区和候鸟保护区允许矿业进入(
李裕伟,2018)。美国通过制定《美国法典》(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2023),规定了国家公园内实施地质勘探的相关环保要求,以及一般勘探活动对环境保护修复的要求,在联邦层面和各州发布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地质勘查活动,如:蒙大拿州规定获取环境许可证可开展矿产勘查活动。智利通过制定《环境基法》(
Ministry General Secretariat of the Presidency,2024),规定了冰川区域勘探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阿根廷通过制定《冰川及冰川环境最低保护标准法》(
Presidency of the Nation Argentina Republic,2010),禁止在冰川环境实施勘探和开采。墨西哥相关法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和联邦水域进行勘探开采(
孙春强等,2022)。南非通过制定《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修正案》(
Government of South Africa,2008),规定实施勘探必须通过环境授权,实施期间不能违反环境授权要求。乍得对石油勘探开发过程的废弃钻井液污染物含量有严格要求,产生的废液指标要达到ISO相关标准(
李林静,2024)。
同时,部分国家公布的绿色勘查相关法规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完善。例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在原有《环境保护法规》基础上,结合最新生态环境研究成果与勘查行业发展状况,对标准勘查项目评价标准中的部分指标进行优化。对于勘查活动的土地扰动面积,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承载能力进一步细化规定,在生态脆弱的林地等区域,从原本的10×104 m2调整至5×104~8×104 m2。同时,考虑到近年来河流生态系统对微量物质变化的敏感性提升,进一步降低了每千米河流沿线物质提取量的限值,从原来的每年不超过20 m3下调至15 m3,从而强化对河流生态环境的保护。加拿大也在不断完善其在生态敏感区域勘查活动的法规标准,针对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不同类型生态区,制定更精细且差异化的环境影响评估流程和生态保护要求,确保法规标准能够精准适配各类复杂生态场景。在国家公园内进行勘查活动,除了开展常规的环境影响评估外,还需要提交对公园内珍稀动植物保护的专项方案,且评估周期从原本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以便更全面深入地评估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
近年来,国内地勘行业很重视推广绿色勘查工作,相比国外绿色勘查实践,国内绿色勘查起步相对较晚一些,但发展迅速。自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倡导绿色勘查以来,我国在绿色勘查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勘单位管理制度等不同层级提出了相应的绿色勘查要求,且国家和地方层面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绿色勘查相关规范,现行绿色勘查相关国家标准5项、行业标准32项、团体标准6项和地方标准27项,国内已初步构建起绿色勘查法规框架与标准体系。同时,随着绿色勘查工作的深入推进,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如法规与标准覆盖不全、监管机制薄弱和激励政策不足等,需要进一步加强探索实践与更新完善。本文旨在梳理国内现有绿色勘查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针对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改善建议,从而有效推动地质勘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1 国内绿色勘查法规体系建设进展
1.1 国家层面
(1)法律和行政法规
近年来,我国通过制(修)订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将绿色勘查相关要求纳入部分国家法律法规(
表2),主要有《森林法》(
司芗等,2025)、《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矿产资源法》(
王琼杰,2025;
熊靓辉等,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2025)。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第一部将绿色勘查相关要求正式纳入国家法律文件,为绿色勘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基础,《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守则管理”简化低影响项目审批,强化敏感区域监管,体现差异化治理。相比之下,我国以约束性规定为主,激励性的财政、税收等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美国和阿根廷等矿业国家禁止或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内开展勘查活动,主管部门明确唯一。我国国家公园法已明确管控要求和管理部门,但在执行或执法中涉及跨部门(多个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有待加强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不履行环境保护和修复等责任仅提出了罚款的具体条款,未明确对矿业权(如勘查许可)的相关处理内容,追责条款有待讨论研究。
(2)部门规章
有关绿色勘查的部门规章文件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首次将绿色勘查纳入《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调整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勘查技术方法,《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绿色勘查标准体系,《关于征集2018年度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明确重点支持的相关技术标准纳入了绿色勘查。
其中,《关于开展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开展实施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工作(
仲思柏,2023),旨在探索总结绿色勘查新模式,健全绿色勘查管理制度,研究推广绿色勘查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为建立绿色勘查标准和预算标准积累实践经验。《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十四五”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进绿色勘查(
王登红等,2024),针对不同生态环境和地质条件等要求,创新绿色、适用和高效的勘查技术方法,优先应用对环境扰动小的技术手段。《关于加强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装备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找矿装备升级、研发、推广和替换,加强绿色勘查装备建设与应用(
王瑜,2024)。《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绿色勘查标准,提升绿色勘查装备与技术工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森林、草地、湿地和荒漠的矿产绿色勘查(钻探)提出了技术方法要求(
廖家隆等,2025)。《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先进适用勘查技术清单(第一批)》要求各局属单位加强先进绿色适用勘查技术的推广应用。《绿色勘查钻探机台标准化建设方案》规定了地质岩心钻探和油气钻探的钻探场地用地规模和机台防污要求,对工后的场地清理和复垦复绿提出了具体要求。《首批找矿装备升级、研发、推广、替换清单》和《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先进适用勘查技术推广清单(第一批)》鼓励地勘单位加快找矿装备升级、研发、推广和替换,加快构建现代化装备体系,并结合不同应用场景择优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升勘查工作效率,减少环境扰动,促进绿色先进勘查装备和技术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得到广泛应用。
以上部门规章对我国绿色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显著提升了绿色勘查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政策体系逐步完善,重点区域与生态保护得到高度重视,绿色勘查要求持续细化,形成了绿色装备建设与绿色技术推广的“双轮驱动”格局,并将示范引领与试点推进相结合;各部门协同力度逐步增强,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和发改委等多部门在装备技术研发、政策支持等方面已初步形成合力。
1.2 地方层面
(1)地方性法规
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颁布了多项涉及绿色矿业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应遵守森林、草原、土地管理、自然保护区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因矿业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治恢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减少对原始地形地貌、草场植被和含水层等破坏,勘查结束后应对遗留的探槽、钻孔和探井等场地进行恢复治理;《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应节约用地,加强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应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新修订的《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上述地方性法规是对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家、部委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与补充,为本地区实施绿色勘查提供了基本遵循。
(2)地方政府规章
近年来,各省区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紧跟国家和自然资源部工作步伐,因地制宜研究绿色勘查法规政策,大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均提出加强绿色勘查,推荐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方法、工艺和设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通过梳理各地区绿色勘查相关政府规章发现,其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因地制宜特征明显,各地区依据自身自然禀赋制定政策,推动绿色勘查差异化实施。四川省提出构建“空、天、地、井”的现代化绿色勘查装备体系,青海省将绿色勘查体现“一地一策”的治理思路。二是全过程管理,将绿色勘查要求贯穿于项目设计、施工、监管和修复全过程。山西省制定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加强绿色勘查监督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的通知》,规范施工管理和强化过程监管;河南省制定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的若干意见》,规范施工、过程监管和矿地和谐等措施;青海省制定的《绿色勘查管理办法》,要求绿色勘查应与地质勘查工作同部署、实施、检查和考核。三是支持技术方法创新与装备升级。甘肃省鼓励采用“ 物探+浅钻”和非常规地球化学等低扰动技术;四川省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行动方案》,推动淘汰落后和环境扰动大的钻探设备,从装备优化升级方面降低环境扰动;浙江省制定的《关于加强绿色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鼓励勘查单位使用全液压轻型模块化钻机。四是强化示范引领与考核激励。四川、宁夏等省区开展绿色勘查项目示范(
廖方,2021),山西将绿色勘查纳入勘查项目考核,形成“以点带面、考核驱动”的推进模式。五是建立预算保障机制,强化资金支持。山东和广西等省区已将绿色勘查措施及生态保护费用纳入地勘项目预算标准(
高华丽等,2025),为绿色勘查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增强绿色勘查的可操作性。
1.3 地勘单位层面
地勘单位绿色勘查管理规章主要为各级地勘企事业及科研机构等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等。近年来,贵州西南能矿集团、青海有色地勘局、山东黄金集团和湖南省有色地勘局等单位率先在国内试点开展绿色勘查技术方法与组织管理的探索实践,不断优化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做法。同时,这些单位也率先开展了绿色勘查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研究等工作。地勘单位是绿色勘查的实践者,通过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将绿色勘查从政策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操作规程、责任制度和考核标准,推动绿色勘查理念落地生根。内部规章制度可实现绿色勘查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如湖北四方山锰矿项目实行“工前绿色勘查交底—工中动态检查—工后复垦复绿”机制,提升了管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内部规章为行业绿色标准化建设与预算保障提供了充分的参考依据,如山东黄金集团制定的《固体矿产绿色勘查工作标准》、湖南有色集团等单位发布的《绿色勘查地质钻探施工技术标准》,促进了勘查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孙之夫等,2019;
郑杰等,2021;
胡跃亮等,2023),西南能矿集团制定的《绿色勘查项目预算标准》,将环保措施纳入成本核算,为绿色勘查提供了财务支撑,增强了绿色勘查工作的可实施性(
杜轶伦等,2024)。地勘单位内部制定的有关环保岗位职责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将环保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与考核激励,增强了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行力,如青海有色地勘局推行“绿色勘查目标责任书”(
胡宪等,2020),强化了从理念到行动的有效落地。同时,地勘单位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装备、工艺和技术方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勘查企业标准和操作指南。
2 国内绿色勘查标准体系建设现状
2.1 国家标准
现行绿色勘查相关国家标准相对较少(
表3),标准主要对勘查活动中的环保、恢复治理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和概略规定,未明确具体工作技术方法,如《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对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仅提出基本的原则性要求,新修订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专门增加了绿色勘查章节,从勘查设计与施工、环境恢复治理与验收等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
贺笑余等,2020)。部分标准未给出环境恢复治理相关要求,如《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规定了工作场所防护、地质废物排放与治理、工人防护和卫生设施、作业场所和辐射环境监测等要求,未规定发生污染后的恢复治理要求。有的标准仅对绿色工作质量提出要求,未提及恢复治理效果的评判指标和验收标准,如:页岩气环境保护规范《钻井作业污染防治与处置方法》《生产作业环境保护推荐作法》规定了井场现场物探、钻探和压裂等作业环保要求,清污分流系统、钻井废弃物收集与管理、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以及退出等环保要求,未规定环保验收具体指标要求和评价方法。因此,现有绿色勘查相关国标在覆盖面上比较有限,有待制定专门的绿色勘查国标,如按工作手段可划分为钻探、槽探、坑探、物探和化探等,按矿产资源类型可划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同时缺少综合性绿色勘查国标,覆盖全部工作手段和矿产类型的绿色勘查通用规范。
2.2 行业和团体标准
现行绿色勘查相关行业标准有32项(
表4),主要涵盖了能源、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领域。《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基本涵盖了全部勘查技术方法和资源领域,包括测量、物探、化探、遥感、钻探、槽探和坑探等环境保护和场地修复要求,钻探工程涵盖固体矿产钻探、油气钻井、水工环和地热钻井的环保作业规定,该规范也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绿色勘查的综合性行业标准。《地质调查野外营地建设要求(试行)》《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要求》《地质岩心钻探规程》等基于野外生活、施工场地和钻探工程施工,全方位、全过程提出了健康、安全、环保和恢复治理等方面的要求。能源矿产相关绿色勘查标准主要涉及钻井工程领域(见
表4中序号5~8),从场地规模(含道路、井场和钻井液处理站等用地指标)、钻井环保材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给出了指标性要求。(非)金属矿产勘查绿色工作要求以《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等24项标准为主(
表4中序号9~32),针对各矿种勘查特点规定了绿色勘查最基本的原则性要求。近年来,基于现有的绿色勘查行业标准,自然资源部联合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不同区域地勘项目试点验证和应用示范,并持续完善实践工作方法、优化钻探技术与装备,获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保效益,对我国地质勘查工作产生了积极长效的影响。
现行绿色勘查相关团体标准有6项(
表5),《绿色勘查指南》是我国第一部绿色勘查团体标准(
贺战朋等,2021),也是我国第一部提出绿色勘查的标准,为国内地勘行业开启了绿色勘查之路,指南主要规定了地质勘查场地建设、现场管理、动植物保护、三废管理、环境恢复治理和绿色勘查管理等具体事项。在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和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主导下,全国地勘单位积极落实指南要求,经过多场景、多类型地勘项目的实践验证,该指南通用性强,完全适用于指导地质矿产勘探活动(
马骋等,2020)。以《黄金地质绿色勘查技术规范》为代表的团体规范(
表5中序号2~6)主要规定了绿色勘查设计、施工与场地平整、现场管理、环境恢复治理、检查验收和环境影响报告等要求,通过查阅对比这些团体规范的主要内容发现,其针对本领域的特殊要求还不够,与行业标准内容重复多,应用与实践案例较少,国内尚未见其相关应用进展及成效的报道,在本领域影响力不足。
2.3 地方标准
2024年,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要求各地细化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绿色勘查地方标准。2019年,贵州省发布国内第一部绿色勘查地方标准,各省区市相继发布有关绿色勘查地方标准28项(河南省1项已废除)(
李奋强等,2023),现行有效标准27项(
表6),其中固体矿产17项(
表6中序号1~17)、能源矿产10项(
表6中序号18~27)。
这些绿色勘查地方标准有涉及综合性的地质勘查技术方法(如测量、物探、化探、坑探和钻探等),也有针对单独的勘查技术方法(如钻探),还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如《青海高原绿色勘查规范》)(
许书平等,2025),也有针对具体勘查矿种或能源资源(如《煤层气资源绿色勘查技术规范》)。绿色勘查地方标准体现了属地化、多样化和重点领域化的特征,细化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内容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绿色勘查标准体系建设内容,地方标准对本地区绿色勘查的实施更具适用性和推广性,可有效指导不同场景地质勘查工作。
3 国内绿色勘查法规与标准进展成效分析
3.1 初步建成绿色勘查法规制度管理框架
绿色勘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实施绿色勘查工作的底线,是不允许突破的红线。绿色勘查法规进展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部门规章推动政策落地,如《矿产资源法》为绿色勘查提供法律基础,《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了生态敏感区的勘查管控,细化了绿色勘查相关义务和责任。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布多项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开展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等推动绿色勘查从理念走向实践,政策内容涵盖技术推广、装备升级和示范引领等多方面,初步形成多部门协同引导推进的新格局;二是因地制宜,地方性法规细化落实,政府规章强化实施,各省区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了绿色勘查要求,如青海、西藏和新疆等地强调生态恢复和用地节约。推动“一地一策”差异化实施,如四川、山东和广西等地将绿色勘查措施纳入项目预算,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三是地勘单位规章制度落地有力,多个地勘单位制定了内部绿色勘查相关管理制度、技术和预算标准,推行“目标责任书”和“全过程闭环管理”等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与考核激励。从国家到地勘单位逐级健全绿色勘查法规制度,已基本构建了“国家—部委—地方—企业”的四级绿色勘查法规制度管理框架(
图1)。
3.2 初步建成绿色勘查标准体系
绿色勘查标准是实施绿色勘查的抓手和守则,国内绿色勘查相关标准的出台主要取得以下成效:一是国家标准逐步完善,目前仅有5项国家标准涉及绿色勘查,新修订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增设“绿色勘查”章节,体现国家标准对环保要求的导向;二是行业标准体系初步建立,现行行业标准覆盖能源、金属和非金属等多领域,《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是第一部综合性绿色勘查行业标准,技术方法涵盖较全面,能源矿产类相关标准逐步细化,推动地勘行业向环保化和标准化发展;三是团体标准与地方标准蓬勃发展,团体标准以《绿色勘查指南》为代表,为地勘绿色勘查提供基础工作方法,地方标准覆盖贵州、青海、湖南和新疆等多地,体现“因地制宜”特点,如《高原绿色勘查规范》《煤层气绿色勘查技术规范》等规范文件,具有很强的区域适用性和指导性。截至目前,我国已初步建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绿色勘查标准配套体系(
图2)。
3.3 标准与法规协同支撑绿色勘查工作实践
法规为标准的制定、执行提供了依据和强制力。一是授权与定位,如《矿产资源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明确了“绿色勘查”的法律要求,为制定相关国标和地方标准提供了立法依据,“应采用先进工艺,及时恢复植被”等原则性法律规定,需要通过标准将其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条款;二是强制执行力保障,法规具有强制性,标准本身多为技术性文件,其执行力较弱,若标准被法规引用或作为执法依据,则具备强制约束力。如法律规定“勘查活动应符合《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则该标准即成为合规的法定要求;三是责任界定与追责基础,法规明确了违法责任(如罚款和矿业权暂停),而标准提供了判断是否违法的技术判断基准,如未按标准进行场地复垦,则可依据法规追究责任。
标准为法规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和操作路径。一是将原则规定转化为实践,法规中的绿色勘查和生态保护等原则性要求,需要通过标准细化为具体技术指标、工艺方法和验收流程等。如:《绿色勘查指南》中关于钻机场地布置和废弃物管理等内容,使法规中的环保要求得以落地;二是统一的行为规范,标准采用统一技术方法、环保指标和管理流程,确保在适用范围内的绿色勘查实践一致和可比,避免执行尺度不一,提升法规实施的公平性;三是促进技术、装备创新与升级,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往往吸纳最新技术成果,推动勘查技术工艺与装备的绿色化升级,从而支撑法规中“鼓励先进技术”的政策导向。
4 思考和建议
4.1 持续细化完善绿色勘查法规框架
推动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衔接,鼓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生态特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细化补充地方性绿色勘查相关法规或规章条款,促进地方与国家法规有效衔接与协同,确保实施绿色勘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逐步完善国家法律条款,明确绿色勘查具体内容、责任主体和实施流程,避免执行差异,跨部门或多部门联合发布相关法规,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推进法规修订工作,结合地勘项目涉及的工作区域、工作手段、勘查阶段和勘查规模等因素制(修)订,明确绿色勘查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特别是矿业权的处理规定;因地制宜逐步细化地方性法规,结合地方环保政策、自然景观类型和经济结构等因素制(修)订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条款,细化绿色勘查内容和要求,将绿色勘查要求纳入地勘许可审批条件。同时,建议完善自然保护区内地勘活动相关法律条款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明确禁勘区(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核心区和濒危物种栖息地等)和限制勘查区(如湿地、森林等生态敏感区),在限制勘查区细化地勘项目准入条件,实施差异化管理,如仅允许采用无人机航磁、轻便钻机、“以钻代槽”、水平或定向钻探等低扰动地质勘查装备和技术,并规定生态修复保证金、处罚等法律责任条款,保障地勘活动结束后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效落实。
4.2 持续构建覆盖全流程的绿色勘查标准体系
从国内现行绿色勘查标准来看,国家标准主要聚焦某一勘查技术或领域,覆盖技术方法手段有限,相关要求以原则性为主;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具有覆盖面广、普适性和指导性强的特点,但缺乏地区的差异性和针对性;地方标准突出区域性特色,可操作性强。现有绿色勘查标准覆盖还不够全面,绿色勘查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建议如下:一是持续完善不同景观区、不同矿产(能源)资源和不同勘查技术方法等绿色勘查内容。如喀斯特地区、水域、湿地滩涂、野生动物栖息地、极地或冰川等不同景观区勘查要求,固体矿产、油气和地热勘查等不同矿产资源勘查,钻探、槽探、坑探、物探和化探等不同勘查技术方法;二是细化绿色勘查工作环保指标要求,如钻探限定泥浆添加剂、防渗措施和废水回收率等指标,槽探规定最大开挖深度、边坡防护和表土分层堆放技术要求,物探限制地震勘探对野生动物的干扰时段(或季节)等内容;三是制定绿色勘查相关预算标准,当前国家和行业层面尚未出台有关绿色勘查费用预算标准,只有山东、湖北和广西等部分地区发布有关绿色勘查预算标准,建议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广泛调研国内企事业单位的绿色勘查经费投入情况,在地调项目预算标准中增设绿色勘查专项费用,宜涵盖环保设备租赁与技术服务、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等成本,推动地勘企事业单位将绿色勘查费用纳入项目预算;四是制定绿色勘查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近年来,中国与中亚、东南亚等国家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领域合作逐步深入,出台绿色勘查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有利于我国绿色勘查先进技术方法、工艺和装备的推广应用,通过整合国外绿色勘查技术经验,建立国际合作或跨境相关的绿色地质勘查标准,促进国际地勘项目高质量发展。
4.3 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确保绿色勘查法规和标准有效实施
建立地勘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鼓励项目建立“政府+社区+企业”三方协同监督管理模式。一是建立绿色勘查检查监督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地勘活动进行不定期环保检查,重点核查是否按照绿色勘查方案进行作业,生态修复措施是否到位,废弃物处理是否符合标准,将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绿色勘查实施情况,对于执行严格的单位或项目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或不执行的应进行严肃处理,通过奖惩机制推动标准的有效落实;二是加强第三方评估与公众监督,聘请独立环保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广泛听取当地居民对地勘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意见,并将公众反馈作为项目审批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公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专门环境监督热线或网站等,鼓励民众举报地勘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增强公众监督力度;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建设全国绿色勘查信息平台,实现地勘项目环境影响在线申报和企业信用评级等,对违规破坏自然环境、破坏后未修复以及伪造监测数据的地勘单位或项目,将纳入全国矿业权管理黑名单,限制其探矿权或项目审批,并依据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4.4 实施绿色勘查金融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勘查技术装备与法规标准迭代更新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有关绿色勘查的规定性要求多,激励性政策少,尤其是奖励激励政策很少,应逐步推行绿色勘查金融政策力度,支持绿色勘查技术与装备的研发、试点和推广应用。一是设立绿色勘查专项基金,破解绿色勘查关键技术和关键装备问题,如高效定向取心钻探技术、废弃泥浆无污染处理技术和智能化(自动化)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等;二是实施财税优惠,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将先进勘查装备纳入优惠或补贴目录,对采用绿色勘查技术或装备的地勘单位,给予所得税减免或设备购置补贴,降低地勘单位的技术与装备升级成本,鼓励应用先进的绿色勘查技术与装备;三是提升绿色金融的扶持,开发绿色地勘项目贷款业务,或设立绿色勘查示范专项基金,对符合绿色勘查投入的单位或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或融资,促进绿色勘查关键技术、装备或材料形成“研发—应用—升级”的良性迭代更新,结合绿色勘查技术和装备等推广应用情况,定期发布绿色勘查最新技术与装备推荐清单。同时,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勘查新成果及时纳入法规和标准体系,定期修订相关法规条款与标准的指标要求(如装备、材料、工艺和技术方法等),确保绿色勘查法规与标准的先进性和时效性,同步跟踪法规和标准的实施以及意见反馈,不断更新法规与标准体系内容,构建更严谨的绿色勘查管理体系。
5 结语
总体来看,国外大多矿业型国家在绿色勘查法规建设上呈现出严格的环境准入、细致的过程规范和监督管理。从我国绿色勘查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进展情况来看,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发展迅速,在地质勘查行业取得了积极的实践成效。
(1)国家法律确立了绿色勘查的顶层设计,部门规章推动政策落地,地方性法规细化落实要求,政府规章强化实施保障,地勘单位规章制度确保执行有力。由此可见,我国已构建起“国家—部委—地方—企业”四级绿色勘查法规制度管理框架,为绿色勘查工作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国家标准对绿色勘查起到导向作用,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进行补充,推动地勘行业向环保化和标准化发展,团体标准与地方标准因地制宜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法。由此可知,我国已初步建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绿色勘查标准体系,为绿色勘查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技术方法和操作指南。
(3)法规为标准的制定、执行提供了依据和强制力,标准为法规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操作路径,标准和法规协同支撑了绿色勘查工作。
(4)针对完善绿色勘查法规框架、构建全流程的绿色勘查标准体系、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以及实施绿色勘查金融激励政策等方面提出未来发展建议,重点解决法规标准覆盖不全、监管乏力和激励不足等问题,从而助力地质勘查行业实现可持续和绿色高质量发展。
本研究主要基于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结合绿色钻探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实践。由于所掌握的各级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等资料有限,对一些问题的探讨可能存在局限性,评价也不完全精准,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西秦岭岷县寨上金矿勘查”(DD20242983)
“西部地区战略性矿产靶区查证技术支承(西安矿产中心)”(DD2024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