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之辩

刘少军, 聂琳峰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 2024, Vol. 55 ›› Issue (01) : 107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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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 2024, Vol. 55 ›› Issue (01) : 107 -118. DOI: 10.13764/j.cnki.ncds.2024.01.005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之辩

    刘少军, 聂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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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输入指令与输出内容的比例关系,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次分为孪生内容、伴生内容和原生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涉及三个著作权法问题。一是机器阅读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定许可说能更好地兼顾著作权专有属性与公有属性,实现权利行使与限制的动态平衡。二是生成内容的可著作权性问题,需要结合内容类型并考虑输入指令的潜在影响。同比例复制的孪生内容不属于作品,差异化表达的伴生内容属于演绎作品,创造性表现的原生内容属于原创作品。三是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除另有协议外,需要结合内容类型并考虑所有者、使用者的贡献程度。孪生内容因不属于作品,无人享有著作权;所有者、使用者对伴生内容的形成均有重大贡献,基于概括合作行为与意识,所有者、使用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只有所有者对原生内容的形成具有重大贡献,所有者单独享有著作权。

关键词

人工智能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 著作权法 /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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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之辩[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4, 55(01): 107-118 DOI:10.13764/j.cnki.ncds.2024.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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