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补偿功能否定论

黄娅琴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 2024, Vol. 55 ›› Issue (05) : 107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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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 2024, Vol. 55 ›› Issue (05) : 107 -118. DOI: 10.13764/j.cnki.ncds.2024.05.001

惩罚性赔偿补偿功能否定论

    黄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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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惩罚性赔偿的法哲学基础、核心价值、体系定位同补偿性损害赔偿在本质上不兼容。对惩罚性赔偿补偿功能的强调,容易模糊两者之间的界限,导致惩罚性赔偿被同质、滥用甚至虚置,削弱其作为法律制裁手段的特殊规制效力。作为公私法规范融合的典范,惩罚性赔偿不仅是对传统个人正义维护机制的一次重大突破,而且是法律体系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就必须坚持惩罚这一核心功能定位,摒弃可能将其引入传统损害赔偿模式窠臼的补偿功能。唯有如此,惩罚性赔偿方能真正发挥其震慑不法、维护诚信社会秩序的应有作用。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 补偿功能 / 民事赔偿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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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补偿功能否定论[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4, 55(05): 107-118 DOI:10.13764/j.cnki.ncds.2024.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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