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刑法法益保护——基于主观构造的视角

熊波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 2026, Vol. 57 ›› Issue (1) : 134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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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 2026, Vol. 57 ›› Issue (1) : 134 -144. DOI: 10.13764/j.cnki.ncds.2026.01.014

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刑法法益保护——基于主观构造的视角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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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网络时代,网络信息传播安全能够确保公众正常社会交流和信息有序获取。在刑事司法规范和实践中,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所涉社会安全感、信息安全感、公民身心健康等法益具有不确定性和抽象化特征,这类法益被视为独立的网络信息传播安全法益类型或纳入传统法益范畴予以保护。因为存在多重理论的必要性基础缺失、主观构造的不可测性和无法消除性、刑法保护手段非必要性等问题,独立性法益保护现状并不具有合理性。刑法应当塑造依附性保护理念,基于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社会行动转化结果的传播阶段变化,将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主观构造仅作为行为对象,并依附国家和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安全、个体安全等法益予以具体保护。

关键词

网络信息传播安全 / 主观构造 / 不法传播 / 独立性保护 / 依附性保护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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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刑法法益保护——基于主观构造的视角[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6, 57(1): 134-144 DOI:10.13764/j.cnki.ncds.2026.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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