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侦查证据的双重法律规制

张迪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 2026, Vol. 57 ›› Issue (02) : 154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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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 2026, Vol. 57 ›› Issue (02) : 154 -164. DOI: 10.13764/j.cnki.ncds.2026.02.012

人脸识别侦查证据的双重法律规制

    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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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技术发展催生依靠智能算法分析海量数据的新型证据。学界在“算法证据”“大数据证据”“数字证据”等概念的框架下从宏观上探讨其法律规制问题,未能聚焦此类证据的微观实践。人脸识别侦查证据在实践中运用广泛,是此类证据的典型例证,但其规制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实证调研显示,人脸识别侦查证据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环节的使用存在形式化现象。比较法考察显示,在人脸识别侦查证据的运用上,美、德两国在审前阶段对数据获取、算法引入、程序启用等加以规制,在审判阶段对举证、质证和认证等加以规制。相较而言,美国采用审判阶段强规制模式,德国采用审前阶段强规制模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对于人脸识别侦查证据的运用,中国宜结合传统法律制度和犯罪治理需求,合理借鉴德国在审前阶段和美国在审判阶段的规制措施,采用双重法律规制模式。在审前阶段,对海量数据获取、智能算法引入、人脸识别侦查措施运用等构建专门规制规范。在审判阶段,明确人脸识别侦查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人脸识别侦查证据的规制方案可为算法证据的法律规制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

大数据侦查 / 技术侦查 / 大数据证据 / 人脸识别 /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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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迪. 人脸识别侦查证据的双重法律规制[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6, 57(02): 154-164 DOI:10.13764/j.cnki.ncds.202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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