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意识形态风险及其法律因应

陈京春, 杨历霖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5 ›› Issue (4) : 158 -168.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5 ›› Issue (4) : 158 -168. DOI: 10.15896/j.xjtuskxb.202504014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意识形态风险及其法律因应

    陈京春, 杨历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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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引领技术创新与时代变革,已经成为大国竞争的重要场域。同时,基于其技术特性,助推“数字霸权”加深意识形态渗透、“去中心化”趋势削弱主流价值观影响力、“智能体共情”现象潜在规训个体思维等成为隐藏的安全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库的可选择性、算法的可干预性、用户认知的可控制性,为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归责提供了法理基础。当前,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规范,在意识形态安全保护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应进一步明确全过程各主体的内容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算法分级分类制度,完善终端反馈处置机制等,以维护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 意识形态安全 / 语料库 / 算法分级分类 / 法律规制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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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春, 杨历霖.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意识形态风险及其法律因应[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45(4): 158-168 DOI:10.15896/j.xjtuskxb.2025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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