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算法风险的刑法规制

马天一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5 ›› Issue (4) : 169 -180.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5 ›› Issue (4) : 169 -180. DOI: 10.15896/j.xjtuskxb.202504015

数字经济时代算法风险的刑法规制

    马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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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多种因素使得算法风险具备刑法可责性,通过刑法规制算法风险具有必要性。由于当前刑法仅能对算法风险进行间接规制,算法应用场景内的刑法适用标准模糊、算法监管秩序与刑法保障之间衔接弱化、算法问责原理中的刑法归责逻辑不明等问题客观存在。为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算法风险刑法治理,应当以算法风险审视法益理论的转型需求,确立算法权利法益作为阻挡层法益、罪名保护的具体法益作为实质层法益之双层法益保护原理。在此基础上,应基于算法风险场景展开类型化刑法规制,包括结合应用场景细化刑法规制、针对犯罪利用强化刑法规制、基于衍生风险慎用刑法规制;应根据算法监管秩序开展体系性刑法保障,实现算法监管术语的刑法吸收、算法平台责任的刑法确认、算法外部监督的刑法强化;此外,应分别基于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实现算法问责原理同刑法归责的结合,最终通过多管齐下使数字经济时代的算法风险能够被刑法妥善规制。

关键词

算法风险 / 算法犯罪 / 刑法法益 / 算法权利 / 算法因果关系 / 刑法规制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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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一. 数字经济时代算法风险的刑法规制[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45(4): 169-180 DOI:10.15896/j.xjtuskxb.2025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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