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模块化限制

房绍坤, 王耕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6 ›› Issue (2) : 129 -141.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6 ›› Issue (2) : 129 -141. DOI: 10.15896/j.xjtuskxb.202602011

论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模块化限制

    房绍坤, 王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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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二十条”采纳模块化思路,建立了以“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为核心的企业数据财产权。但是,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权能明晰和实际运行不仅需要正面确权,也需受到反向限制。沿袭模块化确权思路,需要从生产关系、持有关系、流通关系、跨境关系四个标准化模块分别限制企业数据财产权。生产关系模块下的限制包括保护数据来源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与在先知识产权、尊重非个人设备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平等访问权;持有关系模块下的限制包括“数据资源”客体限定、设立最短保存期限、完善数据领域的反垄断措施;流通关系模块下的限制包括“数据(集合)—数据产品”客体限定、建立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制度;跨境关系模块下的限制包括重视地缘政治较量中的数字主权和完善跨境数据传输中的分级要求。

关键词

数据二十条 / 企业数据 / 财产权 / 权利限制 / 权利模块化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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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 王耕. 论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模块化限制[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6(2): 129-141 DOI:10.15896/j.xjtuskxb.202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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