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财产权模式下企业数据三权分置的建构

吴国喆, 王作慧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6 ›› Issue (2) : 142 -152.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6 ›› Issue (2) : 142 -152. DOI: 10.15896/j.xjtuskxb.202602012

准财产权模式下企业数据三权分置的建构

    吴国喆, 王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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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竞争资源,目前中国法律体系尚未对其权利的属性作出专门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企业数据权属不清,保护标准不统一。“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架构,对流通中数据的产权运行机制提供政策指引,但将其转化为法律规则仍需论证正当性。基于数据权利有限排他性的特有品格,企业数据权利的实质是一种准财产权,可有效协调数据共享与控制之间的矛盾。构建阶梯式权利体系,将数据权利排他性强度与加工投入深度和数据流通价值实现相挂钩,形成企业数据资源持有权、企业数据加工使用权和企业数据经营权三权分置结构,使得权利的排他性逐步增强。该模式既能克服传统财产权过度垄断数据的弊端,又可弥补行为规制模式保护不足的缺陷,通过行为—关系二维触发机制实现数据流通与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

企业数据 / 数据权属 / 有限排他性 / 资源持有权 / 加工使用权 / 经营权 / 准财产权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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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喆, 王作慧. 准财产权模式下企业数据三权分置的建构[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6(2): 142-152 DOI:10.15896/j.xjtuskxb.202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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