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产地检疫规程中狂犬病免疫抗体等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探讨

范荣俊 ,  颜安鹏 ,  何萍 ,  王建发 ,  詹涛

养殖与饲料 ›› 2024, Vol. 23 ›› Issue (05) : 106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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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与饲料 ›› 2024, Vol. 23 ›› Issue (05) : 106 -109. DOI: 10.13300/j.cnki.cn42-1648/s.2024.0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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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产地检疫规程中狂犬病免疫抗体等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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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和农村饲养犬只的家庭越来越多,加之部分地区有消费犬肉的传统习俗,犬市场交易十分活跃,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犬主携带犬只大范围、长时间异地活动的情况,其出行方式多样(乘机、乘船、乘车等),货主不按规定提前申报检疫,给犬产地检疫工作带来了阻力。为更好地实施检疫工作,切实保障人与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文对犬产地检疫的政策依据与变更进行了阐释;列举了当前部分货主对犬产地检疫工作认识不到位、狂犬病群体免疫密度低不利于广泛性开展产地检疫、检疫要求严而货主申报检疫情况少、实验室疫病检测环节程序复杂难实施、犬只身份标识体系便捷性和通用性差、法定实验室疫病检测成本高、疫病检测报告和检疫证明关联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努力提高犬只免疫密度、建立统一的可追溯标识体系、创建犬产地检疫疫病检测实验室(含第三方)、降低实验室疫病检测成本、加强监管执法等建议,以助推我国犬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 产地检疫 / 规程 / 实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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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荣俊,颜安鹏,何萍,王建发,詹涛. 犬产地检疫规程中狂犬病免疫抗体等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探讨[J]. 养殖与饲料, 2024, 23(05): 106-109 DOI:10.13300/j.cnki.cn42-1648/s.2024.0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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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犬产地检疫管理,国家原农业部于2011年制定发布《犬产地检疫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之后,2013年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要求,2023年农业农村部再次修订了《规程》,对犬产地检疫提出新要求,执行新《规程》,在防范人兽共患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规程》规定,货主应按要求提前申报检疫,提交狂犬病免疫证明、出具有效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等材料,经官方兽医按规定检疫合格后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进行出售或调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犬主(货主)法律意识淡薄,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或者是货主不知道申报检疫,更不知晓检疫程序,在出售或调运时不能及时完备提供申报材料,无法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然而,更多的则是货主虽然清楚检疫有关要求,但关键问题是不知道如何能方便快捷地获取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因此,在犬产地检疫工作中各方怎样更好地协同推进和开展工作,便成为关注的焦点。

1 犬产地检疫的政策依据与变更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对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或者运输调离产地前的检疫,是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是防止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环节,并通过防检结合,以检促防,从根本上保障人与动物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发挥着极其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犬产地检疫管理,进一步规范犬产地检疫,有效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国家先后3次出台了犬产地检疫规程。

1)原农业部2011年10月首次下发农医发〔2011〕24号文件,《规程》正式颁布施行。自此,犬产地检疫工作正式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规程》明确界定检疫对象,即检疫疫病种类有:狂犬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等7种疫病。检疫合格标准4项中有1项就是“按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且检测结果合格”。明确规定实验室检测要求:对怀疑患病的及其他临床检查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疫病检测机构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2)原农业部2013年4月下发农医发〔2013〕16号文件,本通知加强了犬产地检疫管理,严格各环节监督监管,检疫出证更为规范。一是调运犬前,饲养场、个人应提前申报检疫,申报人应出具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二是疫病实验室检测与报告要求:明确饲养者调运的犬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 d;实验室疫病检测机构仍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其检测报告内容为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检测和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3种。三是要求按规程逐只、逐项开展检疫,对整车调运犬提出了“必须逐只检疫、逐只出证”的工作新模式。

3)农业农村部2023年4月下发农牧发〔2023〕16号文件,通知明文废止了包含农医发〔2011〕24号在内等9个文件,修订发布新《规程》,并且规定: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本规程与之前规程相比较,在实验室疫病检测关联方面内容变得更多,主要有3点:一是犬检疫对象由7种疫病变更为5种,原钩端螺旋体病、利什曼病已不在检疫范围。二是申报材料中,由原3项检测报告(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狂犬病)变更为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1项。三是规定了实验室疫病检测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与之前的规程要求一致。第二种情况变化最明显,尽管延续强调了逐只检测的重要性,但此处只提出“实验室疫病检测”,没有指定实验室检测机构,即未明确由谁承担实验室检测的问题,而之前的检疫规程都明确了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检测机构[1-2]

2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1 部分货主对犬产地检疫工作认识不到位

随着国家逐步规范实施犬产地检疫,以及各地陆续出台养犬管理办法以来,规范了养犬管理,取得了明显防治成效。但是,部分货主依然对犬产地检疫工作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还不知晓出售或运输犬时应当提前申报检疫,常导致在跨区域长途运输犬只、或携犬乘机、乘船等时因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而受到限制,给个人生活或他人造成不便[3]。部分货主法律意识淡薄,嫌报检手续麻烦,同时担心检出问题会导致自身利益损失,而不主动申报检疫,甚至出现故意逃避检疫,非法调运和销售经营,无形中给疫病的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成为了检疫监督监管的工作热点和难点。

2.2 狂犬病群体免疫密度低不利于广泛开展产地检疫

按规定,犬只免疫狂犬病(在免疫有效期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是开展犬产地检疫必要的前置条件。当前,影响犬群体免疫密度高低的主要因素来自3个方面:一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22〕1号文件,狂犬病未列入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属于地方计划免疫范畴。目前,仅有少数省市将狂犬病纳入地方强制免疫病种加以实施。二是根据畜资委办〔2021〕1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犬已不属于畜禽品种范畴。三是在工作层面上,尽管全国各地对狂犬病防控较为重视,但是客观上犬只管理难度大,监管上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城市流浪犬和农村散养犬只狂犬病免疫困难重重、农村犬只伤人的事件大多未受到法律法规的追究致使违法成本低等诸多因素叠加所致[4-5],相比较而言,狂犬病群体免疫密度相对低,直接影响到产地检疫顺利实施。

2.3 检疫要求严而货主申报检疫情况少

新规程严格规范,客观上多数货主不能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无法申报检疫。如:从事幼犬经营销售的饲养户会主动实施狂犬病免疫等(初免),可能没有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部分犬因免疫时间间隔不到21 d而不能提供狂犬病等免疫抗体检测报告。从事犬贩运买卖的货主更为突出,多无固定饲养场点、无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成批运输的犬只信息不易标注识别,但规程要求要逐只逐项检疫(含疫病检测报告),难度大,手续繁琐。

2.4 实验室疫病检测环节程序复杂难实施

1)实验室疫病检测工作不够具体明晰。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方面是实验室疫病检测机构的问题。规程明确规定检疫中怀疑或发现患病犬时,由畜牧兽医业务部门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或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健康犬由哪个实验室承担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没有明确界定。另一方面是没有明确由谁监督采样、如何采样、由谁送检、如何送样。

2)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承担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存在困难。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当前,本机构主要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面临着犬产地检疫工作常态化,要为其持续提供技术支撑,在经费保障、检测能力水平、政策支持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困难。

3)未经指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机构能否承担检测未有定论。现实生活中,从事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机构,其检测能力范围能涵盖犬产地检中狂犬病等免疫抗体检测内容。有些地方业务部门已将其纳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有效补齐畜牧兽医业务部门实验室疫病检测方面存在的短板。但是,没有指定以上实验室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检疫申报其检测结果是否认可不明确。

2.5 犬只身份标识体系便捷性和通用性差

目前国内没有完整统一的犬身份标识规范,而是各地根据当地养犬管理办法制定适宜本地的标识管理,因存在地方差异,在产地检疫、市场查证验物等方面犬只身份标识识别率差,其规范性、兼容性和通用性不够[6]

2.6 法定实验室疫病检测成本高

一般情况下,犬货主申报产地检疫需要提前进入法定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环节。若怀疑犬患病,则按相应疫病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据了解,目前国内市面上仅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费用多在80~200元[7]

按规程要求须逐只开展检测,批量出售或运输的检测费用成倍增加。另外,再加上犬样品采送费用、交通费等,所有成本核算下来费用不少。另外,实验室检测机构按照疫病诊断技术标准进行免疫抗体等检测、出具报告和报告送达需要一定时间,短的2 d,长的7 d不等。

2.7 疫病检测报告和检疫证明关联度不够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在产地检疫中的有效期限,是由各地确定。至于检疫证明有效期,根据农医发〔2010〕44号文件之规定:《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到达时效最长不得超过5 d;《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1 d内有效[8]。如果犬持证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的,或者携带犬长途外出的一旦超期,按规定,货主不得不重新申报检疫,重新进行法定检测和开证,无形中又增加了检疫成本。

3 讨论与建议

3.1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民众知晓率

动物产地检疫是做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重要抓手,是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要加强犬产地检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完善制定养犬管理办法和防疫管理办法,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犬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高知晓率,群防群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2 提高犬只免疫密度,建立可追溯标识体系

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全程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犬主(货主)主责、行业履职自律、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全力提高狂犬病免疫密度,确保免疫质量,积极营造犬产地检疫有利条件,切断人畜共患病传播途径。同时,研究制定犬身份标识管理办法,有效解决当前犬身份标识不易识别、难以融合等短板问题。

3.3 创建第三方疫病检测实验室,有序规范疫病检测工作

本着社会参与、行业共存的原则,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创建犬产地检疫疫病检测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具体明确采样与送样规范,确定疫病检测种类,做到检测方法、收费标准、检测报告3个统一,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达标创建管理等。形成有资质的第三方疫病检测机构与畜牧兽医行业有资质的实验室相互共存模式,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3.4 明确检测报告有效期,规范检疫出证

本着规范管理与务实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补充,对特殊货主群体,特定犬个体,在特殊情况下:如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外出旅游,或传统节假日期间等,根据检疫情况,可凭原证开证,减少短期内重复检测和重复出证。

3.5 降低实验室检测成本,助力犬产地检疫开展

国家层面组织力量加大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经济实惠、高效快捷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并制定适宜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效节省时间成本,同时方便开展批量检测,提高检测能力,降低实验室检测成本,为货主提供便利服务。

3.6 疏堵结合,加强监管执法

强化与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互通联动,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虚假申报检疫、违规调运和经营等行为,疏堵结合,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好犬产地检疫工作。

参考文献

[1]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2023(4):26-53.

[2]

农业农村部.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J]. 中国畜牧业, 2023(9):21-22.

[3]

戴镜红, 熊梓衡, 万宇泽, 犬猫饲养现状和产地检疫工作探讨[J].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23(9):217-220.

[4]

何应宣. 农村狂犬病防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畜禽业, 2016(8):44-45.

[5]

朱晓东, 尉志富, 薛彦安, 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J]. 山东畜牧兽医202243(9):60-61.

[6]

周子涵. 犬猫产地检疫工作浅析[J]. 中国动物检疫201633(7):33-35.

[7]

简利平. 犬猫检疫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J]. 湖北畜牧兽医, 2020, 41(1):43-44.

[8]

原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10(11):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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