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T/ESL 34005—2024《黄鳝配合饲料》

养殖与饲料 ›› 2024, Vol. 23 ›› Issue (12) : 139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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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与饲料 ›› 2024, Vol. 23 ›› Issue (12) : 139 -141. DOI: 10.13300/j.cnki.cn42-1648/s.2024.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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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T/ESL 34005—2024《黄鳝配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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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ula feed for rice field 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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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标准T/ESL 34005—2024《黄鳝配合饲料》[J]. 养殖与饲料, 2024, 23(12): 139-141 DOI:10.13300/j.cnki.cn42-1648/s.2024.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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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饲料工业协会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小笨鱼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门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天门海大饲料有限公司、武汉大北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浠水海大饲料有限公司、武汉国雄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正大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庆国、赵成民、张华军、孟强、卫华、王进、李啸虎、沈金成、程婷、马英。

黄鳝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黄鳝配合饲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及饲喂阶段、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以动物源性饲料原料、植物性饲料原料为主要原料,经与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均匀混合等工艺生产的黄鳝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GB/T 64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 饲料 采样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SC/T 1077—2004 渔用配合饲料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及饲喂阶段

按黄鳝不同生长阶段分为稚鳝配合饲料、幼鳝配合饲料和成鳝配合饲料,见表1。按产品的物理形态,又分为粉状配合饲料和膨化颗粒配合饲料两大类。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与性状

色泽均匀,无异味、异臭,无霉变、结块现象。

5.2 加工质量

5.2.1 粉状产品粒度

95%以上通过孔径为0.18 mm 的试验筛。

5.2.2 混合均匀度

产品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7%。

5.2.3 水中稳定性(溶失率)

粉状配合饲料应≤6%,膨化颗粒饲料应≤10%。

5.3 水分

水分≤10.0%。

5.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产品主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推荐值见附录A[1]

5.5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按照GB/T 14699 的规定执行。

6.2 外观与性状

在自然光线和无外界干扰的条件下,用目测、鼻嗅、手摸。

6.3 粒度

按GB/T 5917.1的规定执行。

6.4 混合均匀度

按GB/T 5918的规定执行。

6.5 水中稳定性(溶失率)

按SC/T 1077—2004 中附录A的规定执行,其中将水中浸泡时间由1 h改为30 min。

6.6 水分

按GB/T 6435的规定执行。

6.7 粗蛋白质

按GB/T 6432的规定执行。

6.8 粗脂肪

按GB/T 6433的规定执行。

6.9 粗灰分

按GB/T 6438的规定执行。

6.10 赖氨酸

按GB/T 18246 的规定执行。

6.11 蛋氨酸

按GB/T 18246 的规定执行。

6.12 粗纤维

按GB/T 6434的规定执行。

6.13 总磷

按GB/T 6437的规定进行。

6.14 卫生指标

按GB 13078规定的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配方、相同的工艺,同一班次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

7.2 出厂检验

外观与性状、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为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本文件第5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或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

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为产品合格。如检验中有指标不符合要求(卫生指标除外),允许在原批次产品中取双倍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均合格时,则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如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准许复检。

7.4.2 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 8170修约值比较法执行。

7.4.3 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应考虑分析误差,分析允许误差按GB/T 18823执行。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

按GB 10648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宜使用加聚乙烯塑料薄膜内衬的编织袋;包装袋应干净、不破、不漏,封口牢固,封口后不应有饲料漏出。包装规格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净含量负偏差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70号令的规定[2]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事先清理干净,不应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混装。饲料宜摆放整齐,运输车辆应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准许用吊钩搬运饲料。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卫生、干燥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同仓存储。

8.5 保质期

产品应规定保质期。在上述贮存条件下,生产企业可根据季节等变化自行规定保质期长短,并在产品标签中注明。

附录 A(资料性)

产品中维生素和微量元素推荐值见表A.1,其上限值见农业部〔2017〕第2625号公告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 农业部〔2017〕第2625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EB/OL](2017-12-15)[2024-11-11].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70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EB/OL].(2023-03-16)[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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