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部分地市饲料标签监管执法常见问题与管理建议

许西奎 ,  陈志强 ,  李冰 ,  朱绍伟 ,  夏尚远 ,  王艳 ,  曹继东 ,  李有志

养殖与饲料 ›› 2025, Vol. 24 ›› Issue (08) : 121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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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与饲料 ›› 2025, Vol. 24 ›› Issue (08) : 121 -124. DOI: 10.13300/j.cnki.cn42-1648/s.202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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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部分地市饲料标签监管执法常见问题与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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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全面强化饲料标签监管执法工作,本文系统梳理了饲料标签常见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了标签规范要求与问题实例;归纳总结了饲料标签缺项、产品名称不规范、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不准确、原料组成不规范、功能声称夸大、使用说明表述不清等问题;深入探讨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培训宣传、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监管工作闭环等管理建议,以期为饲料标签的规范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饲料标签 / 监管执法 / 常见问题 / 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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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西奎,陈志强,李冰,朱绍伟,夏尚远,王艳,曹继东,李有志. 山东部分地市饲料标签监管执法常见问题与管理建议[J]. 养殖与饲料, 2025, 24(08): 121-124 DOI:10.13300/j.cnki.cn42-1648/s.202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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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与否,不仅直接影响着养殖经济效益,还与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息息相关。饲料仅从外观难以判断其质量好坏,而公认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费时又费力,因此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及官方监管过程中,饲料标签就成为现场判定饲料质量的主要依据。饲料标签作为饲料产品的重要信息载体,不仅是产品说明书,更是连接养殖安全、消费信任与行业规范升级的纽带,在饲料行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标签的规范化与透明化应用,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安全意识、促进养殖业集约化发展,持续推动饲料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并为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提供底层支持。2024年12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整治交互检查和监督抽检的函》,笔者参加了省局组织的泰安市、聊城市、菏泽市和济宁市的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饲料标签存在“夸大宣传”等不规范问题,欺骗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甚至可能连带引发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本文结合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饲料标签有关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为饲料标签的规范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 饲料标签定义

饲料标签是饲料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质量的直接体现,在《饲料标签》(GB 10648-2013)中的定义为: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说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内容的一切附签或其他说明物[1]。《饲料标签》还规定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基本原则、应标识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以及附录。饲料标签是产品合法、质量合格的企业承诺,是产品质量状况的简要介绍说明,同时也标明了产品功能、使用方式方法等,指导消费者科学使用。消费者可以通过饲料标签获得关于产品的直接信息,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执法管理者可以通过饲料标签,加强对饲料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与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康的饲料行业市场运行机制。正确理解、规范标注饲料标签对于整个饲料行业都非常重要。

2 主要法规简介

饲料标签主要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2013)执行,是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饲料标签监管的技术标准。与饲料标签有关的规定还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及违法罚则等;《饲料原料目录》(2024年修订)规定了饲料原料的强制性标识要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4年修订)规定了添加剂适用范围等;《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526号,2017年修订)规定了饲料添加剂最高限量等[2];《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规定了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各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限量值;《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草药、抗球虫药等内容;《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发酵饲料产品和混合饲料产品标签要求。

3 常见问题

3.1 饲料标签缺项

在《饲料标签》第5部分“应标识的基本内容”中,对卫生要求、产品名称等13项内容做出具体规定,这与《条例》第二十一条对饲料标签的要求一致。

常见的缺项项目是“卫生要求”和“其他”两项,具体表现为含鱼粉等动物源性饲料未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或修改引号内文字;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未标明“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或修改引号内文字;饲料包装或标签上未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在饲料标签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未标识卫生指标。

3.2 产品名称不规范

《饲料标签》中规定标签中产品名称应为通用名,如有商品名要放在通用名后面或下面,且字号等于或小于产品名字号。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上要标明“饲料添加剂”字样,饲料原料产品标签上要标明“饲料原料”字样,且通用名称要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原料目录》或农业农村部公告中的名称一致。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名称一般表述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通用名称或产品类别”[1],例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微生物+酶制剂”。饲料(除饲料原料外)名称应标示准确,应分别以配合饲料或浓缩饲料或精料补充料或复合预混料或微量元素预混料或维生素预混料标识,并标明饲喂对象,例如肉仔鸡配合饲料、20%仔猪浓缩料、猪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饲料原料米糠等。

常见问题:个别饲料标签中商品名称大于通用名或商品名称放在通用名前,例如某饲料标签中产品商品名“解霉健胃宝”字号大于通用名“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枯草芽孢杆菌和蛋白酶”,且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功效嫌疑;部分企业在标签中只标明“水解羽毛粉”,而未注明水解的方法、未标明“饲料原料”字样,名称应标示为“饲料原料 高温高压水解羽毛粉”;名称使用通俗名称,例如“饲料添加剂 酸化剂”中的“酸化剂”应标识为“酸度调节剂”。

3.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不准确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产品营养成分含量的直观表现,是消费者判定饲料产品是否符合购买需求的关键依据,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饲料标签》规定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标识粗蛋白等8个项目数值。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预混合饲料标识的氨基酸、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具体种类应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一致。饲料原料应标识《饲料原料目录》规定的强制性标识项目。饲料添加剂要标识有效成分、水分和卫生指标。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液态饲料添加剂不需标识水分。

常见问题:缺项未标“水分或氨基酸”;个别企业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与产品企业标准不一致,例如某企业生产的2%鸡复合预混合饲料中微量元素标明的是下限标识“≥”,而在企业产品标准中标明的却是区间标识“~”。

3.4 原料组成不规范

饲料原料质量和生产工艺决定着饲料产品的质量,《饲料标签》中规定原料组成应标明主要原料名称及饲料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和(或)种类,原料名称表述应与《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一致。加入抗氧化剂的动物源性蛋白饲料(植物性油脂、动物性油脂)还应标明具体抗氧化剂名称。例如饲料产品中加了植酸酶,既可以在主要原料组成中标明名称“植酸酶”,也可以标明类别“酶制剂”。

常见的原料组成标识不规范情况:部分饲料标签中的“原料组成”表述为“主要原料组成”;某公司生产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氯化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丁梭酸菌+酿酒酵母)”产品标签原料组成中未标明“载体”;主要原料名称不规范,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不一致,例如“功能性保健添加剂”“消化酶”“必需氨基酸”“微生态制剂”“酸化剂”“复合有益菌”“进口鱼粉”“玉米DDGS”“甜味剂”等都是不规范的;在原料组成中含有《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之外的成分,比如“小肽”“板蓝根提取物”等。

3.5 功能声称虚假夸大宣传

《饲料标签》规定标识内容应真实、科学、准确,表述通俗易懂,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引起误解的表述,不得标识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

常见的问题有:标识了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等。比如:一些“液态复合预混合饲料”的标签上标有“抵抗应激、佝偻、瘫软”的说明;某杜仲叶提取物标识为饲料原料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有“减少乳仔猪拉稀,减少发病;减少蛋禽输卵管炎、腹水、腺胃炎等疾病;增加产奶量,减少隐性乳房炎发生,降低奶牛体细胞数”等饲喂功效;某天然植物饲料原料杨树花包装上标注了“重泄即停”的功效;部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其标签上标有“快食速壮、拉骨架、壮膘”等说明。

3.6 使用说明表述不清

《饲料标签》规定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饲喂阶段;浓缩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添加比例或推荐配方及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3-4]

常见的问题是表述不清,例如个别配合饲料未标明“饲喂阶段”,或饲喂阶段不明确只标明“畜禽用”;个别复合预混合饲料标签未标添加比例或用量用法等,使用说明假、大、空,只是标明“按一定比例添加饲喂”;个别饲料产品保质期表述模糊,例如保质期标识为“春夏50天,秋冬60天”,不能直接体现准确的时间阶段;部分生猪饲料标签饲喂阶段跨阶段标识、饲喂阶段与产品名称或使用说明不相符等,例如标签中饲喂阶段标识为“15~50 kg”,但产品名称却标识为“仔猪中后期配合饲料”,或在使用说明中出现适用于“育肥猪”,这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对仔猪≤25 kg的规定不一致[5]

3.7 其他问题

部分企业饲料标签上标识的产品标准编号与企业标准不一致[3-4],主要是“年代号不一致”;净含量单位使用“公斤”等非标准计量单位;生产日期标识不规范或无法辨识,例如生产日期标识为“2024-11-23”,没有完整的年、月、日;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或标识不全,例如标签上只标明了“某某公司”,而无注册地地址、联系方式等;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饲料产品未标识集团公司有关信息;个别饲料企业产品标签缝制不规范,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无法看到标签全部内容;有些饲料产品标签中出现错别字,例如水分和产品成分中的“分”写成“份”;个别饲料产品未按照“贮存条件及方法”要求存放;个别饲料产品的标签上所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个别“吨包饲料”未附标签。

4 违法行为的处罚

4.1 对生产环节饲料标签不规范或无标签的处罚

在生产环节分2种情况进行处罚:一是发现企业采购的原料标签不规范或无标签,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应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发现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标签不规范或无标签,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4.2 对经营环节饲料标签不规范或无标签的处罚

在经营环节发现饲料标签不规范,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而《条例》中没有明确的处罚项,需将违法行为追溯至饲料生产企业处置。在经营环节发现经营无标签饲料,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4.3 对使用环节饲料标签不规范或无标签的处罚

在使用环节发现使用无标签饲料,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对使用环节发现饲料标签不规范情况没有明确的处罚项,需将违法行为追溯至饲料生产企业处置。

4.4 对饲料抽检不合格的处罚

在饲料监督抽查或风险抽检过程中,如发现饲料产品成分检测值与标签中成分分析保证值内容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中内容不一致,应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三项的内容进行处罚。

5 原因分析

分析饲料标签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产生的原因,发现与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监管部门均有关。一是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不规范。部分小规模生产企业由于缺少相关专业人员,对饲料标签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相关规定不关注,出现了夸大宣传、标识缺项等问题;个别企业甚至明知故犯,发现标签有误却继续使用。二是饲料经营和使用环节未履行查验职责。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饲料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对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清楚,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未按照法规要求履行查验标签和做好记录等职责。三是行业监管水平有待提高。一方面是饲料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完善,导致饲料新产品缺少监管依据;另一方面,行业管理和执法力量不足,行业行政管理岗位人员更换频繁,新上岗的基层工作人员对饲料标签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掌握不到位,无法对饲料标签进行有效监管。

6 管理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建议从以下4个方面强化饲料标签监管执法工作。

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及时制定和更新与饲料标签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加大对新产品的调研、论证,及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避免出现法律空白。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监管部门在饲料标签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对近年来新出现的发酵饲料原料等标签标识作出了规定,填补监管空白,为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供法定遵循。

二是加强培训宣传。加大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的饲料标签相关法规宣贯培训力度,开展专题培训或现场指导,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通过媒体、宣传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饲料标签的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辨识能力,以便共同营造良好的饲料行业市场生态。

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监管执法和技术服务的有机衔接,形成有效监管合力。例如:将标签辨识作为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内容之一、开展基层人员异地互查等活动,有效提升了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实训力度,强化了其行业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是强化监管工作闭环,提升监管效果。要将监管执法工作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年年查、年年有”的现象。例如,在具体行业监管中,要有明确的主题、具体的内容、问题记录以及整改记录,形成每个企业的监管档案,确保工作形成闭环,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7 结 语

饲料作为畜牧业的基础,直接影响着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饲料标签作为饲料的“身份证明”,连接着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者,其规范化管理程度直接关系到饲料产品质量、畜禽健康和行业公信力。作为监管者,要针对饲料标签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助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饲料标签:GB 10648-2013 [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2]

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EB/OL].(2017-12-15)[2025-04-22].

[3]

杨莹,王钦晖,陆静,饲料标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910(11):3268-3272.

[4]

王佳,马幸,王珊,饲料标签常见问题及分析讨论[J].饲料博览2020(2):61-63.

[5]

高森,卢丽枝,张博,饲料标签判定常见问题及对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影响[J].中国饲料2023(7):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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