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检疫的实操技术要点、工作现状与改进对策

刘功兵 ,  肖小伟 ,  周根龙 ,  贺明生 ,  李万军 ,  李化 ,  陈亮 ,  管旭科

养殖与饲料 ›› 2026, Vol. 25 ›› Issue (08) : 121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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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与饲料 ›› 2026, Vol. 25 ›› Issue (08) : 121 -126. DOI: 10.13300/j.cnki.cn42-1648/s.2026.0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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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检疫的实操技术要点、工作现状与改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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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猪检疫是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核心手段,本文基于基层实操视角,系统梳理了产地与屠宰检疫的技术要点,深入剖析当前工作存在的五大突出问题:基层检疫力量薄弱,专业支撑不足;养殖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源头防控存在漏洞;屠宰环节流程执行不严,关键控制点管理缺失;信息化监管水平落后,全链条追溯体系不健全;监督执法与问责机制威慑力不强。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化、可操作的规范化改进对策:充实基层检疫人员编制,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建立养殖档案定期核查与抗体监测联动机制,对调运车辆实施卫星定位轨迹追踪;强制实行屠宰线关键工位视频监控与旋毛虫镜检全覆盖;构建跨部门一体化大数据溯源平台;建立量化绩效考核与“行刑衔接”的闭环问责机制,旨在为提升生猪检疫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

生猪检疫 / 重大动物疫病 / 实操管控 / 养殖主体责任 / 信息化监管 / 监督问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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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功兵,肖小伟,周根龙,贺明生,李万军,李化,陈亮,管旭科. 生猪检疫的实操技术要点、工作现状与改进对策[J]. 养殖与饲料, 2026, 25(08): 121-126 DOI:10.13300/j.cnki.cn42-1648/s.2026.0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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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业是我国畜牧经济的支柱产业,猪肉消费量长期占我国居民肉类消费总量的60%以上,产业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食物安全与农村经济稳定。然而,自2018年非洲猪瘟病毒传入我国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以来,生猪疫病防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日益凸显,对整个检疫监管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年来,国家虽相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出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为检疫工作构建了宏观制度框架,但在政策向基层传导和执行的过程中仍暴露出诸多深层次的技术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
当前,学术界和行业内对生猪检疫问题已展开多方面探讨和研究。郭文丹[1]以湖北恩施州为例,深入探讨了基层兽医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路径,揭示了人员编制短缺、经费保障不足等共性问题;黄俊华[2]结合新修订的动物检疫规章,对县域屠宰场生猪进场至宰前的检疫工作流程进行了系统探析;叶建波等[3]探讨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措施;窦洪波[4]论述了检疫执法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中的重要性;张智铭等[5]前瞻性地提出了“互联网+检疫”智慧化体系的构建方向;努尔拉西·夏里甫哈孜等[6]分析了检疫执法在动物卫生监督中的核心作用。综合来看,现有研究仍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偏重宏观的经验总结,缺乏系统性的问题诊断框架,对体制性、结构性因素的剖析深度不够;二是对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背景下,信息化溯源、智能监测预警等行业前沿议题的探讨尚停留在概念层面,缺乏可操作的实施路径设计;三是对屠宰环节具体操作规范、监督问责机制等关键问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
鉴于此,本文立足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防控常态化产业现实,将研究视角下沉至检疫一线,融合产地与屠宰检疫场景、典型违规案例及行业现状。通过精准识别基层检疫体系实操短板与管理漏洞,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改进策略,并梳理剖析多维信息,以期为提升生猪检疫效能、筑牢疫病防控屏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供参考。

1 生猪检疫核心实操流程与技术要点

1.1 生猪产地检疫实操规范

产地检疫是防止疫病跨区域传播的首道防线。按农业农村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货主应在生猪计划调运前至少3 d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人员接到申报后赶赴现场,核查养殖档案、强制免疫记录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确保生猪免疫在有效期内,耳标佩戴规范、信息清晰,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7]。临床检查阶段,检疫人员采用群体观察与个体检测相结合的方法,排查生猪精神、体温、呼吸、粪便等健康指标,及早发现疫病迹象。对跨省调运生猪,开展非洲猪瘟、猪瘟等疫病快速胶体金检测,实验室检测合格的,检疫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准予调运;检测不合格的,按规定无害化处理,阻断疫病传播,确保生猪产业与公共卫生安全[8]

1.2 生猪屠宰检疫实操规范

屠宰检疫遵循严格的闭环管理流程,涵盖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及复检出证等关键环节,确保全链条监管无遗漏[2,9]。该流程与屠宰生产线同步推进,对头蹄、体表、内脏、胴体及寄生虫等5个核心部位实施联动检查,实现全方位覆盖。

在生猪入场阶段,驻场官方兽医必须严格核对检疫合格证明、耳标信息与生猪实际状况的一致性,落实“证、标、物”三相符原则,确保生猪来源清晰、身份可溯。宰前需安排12~24 h的静养观察期,在此期间进行临床健康复检,通过观察采食、饮水、精神状态及排泄情况,综合评估生猪的生理状态,及时发现并隔离异常个体[2]。进入同步检疫环节,重点剖检颌下、肠系膜、腹股沟等淋巴结,排查出血、坏死、肿大等异常病变;同时,用显微镜检查膈肌脚部样本,筛查旋毛虫等寄生虫感染风险;并细致检查心脏、肝脏等内脏器官,识别典型疫病病理特征性变化。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和检疫标志,作为流通法定凭证。不合格产品须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方式为高温化制或焚烧,确保不流入市场,处理操作留存记录以备溯源[9-10]

1.3 常见生猪疫病检疫鉴别要点

基层检疫工作的重点在于对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丹毒以及猪囊尾蚴病等关键疫病进行系统排查与严格防控[8],准确掌握各疫病的特征性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是实现有效鉴别诊断的基础。

具体而言,非洲猪瘟典型病变为猪脾脏显著肿大,达正常的3~6倍,呈暗红色至黑红色,质地脆,皮肤发绀、便血;猪瘟表现为淋巴结呈大理石样外观,皮肤有针尖大小出血点,肾脏表面点状出血;口蹄疫症状是蹄冠、蹄踵、口腔黏膜及鼻盘等部位形成水疱后破裂溃烂,病猪跛行明显;猪囊尾蚴病通过在咬肌、舌肌、心肌等肌肉组织内检测到囊泡状幼虫确诊。实操中,检疫人员可依据这些临床症状,结合病理剖检结果对疫病进行初步鉴别。发现疑似病例,需立即按程序将样本送往专业实验室,用荧光定量PCR等技术最终确诊,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争取时间[8]

2 当前生猪检疫工作现存突出问题

2.1 基层检疫体系基础薄弱,专业性与保障能力存在显著短板

基层检疫力量薄弱是制约工作质量的根源性问题[1]。当前,乡镇层级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普遍面临官方兽医编制严重短缺的问题,在岗人员中兼职比例居高不下,专职从事检疫工作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郭文丹[1]对恩施州的调研结果显示,恩施州基层兽医人员中兼职比例高达60%以上,部分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实际在岗人数仅为编制数的1/3左右,严重制约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人员的到场、到点履职能力。类似的人员短缺问题在多地具有普遍性,难以有效应对生猪批量出栏和集中屠宰高峰期激增的检疫任务需求。部分一线检疫人员缺乏系统规范的操作技能培训,对于各类动物疫病的典型病理特征识别、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操作、规范的病理剖检程序等核心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有限,导致在实际临床检疫工作中容易出现漏检或误判的情况。

基础设施方面,多数基层检疫站点设备和物资匮乏,缺乏便携式疫病快速诊断设备、标准化病理剖检工具包、冷链采样运输箱及高效信息化出证系统,主要依赖传统简易工具,难以满足重大动物疫病早期、精准筛查要求。同时,检疫人员专业防护装备不足,采样、剖检时生物安全暴露风险高。此外,生猪散养户分布广且出栏时间随意,屠宰企业收猪时间集中,基层检疫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难以对每头生猪进行精细、规范检查,部分检疫流程易流于形式,执行效果不佳[11]

2.2 养殖环节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源头性疫病防控存在漏洞与风险

中小型散养户以及小规模养殖场普遍存在养殖档案管理不完善的问题,记录缺失、信息造假等现象较为突出[12]。部分养殖场未能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计划执行免疫程序,免疫接种、兽药使用、场地消毒、病死猪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日常记录不全或不实,导致存栏生猪的抗体保护水平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带病出栏的潜在风险增高。

在检疫申报和调运管理方面,部分养殖者及生猪贩运户存在不依法申报检疫、无有效检疫证明擅自调运、检疫证明与实际运输生猪不符、生猪耳标缺失或伪造等违规行为,加之少数官方兽医存在“隔山开证”、不到场检疫等违规操作,进一步加大了疫病跨地域传播的风险[11]。2026年“3·15”特别报道中,记者全程追踪多辆从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始发的畜禽跨省运输车辆,顺着调运线索深入调查,发现山东、浙江、湖南等多地存在跨省调运畜禽未附带有效检疫证明的问题,部分地区还滋生“启运地无证、目的地事后补证”的违规操作乱象,1条由东北流向湖南等地的生猪违规调运、屠宰利益链条被逐步查实[13]。从多地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此类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2024年1月-2025年1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查处了1起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系列案,方某从某地畜牧站虚假开具动物检疫证明,以10元/头的价格出售给购买外省无证低价生猪的中介和销售人员,刘某某等7人从方某处共购买超过170张动物检疫证明,涉及未经检疫生猪1 000余头,最终7人均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在贵州省盘州市查处的另一起案件中,吴某利用屠宰场系统漏洞,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向私宰散户兜售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截至案发已有超过300头未经检疫的猪肉通过他们之手流入市场,吴某等4人被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20个月[15]。在河南省社旗县,纪委监委调查发现,部分检疫人员收受商贩“好处费”后,编造货主名称、动物耳标号等信息,在检疫现场无生猪、运输车辆尚在外地、检疫人员未到场查验的情况下仅凭微信照片凭空开证,最终3名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6]

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部分散养户未能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存在随意丢弃、仅做简易深埋达不到卫生学要求、乃至非法贩卖病死猪等恶劣行为;而一些规模化养殖场虽配备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却存在闲置不用或运行记录不全的情况,使得疫病在源头的传播途径未能得到有效管控[3]

2.3 屠宰环节检疫流程执行欠严格,关键控制点管理存在缺失

少数定点屠宰企业存在“重生产经营、轻疫病防控”的倾向,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入场生猪所附的检疫合格证明及牲畜耳标的核查把关不严,违规接收无证或临床健康状况可疑的生猪[10]。在宰前管理环节,未能严格执行入场后12~24 h静养观察和按来源分群饲养的制度要求,不同来源生猪混群饲养造成的应激反应容易加剧潜在疫病的交叉传播[2]

在同步检疫过程中,漏检、检疫项目缩减等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检疫人员因人手紧张或责任心不强,未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必检淋巴结进行剖检,对内脏器官的病理变化检查不够细致,尤其是对旋毛虫的显微镜检查等规定操作存在简化甚至完全省略的现象,导致无法及时、准确地检出病害生猪及其产品[10]。对于检疫判定不合格的生猪胴体、内脏器官等,因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部分企业未能全程监督并确保其被送往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彻底处理。私屠滥宰行为也在部分地区时有发生,如广西北海市合浦县2025年9月查处的案件中,当事人余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生猪产品113.25 kg及屠宰刀具12把,最终被处以没收屠宰工具、没收违法生猪产品并销毁以及罚款51 000元的行政处罚[17]。屠宰场地、器械设备在污染后的清洗消毒工作不彻底,容易引发交叉污染或二次污染[9]

2.4 检疫监管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建设尚不完善

部分地区的动物检疫工作仍沿用传统的纸质检疫证明开具方式,电子出证系统和电子耳标等现代化溯源工具的推广应用覆盖不到位[4]。检疫相关信息的录入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依靠人工操作容易产生失误,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难以有效核查。

更为突出的是,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关联部门之间的检疫监管数据尚未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孤岛现象严重[5]。生猪跨区域调运的动态信息无法在各部门间实时共享和碰撞比对,导致调运过程的监管出现脱节。上述3·15报道也印证了这一问题:记者追踪的多辆跨省调运畜禽车辆在公路检查站出示的检疫证明存在编号混乱、启运地与目的地逻辑不符等异常,但因跨省信息未联网,现场查验人员难以即时辨别真伪,导致部分车辆得以持异常票证通行[13]。又如,西安市阎良区2026年3月查处的雷新华案中,当事人从渭南市运输25头生猪至富平县屠宰场,到达目的地后未在智慧动检平台操作“确认到达”,导致平台触发预警,系统自动暂停其车辆出证资格,该案暴露出信息化平台虽已具备预警功能,但部分货主和承运人尚未养成规范操作的习惯[18]。目前,行业内仍缺乏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生猪疫病检疫监测预警体系,无法对疫病易发高发区域、违规调运频繁发生的环节进行精准预测和风险预警,监管工作大多停留在事后查处和补救的阶段,事前预防和风险管控的能力较为薄弱[5]

2.5 监督执法与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监管的威慑力与约束力不足

基层从事检疫监督执法的人员数量配备不足,对养殖、运输、屠宰等各环节的日常巡查监督频次较低[6]。在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后,多以经济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理方式为主,处罚力度偏轻。“3·15”报道披露,湖南岳阳农业主管部门曾声称相关检疫票据合规有效,但经记者实地核查,相关票据品类及办理流程均存在明显违规情形,该事件后续虽已由当地介入核查处置,但全行业层面“屡罚屡犯”的现象仍较为普遍,根源在于行政处罚力度与违法获利之间的严重失衡[13]。以桃江县2025年查处的鄢某案为例,当事人从张家界市慈利县调运310头仔猪,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目的地为易某养殖场,实际却将仔猪运输至三里村詹某养殖场,明显与检疫票证载明目的地不符,最终仅被处以罚款2 000元[19]。对于违法调运310头仔猪的行为而言,这一处罚力度与潜在的社会危害后果之间明显不成比例,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检疫工作内部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明确,对于检疫操作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相关人员,缺乏量化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严肃的问责追责机制。部分地区还存在检疫权力行使不规范、甚至违规出具检疫证明等廉政风险问题[16]。整个生猪养殖、屠宰行业尚未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部分从业人员防疫意识淡薄,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疫病防控的倾向,主动申报检疫、配合检疫监管的积极性不高[6]。肇庆市高要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专门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生猪检疫突出问题线索,征集范围涵盖官方兽医擅自脱岗离岗、伪造变造官方兽医证、“隔山开证”、虚开出售检疫证明、包庇纵容屠宰场非法接收未经检疫生猪等多项违规行为,从侧面反映出此类问题在基层的普遍性和严重性[20]

3 生猪检疫工作规范化改进对策

3.1 全面强化基层检疫体系基础建设,切实夯实专业能力与物资保障基础

首先,应完善基层官方兽医编制管理与配置,根据辖区生猪存栏和出栏量核定检疫人员编制标准,配齐配强专职检疫队伍,杜绝兼职顶岗,补齐基层兽医机构建设短板[1]。同时,建立并落实实操技能培训与考核制度,聚焦重大疫病鉴别诊断、检疫操作规程、检测技术应用及信息化出证系统使用等内容,实施持证上岗和定期复训考核,提升检疫队伍专业素养与实操能力[5,11]。其次,加大基层检疫财政经费投入,为基层检疫申报点和屠宰场检疫室配备现代化设备,保障检疫工作精准、高效、安全开展。最后,探索建立网格化检疫工作机制,科学调配人力资源,针对特殊时间节点制定弹性排班计划与应急预案,保障检疫工作规范有效执行。

3.2 压实养殖主体责任,筑牢源头防控防线

严格要求所有生猪养殖场建立健全电子与纸质双轨并行的养殖档案系统,详细准确记录免疫接种、兽药使用、场地消毒、生猪出栏以及病死猪处理等关键信息,并建立村级防疫员定期入户现场核查与专业指导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可追溯[12]。强制免疫工作务必实现全覆盖、无遗漏,通过科学免疫程序与抗体监测相结合,确保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持续达标,筑牢基础免疫屏障。

同时,需加大检疫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向养殖户、贩运户等明确检疫申报的法定义务和违规法律后果,严厉打击无证调运、虚假申报、违规出具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针对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的犯罪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规定予以刑事打击,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凭空出证等违规操作[13,16]。全面实施生猪调运车辆备案管理制度,要求承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终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运输轨迹的全程追踪与实时监控。同时,对动物检疫证明实行严格的电子化管理,推行现场扫码即时出证,在技术层面上确保检疫人员必须实时上传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经系统自动比对养殖场备案信息后方可出证,以“全过程留痕”堵塞虚假出证漏洞[16]。此外,着力构建区域性的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依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实现分片区覆盖、统一收运、集中处理,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与财政补贴挂钩的政策。对随意抛弃、非法买卖病死猪等恶劣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3]

3.3 规范屠宰检疫全流程,严格把控入市安全关

必须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安排专职人员协同驻场官方兽医共同开展入场查验,对入场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与生猪实际状况进行逐一核对,确保“证、标、物”三者完全一致,严禁无有效检疫证明或临床检查异常的生猪进入屠宰场[2,10]。要严格执行宰前12~24 h静养、分群管理、宰前临床复检等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并隔离处理异常个体,对疑似患病生猪立即转入隔离圈并按规程处置。对私屠滥宰行为应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决取缔未经定点的非法屠宰窝点,杜绝未经检疫生猪产品流入市场[17]

生猪屠宰全过程须严格按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要求,实施宰前、宰中、宰后全流程、全方位同步检疫,杜绝漏检或随意缩减检疫项目。建议在屠宰车间关键工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记录检疫操作全程影像,用于质量监督和事后追溯依据。要规范开展淋巴结剖检、内脏器官病理学检查及旋毛虫实验室镜检等关键检疫操作,做好详尽检疫记录,确保每头生猪检疫过程全程可追溯[4]。屠宰企业需设置专用的病害生猪产品暂存区域,对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必须在驻场官方兽医全程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留存处理过程的影像资料和书面记录备查。同时,对被污染的场地、器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严防病害产品流入市场,切实确保上市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10]

3.4 推进信息化监管,构建全链条溯源体系

应加快实现电子检疫证明与电子耳标在生猪产业中的全面覆盖与应用,推行现场扫码即时出具电子证照、检疫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的工作模式,实现检疫信息的自动化采集与规范化管理,从技术手段上杜绝虚假出证、违规出证的可能性[5]。江苏省已在全国率先建成区域性无纸化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互认机制,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与江苏省共同实现“双证”无纸化管理,通过构建“一码三证”监管模式,群众扫码即可实时查看肉品来源、检疫检验结果等关键信息,实现从养殖到屠宰的全程无纸化、闭环可追溯。湖北省武穴市也于2025年8月签发了全省首张电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证),将检疫检验记录、产品去向、检疫证明等全环节信息“浓缩”进二维码,监管部门扫码即可核验真伪并实时追踪产品流向[21]。上述地方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广借鉴。

主管部门牵头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生猪检疫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统一数据接口标准,整合养殖、检疫、运输、屠宰、流通等全链条数据,实现多部门数据互联互通与实时共享核查,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生猪及其产品全程溯源体系。同时,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深度挖掘和智能分析历年检疫和疫病数据,构建疫病风险热力图和违规行为识别模型,精准识别和动态预警高风险区域与高发环节,并借鉴陕西等地经验完善智慧动检平台的自动预警与信用惩戒功能[18],推动监管模式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主动预防、事中精准干预转变。

3.5 健全监督问责体制,增强行业监管威慑力

应组建专业的专项执法队伍,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定期组织开展针对生猪检疫各环节的跨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规调运、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加工销售病害猪肉等各类违法行为。对非法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的犯罪行为,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14-15];对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的检疫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6],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同时,建立检疫领域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行业禁入、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大幅提高违法者的违规成本[4,6]

建立健全科学量化的检疫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检疫操作的规范性、履职尽责情况、疫病检出率、无害化处理监管到位率等关键绩效指标,与检疫人员个人及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对于检疫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存在违规操作或违规出证行为的相关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处理[6]。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动,持续提升生猪养殖、屠宰、运输等各环节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意识与法律法规素养。积极推动建立生猪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指导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从业者自觉遵守检疫法规,主动落实各项防疫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守法、规范、诚信经营的行业整体氛围。

4 结语与展望

本文剖析了当前检疫工作面临的五大核心问题,包括基层检疫体系薄弱、养殖与运输主体责任悬空、屠宰环节执行走样、信息化监管滞后、监督问责乏力,以及不同区域、环节检疫工作的共性短板与突出问题,据此形成充实基层力量、压实主体责任、规范过程管控、建设智慧平台、强化法治震慑的综合性对策体系。

此外,提升生猪检疫效能的根本路径是用量化标准填补基层资源缺口,以“技防+人防”闭合管理漏洞,借助跨部门大数据技术推动监管模式升级。未来,要以非洲猪瘟防控常态化为契机,完善检疫体系。后续研究和实践应关注:一是借鉴江苏、湖北等地经验,推进电子检疫证明全国互认与全链条无纸化溯源体系建设;二是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检疫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推动检疫智能化、精准化;三是深化基层兽医机构改革研究,解决体制性难题,实现从“被动防御”到“主动保障”的跨越,助力我国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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