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下的县域实践探索与优化路径

赵远松 ,  汪用才 ,  王腾

养殖与饲料 ›› 2026, Vol. 25 ›› Issue (08) : 141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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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与饲料 ›› 2026, Vol. 25 ›› Issue (08) : 141 -144. DOI: 10.13300/j.cnki.cn42-1648/s.202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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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下的县域实践探索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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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珠江上游北盘江流域贵州省贞丰县为实证案例,系统梳理县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框架、实践成效与运行困境。研究表明,贞丰县通过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多元共治体系,非法捕捞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渔业资源恢复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三无”船舶整治反弹、垂钓管理规范缺失、跨区域协作持续性弱、资源评估体系缺失、渔民生计保障不足等治理难题。基于此,本文从船舶管控、垂钓规制、区域协同、资源监测、民生保障五个维度提出优化路径,以期为珠江上游县域禁渔治理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

禁渔期制度 / 渔业资源保护 / 跨界水域治理 / 贞丰县 / 珠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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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远松,汪用才,王腾. 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下的县域实践探索与优化路径[J]. 养殖与饲料, 2026, 25(08): 141-144 DOI:10.13300/j.cnki.cn42-1648/s.202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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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水生生物资源衰退、水域生态退化已成为我国内陆流域共性生态问题。禁渔期制度依据鱼类繁殖节律设置繁育窗口期,是修复流域渔业资源的主流治理模式[1]。珠江流域作为我国南方第一大水系,覆盖滇、黔、桂、粤等省区,是区域淡水渔业核心载体,也是生态保护与渔业发展矛盾突出的流域[2]。为修复珠江水生生态系统,我国2017年出台珠江流域禁渔制度,2018年起全面实施,明确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统一禁渔时段,管控范围覆盖流域内天然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及通江水域,重点养护珠江特有鱼类、修复流域渔业资源[3]。2021年农业农村部延续禁渔时段并细化执法要求,推动珠江流域禁渔治理迈入常态化、规范化新阶段。
国内学界围绕流域禁渔已形成“宏观政策解析-中观流域治理-微观县域实践”研究脉络。宏观层面,已有学者系统剖析流域禁渔成效与现实挑战,证实禁渔制度的生态修复效应[1,4]。中观层面,现有研究多从协同治理视角检视禁渔执法短板,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治理模式,并通过量化分析为禁渔制度提供数据支撑[515]。总体来看,当前国内禁渔研究仍存在区域不均衡问题,现有县域微观实证成果多聚焦长江流域,针对珠江上游山区县域的系统性探讨较为匮乏[6]。珠江上游县域禁渔研究尤为稀缺,现有成果多侧重流域整体政策解读,对县域禁渔执行机制、成效量化、现实困境的实证研究不足,尚未形成适配珠江上游区域特征的县域禁渔治理方案。
贞丰县境内董箐电站库区跨贞丰、镇宁、关岭三县,兼具山区县域、跨界库区、生态敏感水域特征,其治理困境是珠江上游县域禁渔实践的典型代表。基于此,本文以珠江上游北盘江流域的贵州省贞丰县为研究案例,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数据统计法,基于2021-2025年实地调研与执法数据,系统梳理贞丰县禁渔制度实施框架、实践成效与核心困境,针对性地提出优化路径,以期填补珠江上游县域禁渔实践系统性研究空白,为同类县域完善禁渔制度、破解执法难题、平衡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提供参考。

1 贞丰县禁渔期制度体系

1.1 法律依据与政策目标

贞丰县禁渔期制度严格遵循“国家-省级-县级”三级政策法规体系,依法依规推进实施。国家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授权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划定禁渔区、设立禁渔期[7]。省级层面依据《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全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全面实行禁渔期制度,具体时段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8]。县级层面依据《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县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23年发布),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划定为全域禁渔时段,覆盖县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期禁止生产性捕捞作业[9]。制度实施以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目标[9]。自2024年起,贞丰县连续3年印发年度禁渔管理工作方案,推动禁渔治理常态化运行,实施后非法捕捞行为逐年减少,库区渔业资源得到有效恢复。

1.2 治理组织体系

贞丰县构建形成“农业农村局牵头、多部门协同、乡镇配合”的禁渔治理组织体系。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执法核心主体,承担禁渔政策执行、日常水域巡查、违法违规认定、渔具渔船管控等职责;公安部门重点打击电、毒、炸鱼等恶性捕捞行为,负责涉渔刑事案件侦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渔船舶登记、“三无”船舶整治工作[12];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餐饮经营场所、渔具销售门店及农贸市场的监管,严控非法渔获物流通环节,切断非法交易链条;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政策宣传、群众劝导、岸线巡查及矛盾调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检察机关负责执法监督与生态损害公益诉讼[10]。同时,通过发布禁渔通告、公示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等方式,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2 贞丰县禁渔期的工作实践现状与治理模式

2.1 总体实施成效

2021-2025年,贞丰县持续强化禁渔执法管控,全域治理成效稳步提升。五年间累计开展禁渔专项执法行动42次,出动执法人员420余人次、执法艇85艘次、执法车120辆次,累计巡查水域约2 500 km、岸线3 000 km,检查渔船1 000余艘次,排查渔具店及餐饮经营场所460余家。期间共查处非法捕捞案件34起、涉案人员68人,收缴各类违规渔具180余件,劝离违规垂钓人员450余人次。据2021-2025年贞丰县渔业发展综合保障中心统计,全县非法捕捞案件数量由2021年的9起降至2025年的5起,降幅达44.44%,重点水域、关键时段实现执法全覆盖,电、毒、炸等恶性捕捞行为“零发生”,辖区禁渔秩序持续规范,水域生态保护成效逐步显现。

2.2 联合执法运作模式

跨部门联动执法是贞丰县禁渔治理的核心模式,形成“水陆并进、协同联动、监督同步”的运行特征。2026年3月24日,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交通、检察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出动执法人员15人、执法车3辆、执法艇2艘,排查董箐库区非法捕捞、违规垂钓及禁用渔具使用等行为,现场收缴“三无”船舶4艘、皮筏艇2艘,对3艘违规渔船依法贴封条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构建“发现-处置-告知-整改”的闭环管理机制(数据来源:作者访谈贞丰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2026年5月)。检察监督全程介入是当地的治理特色,检察机关参与执法全过程,开展现场监督、收集生态损害证据,支撑公益诉讼,有效降低程序违法风险,实现“执法规范、监督到位、追责有力”的治理效果[10]

2.3 宣传动员与社会参与

贞丰县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宣传+引导+共治”的社会动员体系,线上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平台推送禁渔政策与执法动态;线下采取入户宣讲、集中宣传、巡查现场解读等方式,明确禁渔要求与合规垂钓界限,群众政策知晓率显著提升。同时,面向社会公开禁渔举报电话,依靠群众举报弥补基层执法力量不足、水域巡查盲区多等短板[11],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2.4 船舶管控

贞丰县严格落实“休渔渔船停靠、网具入库、渔民上岸”的管理要求,推进船舶规范化管控。对合规渔船实行“集中停泊、统一看管、网具封存”;对违规作业渔船依法贴封条、下达整改告知书,并常态化开展“三无”船舶排查整治。2021-2025年,全县累计排查处置“三无”船舶20余艘,其中塑料船、皮筏艇16艘,小型木质船4艘,船舶管控力度持续加大,为禁渔秩序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数据来源:作者整理2021-2025年渔业执法数据,2026年5月)。

3 贞丰县禁渔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三无”船舶整治存在结构性困难

“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整治存在“清理难、反弹快”的突出问题,年均新增1~2艘,陷入“收缴一批、新增一批”的循环治理困境。究其原因,一是船舶登记流程繁琐,沿岸非专业渔民办证意愿不强,形成监管灰色地带;二是部分居民依赖船舶维持生计,禁渔期缺乏稳定替代收入;三是塑料船、皮筏艇等造价低廉、购置便捷、隐蔽性强,既加大执法排查难度,也带来较大水上安全隐患[12]

3.2 垂钓管理边界模糊

现行禁渔通告仅对生产性捕捞及破坏性捕捞行为作出限制,未禁止垂钓,导致管理边界模糊、执法依据不足、管控被动。虽然个体垂钓单次渔获有限,但垂钓群体规模较大,活动频次高,长期累积已对鱼类产卵繁殖形成持续干扰。当前县域尚未划定禁钓区、限钓区,也未设定垂钓限额、渔获标准,日常监管处于“靠自觉、靠劝诫”的状态,约束力度不足,成为禁渔治理薄弱环节[13]

3.3 跨区域协作长效性不足

董箐库区跨贞丰、镇宁、关岭三县,交界水域历来是非法捕捞高发区域,但跨县域协同治理机制尚不健全。2021-2025年,三地仅开展区域联合执法6次,执法频次偏低,违法人员易采取“游击作业”逃避监管。三地未建立专属信息共享平台,违法线索互通滞后,加之受属地财政、执法资源限制,跨区域联合行动协调成本高,导致协作持续性不足[14]

3.4 资源修复量化评估体系缺失

县域增殖放流是渔业资源修复的重要配套举措,但后期动态监测体系不完善、成效评估数据缺失,难以支撑放流方案优化调整。此外,无长期监测数据支撑禁渔时长优化,无法科学验证4个月禁渔期是否适配本地水域鱼类繁殖规律,制度精细化调整缺乏科学依据[15]

3.5 渔民生计保障机制不完善

长达4个月的禁渔期导致渔民收入锐减,全县118名持证渔民人均年直接经济损失约12 000元,部分低收入家庭生活压力较为突出(数据来源:作者通过查阅渔民档案及走访测算,2026年3月)。受访渔民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就业技能单一,转产转业难度大。在生计压力驱动下,部分渔民铤而走险非法捕捞,影响禁渔成效[16]

4 禁渔制度优化路径

4.1 健全疏堵结合的船舶综合治理机制

船舶集中管理变“以堵为主”为“疏堵结合”,是解决“三无”船舶问题的可行路径。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乡镇政府配合,对辖区船舶开展全面摸底建档。通过建设船舶集中停泊点,落实禁渔期所有船舶统一停泊、集中看管制度。实行船舶分类处置,对确需保留的船舶,引导船主合规备案;对无保存价值的违规船舶,按程序统一销毁。同时常态化开展渔民转产技能培训,降低群众对渔业船舶的生计依赖,从源头遏制船舶违规增量问题[12]

4.2 构建差异化垂钓管理体系

针对垂钓管理规则缺失的问题,应出台贞丰县禁渔期垂钓管理细则,明确区分“游憩性垂钓”与“生产性捕捞”,填补制度空白。一是规范垂钓方式,禁止使用爆炸钩、延绳钓、可视锚鱼等破坏性垂钓工具;二是严控垂钓强度,合理设置单人每日渔获限额;三是实行分区管理,将鱼类产卵场、核心保护区划定为禁钓区并设置警示标识,其余水域规范为合规垂钓区域;四是推行船艇垂钓登记备案制度,严禁未登记船艇水上垂钓。通过细化管控标准消除监管灰色地带,加密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巡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垂钓行为,增强执法震慑力[13]

4.3 深化跨区域协同执法机制

针对董箐库区跨县域治理协作性不足的问题,应构建“贞丰-关岭-镇宁”三县常态化禁渔执法协作框架。一是搭建三地禁渔专属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互通交界水域的违法线索与执法动态,消除监管信息壁垒;二是开展月度联合巡查,在禁渔期常态化开展三地联合执法;三是统一三地执法标准,对“违规垂钓”“‘三无’船舶”处置等事项形成统一的认定规范与处罚尺度;四是健全检察联动机制,对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实行三地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针对复杂跨界案件,可建立跨县域联合办案机制,由案发地牵头、其余两地协同配合,联动开展公益诉讼,强化联合治理震慑力[14]

4.4 构建渔业资源监测与成效评估体系

依托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构建“本底调查-动态监测-成效评估-优化反馈”的闭环监测评估体系。每年2月禁渔前开展全域水域生态调查,摸清鱼类资源存量、群落结构与繁殖状况,建立县域渔业资源基础数据库。每年7月禁渔结束后开展跟踪监测,研判幼鱼补充、种群恢复及生物多样性变化情况。依据监测数据优化增殖放流方案,优先投放北盘江土著鱼类,科学确定放流点位与数量。定期公示资源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为禁渔制度动态优化、治理举措调整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15]

4.5 完善多元化渔民生计保障体系

秉持“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并重”理念,构建多元渔民生计保障体系,化解禁渔管控与渔民增收的矛盾。通过设置水域巡护、岸线保洁等生态公益岗位,优先吸纳持证渔民就业,弥补禁渔期收入缺口。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生态畜牧养殖、经济作物种植等定制化技能培训,解决渔民技能单一、转产转业困难的问题。对低收入纯渔业家庭落实禁渔期生活补贴,保障基本生活稳定。实现“禁渔不失收、转产能致富”,从根本上化解禁渔与民生的矛盾[16]

5 结语与展望

本文以贵州省贞丰县为研究案例,系统研究了珠江上游县域禁渔制度的实施成效与现实困境。贞丰县通过构建多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有效遏制非法捕捞行为,区域渔业资源逐步恢复,禁渔治理成效显著。但当前县域层面仍存在“三无”船舶整治易反弹、垂钓管理规则缺失、跨区域协同治理不足、资源监测体系空白、渔民转产转业困难等问题,制约禁渔制度长效运行。破解上述困境需坚持疏堵结合、协同共治、科学监测、民生兜底的治理思路,从船舶管控、垂钓规范、跨区协作、资源评估、生计保障五个维度优化,推动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协同共进。

本研究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仅聚焦贞丰县单一案例,缺乏流域县域横向对比,对流域共性治理规律提炼不足;研究数据截至2025年底,未对后续政策迭代与治理成效开展持续追踪;对禁渔制度的民生影响分析较为浅层,缺乏对渔民收入、生活方式及社会关系变化的长期跟踪调研。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拓展:扩大案例范围,开展多县域对比研究,提炼差异化治理模式;构建长期动态监测机制,持续评估禁渔综合效益;融合多学科理论开展综合研究,为完善珠江上游禁渔治理体系提供更为科学的实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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