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可履行性——以组织法抗辩权为视角

展浩澄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2026, Vol. 26 ›› Issue (2) : 115 -120.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2026, Vol. 26 ›› Issue (2) : 115 -120. DOI: 10.13396/j.cnki.jsict.2026.02.026

对赌协议的可履行性——以组织法抗辩权为视角

    展浩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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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将减资、利润分配等公司法规范后移,作为对赌协议履行的前提条件。既有对其解释方案不能妥善解释对赌协议的衍生问题。对赌协议的本质是组织法合同,通过请求权的成立、法官是否主动审查、外部性影响、组织法特征等可以证成减资、利润分配规范的组织法抗辩权属性。组织法抗辩权仅可阻却目标公司履行金钱给付的主给付义务,而目标公司仍得履行推进减资、利润分配程序等附随义务,若原股东在相关决议中投下反对票,投资方可进一步通过新《公司法》第21、89条等规范寻求救济。在司法适用上,针对对赌协议的衍生问题,组织法抗辩权也有更好的解释效果。

关键词

对赌协议 / 抗辩权 / 保证人 / 从属性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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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浩澄. 对赌协议的可履行性——以组织法抗辩权为视角[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6, 26(2): 115-120 DOI:10.13396/j.cnki.jsict.2026.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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