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咪酯(etomidate)是一种非巴比妥类静脉麻醉药,具有催眠作用强、麻醉起效快等特点,临床上广泛用于临床麻醉领域的常用静脉麻醉
[1-2]。长期和过度使用依托咪酯会导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抑制、肌痉挛,甚至引发死亡
[3-4]。然而,不法分子利用其麻醉效应,以此替代传统毒品
[5-6]。鉴于其日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7]。此举标志着依托咪酯的非法制贩和吸食行为正式纳入毒品犯罪打击范畴。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我国南部,具有多民族聚居的社会结构,毒情形式较为特殊。而该地区依托咪酯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医学层面系统性研究尚属空白,现有研究多集中于药理毒理机制或单一案例报道,缺少基于司法文书数据的量化分析。本研究涵盖51份广西涉及依托咪酯的刑事判决书,对罪犯人口学特征、犯罪模式与法医鉴定结果进行深度挖掘,系统性分析此类犯罪的核心特征、药物滥用模式与潜在风险,为司法鉴定、打击犯罪和综合治理提供实证支撑。
1 材料与方法
1.1 案例资料
本研究收集的所有案件信息均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运用关键词检索方式,选择涵盖“阳性”、“依托咪酯”关键词,裁判年份在2023年至2025年之间,案件发生地或审理法院位于广西的案例。本研究在检索策略构建初期曾尝试使用“依托咪酯”与“上头”、“电子烟”等词汇组合进行检索,但考虑到本文的核心目标之一是进行法医毒物学特征分析,为确保涉案毒物的客观真实性,排除未经验证物质(如其他合成大麻素或成分不明的物质)的干扰,最终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纳入标准,即限定检索文书必须包含法医学确证的“阳性”客观证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排除重复发布的文书、非刑事案件,以及案发时依托咪酯尚未被列管(即2023年10月1日前)的案件。最终,共纳入2023年10月1日(列管日)至2025年7月期间51个案件判决文书,涉案人员总计174名。因未成年罪犯案件不公开,故本研究罪犯均为成年人。
1.2 资料提取
本研究对纳入的51份判决文书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关键信息提取。提取信息如下:①罪犯人口学特征和前科情况:包括性别、出生日期(计算作案时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就业和职业情况、前科情况。②犯罪学特征:涵盖犯罪类型、案件参与模式、案件涉案人数、交易模式、支付方式、犯罪动机、毒品载体、衍生犯罪情况和案发地点。③法医毒物学与临床特征:包括生物检材类型、毒物检测结果、检测成分、检测方法、临床症状和合并滥用其他毒品情况。
1.3 研究对象
为避免核心术语混用并明确各部分统计分析的数据基准,本研究对所涉及的分析单位及群体作如下界定与区分:①罪犯(n = 70)指经法院依法审理被明确判决有罪的个体,是本文分析罪犯人口学特征及前科情况的核心样本。②案件(n = 51)指最终符合纳入标准的51起刑事案件,作为犯罪学特征的基本分析单位。③涉案人员(n = 174)指上述51份判决文书事实描述中提及的所有卷入案件的个体,因法医毒物学旨在探讨毒物代谢等情况,只要具备检测记录即具有分析价值,故本文的法医毒物学与临床特征分析基于此群体展开。174名涉案人员与70名罪犯之间的数量差额(104人),主要系文书中提及的另案处理人员或未达刑事起诉标准的单纯吸毒人员。
1.4 统计学分析
描述性统计前,采用Shapiro-Wilk(
S-
W)检验对计量资料进行正态性检验,采用Levene检验进行方差齐性检验。符合正态分布者以均数±标准差(
)表示,不符合者以中位数和四分位数
M (
P25 ~
P75)描述;计数资料(如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前科情况等)以频数与百分比(%)描述。采用卡方拟合优度检验分析差异的统计学意义,以
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当单元格期望频数小于5时采用Fisher精确检验。为进一步探究罪犯人口学特征的特异性,本研究采用单组率森林图(single-arm proportion forest plot)将样本数据与广西一般人群基准值进行了对比。基准值来源于《广西统计年鉴2024》
[8]及广西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
[9]。
2 结 果
2.1 罪犯人口学特征及前科情况
70名罪犯的年龄四分位数为29.0(25.0,35.0)岁(
表1)。18~35岁占比76.81%(53人/69有效样本),是绝对主体;36~59岁占23.19%(16人);无60岁及以上者;1人信息缺失。性别分布:男性占比94.29%(66人),女性仅占5.71%(4人)。民族分布:汉族占61.40%(35人/57有效样本),壮族占35.09%(20人),苗族、回族各占1.75%(1人);13人信息缺失。文化程度分布:初中及以下占86.96%(60人/69有效样本),高中/专科及以上仅占13.04%(9人);1人信息缺失。就业与职业分布:失业占73.53%(50人/68有效样本),是最突出群体;农民/临时工占19.11%(13人),其他职业占7.35%(5人);2人信息缺失。前科记录:有前科占57.14%(40人),无前科占42.86%(30人)。“年轻化、男性主导、低教育、高失业、前科率高”为本研究对象的基本特征。
2.2 犯罪学特征
表2聚焦6类犯罪学特征(犯罪类型、案件参与模式、涉案人数、交易模式、支付方式、犯罪地点),部分变量仅适用于“涉贩毒案件”(如交易模式、支付方式)。
有关犯罪类型,51起案件中,单纯容留他人吸毒罪26起(50.98%),单纯贩卖毒品罪22起(43.14%),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罪2起(3.92%),贩卖并运输毒品罪1起(1.96%)。
51起案件中,34起(66.67%)为多人共同涉案,17起(33.33%)为单人涉案。多人共同涉案主要表现为2种形式:一是在贩卖毒品罪中,2人以上共同实施贩毒行为;二是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表现为1人容留、多人参与吸毒的模式,部分案件还涉及容留未成年人吸毒。51件案件的涉案人数呈非正态分布,中位数和四分位数为4.0(2.0,4.0)人。
有关交易模式和支付方式,25起涉及贩卖毒品罪的案件(包括单纯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并运输毒品罪)的交易模式记录完整。其中当面交易20起(80%),非接触式交易2起(8%),混合模式3起(12%)。混合模式指案件中同时存在当面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如同时使用现金和电子支付)的情形。25起涉及贩卖毒品罪的案件中,支付方式记录完整。含现金支付9起(36%),不含现金支付(如微信、支付宝等)16起(64%)。部分案件采用了高度隐蔽的交易手段,如通过微信以外的社交软件联系,采取“埋雷”、“丢包”、雇人交接等方式。
有关犯罪动机、毒品载体和衍生犯罪,显示以贩养吸、代购蹭吸为主要犯罪动机;毒品载体几乎均为电子烟及其制品(如烟弹、烟油)。有1例案件涉及“烟粉”原料,并存在自行勾兑灌装后本地分销的情况。此外,文书还记录了4起毒驾。
51起案件共记录案发地点58次,部分案件涉及多个案发地点。其中,柳州市16次(占27.59%),来宾市9次(占15.52%),河池市9次(占15.52%),贵港市7次(占12.07%),桂林市6次(占10.34%),玉林市4次(占6.90%),钦州市2次(占3.45%),防城港市2次(占3.45%),贺州市、梧州市、百色市各1次(各占1.72%)。
2.3 法医毒物学与临床特征
174名涉案人员中,生物检材类型记录完整者124名,缺失50名。其中仅采集尿液的103名(83.06%),仅采集毛发的9名(7.26%),尿液与毛发同时采集9名(7.26%),未明确区分毛发或尿液者3名(2.42%)。
174名涉案人员中,检测结果记录完整者157名,缺失17名。阳性152名(96.82%),阴性5名(3.18%)。检出依托咪酯144名(91.72%),同时检出依托咪酯和氯胺酮3名(1.91%)。
在纳入的判决文书中,关于具体毒物检测方法的记录相对有限。主要提及的检测手段包括:依托咪酯检测试剂(胶体金法)、依托咪酯尿液试剂盒及常规毒品检测试剂盒等;部分案件提及使用了甲基安非他明快速检测法以排查其他类型毒品。上述均属于基于免疫层析技术的快速筛查手段。
有关临床症状及合并滥用其他毒品情况:涉案人员吸食依托咪酯后的临床症状主要体现为“上头”、头晕、未满足感与毒瘾再犯。部分涉案人员供述存在依托咪酯与其他药物(如美托咪酯、氯胺酮、氟胺酮及甲基苯丙胺)混合滥用或替代滥用的情况。有3人毛发样本同时检出依托咪酯与氯胺酮成分(
表3)。
2.4 罪犯人口学特征与广西一般人群基准的比较
图1显示,基于70名罪犯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及民族分布与广西一般人群基准比较。样本量在各特征上略有差异(性别无缺失;年龄、文化程度各缺失1例;就业缺失2例;民族缺失13例),百分比按有效样本计算。经单样本卡方检验,罪犯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及就业情况4个维度上的比例均高于广西一般人群基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
P<0.01)。其中男性占94.29%,高于基准值52.60%(
χ2 =48.787,
P<0.001);18~35岁占76.81%,高于基准值30.35%(
χ2 =70.462,
P<0.001);初中及以下学历占86.96%,高于基准值70.78%(
χ2 =8.730,
P=0.003);无业人员占73.53%,高于基准值32.58%(
χ2 =51.912,
P<0.001)。少数民族占38.60%,与基准值39.14%较为接近,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 = 0.007,
P=0.933)。
2.5 罪犯特征与犯罪类型的关联性分析
以70名罪犯为研究对象,在排除年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等信息不详的个案后,最终纳入有效样本67例。根据前科情况、年龄、文化程度及就业状况进行分组:前科情况分为“有”与“无”2类,年龄分为“≤35岁组”与“>35岁组”,文化程度分为“初中及以下”与“高中/专科及以上”2组,就业状况分为“就业”与“失业”2组。性别和民族未纳入本次分组比较,主要考虑以下原因:性别方面,女性罪犯仅4人,样本量过小,难以进行有效的分组统计分析;民族方面,有效记录仅57人,缺失民族信息的样本过多(
表4)。
根据犯罪行为是否涉及多种犯罪类型,将犯罪类型分为两类:单一犯罪(仅涉及贩卖毒品罪或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复合犯罪(同时涉及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或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由于样本量较小,部分单元格的期望频数低于5,为确保统计推断的可靠性,所有组间比较均采用Fisher精确检验,直接计算精确概率P值,无卡方统计量。结果显示:前科记录在单一犯罪与复合犯罪间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isher's P=0.006),有前科者在单一犯罪中占66.10%,在复合犯罪中占12.50%,而无前科者在复合犯罪中占87.5%;年龄(Fisher's P=0.672)、文化程度(Fisher's P=0.242)和就业状况(Fisher's P=0.672)在两组间的分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3 讨 论
罪犯呈现年龄偏低、学历偏低、有违法犯罪前科者占比高的“双低一高”特征,且以男性、无业人员为主。在犯罪学与法医毒物学层面,犯罪类型集中于容留他人吸毒与贩卖毒品,并显示出明显的群体聚集与朋辈传导特征。毒品载体以伪装成“上头电子烟”为主,交易模式有隐蔽化、非接触式趋势。法医鉴定中发现了多毒品混合滥用现象。案情记录的临床症状(如头晕、“上头”、渴求感)符合依托咪酯的成瘾特征。已出现的毒驾案例则表明其构成了明确的公共安全衍生风险。上述发现综合勾勒出依托咪酯犯罪与特定社会脆弱群体深度关联,并具有隐蔽性、组织性与现实危害性的整体图景。
将上述特征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经典毒品案件横向对比可以发现,依托咪酯涉案人员在群体特征上与传统涉毒群体高度重合。既往研究表明,传统毒品滥用者同样以中青年为主,伴有低学历、高失业以及高前科率的特点
[10-12]。这说明易感人群依然集中在相似的边缘群体中。这一特征对当前打击毒品滥用具有直接指导意义:一方面,公安机关针对“低学历、无业、有前科”人群的传统摸排与社区管控经验依然适用,是防范新型毒品的底层防线;另一方面,针对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伪装及线上交易属性,打击重心须向寄递物流核查和网络线索深挖延伸。
同时,本研究中罪犯的“双低”特征,也与其他研究中新型毒品滥用人群的研究结论一致
[13-14]。多人涉案率及朋辈间共同犯罪的模式,揭示了毒品滥用行为在特定社交网络内聚集,并由个人滥用向共同涉毒犯罪演变的特征
[15-16]。这可以从社会控制理论得到阐释
[17-18],该群体因教育、职业等原因与主流社会联结薄弱,对规范的内化不足,更易从不良朋辈社交网络中寻求认同而涉足违法犯罪。案件涉及的22名未成年人进一步凸显了依托咪酯沿社交网络向低龄群体渗透的风险。
从犯罪学视角看,以贩养吸、代购蹭吸等动机揭示了吸毒行为与后续牟利性衍生犯罪(贩毒、运输毒品等)之间紧密的伴生与升级关系
[19-20]。前科记录是影响犯罪模式分化的关键变量,有前科者以单一犯罪为主,而无前科者在复合犯罪中相对有前科者占比更高。有前科者因监狱学习效应呈现犯罪专精化倾向
[21]。而无前科者的行为模式可由一般犯罪理论解释
[22],无前科不等于高自我控制,低自控个体一旦遭遇犯罪机会,行为天然呈现通才化特征;依托咪酯等新列管物质的低危害认知特征,削弱了无前科者的法律风险感知
[23],进一步助推其涉足复合型犯罪。
这种犯罪学上的行为差异,在具体的地理分布上也表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本研究中柳州市案件高发。其成因可能在于:一方面,柳州作为西南物流集散中心,为新型毒品的隐蔽流通提供了便利,国家禁毒办通报的相关典型案例亦印证了此风险
[24];另一方面,该老工业基地的社会经济结构,契合了本研究罪犯“高失业”的特征。鉴于该地为壮族聚居区,建议落实具体的“文化适配干预”:在宣传教育上,将依托咪酯的危害科普融入“三月三”等民族节庆;在防治上,建议发挥村寨长者、宗族认同等作用,辅助开展基层社区戒毒与同伴教育。
除了人口学与犯罪学层面的宏观图景外,法医学层面的毒品形态和交易手段也发生了新变化。犯罪手段的隐蔽化(如“埋雷”)与毒品的伪装化(如电子烟形态),对法医毒物学鉴定、司法取证与公共安全构成挑战。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出现了涉及“烟粉”原料并自行勾兑灌装后本地分销的案例,此模式不仅导致毒品成分与纯度不可控,大幅提升吸食过量导致的中毒风险,也暗示制贩活动可能向本地化、简易化演变。同时,多药混合滥用(如依托咪酯与氯胺酮同检)及美托咪酯等新型策划药的出现,进一步增加了毒物鉴定的复杂性。常规快筛方法易受干扰,尤其对美托咪酯等结构类似物可能存在漏检
[23, 25],因此,建议构建“免疫快筛初筛-色谱质谱确证”的阶梯式鉴定体系。本研究案例同时显示,毛发检测在追溯长期滥用史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可作为尿液检测的重要补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常规化应用
[25]。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样本存在一定的选择偏倚。为确保毒物分析的客观性,检索策略限定了“阳性”关键词,可能漏检部分无生物检材检测记录的相关案件(如单纯非法持有);另外,数据未能涵盖未进入司法程序或依法不公开的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案件)。同时,判决文书中毒品来源地信息记录不完整,难以系统分析毒品贩运路径,限制了对毒品源头治理的深入探讨。
综上所述,本研究系统分析了依托咪酯列管后在广西的犯罪案件特征,揭示了其独特的犯罪生态。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的意义与实践启示主要体现在3个层面。在法医学实践中,建议升级毒物检测技术体系,推广涵盖快筛与色谱-质谱联用确证的阶梯式鉴定流程,并重视毛发检测在滥用史评估与成瘾认定中的应用,以精准应对新型毒品、混合滥用及本地勾兑品带来的鉴定挑战。在犯罪防控与社会治理层面,需依据罪犯特征,针对高风险青年群体及其社交网络强化社会联结与法治教育;并对柳州等高发地区,结合其少数民族聚居特点,实施文化适配的针对性干预。在公共安全与健康干预层面,建议围绕“上头电子烟”的伪装性、青少年易感性与毒驾等衍生风险,开展精准的宣传教育与行为干预。未来研究需持续追踪新型策划药的变异趋势及本地化制贩模式的发展,并结合更广泛的数据源进行纵向分析,从而动态优化法医学鉴定策略与综合社会治理措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1871535)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区域联合基金(2021B151512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