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基于农地流转契约特征的中介效应分析

徐庭菊 ,  张连华

农业科学研究(中英文) ›› 2025, Vol. 46 ›› Issue (02) : 2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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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研究(中英文) ›› 2025, Vol. 46 ›› Issue (02) : 28 -35. DOI: 10.13907/j.cnki.nykxyj.20250218.001
乡村振兴与农村发展

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基于农地流转契约特征的中介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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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fluence of Transfer Subject on Long-Term Investment of Agricultural Land:Analysis of Intermediary Effect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gricultural Land Transfer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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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升农地长期投资水平对于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基于对黄土高原苹果优势区苹果种植户的实地调研数据,运用Tobit模型和中介效应模型,分析转入主体、流转契约特征与农地长期投资的关系。研究发现:①相对于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的农地长期投资水平更高,投资强度比小农户高118.13元/667 m2;②不同经营主体的土地转入契约特征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新型经营主体书面合同签订比例更高、契约期限更长;③农地流转的契约特征在经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中具有显著的中介效应;④家庭经营规模、地块规模、挂果年限及种植密度等也是影响农地长期投资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完善和规范农地流转市场的情景中,通过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经营主体进行规范化流转农地、鼓励连片流转农地以扩大地块规模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地长期投资水平。

Abstract

Improving long-term investment in agricultural land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cultivated land and ensuring national food security and supply of important agricultural products. Based on the field survey data of apple farmers in the apple superiority area of Loess Plateau,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nsfer subject, transfer contract and long-term agricultural land investment was analyzed by using Tobit model and intermediary effect model.The results show that: ① Compared with small farmers, the long-term investment level of the new management main body is higher, and the investment intensity is higher than 118.13 yuan/667 m2; ②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nd transfer contracts among different operating entities, which are manifested as a higher proportion of written contracts signed by new operating entities and a longer term of contracts; ③ The contract characteristics of agricultural land transfer have a significant intermediary effect on the impact of management entities on long-term investment of agricultural land; ④ Family operation scale, plot size, fruiting years and planting density are also important factors for long-term investment in agricultural land. Therefore, in the scenario of perfect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agricultural land transfer market, the long-term investment level of agricultural land can be improved to a certain extent by cultivating new management subjects, guiding management subjects to standardize the transfer of agricultural land, and encouraging continuous farmland transfer to expand the land scale.

关键词

转入主体 / 契约形式 / 契约期限 / 农地长期投资

Key words

transfer subject / contract form / contract time / long-term agricultural land inves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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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庭菊,张连华. 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基于农地流转契约特征的中介效应分析[J]. 农业科学研究(中英文), 2025, 46(02): 28-35 DOI:10.13907/j.cnki.nykxyj.202502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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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是农业生产中最为重要的投入要素,良好的农地质量是保证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绿色转型的关键。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于2021年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2023年和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等均指出,要加强耕地保护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在推进化肥、农药等化学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和保证耕地产能不减的情景下,激励经营主体进行农地长期投资是改善农地质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举措[1]。顺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经营适度规模要求,我国农地流转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农地开始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进行重新配置,主要表现为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和向新型经营主体转移。根据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报告,2022年全国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为4 653.3×104 hm2,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为1 753.3×104 hm2,同比增长17.6%,占全国粮食播种面积的17.6%。小规模、分散化的家庭经营存在“小农户与大市场、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发挥其重要作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等文件均指出,要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必然呈现出数量适度增加、质量不断提升的发展趋势,这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转入规模将逐渐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及其农地转入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值得关注。
受要素市场谈判能力、要素合约治理能力以及要素综合生产能力差异性的影响[2],不同类型的农地经营主体会产生差异化的投资意愿与投资决策[3]。通常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更高的要素市场谈判能力、要素合约治理能力和要素综合生产能力[2],致使其呈现出差异于小农户的农地长期投资水平[4]。新型经营主体在转入农地时,在流转契约形成、流转契约形式和流转契约治理能力方面与普通小农户均存在差异性。研究表明,我国农地流转呈现出缔约对象、流转合约规范性“差序化”的特征[4-5],农户将农地流转给亲人、朋友邻居和本村外组农户的比例分别为43.28%、30.76%和17.13%[6]。邹宝玲等[7]的研究发现,农户农地转出过程中,与亲友邻居、普通农户、生产大户和其他主体间的书面合同签订率分别为15.4%、15.4%、34.2%和35.0%。普通农户农地流转零租金、非正式契约形式和短期契约的比例较高[68],不同类型的农户在农地流转规模、农地流转书面合约选择、农地流转期限等方面的选择存在差异性[69]。可见不同类型的农地转入主体可能会因为契约特征的影响而形成差异化的农地长期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进一步地,有研究表明,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农户农地流转决策[4]。从农地转入主体视角而言,农地转入的契约选择和转入年限(合同流转年限和剩余年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征农地经营权的稳定性[10-11],进而影响农户农业投资行为[12]。但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已有文献鲜有将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主体契约选择和农地长期投资的关系结合起来细致分析不同类型的农地转入主体在农地契约特征方面的差异性,进而影响农地长期投资方面的研究。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转入主体、流转契约特征与农地长期投资的关系,研究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农地长期投资和农地转入契约特征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从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视角,分析农地流转契约和农地长期投资的决定因素以及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对长期投资的影响,旨在为推进农地市场化改革,激励农地经营主体进行农地长期投资以提升耕地质量,推进农业绿色转型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有效参考。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农地长期投资可在较长期限内维持土壤肥力,从而对农地经营的时期跨度和农地禀赋特征提出了较高要求。不同类型农地经营主体根据经营目标、行为能力、投资回报预期、农地禀赋特征等因素的差异性在投资决策上作出相应判断[913]。一方面,农地转入主体根据经营目标、要素市场谈判能力和要素综合生产能力作出相应的农地长期投资决策;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经营主体要素合约治理能力会通过影响农地流转契约特征,间接影响农地长期投资。

1.1 农地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

不同类型农户因经营目标的差异性会产生差异化的农地投资行为。新型经营主体因具有更大的经营规模和对农业依赖性更强,更加关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看重农业生产的长期利益,倾向于采用秸秆还田等收益期较长的生产技术[14],小农户则倾向于短期生产利益,从而内生差异化的农地长期投资行为。

经营主体的投资行为会受投资约束的影响,而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破解投资约束能力存在差异性[15],即新型经营主体更可能通过要素市场谈判能力和要素综合生产能力破解农业投资约束,进而促进农地长期投资。首先,新型经营主体因具有较高的社会资本和物质资本,可在农地流转市场中转入连片土地以实现规模效应和较高的生产效率,激励农地长期投资。其次,新型经营主体因具有较高的农业收入,其贴现率更低[16],小农户因其资本较少,对当期投资收益的偏好较高,其长期投资的未来收益贴现到当期的净现值较低。同时因量级效应的影响,经营主体进行大数目金额投资时的贴现率低于小数目金额的贴现率[17],新型经营主体在进行农地长期投资时,对应到未来收益的量级效应大,进而更愿意进行长期投资。最后,新型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特别是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普通农户采用商品有机肥、农家肥等绿色生产行为所带来的农产品品质提升难以在消费市场上兑现其价值,而新型经营主体因其具有较强的要素综合生产能力,可通过降低主观风险感知来增加农地长期投资带来的预期收益[18],从而促进农地长期投资。据此,提出研究假说H1:新型经营主体相对于普通农户而言具有较高的农地长期投资水平。

1.2 农地转入主体通过农地契约特征对农地长期投资产生影响

不同类型经营主体会通过要素合约治理能力影响农地流转契约特征,进而间接作用于农地长期投资[219],即契约特征在影响农地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决策中发挥了中介效应。首先,从农地转入主体对农地契约特征的影响看,因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要素合约治理能力的差异性,在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间会形成差异化的农地契约特征。普通农户转入农地时,受限于要素合约治理能力以及农地交易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较少签订正规的书面合约,且一般伴随较短的农地流转期限和较小的流转规模[20]。而新型经营主体在转入农地时,其面对的交易对象更多,为有效预防或化解未来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倾向于个体经济理性的市场逻辑选择书面契约进行农地转入,并以书面合约的形式缔约农地用途和流转期限,以强化转入农地经营权的稳定性[20-21]。其次,从契约特征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来看,农地契约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地投资收益权的保障程度[22],而收益权的保障可促进经营主体投资[23]。正式契约可通过约定农地流转面积、期限及用途,明晰流转双方权责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地投资保障,即正式书面契约可规避(弱化)农地转出户的机会主义行为[24],强化农地转入主体地权稳定性感知,进而激励农地转入主体进行农地长期投资。可见,在农地经营主体转入农地的情景中,会产生差异化的农地流转契约特征,进而影响农地长期投资。据此,提出研究假说H2:农地转入主体会通过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影响农地长期投资,即农地契约特征在农地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中发挥了中介效应。

2 数据、变量与模型

2.1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7年底至2018年初对黄土高原苹果优势区陕西省和甘肃省的实地调研。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样本代表性,采用非概率抽样和概率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抽样,其中非概率抽样用于抽取县、乡、镇样本(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抽取),同时为保证样本代表性,采用概率抽样抽取村级样本和农户样本。具体来说,每个省分别抽取2 个县区(其中陕西省抽取宝塔区和洛川县,甘肃省抽取庄浪县和静宁县),每个县随机抽4 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2~3 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20~30 个苹果种植户样本进行问卷访谈。剔除极端值及缺失值后,选择其中有农地转入的205 个经营主体苹果种植转入地块为分析样本。

2.2 变量选取与描述

因变量即农地长期投资。根据与农地的关联程度将农地长期投资分为与土地相连的长期投资和与土地不相连的长期投资。商品有机肥、农家肥和秸秆还田等要素投入均有提升农地质量的作用[25],是与土地相连的长期投资的典型投入要素,且能够与土地形成捆绑效应。为了降低商品有机肥、农家肥和秸秆投入的相互替代性对研究结论的影响,同时因亩均(1亩=667 m2)投入水平更能表征投入强度,故采用单位面积土地商品有机肥、农家肥和秸秆还田加总亩均投入金额表示农地长期投资水平。

核心自变量即农地转入主体。本文将农地转入主体分为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同时考虑到数据可获得性和降低新型经营主体异质性对研究结论的影响,只选取种植大户和村集体合作社作为新型经营主体,根据数据特征,将家庭经营面积超过20亩的经营主体作为种植大户。

中介变量即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基于理论分析,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可能会通过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影响农地长期投资,因此以农地流转契约特征作为中介变量分析农地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因农地流转合约剩余年限比农地流转合约年限更能衡量经营主体当期进行长期投资所产生的收益预期的稳定性,农地流转契约特征除了农地流转合约形式以及农地流转合约年限以外,还考虑了农地流转合约剩余年限。

在控制变量方面,参考洪炜杰等[19]、张连华等[26]的研究,选取苹果种植户家庭决策者个体特征、家庭基本特征、地块禀赋特征、作物特征等作为控制变量。变量描述性及定义如表1所示。

为初步验证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间的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和长期投资水平的差异性,表2列出了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的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及农地长期投资水平。由表2可知,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在农地流转合约形式、合约年限、合约剩余年限、农地长期投资水平方面都存在差异性。具体来看,新型经营主体的书面合约占比达到87.93%,高于普通农户的57.82%,而口头合约占比(12.07%)低于普通农户的口头合约占比(42.18%)。对于合约年限、合约剩余年限、农地长期投资水平,新型经营主体(分别是22.96年、14.10年、541.21元)均高于普通农户(分别是18.19年、12.63年、341.21元)。可见,在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间,农地流转契约特征以及农地长期投资水平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但转入主体差异和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有待进一步检验。

2.3 计量模型选择

为检验农地转入主体差异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建立如下计量模型。因部分农地长期投资金额为0,即因变量属于左归并数据,故采用Tobit模型估计不同类型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计量模型如下:

Yi=α0+α1LTOi+kαkXki+εi
εi=N(0,σ2)
Yi=Yi ,if Yi>00 ,if Yi0

式中:Yi表示转入主体i在研究地块上的农地长期投资水平;LTOi表示农地转入主体;α1表示农地转入主体回归系数;Xki表示控制变量;αk表示控制变量回归系数;α0为常数项;εi表示随机误差项。此外,为进一步研究农地流转契约特征是否为农地转入主体进行农地长期投资的作用路径,采用中介效应模型,逐步回归农地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回归表达式如下:

Yi=α0+α1LTOi+kαkXki+εi
LTCi=β0+β1LTOi+kβkXki+δi
Yi=φ0+φ1LTOi+φ2LTCi+kφkXki+μi

式中:LTCi表示经营主体i的农地流转契约特征,用农地流转合约形式、农地流转合约年限、合约剩余年限表示(定义及赋值见表1);β0φ0表示常数项;β1φ1φ2为待估计系数;βkφk为控制变量回归系数;δiμi表示随机误差项;其余变量及系数含义与式(1)一致。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回归结果分析

表3中回归结果①到回归结果④分别估计了农地转入主体、农地流转合约形式、农地流转合约年限、农地流转合约剩余年限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由回归结果①可知,农地转入主体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新型经营主体相对于普通农户而言,具有更高的农地长期投资水平。从平均边际效应看(表4),新型经营主体商品有机肥、农家肥和秸秆还田加总亩均投入金额比普通农户高118.13元,即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可以提高农地长期投资水平。新型经营主体因其在资源要素禀赋方面存在比较优势,更加关注农地长期投资利益,可通过提高要素市场谈判能力、要素综合生产能力进而促进农地长期投资。由回归结果②可知,农地流转合约形式在模型中回归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即签订书面合约的农地转入主体具有更高的农地长期投资水平。从平均边际效应看,签订书面合约的农地转入主体比以口头合约形式农地转入主体的商品有机肥、农家肥、秸秆还田加总亩均投入金额高118.81元。由回归结果③和回归结果④可知,农地流转合约年限和农地流转合约剩余年限均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均为正。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地转入主体对农地经营稳定性的感知,进而影响经营主体的投资决策。由表4可知,农地流转合约年限、农地流转合约剩余年限每增加1年,农地转入主体的商品有机肥、农家肥、秸秆还田加总亩均投入金额分别增加11.66、9.55元,虽然2 类转入主体的农地流转合约(剩余)年限对长期投资的影响差距不大,但从实际流转年限看,因农地流转合约年限在19.70年左右,考虑到流转年限时期跨度较长,其对长期投资的影响不可忽视。由表2表3可知,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间的农地长期投资水平存在显著差异性,且以农地流转合约形式和农地流转合约(剩余)年限表征的农地流转契约特征也是影响农地长期投资的重要因素。可见,在农地流转市场化转型进程中,应考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对农地流转市场的影响,进而对农地长期投资产生作用。综上所述,研究假说H1得到验证。

从控制变量看,家庭经营规模、地块规模、挂果年限、种植密度等变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营主体农地长期投资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家庭经营规模与地块规模回归系数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有2 点。一是回归样本的农地长期投资为经营主体转入地块层面的投资决策,故地块规模回归结果的估计效应参考性应高于家庭经营规模回归结果估计效应参考性。二是家庭经营规模超过经营主体最佳管理范围以后,农地长期投资要素的强度和效率会下降。从作物特征看,因本文以多年生木本经济作物用地为研究对象,挂果年限和种植密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显著正向影响农地长期投资水平,原因在于苹果树用肥需求与挂果年限和种植密度密切相关。

为进一步验证不同农地转入主体间的农地流转契约特征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农地流转契约特征是否在农地转入主体进行农地长期投资决策时起到中介效应,结合回归模型式(2)式(4),引入农地流转契约特征作为农地转入主体农地投资决策的中介变量,其中合约实际年限比合约剩余年限更能表征契约特征,故只考虑合约形式和合约实际年限作为契约特征的中介效应,回归结果见表5。其中表5第2列因农地流转合约形式是二值分类变量,故采用Probit回归,第3列因农地流转合约年限为连续变量,故采用多元线性(OLS)回归。由回归结果可知,农地转入主体在第2列、第3列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回归模型中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新型经营主体在转入农地时,选择书面合约形式转入农地的发生比以及农地流转合约年限均高于普通农户。可见在农地流转市场中,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的要素合约治理能力存在差异性。在同时引入农地转入主体和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后(表5),农地转入主体、农地流转合约形式以及农地流转合约年限均通过模型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农地流转合约形式以及农地流转合约年限在转入主体进行农地长期投资时发挥了部分中介效应,即农地流转契约特征是农地转入主体进行农地长期投资的作用路径。综上所述,研究假说H2得到验证。

3.2 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回归结果的可靠性,本文通过剔除亩均投入金额为0的样本后,采用OLS模型重新估计农地转入主体、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6。回归结果表明,农地转入主体、农地流转合约形式、农地流转合约剩余年限回归结果与表3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表明本研究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

3.3 内生性检验

因基准回归模型中可能存在遗漏变量、样本自选择以及估计偏误等问题,而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可通过构建“反事实”框架减小误差,所以本文通过PSM进行内生性检验,并采用最近邻值匹配(k=4)、半径匹配和核匹配3种方法进行匹配,匹配结果见表7。由回归结果可知,农地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具有显著影响,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促进农地长期投资。

4 结论与启示

农地长期投资对于提升耕地质量、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农地长期投资同时受农地转入主体、农地流转契约特征、地块规模、作物种植密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研究不同类型农地转入主体农地长期投资的决策依据和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因素,激励农地长期投资、实现农业生产绿色转型是现阶段需要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鉴于此,本文运用2017年底到2018年初对黄土高原苹果优势区陕西省和甘肃省的苹果种植户实地调研数据,分析转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并分析农地流转契约特征的中介效应。研究发现:①相对于普通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的农地长期投资水平更高,投资强度高118.13元/667 m2;②不同经营主体的土地转入契约特征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新型经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的比例更高,契约期限更长;③农地流转的契约特征在经营主体对农地长期投资的影响中具有显著的中介效应;④家庭经营规模、地块规模、挂果年限及种植密度等也是影响农地长期投资的重要因素。

根据主要研究结论提出以下研究启示:①积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农地流转市场化转型进程中,出台并完善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激励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地流转市场,要“因地、因主体”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农地经营主体的差异性制定差异化的农地长期投资激励政策,注重发挥好新型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在农业经营中的带动作用,这对于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具有重要作用。②持续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提升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经营主体长期投资的激励作用。产权明晰作为农地流转和经营权稳定的前提条件,对于提升农地转入主体农地经营权的稳定性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盘活农地经营权可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对农地处置的权利,这将进一步激励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地投资。③完善农地流转市场。在完善和规范农地流转市场的情景中,通过营造信息对称、契约规范的农地交易制度和市场环境,推进农地流转合约向正规化的书面契约转变,通过延长农地流转期限,鼓励连片流转农地以扩大地块规模等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地长期投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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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营养当量的贵州省稻田养鱼碳足迹研究(2022ZXSY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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