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基于缓和的主观论立场

尤浩民

三明学院学报 ›› 2024, Vol. 41 ›› Issue (4) : 85 -93.

三明学院学报 ›› 2024, Vol. 41 ›› Issue (4) : 85 -93. DOI: 10.14098/j.cn35-1288/z.2024.04.010

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基于缓和的主观论立场

    尤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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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性”是帮助行为性质的中立而非主观意图的中立;日常性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内容之一。纯粹的主观论和客观论在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构罪的理由上均存在不足,考虑到主观要素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构罪中的关键作用,应当采取缓和的主观论。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限制在主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概括认识以及积极的犯罪促进意图,特殊情况下可以包含放任的故意;客观出罪层面,应当以前置法规范的遵守作为唯一的标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技术支持型帮助、平台提供型帮助和支付结算型帮助3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帮助主体,需要结合帮助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关联程度,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关键词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 可罚性 / 主观论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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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浩民. 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基于缓和的主观论立场[J]. 三明学院学报, 2024, 41(4): 85-93 DOI:10.14098/j.cn35-1288/z.2024.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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