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与规范构造

钟浩峰, 张勇

三明学院学报 ›› 2025, Vol. 42 ›› Issue (4) : 75 -83.

三明学院学报 ›› 2025, Vol. 42 ›› Issue (4) : 75 -83. DOI: 10.14098/j.cn35-1288/z.2025.04.010

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与规范构造

    钟浩峰,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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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试图从处罚前置化的预防性立场论证虚开发票罪的观点缺少规范依据。对虚开发票罪的理解,应当在正确认识发票基本功能以及税收法律关系本质的基础上,明确其处罚根据。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为普通发票对交易信用的证明功能。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本质是通过虚构或者隐瞒真实交易信息的方式,破坏普通发票承载的交易信赖;行为方式仅限“为他人虚开”与“为自己虚开”,不包括虚开的教唆、帮助行为。普通发票基本功能的发挥需以具备真实交易为前提,因此,虚开发票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与真实交易不符的发票。此外,“情节严重”是虚开发票罪实害结果的规范表达,应当将本罪理解为结果犯。

关键词

虚开发票罪 / 交易信用 /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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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浩峰, 张勇. 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与规范构造[J]. 三明学院学报, 2025, 42(4): 75-83 DOI:10.14098/j.cn35-1288/z.2025.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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