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管护措施的合宪性证立

潘晖, 陈斯彬

三明学院学报 ›› 2025, Vol. 42 ›› Issue (5) : 69 -76.

三明学院学报 ›› 2025, Vol. 42 ›› Issue (5) : 69 -76. DOI: 10.14098/j.cn35-1288/z.2025.05.009

《监察法》管护措施的合宪性证立

    潘晖, 陈斯彬
作者信息 +

Author information +
文章历史 +

摘要

《宪法》第三十七条作为人身自由条款,必然对监察权的规范行使提出要求。管护措施作为《监察法》新规定之强制措施,因具有较长时间的人身限制,形成对于人身自由的干预,自然应符合《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要求。在形式上,管护措施具有明确的立法事实依据,且立法权限与程序符合《宪法》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具有形式合宪性。在实质上,管护措施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具有正当目的,因手段适合于正当目的而具有适当性,并在与同类强制措施的对比中证成其必要性,且与大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均衡性,故因符合比例原则而具备实质合宪性。

关键词

管护措施 / 人身自由 / 合宪性

Key words

引用本文

引用格式 ▾
潘晖, 陈斯彬. 《监察法》管护措施的合宪性证立[J]. 三明学院学报, 2025, 42(5): 69-76 DOI:10.14098/j.cn35-1288/z.2025.05.009

登录浏览全文

4963

注册一个新账户 忘记密码

参考文献

AI Summary AI Mindmap

0

访问

0

被引

详细

导航
相关文章

AI思维导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