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复杂客体兼必要客体说之提倡

李金诚, 何静

三明学院学报 ›› 2026, Vol. 43 ›› Issue (1) : 78 -88.

三明学院学报 ›› 2026, Vol. 43 ›› Issue (1) : 78 -88. DOI: 10.14098/j.cn35-1288/z.2026.01.009

虚假诉讼罪复杂客体兼必要客体说之提倡

    李金诚, 何静
作者信息 +

Author information +
文章历史 +

摘要

我国刑法将虚假诉讼罪的客体表述为“妨害正常司法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方面,但二者关系如何存在争议,导致实务对本罪客体理解出现偏差。理论上,关于本罪客体有简单客体说、随机客体说等,但均不能较好地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可能使犯罪圈不当限缩或扩张。应提倡复杂客体兼必要客体说:构成虚假诉讼罪脱胎于诉讼诈骗行为,需要主观上有“恶意串通”要件。故构成本罪不仅需要“妨害司法秩序”,也需要“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 复杂客体 / 必要客体

Key words

引用本文

引用格式 ▾
李金诚, 何静. 虚假诉讼罪复杂客体兼必要客体说之提倡[J]. 三明学院学报, 2026, 43(1): 78-88 DOI:10.14098/j.cn35-1288/z.2026.01.009

登录浏览全文

4963

注册一个新账户 忘记密码

参考文献

基金资助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2025SJZD011)

AI Summary AI Mindmap

0

访问

0

被引

详细

导航
相关文章

AI思维导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