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徐州医科大学学报 ›› 2013, Vol. 33 ›› Issue (09) :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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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计量单位与单位符号按1991年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部编辑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一书。注意单位名称与单位符号不可混合使用,如mg·kg-1·周-1等;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不能多于1条,后者可采用负指数幂的形式表示,如mg/kg/d应用mg·kg-1·d-1表示。用光密度(D)代替“吸光度(A)”,D为斜体字。在叙述中,应先列出法定计量单位数值,而把旧制单位括在后面,如10 kPa(75 mmHg);如同一计量单位反复出现,可在首次出现时注出新旧单位的换算系数,然后只列法定计量单位。人体的血药浓度测定同人体其他检测值一样,以L为单位,不用ml或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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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J]. 徐州医科大学学报, 2013, 33(09): 564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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