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复活”技术:资本驱动下人类数据化与记忆伦理

洪长晖 ,  阮诗文

新媒体与网络 ›› 2025, Vol. 2 ›› Issue (2) : 1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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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与网络 ›› 2025, Vol. 2 ›› Issue (2) : 13 -22. DOI: 10.20233/j.cnki.xmtwl.202502002
人工智能研究

人工智能“复活”技术:资本驱动下人类数据化与记忆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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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Resurrection" Technology: Human Datafication and Memory Ethics Under Capital-Driven Paradig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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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数字平台将人类的物质性特征数据化。人工智能“复活”技术通过人工智能手段,将逝者的声音、形象在数字世界中再现,其在触动公众情感共鸣、满足对逝去亲人深切怀念的需求之外,同时产生了复杂的伦理讨论及法律层面的深刻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复活”技术虽然实现了对逝者声音、形象的再现,却未能完全复刻其精神特质,引发了关于数据化意识能否被视为生命、数字永生与虚拟数字人差异的深层探讨;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复活”技术虽然通过模拟逝者的外貌、声音以及行为特征,提供了一种超越传统影像技术的实时互动体验,增强了生者与逝者之间的“情感羁绊”和“交互性”,但也忽视了逝者的权利,引发技术如何在心理慰藉与伦理界限之间找到平衡的思考。

Abstract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humans can be resurrected after death” has long been a central theme in science fiction. Currently, AI-technology-driven “resurrection” of the deceased has raised complex ethical and legal issues, particularly concerning violations of portrait rights, privacy rights, and reputation rights.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nature of AI “resurrection” technology by retrieving 338 media materials including newspapers, websites, social media, and forum posts from the Wisenews database using keywords such as “AI resurrection” “digital immortality” “AI reanimation” and “reanimation”. By sorting out and analyzing the logic and impact of this phenomenon,it contributes to promoting public rational understanding of AI “resurrection” technology and advancing discussions on AI ethics. Based on a review of existing literature, this study also addres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tities “resurrected” by this technology and their generation mechanisms, demonstrating how capital utilizes digital technology to shape perceptions, emotions, and valuations of “resurrected” life.This study reveals that while AI “resurrection” technology has successfully achieved digital reproduction of deceased individuals’external features such as voice and appearance,it primarily highlights the “recording” function of memory data while neglecting the dimension of “recollection”,maintaining fundamental limitations in reproducing spiritual attributes. Meanwhile, digital “resurrection” technology constructs a real-time interactive experience surpassing traditional video recordings through highly realistic simulations of appearance, speech, and behavior. This interactivity not only strengthens emotional bonds between the living and digital representations of the deceased,but also enables the living to continuously generate new memories through algorithm-driven dynamic response mechanisms. However, this process essentially relies on algorithmic recombination of the deceased’s existing data (“old memories”) and generates new memories during interaction, thereby dynamically expanding the memory space of the living. Notably, the application of such technology often occurs without explicit pre-mortem authorization from the deceased, and its commercial promotion reveals structural conflicts between individual autonomy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in the digital age. This phenomenon not only highlights the inadequacy of current laws regarding personality rights, data inheritance, and informed consent mechanisms, but also reflects normative deficiencies in technological ethics within post-life contexts.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media culture and technological ethics, this study enriches and expands the academic understanding of AI technology, addressing potential issues such as unequal access to technology and how commercialized “emotional marketing” may distort genuine emotional needs. It calls for establishing industry ethical guidelines, improving legal regulations, and seeking a harmonious path between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 and humanistic care.

关键词

人工智能 / “复活”技术 / 人类数据化 / 数字生命 / 记忆伦理 / 数字资本主义

Key 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resurrection” technology / human datafication / digital life / memory ethics / digital capit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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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长晖,阮诗文. 人工智能“复活”技术:资本驱动下人类数据化与记忆伦理[J]. 新媒体与网络, 2025, 2(2): 13-22 DOI:10.20233/j.cnki.xmtwl.2025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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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背景

在当前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人类生活的各个维度。早在科幻文艺作品中,各种充满想象力的人工智能形态已渐次出现。而创造性的文学艺术构想一定程度上引领了现实,例如,《黑客帝国》中展现的人类被超级计算机矩阵控制、《头号玩家》里描绘的沉浸式元宇宙世界、《失控玩家》中游戏角色因爱而觉醒、《流浪地球2》中数字生命备份被上传到超级计算机,意识与物质关联相交织,使得虚拟与现实界限复杂且难以确切区分。在日常实践中,随着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合成图像生成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突破,复活“逝者”的概念不再是科幻场景,而是现实可行的技术实践。通过人工智能手段,逝者的声音、形象得以在数字世界中再现,从而触动公众情感共鸣,尤其满足了生者对逝去亲人深切怀念的需求。然而,这一技术的应用亦引发了深刻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特别是对逝者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以及对亲人情感的二次伤害等。

2024年3月,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的“复活”逝者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争议。一些博主未经家属同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已故明星的虚拟视频,一经发布,便获得“粉丝”的关注。而在视频评论区,有商家以温情的名义,趁机做起人工智能推广、收费服务。这种以“复活”明星为名,实为技术商业推广、为己谋利的行为受到了逝者亲友、“粉丝”的谴责。被“复活”逝者的亲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逝者权利,并呼吁“粉丝”理智消费。

人工智能“复活”技术早已悄然形成产业链,在部分视频平台,以“人工智能复活亲人”为标签的视频占据荧屏,它们主要以组织或个人的形式进行,由此衍生的商业模式(代理模式和收徒模式)引起不少人加盟。根据人工智能“复活”技术的质量,商家形成了梯度收费标准,低至198元,亦有动辄上万元的定制服务。市面上的人工智能“复活”产品主要依赖逝者的声音、影像等资料,借助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模仿其声音,实现与生者的跨时空“交流”。

虽然这条产业链争议不断,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一定程度上抚慰了生者的痛苦。2023年3月,哔哩哔哩网站博主吴某某发布“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我奶奶的虚拟数字人”视频,他认为通过与奶奶的虚拟数字人对话,给予了他情感慰藉,即使这是虚幻影像。2024年3月,某音乐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让逝去的女儿在数字世界里“重获新生”,并在其妻子生日期间,让“复活”后的女儿为妻子唱了一首温馨的生日歌,以此作为礼物。

人工智能“复活”技术的迅猛发展,源自人类内心深处对于慰藉和情绪满足的渴求。随着科技的飞速迭代,其应用场景日益广泛,技术的边界也因此更加模糊难辨。这种快速发展不仅引发了复杂的伦理讨论,也带来了法律层面的深刻挑战。笔者在慧科新闻数据库检索“AI复活”“数字永生”“AI复生”“复生”等限定词,共获得338条以报刊、网站、社交媒体、论坛为媒介形式的内容,说明人工智能“复活”技术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现象。本文将对这一现象进行梳理,分析人工智能“复活”技术复活的究竟是什么,它何以成为数字永生的途径,并剖析资本如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将其嵌入涉及生命生存与死亡的微观权利机制中,某种程度上展示了如何塑造“复活”生命的认知、情感和价值的过程。

二 文献综述

(一) “数字生命”的概念嬗变

现有研究在探讨数字技术与生命体融合的理念时,频繁采用诸如“虚拟数字人”“虚拟偶像”“数字人”“虚拟人”等术语进行阐述。这些多样化的概念不仅反映了学界对于“数字+人类生命”这一新兴形态的多维度认知,而且深刻揭示了跨学科领域、不同研究范式背后的知识积淀以及技术叙述的复杂性,厘清相关概念的理论渊源有助于剖析当下人工智能“复活”现象蕴含的人文理念和资本技术主义之间的冲突。

数字生命是利用计算机模拟出的新的生命形式1,它具有人格主体、自我意识与情感投射2,本质上是数据信息构成的生命基质。从技术实践角度而言,数字生命包含了具有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程序、保留肉身并以意识形式存在的虚拟数字人和记忆上传后重组的意识永生3。其中,生命基质的变化是三种技术实践的叙事基础。凯瑟琳·海勒以后人类主义的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梳理了生命数字化的社会意识转变,强调控制论消解了人本主义主体,代之以赛博人的文化技术复合体,这种转向的背后是生命定义方式的变化,“碳基生命”可以不是生命必然,“硅基生命”“数字生命”的话语叙事走向学术舞台4。这种将人与机器、数据等形式放置于“生命”层面的比较实则奠定了数字生命叙事的基础性研究方向:湿件(wetware)式的人造生命、硬件(hardware)式的智能机器人与软件(software)式的可进化程序,这些研究方向都循着不同生命基质——碳基、硅基和信息、数据的探索。

近年来,算法、大数据的发展渐趋将数字生命进程研究收束至以信息和数据为根本的生命形态,这一实践路径具体表现于人工智能、虚拟数字人和数字永生。其中,人工智能可分为以符号表征、计算逻辑模拟人类心智和注重深度学习、人工神经元网络等实用功能两条研究路径5,它注重程序在意识层的拟人性。虚拟数字人则强调角色交互功能,因此在影视娱乐等具体应用场景中追求在外貌、声音等方面的人格化,它依托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社会交往实践中被分为虚拟人和数字人,前者指向虚拟偶像(如虚拟歌手洛天依、初音未来等)以及人工智能合成主播等非真人形象;后者则表现为某一真人的数字化身,典型代表为“虚拟邓丽君”,它们都服务于商业领域,以满足人们的想象。数字永生指的是人死后主动或被动地以数字形式延续其存在的方式6。这意味着意识/记忆能从肉体中抽离出来,其一方面源于西方哲学中的身心二元论,另一方面是媒介技术的进步为设想的实施提供了基础,从传统依赖象征符号与仪式活动作为沟通生死界限的灵媒手段到现今生命表达渗透进数字空间的广泛实践,生命的媒介化表现已超越了以往由文化载体构成的象征体系,迈入了一个以数字记忆为特征的新时代。在现阶段的技术发展层次上,数字永生技术旨在通过高精度的数据建模与算法优化,复现逝者独特的交流互动方式,从而在数字领域实现某种意义上对个体生命特征的延续,这是数字永生概念在实际应用中的实践路径7。但它还无法将智力、性格和技能等个体特征全方位上传至数字化身之上,由此面临如下问题:被数据化的意识/记忆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宣称为一种“原/新生命”?现阶段所实现的数字永生人与虚拟数字人又有何差异?现有研究中,学者要么循着交往路径,研究数字永生人如何延续逝去之人的“生命”2;要么将数字记忆视为实现永生愿景的媒介化装置,接纳以记忆为核心的生命不朽7-8

本文关注以下问题:在人工智能“复活”逝者现象里,这一技术最终复活的究竟是什么?其技术逻辑是如何生成的?循着数字永生的“交往路径”,为什么生者愿意“复活”只能作出固定简单反应的逝者?数字资本主义如何利用技术改变人们对死亡创伤的感知?

(二) 数据、记忆与人的伦理关系

记忆的伦理聚焦记忆本体与其他对象之间的关系,关注遗忘、忏悔、宽恕等问题9。随着“连结性转向”趋势的到来,由数据引发的与记忆相关的伦理问题诸如隐私权、被遗忘权、被记忆权等的解读及其应对之策是当下记忆伦理探讨的主要方式。这些问题一方面将重点放在数据与外部关系产生的冲突上,另一方面还对数据本身及其记忆过程产生的伦理问题(如隐私权、数据真实性等)进行探讨10。本文将讨论重点置于前者,其面向的是由数据技术与人的关系所产生的记忆与遗忘问题。

以往研究多关注遗忘,如与隐私保护密切相关的被遗忘权和数据共享的悖论11、概念界定、法律属性、适用条件12及责任伦理和哲学解读13等。数字时代,记忆突破了生物学意义上的局限,成为一种常态,遗忘变成例外。遗忘不再是个体拥有的生物机能,而变成了个体与外部工具共同构建的结果。高俊14在比较研究中剖析了欧盟与美国在被遗忘权问题上的立场差异及其法规导向,并回归中国本土情境,思考被遗忘权的引入问题。令倩等15结合数据伦理视角,认为被遗忘权在现实中面临复杂的应用环境,需要重视语境的公正性。被遗忘权与现有的隐私权、名誉权存在差异,它适用于被公开的、要求是真实的个人信息,删除权是实现被遗忘权本权的一种手段。

在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层面,被遗忘权存在局限,它仅适用于搜索引擎,并且所谓的删除并非彻底从网络上删除,仅限制了查询结果的网站链接16。而在新的技术语境下,被遗忘权显然不适用于资本利用人工智能“复活”逝者的情境,这一新型应用场景不仅极大地拓宽了潜在的侵权范畴,使得侵害行为的边界变得更为模糊与复杂,而且在法律追责层面引发了主体资格的转换问题。具体而言,传统的被遗忘权行使主体通常是个人,而对于人工智能复活逝者的情形,维权行动往往需由逝者的名誉权及其他相关人格权利的合法继承者或代表提出。 在记忆层面,被遗忘权仍然交织在遗忘的讨论语境中。在数字法治框架中,记忆与遗忘面对四重权利悖论,包括记忆和遗忘在权利和义务的贯彻中不适配的问题、主体面临的公权和私权不平衡、归档和销毁的制度性对抗、工具价值和技术理性异化的问题17。主体或主动或被动的记忆权近年来引起学界重视。记忆权是保证人们有权调用自身记忆的能力,被记忆权则要求履行避免干扰他人记忆的义务,两者解决的是记忆自由的问题。李欢等18沿着“被遗忘权”的理论脉络,认为用户“被记忆”的需求应该受到重视。一方面,“媒介依赖”导致用户对关乎个人记录的掌控力降低;另一方面,平台主导的删帖、终止服务等情况使用户的记忆面临威胁。但是,将记忆置于个体的被动实践不利于呈现出积极主动的面向,并且“被记忆权”的提出忽视了前数字时代该概念的发展及其在数字时代的延续。此外,二者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方面亦存在一定局限。李红涛19在此基础上提出“复调式”的“记忆权”,认为记忆活动在更为宏大的时空背景下与个体、地方、平台、国家乃至超国家机构相互关联。

本文从微观角度入手,探讨人工智能“复活”逝者能否作为心灵慰藉的手段,以及这种技术是否侵害了逝者及其亲属的情感与伦理界限。

三 人类深度数据化下的记忆建构

人工智能“复活”技术,本质上是通过将逝者的物理形象、声音等物质特征和性格、情感等精神特征数据化,最终在赛博空间里将逝者“复活”,这意味着数据不仅仅只是弗洛里迪所阐释的“数据即记录”,还具有回想的面向,而这正是胡塞尔和利科在回忆问题中强调的记忆的根本特性。

随着平台技术日益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平台已经渐趋成为社会的基础设施,这意味着人们的大部分行为和精神状态时刻在被各种数字设备记录着,而数据的特性与记忆息息相关。伯纳德·斯蒂格勒所言的“记忆的工业化”更是随着模拟和数据技术的全面实现悄然到来。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下,数据与记忆的关系已经超越了单纯技术层面上的内容转化和存储。记忆愈发地呈现出与技术深度融合的趋势,数据不仅融入记忆的表面,更深入到记忆的核心,涉及记忆的生成、构建等多个层面。

目前,人工智能“复活”技术可以将逝者的照片、声音、行为习惯和话语等转化为数字信号,实现高度还原,但是这一高质量的复现需要与逝者行为、话语和口吻等高度统一,最终呈现于荧屏上的虚拟“复活者”。各种各样的数据形态贯穿于这一“复活”过程之中,那么最终“复活者”与本体是否同一?显然并非如此,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复活”技术仍然停留于复现逝者的物质性表征,而能被称其为“人”——精神层面的复刻,则任重道远。因此,人工智能技术所“复活”的逝者难以确切地被称之为“生命”,无论是《用AI“复活”逝者有法律风险》报道里冠以的“数字生命”,还是《清明AI祭相思 警惕数字人侵权风险》中的“数字人/虚拟人”,都只是片面指向了被“复活”逝者的某些特征,因此本文以“后人类”代指这类被复活的“逝者”,现阶段的后人类只是展现了数据化记忆在物质层面的记录特性,即对逝者形象的精准保存与再现,使物质化记忆以技术性实现,这仅是记忆在表层的复现,未触及记忆的深度本质。

要想“复活”逝者,与生者记忆中的他(她)符合,其性格、情感、话语和行为习惯等精神特征数据化则是重中之重。在这一阶段,技术不仅记录逝者的物质表征,而且尤需复现其可能的情感表达乃至思想,展现逝者的精神特质。这种深度数据化不再局限于形象、动态等的再现,更着重于精神层面的重现,最终实现亲友记忆的回想。

因此,在人工智能“复活”技术初期,逝者的表征所凸显的只是数据记录的特性,即逝者物理表征的数字化,强调精准复制,这恰恰凸显了媒介介质的存在,即对逝者状态的一种保留。杨庆峰13认为,“数据即记录”被广泛应用于信息记录、保存等技术设备中,而由于技术设备的非人化特性,与人相关的回忆维度被逐渐淡化,保存和保持维度却得到了极大的强调和强化。但是,缺乏精神维度的记忆的回想,未能同等地意识到回想与保持的重要性,导致虚拟与现实世界之间失去了对应联系,个体本身与被“复活”的个体难以确切地产生联系,也就无法让他者触及被“复活”的逝者的个性,并达成精神层面的互动。

四 资本驱使下后人类的“复活”

在数字资本主义推动下,人工智能“复活”技术表明资本权力参与到了生命生存与死亡的微观权利机制中,它利用阶梯式的商业服务,结构性地将现实世界的阶层差别带入死亡世界,使不平等贯穿生与死的界限。资本经由数字化的扩张与渗透也将改变现实中人们对死亡的感知。肉体消亡后个体全面进入由数字资本权力机构构建的符合资本要求的系统中,逐渐将现实中的人类降格为透明的后人类。

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剩余价值,在资本世界中,技术创新能凭空创造出新的营利性领域。在现实的空间性资源逐渐被耗尽后,技术创新便成为资本增值的最后一个倚仗。例如,元宇宙概念的兴起,为资本提供了新的“虚拟外部性”,成为资本眼中新的“处女地”20。无独有偶,人工智能“复活”逝者也是资本开创的新的营利性投资领域。数字化时代,这种资本逻辑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存在形式与生存方式,是资本权力在生命主体之上的全面布展。

当前,人工智能与神经技术让人类社会陷入技术奇点21。人工智能与数据化技术结合起来,后人类的“复活”成为可能。那么数据由何而来?资本通过平台技术将所有个体连接起来,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的最大化。但资源被配置的前提是资本对个体的情况了如指掌,这一实现途径是算法计算,其对生命主体进行隐秘的监控、分析、分类、治理,使数字化生存成为一种客观存在。在这一数据化的“凝视”里,资本与个体产生了一种符号性关系,这种关系作用于人的身体乃至精神,当身体不再足以支撑生命时,借助数据化的建构,人们实现另类的“复生”成为可能。

然而,这种“复生”衍生了现实世界的阶层化结构,衡量“复活”程度的标准成为金钱。如厦门日报记者提到商家的“复活”服务差异:“一是生成一段有表情变化的短视频,消费者需提供一张逝者的正面照,并支付20元;二是让逝者有表情、能说话,消费者需提供照片和文字,支付50元;三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根据逝者的音频模拟声音,收费90元……”另有商家推出了5 980元的定制版“AI复活”套餐,其可以达到文字语音实时互动的效果,让消费者和逝者“实时对话”22。虽然上述逝者“复活”技术仍停留于初始阶段,所“复活”的也仅是影像或预制化的伪逝者,但社会的区隔延伸至了生命的彼岸。换句话说,资本在数字世界复制了现实的阶层结构,它掌握了对生命的控制权,可以决定哪些人被“复活”以及“复活”到何种程度。这种控制权一方面体现了资本对资源的垄断和支配能力,另一方面也表明现实的结构化差异也将延伸到死亡领域,拥有丰富资源的个体将拥有抗衡时间的权力。

人工智能“复活”技术虽并非真正意义上实现了逝者永生,但它本质上表明了生命的本质在于形式而非物质。在这一过程中,逝者“复活”的权力旁落于他者,而非逝者本体。这一现象并非以“复活”逝者为目的,更多是多方利益主体磋商的结果——资本以此谋利、生者慰藉情感,逝者的主体性一定程度上受到忽视。而数字永生人的主体性需要从数字身份、虚拟意识与虚拟人格三个方面论证。其中,数字身份的本质是能够表征个人身份的数字信息,本身并不具备人格属性;现阶段人工智能的虚拟意识则无法涵盖人类意识的整全性,即使以人工智能大模型为基础“复活”的逝者拥有其生前的所有记忆,能与他者无障碍交互,但它只是根据所给定的模板或答案生成了他者所认可的对话,仍难以避免塞尔提出的“中文屋”思想所遇到的问题,只是在模拟特定的人的性格与意识特征。虚拟人格则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被“复生”的逝者在拥有部分记忆的情况下无法复制、模拟和超越本身的主体性2。尽管被“复活”的逝者并不具备主体性特征,但其存在却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延续逝者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并非以替代或继承逝者的身份而存在,而是作为逝者的一种象征性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人们对于死亡的沉重感知,传递出死亡并非可怕且神秘莫测的终结,而是一种可以超越的现象,一种不再意味着绝对结束的状态。

五 人工智能“复活”的记忆伦理

考察人工智能“复活”逝者在社会中的记忆伦理向度,需要探究这一技术能对他者的记忆做什么以及会给社会记忆产生哪些影响。人工智能“复活”技术通过模拟逝者的外貌、声音和行为特征,提供了一种超越传统影像的实时互动体验,强化了“情感羁绊”与“交互性”。依托“旧记忆”的逝者“复活”后与生者再次通过情感交互生成“新记忆”,既为他者记忆注入了新的活力,又丰富了社会记忆的形式。

如前所述,部分非法商家为谋取私利,在没有取得逝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制作已故明星的虚拟视频,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逝者隐私权、肖像权等,还对逝者的亲友造成二次伤害。但笔者认为,这一方向的讨论将落于法律层面的辨析,现有报道对此给予了明确的讨论。还有不少人选择拥抱这一技术,他们并不关心被“复活”逝者的主体问题,更关心逝者“复活”后能否满足自身的情感需求,这方面恰恰是逝者的虚拟人所擅长的。现阶段商家利用充足的数据资料可以训练出高度拟人性、互动性乃至智能化的聊天机器人,在人工智能程序的基础上辅以逝者的外貌、声音乃至行为特征,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无比近似于逝者原型,后文的数字“复生”讨论正是基于这一技术原型之上。

在符号维度上,数字“复生”的手段与传统视听影像并无显著不同。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复生”这一概念不仅包含了传统影像的记录功能,更是对其进行了超越。当人们凝视逝去亲人的照片或视频时,实际上是在怀旧情绪的驱使下,追寻那些消逝时光的幻影,渴望重温过去的温馨与回忆,更何遑能与拥有逝者记忆(数据训练后的结果)的人工智能进行实时互动,满足自身的情感需求。其中,“情感羁绊”与“交互性”正是商家俘获顾客的营销点,这也正是现有的数字“复生”与传统影像对记忆影响的不同。前者与他者的记忆可以是在回忆过程中的过去进行时,在新的记录时态上可以是现在进行时,换句话说,两者共同的情感互动实时地生成“新记忆”,双方在主动的回应与倾听之中将本应逝去的羁绊变得更为稳固。后者在观看时却不得不在时光的流逝中显示为过去进行时。换言之,从严格的时间维度来看,它无可辩驳地成为“过去”的映射。若进一步探讨其内容中蕴含的生命表达——即便会给观众带来沉浸式体验,它也往往倾向于预设的、被动的“看”与“听”,而难以实时地产生生命之间的交互感受2。这种交互的缺失,使得观众在观看传统影像带来的情感冲击时,仍处于一种相对孤立的状态,难以与影像叙述中的生命体验产生即时的、深度的共鸣。

数字“复活”提供了情感疗愈的新方式。数字“复活”虽非实体再生,但其承载的情感与记忆的温度却超越了虚拟界限。起码在上文提到的吴某某等人看来,此时此刻并不虚假,情感的赋予为此时此刻增添了更多柔性的、美好的记忆,逝者与生者的界限也渐趋模糊化,更重要的是逝者能时时刻刻地相伴于生者的身边,打破了以往时空的桎梏。虽然这种“复活”是出于实用的目的,将数字“复活”的有用性纳入了优先考虑范围之内,但悬置了逝者的感受,因此,在推进技术发展的同时,需审慎探讨其背后的伦理和社会影响。

六 结  语

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复活”逝者现象的剖析,揭示了资本驱动下人类数据化与记忆伦理的复杂交织。技术的双刃剑效应在提供情感慰藉的同时,也引发了伦理与法律的困境。数字生命概念的拓展与记忆伦理的审视,凸显了数据技术与人类生活深层次的关联,以及对传统生命观与死亡理解的挑战。

研究发现,人工智能“复活”技术虽然在技术实践上实现了对逝者声音、形象的再现,却未能复刻其精神特质,引发了关于数据化意识能否被视为生命、数字永生与虚拟数字人差异的深层探讨。同时,数字“复活”技术通过模拟逝者的外貌、声音以及行为特征,提供了一种超越传统影像技术的实时互动体验,这种体验极大地增强了生者与逝者之间的“情感羁绊”和“交互性”,而这些特征生发的基础依托对逝者的“旧记忆”,它们与生者的情感交互又生成“新记忆”,拓宽了生者的记忆版图,却忽略了逝者的意愿,揭示了数字时代个体权利与技术发展的紧张关系以及现有法律框架的不足。

为推进此领域的深入研究,后续研究应重点关注四个方面。首先,深化技术伦理与法律边界的探讨,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复活”技术的商业应用中,对于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尊重个人权利,制定更细致的法律指导原则。其次,加强对数字生命内涵的哲学探索,明确“复活”技术所复活的究竟是何种生命形态及其对生命本质的影响。再者,更加注重记忆伦理的动态平衡,探索记忆权与被记忆权在数字时代如何更公平地实现,以及如何保障个人记忆的自主性与尊严。最后,鉴于数字资本对死亡感知的重构,需深入分析技术如何影响人类对生命终结的心理认知与社会文化的接受,以期在技术进步与人文关怀之间寻求和谐共生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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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环境下新闻理论范式创新研究”(21&ZD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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