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物流总包合同的法律风险探析

汪珊

铁路物流 ›› 2025, Vol. 43 ›› Issue (7) : 44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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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流 ›› 2025, Vol. 43 ›› Issue (7) : 44 -47. DOI: 10.16669/j.cnki.issn.2097-5899.202502260001
物流安全管理

铁路物流总包合同的法律风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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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isk Analysis in Railway Logistics Gener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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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铁路运输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的进程中,铁路物流总包业务应运而生。铁路物流总包合同作为客户与铁路企业之间的契约,在物流总包业务中起着关键作用。从铁路物流合同管理角度出发,阐述了物流总包业务合同概念、主要内容及现状情况,分析了物流总包合同中常见的资金收付、逾期运到和配送延时、货物损失赔偿以及铁路方责任加重等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为铁路运输企业物流总包业务的健康开展提出参考意见。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modern logistics system in railway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 railway logistics general business has emerged. As a contract between consumers and railway enterprises, the railway logistics general contract plays a key role in the logistics general business. Based on railway logistics contract management, this paper illustrated the concept, main cont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logistics general contract business. Meanwhile, it analyzed the common risks of fund collection and payment, delayed arrival and delivery, compensation for goods losses, and increased railway liability in logistics general contracts. Based on this, corresponding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were proposed to provide reference opinions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logistics general business in railway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

关键词

铁路物流总包合同 / 合同管理 / 法律风险 / 法律分析 / 防范措施

Key words

Railway Logistics General Contract / Contract Management / Legal Risk / Legal Analysis / Preventive 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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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珊. 铁路物流总包合同的法律风险探析[J]. 铁路物流, 2025, 43(7): 44-47 DOI:10.16669/j.cnki.issn.2097-5899.2025022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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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1]指出:“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优化运输结构,降低物流成本,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是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中央部署要求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各铁路物流企业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构建铁路物流现代化体系的布局,相继推出物流总包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程物流服务[2]。物流服务总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作为客户与铁路运输企业的联系纽带,在业务顺利开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铁路物流总包业务及总包合同概况

1.1 铁路物流总包业务

所谓铁路物流总包业务,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利用铁路网络优势,整合社会物流资源,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接客户综合物流服务需求,为客户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及物流金融等定制化的综合物流服务或部分物流服务[3]。总包合同作为物流总包业务的载体,就是依据客户提出的物流总包需求,铁路物流企业制定解决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作意愿后,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在总包合同中,客户为甲方(需求方),铁路物流企业为乙方(提供物流服务方)。

1.2 铁路物流总包合同内容

为规范铁路物流总包业务顺利开展,防范物流总包业务中的经营和法律风险,总包合同对物流总包业务的具体环节和物流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总包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4],包括:物流服务的内容及标准(运输、仓储、装卸、接取送达等)、合同的物流作业量、货物接收、交付及货物质量确定、结算单价与合同总金额、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货损理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履行期限等内容。

尽管总包合同对于应当包含的条款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合同文本可以相对稳固,而社会生活则是变动的,总包合同并不能事无巨细地包罗物流总包业务中的方方面面,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仍然需要结合双方的商业目的等进行调整或补充完善。此外,鉴于铁路物流企业在物流总包业务中所处的地位,总包合同容易给外界造成示范文本的印象,从而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利于铁路物流企业的理解或解释。

2 铁路物流总包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

当前,物流总包业务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总包合同作为支撑业务开展的重要手段,也在规范有序签订当中。根据现场调研,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发现了以下一些问题,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或者带来其他不利后果。

2.1 合同文本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客户排斥使用铁路物流企业总包合同,要求使用其自身提供的合同文本,而该合同文本并不适合铁路行业。双方为使用哪方合同文本产生分歧,影响到物流业务的及时开展。另一方面,即使在使用铁路物流企业总包合同文本的情况下,也存在因业务经办部门缺乏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能对运输时限的条款设定不当;对物流服务的内容及标准等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乃至缺失,存在履约风险;缺乏争议解决条款或者未争取对铁路物流企业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存在增加诉讼成本的风险等等。

2.2 资金收付的法律风险

总包合同虽然约定物流费用的结算方式由铁路物流企业与客户协商确定,而且实操中也通常采用预付、现付等有利于铁路物流企业的结算方式,但在少数情况下,特别是在需求方为“大客户”时,铁路物流企业为了留住业务,常常会同意客户资金周转方便的要求,将结算方式确定为由铁路物流企业垫付物流费用,客户按T+N月结算费用(T为运输期限),从而大大增加了铁路物流企业的资金风险。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等的规定,在铁路物流企业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物流总包业务后,有权依法向客户主张支付垫付的物流费用,但若客户主观恶意拒付或不愿按时足额支付,或者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甚至破产,出现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将导致垫付的物流费用无法收回的法律风险。

2.3 逾期运到和延时配送的法律风险

在现代高节奏的社会生活中,时效性成为衡量物流企业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即使物流企业拥有闪闪发光的金字招牌,但如果运输方式的时效性较差,该物流企业也会逐渐被市场用脚投票,遭到淘汰。铁路物流总包业务以其“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包括最前和“最后一公里”)[6]的宣传和推介,具有了相对于传统铁路货物运输的比较优势,但如果逾期到站、配送“到门”延误,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对此铁路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货物损失赔偿的法律风险

货物损失是铁路物流总包业务中的意外情况,可能发生于运输、仓储、装卸、搬运、配送等物流服务的任一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铁路物流企业在开展物流总包业务时,须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只要铁路物流企业与客户建立了总包合同关系,无论是否发生了归责于自身的损失,铁路物流企业对此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货物毁损、灭失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客户的过错造成。此外,总包合同中没有保价条款,或者未采取商业保险,也间接加重了铁路物流企业的货损责任。

2.5 权义不平衡的法律风险

总包合同是客户提出物流总包需求,铁路物流企业制定物流解决方案,双方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合作意愿后,自愿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平等原则”和第六条“公平原则”的规定,物流总包业务中铁路物流企业与客户处于平等地位,总包合同中铁路物流企业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合同条款设置应当公平合理。但在经济增速放缓、铁路“白货”运输压力增加的大环境下,铁路物流企业在发挥好“店小二”角色作用的同时,可能导致在与客户商讨业务时处于劣势地位,只能被迫接受过重的义务条款[7]。特别是一些业务人员为了能够完成营销任务,主动或被动地迎合客户的要求,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过重的义务负担,极有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铁路物流企业违约,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 总包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为了规避铁路物流企业在总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更好地规范和促进物流总包业务,就防范总包合同法律风险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3.1 合同文本不规范风险的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铁路物流总包业务是一项高度市场化的物流服务,铁路物流企业作为承担铁路物流总包业务的市场主体,一定要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契约意识,坚决纠正过去那种合同只不过是一纸文书的错误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合同是市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依据,因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易目的,合理设立合同的条款,既不能以惯性思维忽视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完整性,也不能“店大欺客”,以所谓的格式合同限制对方权利、免除自己责任或者加重对方责任,所有的权利义务条款,最终都要兑现,否则将会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3.2 资金收付风险的防范

铁路物流总包业务模式下,资金收付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不仅关系到铁路物流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财务健康,还直接影响到物流服务的时效性和客户满意度,因此,要强化资金收付的风险管控。除了客户采用预付或者现付的结算方式外,在铁路物流企业垫付费用、客户按T+N月结算费用模式下,可以考虑在合同签订、履行等阶段,采取更为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在合同签订前期,铁路物流企业应对客户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查询客户的资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信息、涉诉信息等,判断客户的企业信誉和财务能力,认真做好客户的资信评审。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风险研判,在方案设计阶段,围绕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统筹研究,综合考虑客户资质、运量运价、运输成本、资金成本、对既有结算方式的冲击等因素,谨慎评估垫付运费的必要性,确定适宜的物流费用结算方式。二是在合同签订阶段,铁路物流企业争取让客户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以降低垫付费用的风险。同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客户逾期支付物流费用时,铁路物流企业依法可以对承运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三是在合同履行阶段,铁路物流企业应当保存好垫付物流费用的完整资料,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关联性,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解决奠定证据基础。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变化状况[8],一旦客户经营状况发生恶化,铁路物流企业可采取抗辩权或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措施,防止自己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3.3 运到逾期和配送延时风险的防范

尽管时效性是铁路物流总包业务的显著特征,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难免会产生运到逾期和配送延时情况。为了规避因延误而引发的风险,铁路物流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客户提出的物流总包需求,制定具体的物流解决方案,特别是在合同中明确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对于不能提供的服务,坚决不写入合同[9]。其中物流服务时限应根据运输条件和配送能力合理确定,留有必要的余地,避免运输、配送时间过于紧迫而产生延误的风险。二是要合理安排运力,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接取、送达货物。在承运货物时,要按规程办理提报需求、计划受理、货物进站、组织装车等各环节,规范组织装车;运输阶段,要优化组织,保证货物运输流畅,避免非自然因素等造成的运输阻碍情况;到站配送环节,要防止卸车积压导致车辆调卸,影响配送[10]。三是积极做好逾期运达、延时配送的善后处理工作。若发生了运到逾期和配送延时的情况,应当判断货物逾期的原因,明确责任划分,便于事后追责。同时还要积极与客户沟通,做好安抚工作,若确因超过运到期限,客户要求赔偿,应依法予以处理[11]

3.4 货物损失赔偿风险的防范

关于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若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货损,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进行赔偿。因此,为了防范货物损失的赔偿风险,铁路物流企业一方面要采取合理的措施,降低发生货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办理铁路保价、铁路保险、商业保险,转移、分散自身的赔偿风险。具体来说,一是通过降低货损率来降低货损赔偿,即严格按照货物运输各阶段的要求承运货物,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包装,将因承运人过错导致的货损率降到最低。二是在总包合同中明确货损的责任主体,这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根据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明确责任主体,若系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损,则铁路物流企业依据货损规定及时向客户办理赔偿;若系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则在安抚客户的同时,根据情况和证据等依法予以处置。三是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赔偿风险。在与客户沟通服务方案时,应当客观分析服务过程可能存在的毁损风险,建议客户积极购买保险,包括价格相对较低、保额也低的铁路保价、铁路保险,或者保额较高、费用也高的商业保险,以此转移货物损失带来的风险。

3.5 权义不平衡风险的防范

伴随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铁路物流企业正经历着由“铁老大”向“铁小二”的身份转变和“坐商”向“行商”服务方式转变[12],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无原则地接受客户的所有要求,而是要在遵循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此,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着力提升铁路物流企业及员工的合规风险意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全面加强依法决策,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业法融合,维护和实现好企业合法权益。二是要积极对接客户需要,当客户坚持要求使用自己的合同文本时,铁路物流企业应当针对其提出的需求,结合物流服务解决方案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合理合规的合同条款[13],避免铁路物流企业责任过重。三是对于为了迎合客户、拉拢客户而无条件加重铁路物流企业责任,以致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要根据违规经营的有关制度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推动企业形成依法合规经营的氛围和法治文化。

4 结束语

在铁路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中,总包服务涉及的具体内容及标准、服务的作业量、结算单价与合同总金额、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货损理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履行期限等关键性的信息均在合同文本里明确,总包合同是铁路物流企业与客户交易行为的重要载体,也是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有效凭证。针对铁路物流总包合同中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提出资金风险、运到逾期和配送延时风险、货物损失赔偿风险以及铁路物流企业责任过重风险的防范措施。铁路物流企业应当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流总包业务的性质特点,进一步规范总包合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以促进物流总包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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