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民法典》第419条之解释

刘镇鸣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 2024, Vol. 38 ›› Issue (3) : 15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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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民法典》第419条之解释

    刘镇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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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抵押权本质是担保物权,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本身具有从属性。《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是抵押权从属性之体现,不应当解释为一种独立期间。当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并不会直接消灭,而是产生抗辩权,抵押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主张抗辩。抵押人行使抗辩权后,抵押权因主债权效力降低而消灭。当抵押权消灭后,抵押物所有人和抵押人享有涂销权,可以主张涂销登记,但是其他抵押权人因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不享有涂销权。

关键词

抵押期间 / 主债权诉讼时效 / 涂销权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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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镇鸣. 论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民法典》第419条之解释[J].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24, 38(3): 15-21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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