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对其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社会公平感的中介作用

贺国荣 ,  朱玉情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3 ›› Issue (03) : 106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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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3 ›› Issue (03) : 106 -113. DOI: 10.13842/j.cnki.issn1671-816X.2024.03.009
乡村社会

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对其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社会公平感的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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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fluence of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on the subjective well-being of agricultural employees in family farms:the mediating role of perceived soci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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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非家庭成员的农业雇工成为该新型经营组织的重要劳动力。基于雅安市3区(县)12村109名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实地调研数据,探究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及其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平均水平整体偏高,但存在性别和年龄差异。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正向预测其主观幸福感。社会公平感在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和主观幸福感之间的中介作用显著。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普法、劳动行政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四方面建议,以保障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进而提升其主观幸福感。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s,non-family farm workers have become the important labor force. Based on the field survey data of 109 family farm agricultural employees in 12 villages in 3 districts or counties of Ya 'an City,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of family farm agricultural employees and its impact onemployees’ subjective well-being.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average level of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employees on family farms is relatively high, but there are gender and age differences.Importantly,there is a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the subjective well-being of agricultural employees on family farms. Furthermore,the sense of social justice plays a significant mediating role between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among agriculturalemployees in family farms. It puts forward four suggestions, namely, law making, law popularizing, labo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strengthening internal managemen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gricultural employees in family farms and improve their subjective well-being.

关键词

劳动权益保障 / 主观幸福感 / 社会公平感 / 家庭农场雇工

Key words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 Subjective well-being / Sense of social justice / Family farm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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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国荣,朱玉情. 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对其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社会公平感的中介作用[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3(03): 106-113 DOI:10.13842/j.cnki.issn1671-816X.2024.0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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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提出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背景下,我国农民所获得的公共服务和个体发展资源,依然与城镇居民存在落差。无论是出于社会公平理念的落地变现,抑或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都值得关注。2018年,国家战略布局层面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明确将“农民共同富裕、提升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作为“三农”工作的主旨目标。农业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经济引擎,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渐成为农村产业振兴的主导力量。据报告,截止2021年9月,全国家庭农场超过380万,平均经营规模8.85公顷(134.3亩)1。另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是6.6人,雇工1.9人2。显而易见,家庭农场所容纳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可观。加之,家庭农场的劳动力结构逐渐转向雇工为主、家庭劳动力为辅3,可以预见,家庭农场雇工数量将进一步增长。当前家庭农场的相关研究主题,多聚焦土地、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少有关注具备农民和雇员双重身份的农场雇工。因而,揭示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与主观幸福感的现状,探索二者之间的关系,颇有社会现实意义。

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分布于两个范畴——经济性因素和社会性因素4。主观幸福感的经济属性影响变量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收入水平。刘成奎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绝对收入正向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5。尤亮等4、薛畅6以农民为研究样本,结论类似。但也有学者认为,幸福感不一定随绝对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二者呈“倒U型”曲线关系7。社会性因素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社会支持、社会资本等。郑磊等已有研究表明,社会支持与农民主观幸福感正向相关89。正式社会支持及非正式社会支持,均能改善农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10。社会资本从社会网络、社会信任和社会规范三个方面影响农民主观幸福感11。此外,人际交往质量的提高12、邻里关系13等其他社会因素也会影响农民主观幸福感。文献梳理表明,以往研究多采用单一属性变量,探究其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真实社会情境中,影响主观幸福感的因素兼具了经济、社会双重属性。比如,以农民工样本的研究,证实了劳动权益受损对农民工主观幸福感的负向作用14,且不同的权益变量对农民工幸福感的影响不同15。然而,鲜有研究关注到农村非正规就业群体,特别是家庭农场农业雇工的主观幸福感。本文聚焦以上问题,以家庭农场农业雇工为研究样本,探究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对其主观幸福感的作用路径,以进一步加深了解主观幸福感影响机制。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一)劳动权益保障与主观幸福感

身处特定政治经济文化情境下,居民生活质量的主观感受,可以被视作政府公共管理实效的重要评估指标。美国学者Wilson提出的幸福感概念,即具有该评估功能。一般而言,有关主观幸福感内涵的理解差异不大。相反,学界对劳动权益保障的界定存在分歧。王大红(2010)指出,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作为特定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特定的资格、自由、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于汇(2022)则表示传统劳动或劳务二分法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平台新型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的需求,需从劳动权作为基本人权的视角下,从从业者基本体面收入、劳动安全卫生和合理的工作时间角度对劳动权益进行评价。

探索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机制是该领域的研究重心。其中,经济收入对主观幸福感存在积极影响1617,广受认可。少部分学者提出异议,例如弗恩海姆研究发现,金钱与幸福之间的关系仅存在轻微的正相关关系。社会支持8、社会资本18作为非经济属性因素,与经济收入变量一样,也对主观幸福感产生影响。方黎明以农村老年人为样本的研究发现,正式社会支持、非正式社会支持均能够改善农村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10。劳动权益保障,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两部分,即经济性的劳动报酬、福利等和非经济性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报酬是多数民众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在以农民工为样本的研究中,已被证实其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15。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多由本村或本乡的人员组成,生活根植于村落社会,具有一定的体力与技术,农闲时以打零工补充生计。受制于家庭功能需求和劳动力市场分化双重因素,这一群体基本丧失进城正规就业的机会,多嵌入本地灵活的非正规就业体系,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经济性、家庭性、治理性和社会性多重功能19,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与主观幸福感两变量间关系未得到重视。目前农村劳动力市场多以雇佣和熟人关系为纽带组织起来,家庭农场雇工也并非法定用人单位,加之农村雇工自身劳动法意识相对薄弱,大量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在就业的时候并不会和农场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极易受损20。另一方面,劳动权益受损增加了个体对于自身未来发展不确定的预期,从而对其主观幸福感造成显著的消极影响21。基于社会交换理论,当农场主更多的关注雇工劳动权益保障时,就会让雇工感知到更高的组织支持水平,有助于雇工社会情绪需求的满足22,进而提升其主观幸福感。因而提出以下假设:

H1:家庭农场雇工劳动权益保障正向影响其主观幸福感。

(二)社会公平感与主观幸福感

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感自古以来都是用于衡量民生满意的一项重要标尺。社会个体在其社会参与活动中,都会对其社会资源获得机会的合理性、实得结果的均等性进行评价,产生相应的心理感受与体验2324。社会公平感在评价指向对象方面,学界的理解各有侧重。如罗明忠等将社会公平感知定义为农村居民对日常生活中的机会、过程与分配公平的整体评价25。高文珺将社会公平感界定为人们对社会环境权力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主观感知26

现有研究已充分表明,社会公平感对幸福感影响显著,其作用不亚于收入和社会地位对幸福感的影响27。屈沙等研究发现社会公平感主要通过改善个体心理健康和经济利益两条路径对人们主观幸福感造成影响28。Jesper Rözer等从政府角色视角看待收入差距对人们社会公平意识与幸福感的影响29。值得关注的是,社会公平感对幸福感的影响机制与影响强度存在群体的异质性。胡小勇等基于社会阶层理论发现,个体受环境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社会阶层低的居民倾向将自身较少经济资源与较低社会地位的现状进行外部归因,从而产生更强的社会不公平感,其主观幸福感水平较低30。相反,田北海等基于相对剥夺感理论的实证研究发现,与城市社区、乡镇社区困难居民相比,农村社区困难居民由于对长期不高的社会经济地位有较强的适应性,其社会公平感与幸福感水平反而较高31

综上,现有研究对农村底层劳动者感知到的社会公平感与主观幸福感水平未形成一致的结论。家庭农场雇工受教育程度较低,劳动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低就业能力等导致其所享受的社会资源相对较少,该群体社会公平感与主观幸福感水平值得学界关注。农村家庭农场雇工与农场主之间多以“熟人关系”为纽带建立起临时劳动关系,具有薪资低、工作不稳定、无社保等特点。熟人间以日常生活相处而得的信任期望与允诺,一旦出现劳动报酬未按约支付、劳动过程中的意外人身伤害等劳动权益受损状况,反而会因为“人情面子”或未来社会交换的成本,无从通过规范性的制度途径获得救济,基于同质性偏好原理,社会不公平感会使家庭农场雇工与农场主之间地位的差异性恶化32,不利于以“熟人关系”建立的劳动关系和谐33,进而对家庭农场雇工主观幸福感造成影响。综上,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家庭农场雇工社会公平感正向影响其主观幸福感。

(三)社会公平感在劳动权益保障影响主观幸福感中的中介作用

社会公平感前因变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因素、社会因素、认知因素等多方面。以收入差距34为代表的个体优势资源禀赋,被视为影响个体社会公平感的核心变量35。个体认知层面相对剥夺感31和归因机制36等也会显著影响其社会公平感30。另外,有学者提出,权益失衡是导致社会公平感弱化的根本原因37。陈晨研究表明,公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与程度能够显著影响公民社会公平感水平38。同时,教育权益、就业权益、社会权益乃至政治参与权的平等也会直接影响到公民社会公平感39。总体而言,目前学界探讨特定群体其劳动权益对社会公平感影响的实证研究较为缺乏。

劳动权益保障水平会影响家庭农场农业雇工社会公平感进而作用其主观幸福感。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来讲,倾斜保护原则是贯穿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旨在扭转劳动力市场上“资强劳弱”的局面,天然具有促进社会公平的使命,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外力保障劳动者各项权益的公平获得,进而影响主观幸福感。基于社会比较理论,当家庭农场雇工将个人劳动权益保障现状与普遍劳动权益保障标准或其他职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水平相比较而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会产生强烈的攀比效应24和对比效应40,这种心理落差会造成家庭农场雇工社会不公平感的产生,进而影响其主观幸福感水平41。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H3:家庭农场雇工的社会公平感在劳动权益保障对家庭农场雇工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中具有中介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对雅安市家庭农场的实地调研。在进行正式调研之前,与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取得联系获得所在地家庭农场备案台帐,通过线上形式对部分家庭农场进行电话访问,提前了解各家庭农场的实际经营现状与用工情况。在此基础上,完成问卷的修订完善。正式调研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雅安市3区(县)12村100余家家庭农场进行线下问卷发放。对于年龄较大或者文化程度较低的被调查者,由调研人员用无暗示且中性的方式来口述题项,并根据被调查者的回答在问卷上完成填写。累计发放问卷125份,实际有效回收问卷为109份,有效回收率为87.2%。样本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二)变量选取

因变量为主观幸福感。采纳学界共识,所谓主观幸福感就是社会个体对其整体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感受。借鉴杨晶等学者做法41,设置题项“考虑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您觉得自己幸福吗”,从“非常不幸福”、“比较不幸福”、“一般”、“比较幸福”、“非常幸福”分出五个等级,分别赋值1、2、3、4、5,测量家庭农场农业雇工主观幸福感。

自变量为劳动权益保障。考虑到家庭农场农业雇工这一农村非正规就业群体,并非我国现行劳动法意义上“适格”的劳动者,因而其劳动权益保障的测量,没有依照劳动法立法规定而设置指标。基于兜底的底线保护视角,选择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时间这3个最基本的权利维度,作为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考察指标。每个维度均设置了两道题目,如“您在劳动中是否存在被扣工资的情况”等,答案为“是或否”,赋值1或0。

中介变量为社会公平感。社会公平感是社会个体基于自身在机会获取、结果分配的社会体验,而产生对整体社会的公正平等程度的心理评价。借鉴张晓琳等学者的做法42,采用“您觉得这个社会公平吗”测量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对当前社会公平状况的判断。答案包括“非常不公平”、“比较不公平”、“不确定”、“比较公平”、“非常公平”5个选项,分别赋值1、2、3、4、5。

控制变量。借鉴国内学者有关农村群体主观幸福感的研究,从家庭农场农业雇工个体和家庭43两方面,选取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居住方式作为影响家庭农场农业雇工主观幸福感的控制变量。

(三)统计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SPSS24.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在进行假设检验之前,先使用SPSS24.0对数据进行共同方法偏差检验、描述性统计分析、Pearson相关性分析、独立样本T检验和单因素ANOVA检验。随后,采用层级回归分析和逐步回归分析进行主效应和中介效应的假设检验。

四、结果

(一)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由于社会公平感、主观幸福感变量具有一定的个体主观性,被调查者采用自我报告的方式进行问卷填写,可能会存在同源偏差的影响。为检验由于社会期望、问卷语境等人为共变对研究结果是否产生严重的混淆,采用Harman单因素法进行共同方法偏差检验。将劳动权益保障、主观幸福感、社会公平感3个量表的所有题项放在一起做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未旋转的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提取出的特征根大于1的因子共有2个,最大的因子方差解释率为38.976%(小于40%),故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

(二)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表2所示,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平均水平为4.92(总分为6分),整体偏高,但标准差较大为1.263,说明不同雇工之间享受的劳动权益保障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家庭农场农业雇工的社会公平感和主观幸福感的平均水平为4.17和3.93(总分为5分),普遍偏高。说明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对于社会公平以及自身幸福的判断都比较积极。家庭农场农业雇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与社会公平感(r=0.576,P<0.05)、主观幸福感(r=0.679,P<0.05)均显著的正相关,社会公平感与主观幸福感(r=0.640,P<0.05)显著正相关。

为检验各项控制变量在劳动权益保障三个维度上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对性别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对年龄、受教育程度、居住方式进行单因素ANOVA检验。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与居住方式在劳动权益保障三个维度上均不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别、年龄在劳动权益保障的某些维度上存在显著性差异。如表3所示,男性与女性雇工在劳动时间上对应的P值为0.034(P<0.05),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男性雇工劳动时间保障程度高于女性。如表4所示,30岁以下与41~50岁的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在劳动报酬上对应的P值为0.042(P<0.05),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30岁以下雇工劳动报酬保障,显著低于41~50岁雇工。

(三)假设检验

1. 劳动权益保障对主观幸福感的主效应的检验

本研究采用层级回归法,验证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具体步骤如下:(1)以主观幸福感为自变量建立回归方程;(2)将控制变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居住方式放入回归方程;(3)将自变量劳动权益保障放入回归方程。如表5结果显示(方程1:β=0.671,P<0.05),在排除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居住方式的混杂干扰之后,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对其主观幸福感的正向预测作用具有统计学意义。具体而言,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了其主观幸福感水平,其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使家庭农场农业雇工主观幸福感水平增加0.671%。故假设1成立。

2. 社会公平感的中介效应检验

控制人口学变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居住方式)的影响,采用逐步回归检验法,验证社会公平感在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中介效应,具体步骤如下:(1)检验劳动权益保障对主观幸福感的主效应,由上文可知,劳动权益保障在对主观幸福感的主效应具有统计学意义(方程1:β=0.671,P<0.05)。(2)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居住方式作为控制变量,以劳动权益保障为自变量,社会公平感为因变量建立回归方程。如表5所示,排除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居住方式的混杂干扰之后,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对其社会公平感的正向预测作用具有统计学意义(方程2:β=0.562,P<0.05)。(3)控制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居住方式,以主观幸福感为因变量,将自变量劳动权益保障与中介变量社会公平感同时放进回归方程。如表3所示,排除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居住方式的混杂干扰之后,家庭农场农业雇工社会公平感对其主观幸福感的正向预测作用具有统计学意义。(方程3:β=0.361,P<0.05),假设2得到支持。此时,劳动权益保障对主观幸福感的正向预测作用有所下降(方程3:β=0.468,P<0.05)。因此,社会公平感在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和主观幸福感间的中介效应显著,且为部分中介效应,假设3成立。

五、结论与政策意义

(一)研究结论

高水平劳动权益保障程度有利于提升家庭农场农业雇工主观幸福感,该结论与既往基于农民工权益与幸福研究结论保持一致10。社会公平感在劳动权益保障对家庭农场农业雇工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中起到部分中介的作用。既往有关农民社会公平感与主观幸福感的研究结论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研究21基于社会阶层理论发现,农村居民主观社会公平感与主观幸福感水平较低,也有研究22基于相对剥夺感理论得出农民社会公平感与幸福感水平较高。本研究发现,家庭农场农业雇工社会公平感与主观幸福感水平普遍偏高,该群体对于社会公平感以及主观幸福感的感知都较为积极。有理由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是提升其社会公平感和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前提。

(二)政策建议

第一,立法层面。家庭农场被推出至今,围绕其法律定位一直备有争议。现阶段,我国劳动法通过列举立法的模式,明确限定了用人单位的范畴,没有涵盖家庭农场这一新型经营组织。这意味着,当家庭农场主与雇工之间发展劳动纠纷时,不能适用现行劳动法。因而,可以考虑将家庭农场纳入劳动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统一其法律定位,作为劳动法意义层面的用人单位。如此,要求家庭农场雇主遵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履行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法律义务,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普法层面。调研发现,雅安市家庭农场农业雇工普遍学历不高,多为高中以下,法律意识不够健全,大多不知晓自身所享有的具体劳动权益有哪些,以及劳动权益救济渠道。所享权利的不自知往往会导致“利益受损的沉默失语”。因此,地方人力资源行政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及司法机构、工会等,应该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劳动法律常识教育,确保雇工具备基本的劳动法律素养,减少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在面对劳动保障缺失时的无助感和无力感。

第三,劳动行政监督。不可否认,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劳动法近乎为“软法”,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不佳。虽然,家庭农场主和雇工不是现行劳动法意义的适格主体,但从保障该群体最基础劳动权益角度出发,应该加大劳动行政执法,督促家庭农场雇主履行最基本的劳动法律义务。加强劳动行政部门与农业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内部管理。雅安市多数家庭农场存在职能混乱、人财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常管理中,任务分工随意化、付出与回报不匹配等时有发生。这导致一些雇工感受到公平感缺失,产生一定的不满情绪。从这个角度来讲,家庭农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雇工数量等内部状况,走出家庭作坊般管理模式,梳理业务流程,搭建规范明确的规章制度,促进内部管理的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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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

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BJY161)

202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西部项目“韧性视域下乡村人才振兴机理及路径研究(22XJC630008)

2022年四川农业大学学科建设双支计划重点项目“新时代高校劳动教育视角下大学生劳动法治素养现状及培养机制的研究”(2022SY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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