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
[1]农村基层自治与治理有效已经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基层自组织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主体,理应在村庄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当前,随着项目下乡与行政下乡的任务量增加,基层自治组织呈现出疲于应对的状态。村庄治理的联动作用弱化,治理事务外溢和行政事务增加造成村庄内部出现治理盲点。同时,由于部分村庄公共性的降低,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增加了乡村治理有效的难度。在这种背景下,各类自组织成长迅速,逐步填补了乡村治理的空缺。尤其是大量治理性自组织的产生,在村级自治组织与村民之间架起桥梁,不仅疏通了村级治理的渠道,同时也构筑了合作治理平台。其运作模式与社会基础值得进一步研究。
目前有关乡村自组织的研究中有一部分将村级自组织作为乡村发展的一种路径。石惠文将自组织看作一种对接上级资源的方式,指出自组织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村级资源的供需平衡
[2]。徐琴认为农民自组织以其主体承载、资源对接、能力培育等优势可以成为促进农民主体性建设、激活乡村社会内生动力的重要方式。还有一些学者指出农村的治理自组织承担着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功能,是实现农民自主性的重要发展途径
[3]。李宁在研究农村自组织时强调对于基层的公共事务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民众的自组织管理
[4]。除了将自组织视为乡村振兴的一种方式外,还有一部分学者的研究视角集中在自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当中。一些学者关注到了农村自组织发展的重要性及其治理功能,认为农民自组织作为农村具有活力的新兴组织形式,是农民政治参与社会参与的有效形式
[5]。例如陈寒非提出乡村自组织的“嵌入式法治”是当前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模式,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治理有效”目标的关键
[6]。有学者梳理出了村庄自组织的公共参与逻辑为组织及其成员经济利益最大化、村庄治理权力和治理地位的获取、组织公共精神培育及村庄公共价值实现三种目的
[7]。韩庆龄则指出村庄自组织形成网络化的协同共治体系,在村庄内部生成了弹性治理空间,建构出协商共识的各种机制,实现了有效社会动员基础上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
[8]。学界还对农民自组织的发展困境与出路进行了深刻的探讨。汪杰贵指出自组织要取得发展就需要突破乡村资本的转型约束
[9]。张照新认为农民自组织面临基层组织与社会组织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农村行政职能扩张导致自组织发育空间缩小
[10]。吴晓林指出明确农村自组织与基层政府的权力边界,促使基层政府的权力退出才是农民自组织制度创新的关键
[11]。
既有研究多从宏观层面对农民自组织的发展状况和功能进行阐释,缺乏直接而经验的微观考察。从经验上研究农村自组织社会基础的必要性在于,农村的熟人社会背景与传统农业关联自然生成的自组织必定有其独特性,只有深入农村基层探寻自组织生成的乡土特征,才能避免因惯性思维导致的研究方法与实际内容产生张力与困境。此外,学界对于自组织的研究主要从政府引导方面讨论,而缺少对自组织与村两委和村民的具体互动的相关研究。自组织与村级治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讨。鉴于此,本研究借助协同治理理论,从村庄治理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河南省W村农民自组织的形成与实践展开实地调研,阐释乡村情境中农民自组织的乡土内涵与社会基础。在自组织的运行过程中分析其与村庄治理有效是如何高度关联的,描绘农民自组织的具体治理案例来分析其与村两委的共治关系。希望在治理性自组织参与村庄治理的路径中寻找其社会基础,归纳农民自组织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逻辑与一般经验,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基层社会的善治发展。
二、理论基础与案例选择
(一)理论基础
协同治理理论20世纪90年代发源于公共管理领域,其基本概念为多治理主体基于共同目标,通过协商等沟通手段,采取联合行动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持续性过程或结果
[12]。学界关于协同治理的讨论主要围绕治理的主体、制度、过程和方式展开。协同治理的主体包含政府部门、党委、企业、社会组织、群众等群体。近年来,随着学界对基层自治的关注增加,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治理活动展开研究。协同治理的制度包括各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通过各种制度促使各参与主体发挥其应有作用,并保障治理行为的完成。协同治理的过程维度注重多元主体在相互协调配合下,推动总系统有序运作,进而实现治理效果的价值增量
[13]。协同治理在治理方式层面注重各治理主体通过面对面或网络沟通的方式进行协商,推动共同认识达成与制度确立。多元主体确定共识后通过信息交流、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等机制共同参与治理最终实现目标。目前学界对于协同治理在农村地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将农村社会组织、村民、村干部等多元治理主体动员起来进行共同治理的大方向上,但以具体自组织为实际考察对象的并不多。由此,本研究在协同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将治理性自组织作为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一类,重点关注自组织成立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进行互动参与村庄治理的过程,进而探讨其发挥治理效能的社会基础。综上,本研究依据协同治理理论,将社会基础具体化为组织基础、内容基础与制度基础,分别对应协同治理中的主体、过程与制度。
(二)案例选择
本研究主要基于河南省Z县W村的实证调研。Z县地处河南省南部,地势平坦。当地花生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高度完善的产业链,农业种植也多以花生和小麦为主。W村是Z县国家农业现代产业园的核心区域,共有耕地670多公顷,人均耕地0.2公顷左右。2013年时,国家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开始在W村施行。经过几次改造后,W村的土地平整工作基本完成。改造后的W村土地连片面积较大,土地价值较高,每公顷租金可达15 000元左右。其中大部分土地被下乡资本或者大户承包,Z县龙头企业在本村承包267公顷土地进行花生种植,村内大户成立的合作社也承包了67公顷土地。W村共有22个村民小组,户籍人口3800人。由于本地花生产业完善,有一大半的村民还留在村中生活工作,数量较多的人口和较大的土地面积成为村庄治理事务一直偏多的重要原因。
2013年W村进行土地提升项目时,村中因土地而产生的矛盾纠纷突然增多。村委干部面临无法及时处理大量矛盾纠纷的情况。为了实现对村内纠纷的有效调解,村书记在村委会上提议设立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来协助村委开展工作。随后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中村民代表选举出了七位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并且进行了公示。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至今已有十年,调解村民纠纷多达百余起,七位最初的委员也已经更换五位。调委会组织也从最初简单的纠纷调解组织发展到集环境检查与优秀小组长评选为一体的治理性自组织。其治理事务范围的变化也代表着调委会参与村庄治理程度的由浅及深,在村级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逐渐增大。W村的纠纷调解委员会是根据村庄治理需求和村民意愿成立的内生型农民自组织,它嵌入在行政村治理结构中实现了对村民、小组长以及村两委的衔接,同时也实现了对村两委治理工作的补充与发展。其运行经验对农村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案例,其发展的社会基础和运行模式值得剖析。
三、治理性自组织参与村庄治理的经验呈现
在深入探讨W村自组织运行之前,首先要理解治理性自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含义。随着村级治理行政化程度的提升,村两委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从村庄“代理人”的身份更加偏向于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村两委的日常工作很大程度上遵循对上级政府负责的政治逻辑,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不同于村两委组织,治理性自组织是从村庄内部产生,扎根于乡村社会的非正式组织。它是嵌入在村庄治理体系之中,立足于村庄治理需求从乡土底层成长起来的自治体系。组织社会学认为,社会组织是相互联系的多个主体有机结合而成的组织形式。主体间进行互动产生联系的过程决定了组织结构方式,社会组织的形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内部力量使组织本身实现有序化,即自组织,另一种则是通过外部力量干预走向有序化,即他组织。“自组织是一群人基于自愿的原则主动地结合在一起,它有以下的特性:一群人基于关系与信任而自愿地结合在一起;结合的群体产生集体行动的需要;为了管理集体行动而自定规则、自我管理。”
[14]目前学界关于自组织的分类包括娱乐性自组织、互助性自组织、服务性自组织、公益性自组织等等。在此分类的基础上,笔者将自组织进一步细化,提出治理性自组织的概念。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自组织,治理性自组织的设立目标就是对村庄进行治理,提升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治理性自组织是以村庄有效治理为目标、参与村庄治理环节、有明确治理事务、承担治理责任的村民自组织。
(一)结构嵌入: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
W村的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于2013年,当时村中纠纷在短时间内增多,原有的村委班子不足以解决村庄内部的纠纷。在村委书记的提议下,村委共同决定成立纠纷调解委员会协助村委一起调解村中矛盾。为了选举调委会的成员,村委班子在前期也做了一定的工作,制定了调委会成员的相关标准。纠纷调解委员会第一任会长说当时调委会委员的评选标准是在村中德高望重,敢说敢讲不怕得罪人,并且最好是党员。在村两委将成立调解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公布后,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委员选举。村书记在会上宣读了调委会的作用以及选人的相关标准,并且规定调委会成员不能和村委成员重合。在村民的提名选举下,有7位成员成为调委会的第一任委员。委员们共同推举前任村书记为调解委员会会长。
这7位委员平均年龄在50岁左右,并都曾担任过村干部或者小队长等职务。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就开始接手有关纠纷调解的相关工作。具体名单如
表1所示。
W村的纠纷调解委员会与W村的治理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调委会不仅与村两委班子实现了良性互动,还充分调动起各个小组长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了村级治理结构的上下联通。第一,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在村两委的组织选举下产生的。W村村书记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提出了关于选举委员标准的建议,还在选举大会上发言充分肯定了各位委员。在调委会开始运转后,村两委也对调委会表现了充分的信任。W村进一步建立了调委会与村委的共同协调机制,当村中有矛盾上升到村两委一级时,村里的包片干部和调委会的委员会一同前往进行协调。协调完成后,调委会成员还会与村两委进行沟通交流,反馈矛盾的具体信息。并且矛盾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的地方往往也是在村委会。村两委虽然没有全程直接参与村庄纠纷的调解,但是对村内的矛盾情况以及调解过程大致掌握。当调委会和村两委都无法解决问题,或者矛盾纠纷牵扯到更高层面时,村两委则会视情况上报乡镇。第二,调委会充分动员各小组长,以小组为单位展开治理活动。W村由于小组之间较为分散,小组内部村民交往较多,所以村民对于小组的认可度较高。同时,外来企业与大户承包本村大片土地时需要本地人担任田地管理员,这一任务就落在小组长身上。小组长不仅要负责平时对田地的看护,还要在农忙时组织本组村民进行打药、除草等农业劳动。所以对于W村的村民来说,小组不仅是共同生活单位也是共同劳动单位。本村的小组长也基本都是长期在村、在村中有一定收入的村庄精英。在本村的小组治理较为充分的情况下,纠纷矛盾发生时小组长会第一时间前往调解。当小组长的力量不足以调解时,才会通知调解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因而本村内一些小的纠纷其实在小组长一层就已经化解。同时,村两委还将每年评选优秀小组长的任务也交由调委会接管。调委会在每年年底时会将各个小组按照纠纷调解、环境卫生、小组建设等方面进行评分汇总,在22个小组长中选出前三名报给村两委。村两委在每年末的村民大会上对优秀小组长进行表彰。虽然优秀小组长的奖品并不丰厚,但是小组长们普遍对这个表彰较为重视。一位小组长在访谈时表示组长们对优秀小组长的评选比较在意,因为可以戴红花上台领奖。尽管奖品并不丰厚,但是能给自己赚足面子。在这种激励之下,小组长对于村庄内的纠纷调解工作更加上心,也投入了更多精力。
总的来看,W村村两委的支持与小组治理有效的基础为纠纷调解委员嵌入在本村的治理结构之中提供了可能。调委会以纠纷调解为抓手,将行政村层面的自治工作进行下沉,把村庄事务与治理结构密切关联起来,同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与群众密切接触,打通了村级治理和小组治理之间的贯通性。调委会在实现村民自我治理的同时也实现了从组到村治理结构的通畅。
(二)过程理性: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运行
当治理主体试图用某种结构性的制度安排实现其治理意图时,必须通过考察具体执行过程来判断其治理意图是否得到了有效贯彻。具体到本研究,对W村自组织进行研究时离不开对其运行过程的深入研究与探讨。W村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愈发与村庄治理结合紧密,与村两委形成了深度的辅助互动关系。同时,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也代表着调委会作为自组织自我探索、自我完善、不断适应村庄治理事务的过程。
第一,调委会的治理范围不断扩充。在2013年调委会刚建立时,其治理事务只有纠纷调解一项。在调委会工作的过程中,村两委发现调委会与小组长工作接触较为密切。同时调委会的成员都是具有一定话语权的村庄精英,小组长也对调委会的委员都比较尊重,所以村两委在2016年与当时的会长商议后将本来由村两委负责的优秀小组长评选工作交给调委会来完成。一位委员表示队长们还是比较看重优秀小组长这个名号。在调委会负责这个评选以后,小组长对委员们的态度都更好了。优秀小组长的评选工作使得W村调委会与小组长联系更加密切的同时也更加熟悉小组长的各项工作内容。
由于W村是当地的明星村,乡镇也将W村作为重点村来进行打造。在不断投入资金打造W村各项基础设施的同时对其卫生环境的要求也逐步提高。2019年W村村两委在日常工作中感到随着治理事务的不断增多以及上级考核次数的提升,村两委已经无法分出村干部定期对各小组的卫生进行例行检查。在与村民代表开会商量如何解决问题时,调委会会长站出来说调委会可以承担这部分责任,于是环境检查的担子也落在了调委会肩上。调委会不断增加的治理责任与事务代表其对参与村庄治理程度的逐步提升,同时也是其不断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重要体现。目前调委会主要负责的任务包括纠纷调解、环境检查与小组长评选三大板块。通过参与治理的程度提升,W村的自组织与村委会形成了互助相辅的关系,丰富了村庄内部的合作治理体系。
第二,调委会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规则与制度。在纠纷调解方面,曾经的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不太注重证据留存,只注重调解效果。直到一次调解委员进行调解后,出现了村民面对自己曾经的承诺不认账的情况。调委会前会长向我们讲述了当时的情况。“一位村民放羊,羊群踩踏了另一位村民的麦田。羊群经过导致一片几十米长、七八米宽范围的麦田受损。我去调解时麦田主人当时拍了照片,养羊的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答应秋收后赔偿他两袋麦子。虽然当时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是也没留字据。等麦子成熟时,养羊人却后悔了。他坚持认为麦田主人在诬陷他,并拒绝赔偿。即使派出所民警过来,但由于拿不出实质性证据,最后这件事只得不了了之。我从这件事中吸取了经验教训,在每次调解完成后,双方都必须签协议、拍照片。”(访谈材料:调委会前会长,2023325)从那之后,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时不仅注重双方矛盾的化解,也非常重视留痕的相关工作。调解人会详细记录每一次纠纷调解的详细流程,并且形成一本工作笔记。其中的一个案例体现了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完整流程:2023年2月,村内两家邻居关于改厕发生矛盾,一户村民挖水渠挖到了隔壁家的宅子里,邻居发现问题后两家起了冲突。首次调解两边各不相让,还发生冲突报了警。一个礼拜后调委会再次上门调解,在同组委员的劝说下两家最终同意将水渠改道并重新划分两家地界,并签下协议以后不再因为此事产生矛盾。在记录后面还附有矛盾双方的和解协议:有关两家宅基地边界一事,双方达成一致,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协议书内还有双方的签名以及手印。同时还有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同时写明协议一式三份,两家各一份,村里留一份存档。(访谈材料:调委会会长,2023324)调解委员会中甚至有委员专职负责协议的起草,他已经可以熟练地针对不同类型纠纷撰写不同类型协议。纠纷调解委员会也针对检查卫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会长带头,几位委员共同制定了W村卫生检查规则,调委会每两周就要组织成员下到小组之中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调解委员会还专门设计了卫生检查记录表,上面详细记录着检查卫生的日期以及具体各项指标,其中包括道路整洁、杂草清理、柴草堆放、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焚烧秸秆六项指标。卫生检查实行百分制,委员们每次卫生检查都会根据村庄内卫生情况进行打分。
从调委会的发展过程来看,农村自组织的长久持续发展不仅需要结构上与村庄匹配,还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W村调解委员会的各种规章制度都是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摸索,通过与本村实际结合而确立的。这些运行规则是处在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之中。一般而言,自组织的运转具有资源依附性,需要政府提供的组织资源进行积累与生产,来实现自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但是W村调委会对基层政府与乡村政府的依赖性并不是很强,而主要通过发动村庄内部的精英群体的“公心”来实现。调解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村庄建设较为关切的人,他们出于对村庄治理事务的自觉关切才参与到纠纷调解委员会中来。当我们问起现任会长为何他要如此尽职尽责地参与到调委会的各项事务中来时,他说:“我进调委会不图钱,不图利,而纯粹是想发挥党员带头作用,化解一桩矛盾,就是给村里减少一点麻烦。”(访谈材料:调委会会长,2023324)村庄内部的积极精英群体对村庄事务的热心与热情成为W村自组织成功运行的关键所在。
四、自组织参与治理的社会基础
W村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对本村的村级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W村自组织的进一步总结,我们得以深入探讨治理型自组织参与村庄治理的社会基础。
(一)组织条件:村庄精英的参与和动员
组织条件是指治理性自组织能够产生的组织因素与组织特征。村庄精英作为农村基层自治中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基层协同治理需要动员的重点群体。同时,村庄精英作为治理性自组织的核心力量与重要纽带应得到充分的重视。治理性自组织建立和运行的根本条件在于村庄精英成为治理资源参与到村庄治理当中并进行群众动员。村庄内部生成的农民自组织实质上是村庄的一种内生性结构。各类村庄精英在参与治理性自组织的过程中,不仅推进了自组织运行机制的建设,还积极动员与组织村民进行自治,为自组织参与村庄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从治理性自组织的产生来看,村庄精英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村庄内部有些组织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但真正要在村庄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自组织仍然需要以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等地方精英作为主体进行动员与推广。自组织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地方精英根据农村社会的现实问题与关系网络创造的一种村民自治形式。纵观各地村庄自组织的发展,无论是四川地区的“公共服务基金管理会”,还是云南地区的“房族组织”,又或是湖北地区的“村落理事会”,都离不开村庄精英在其中发挥引领与协调作用。地方精英作为长期在村庄内部生活并且有一定号召力的群体,充分了解村庄的治理需求以及治理规范,所以能按照村民的生产生活习惯设计与制定相应的组织规范。这类规范有效保障了自组织的建立贴合本村的现实条件。相对于普通村民,作为组织核心的村庄精英在自组织的建设前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从治理性自组织的维系与发展来看,村庄精英具有更强的组织力来保障自组织的运行。农村社会内部不仅包括亲缘、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还涉及人情、面子、社会关系等,是一个关系错综复杂的社会有机体
[15]。治理性自组织运行过程中需要灵活运用农村社会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生活常识、日常伦理以及地方文化等因素来开展治理活动,而村庄精英相对普通群众在运用关系等方面更有优势。以W村纠纷调解委员会为例,委员们作为村中有一定话语权的群体,相对普通村民在治理活动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矛盾双方也更愿意听从调委会委员的调解。同时,村庄精英相对于普通群众拥有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自组织当中,包括各种经济与人情的往来等等。治理性自组织的运转离不开各种资源的投入,只有在自组织运行过程中实现资源的再生产才能保证组织长效运转。并且,从自组织的发展来看,村庄精英相对普通村民更具有创新性。自组织在村庄中的运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不断更新运作模式与规则的过程离不开村庄精英的推动。村庄精英也是连接基层群众与村委和基层政府之间的有效桥梁。他们及时接受来自地方政府或村委的政策制度与行政指令,通过自身的有效吸收和消化并体现在自组织的运行过程中,从而推动自组织的不断革新。村庄精英拥有更加广泛的社会视野和更加丰富的社会资源,能够有效推动各种新鲜事物融入到自组织的运转过程中。以W村纠纷调委会为例,卫生检查标准是会长结合地方卫生检查的相关规定设计的。此外,村庄精英对自组织运作机制也会因为自身经验而产生自己的观点与想法。村庄精英在面对村庄变化的同时,能够主动把自身生活经历与工作实际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最符合村庄需求与自组织发展实际的方式对自组织进行改造以实现自组织的自我更新,提升治理型自组织参与村庄治理的水平。
三是从村庄精英作为治理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方式来看。一方面,实现治理有效需要村庄精英的参与。在村落主体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乡村精英和能人如何有效参与到村级治理中来,对于实现村级治理有效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各村村落组织资源中,存在一定数量年龄偏大的老党员,老干部。这些闲置的村庄精英在村庄日常的社会交往中颇具影响力,所以要实现村庄自治就要利用好这一部分治理资源。另一方面,自组织是村庄精英参与治理的有效载体。一些村庄精英虽然有一定能力,也有为村民做贡献、实现自身价值的迫切愿望,但是缺乏充分发挥作用的平台。他们虽然有心参与村庄治理,但是能影响的范围有限,在全村进行治理活动时“名不正,言不顺”,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成立自组织则可以实现对一部分村庄精英赋权,进而为这部分精英的身份“正名”。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调委会委员的过程,也是村两委和村民共同授予委员权力的过程,即“权力同意”的过程。通过成立自组织给村庄精英赋权后,村庄精英就能名正言顺地作为组织者与带头人参与和安排村庄公共事务,也具备了治理的合法性身份。由此村庄治理结构通过自组织的方式,实现了对精英群体的整合,既激活了精英群体的带头作用,又把正式治理结构外的群体吸纳到治理主体中。但自组织的建立与运行相对独立于村两委,并不直接听从村两委的安排。通过群众内部产生自组织赋权的形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自组织行政化的趋向,同时也考虑到了村庄精英治理能力的限度。其独立自主性是其与正式治理组织区分的重要因素。而当村庄精英被组织起来后,也能在其擅长的领域发挥作用,实现精英在治理方面的优势互补。
(二)内容条件:治理事务与治理结构
从治理型自组织所依赖的社会基础来分析,村庄治理事务是推进治理性自组织产生的本底,而村级治理结构则是治理性自组织发展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治理事务与治理结构也是治理性自组织诞生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外部条件。协同治理理论中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方式需要以具体的治理事物和治理结构而实现。
第一,治理型自组织的产生需要以具体事务为前提条件。治理事务是村庄治理需求的直接体现,只有村庄内部产生了需要自组织介入的相关治理事务后,治理性自组织才能产生并发挥作用。总体而言,治理性自组织在村庄内部的治理事务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村两委由于行政化或治理事务的增多导致村庄治理缺位而外溢的治理事务,尤其是涉及到与村民沟通交流的群众工作等。例如W村的纠纷调解和环境卫生检查工作,本应是村两委的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最终也交给调委会来完成。这类事务虽然在名义上是村两委的本职工作,但不同于文牍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和群众进行交流与沟通。对于村庄人数较多,村干部数量较少的村两委可能会造成困扰。所以自组织实际上作为一种组织增量来帮助村两委完成工作,成为村两委的治理资源。其二是村两委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需要治理性自组织作为额外力量介入的治理事务。一方面,一些事务涉及到历史性、复杂性的人情往来,村干部不宜直接介入。另一方面,自组织内部成员相较于村干部可能更加了解情况,与部分村民的关系更加亲近,更好开展工作。例如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组织,如“红白理事会”等,这类治理事务由村民内部产生的自组织展开工作会更加顺利。自组织通过选举或其他形式建构起组织的合法性并且获得一定的实践认同,相较于村两委更加贴合群众。这类事务往往通过自组织的自发带动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二,治理性自组织需要嵌入在村庄治理结构之中。村庄治理结构是治理性自组织产生的土壤,决定了自组织的形态。正是因为村庄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同导致不同自组织在作用发挥、组织设置等方面大相径庭。治理结构紧密的村庄可以实现从村两委到村民的直接治理,村干部对村中各户的情况都较为掌握。而有些村庄因为人数较多、地域较广等客观原因治理结构松散。在这种条件下就需要自组织作为连接村庄和村民的中间力量进行工作。治理性自组织的出现在村庄社会内部形成了从村两委到自组织再到村民的三层结构。通过这种治理结构可以缓解资源下乡和治理行政化所带来的密集任务与基层动员能力不足的问题,推动村庄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更新。
(三)制度条件:村规民约的落实与创新
协同治理理论指出,协同制度是确保协同治理顺利开展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协议。治理性自组织作为村庄协同治理的重要主体,其指定的治理制度需要遵循开放包容性并且以相互合作为重点。治理性自组织的治理规则来源是乡村内部原有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规范化和具体化关系着治理性自组织的成长及其治理机制的形成。治理性自组织为了保障自身稳定的、可持续的合作治理,通过充分发挥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治理规则,在约束成员行为的同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自组织制定的规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普通村民的约束与规制,二是对自组织成员及自组织运行过程的相关规定。对村民的规定是促使治理性自组织治理有效的“外部武器”,实现治理过程中的“有规可依”。而对自身的规定是保障治理性自组织运行的“内部工具”,通过制度约束和规范成员的治理行为,强化组织的公信力和行动力。正是这种内部规定作为自组织长期运行的校准器,以确保自组织没有偏离原有轨道。例如W村调委会的卫生检查规定不仅为委员检查卫生提供了固定流程和具体标准,也让各小组长与卫生员对本组卫生情况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自组织对于乡村秩序的确立并不是全新创造的过程,而是在结合村庄内部原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明确,优化与细化的过程。所以一定程度上说治理性自组织是村庄秩序的维护者与创新者。无论是纠纷调解委员会还是其他自组织,都对村庄原有的村规民约进行延续并发展。这类规则与国家法律不同,规定的事项非常具体且细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施效果也较好。不同于村两委“代理人”与“当家人”的双重角色,治理性自组织完全由村庄内部产生,只对群众负责。正因如此,自组织可以充分对规则进行筛选鉴别,再落到实处。协同治理理论中,治理制度包括各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自组织在运行中将法律规定等正式规则与村庄内部的非正式规则进行整合修正,使各类规则贴合村民生活日常。同时,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还肩负着将基层政府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的政治责任。生硬的规定文本,通过自组织内部成员的翻译,转化为具体可行的生活规定再进行落实。
(四)条件整合:治理性自组织运行的社会基础
上文指出治理性自组织的社会基础包含组织条件、内容条件和制度条件三个方面。在实践过程中,这三种条件并不是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相互结合共同推动了治理性自组织的产生与运行。首先,组织条件是治理性自组织能够产生的主体基础,也是自组织产生的前提。协同治理理论中,“多元主体”作为协同治理的基本前提是首先需要考虑的组成因素。治理性自组织内部的成员作为村两委和普通村民之间的第三类治理主体,是补充村两委正式治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效治理力量。村庄能人作为村庄内部的积极力量主动承担起治理责任的过程也是村民自我治理主体性的重要体现。没有村庄精英的带头,治理性自组织就会面临“发起难,行动难,发展难”的困境。在村庄精英的积极参与下,普通村民在村的主体意识更加突出,自我管理意识也会更强。
其次,内容条件是治理性自组织能够顺利参与村庄治理的过程基础,也是自组织运行的意义所在。协同治理过程是协同治理的实现方式,也是协同治理实现功能的必经途径。治理性自组织的产生基于一定的治理事务,才能使其治理效能得到发挥。没有治理事务和需求而产生的自组织只是一副空壳,没有存在价值,最终走向消解。同样,治理性自组织也要适配当地治理结构,否则就会出现组织架空、治理活动难以开展等一系列问题。内容条件是自组织贴合村民生产生活的基础,也是使组织落地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
再次,制度条件是治理性自组织长期运行的制度基础,也是自组织运行的保障。制度能够为自组织成员提供激励与约束,也能提升自组织对村民进行治理的正当性。制度条件可以规范自组织进行治理活动,使组织成员间分工更加清晰,也能使治理过程更加紧密。另一方面,治理性自组织在进行治理活动时可以依照制度以“法”服人,突破以理服人、以情服人的局限。制度条件让村民对自组织的治理依据有所了解,也让村民进行自身对照,加强村民的自我治理意识。
治理性自组织出现并产生效能,组织条件、内容条件与制度条件缺一不可。组织条件在建立组织时就要进行考虑,是最先需要确认的社会基础。而内容条件作为自组织在设立之初就要确定的因素与当地情况紧密结合。制度条件则需要在自组织确立后根据治理情况进行不断修正,才能进一步推进自组织顺利开展活动。在治理性自组织满足三种社会基础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其贴近村民的生产生活,长期有效运行的治理目标。
五、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试图从治理型自组织产生和运行角度,运用协同治理理论,通过组织条件、内容条件与制度条件三个方面对“村庄内部的治理性自组织是怎么来的,需要怎样的社会基础”这一问题进行回答。对于治理性自组织来说,需要以村庄精英为核心,以治理需求为导向,以治理事务为动力,以治理结构为基础,以规章制度为保障才能真正实现村级治理有效。W村纠纷调解委员会因村两委治理事务的外溢而产生,实现了对村庄闲置精英的吸纳,并且在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最终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本村向治理有效进一步发展。农民自组织形成了对村委会自治管理的进一步补充,成为村庄治理力量的重要部分。同时自组织也成为村庄治理结构中介于小组与村两委之间的中间环节,具有一定的秩序缓冲功能。治理性自组织的发展迎合了村级治理行政化趋势下基层治理主体再组织与村级组织再生产的双重需求,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基层自治现代化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从理论内涵上说,此类自组织具有较强的协同性、内生性、结构性,是基于农民群众长期参与村庄治理实践经验的总结。
值得注意的是,在调研中也发现W村自组织存在发展人员不足、发展动力不强的现实问题。现任调委会委员一旦因为各种问题想要退出,调委会将面临无人可用的尴尬境地。一方面,在村长期生活德高望重的老人数量减少,不少老人都被接到城里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调委会本身没有工资,调委会委员在日常治理工作中都是无偿地付出。而纠纷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调委会成员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其中,因而无法保证每位委员都能按照制度设计认真完成工作。所以要实现治理型自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以村庄内生资源为主的支撑体系,采取精神激励、物质激励等方式对自组织成员进行工作的正向反馈。同时也要激励其他村庄精英带头加入自组织,发展后备资源,实现自组织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