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评述与研究进路
传统乡村被认为是一个共同体社会,村庄社会内部基于地缘、血缘、文化与共同利益等建立联系,每个个体“生于斯、长于斯”,彼此之间相互熟悉,享有同样的地方性共识,构成一个熟人社会
[1]。在熟人社会内部,大家的观念和行动受到整个社会利益、规范与伦理等的约束,一个眼神、一句闲话就能够约束一个人,个人行为或言论不符合共同体规范,也会受到来自集体的制裁。不过,就算高度同质化和高频交往的共同体社会内部,彼此之间还是有亲疏远近的,关系之间还是有差序的,形成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每个人都将自己置于人际关系的中心,形成一种网状的关系结构,就像石子投入水中所形成的波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2]。这种差序通过血缘关系的远近来体现,血缘关系最近的是父子兄弟,再远一点是兄弟子侄,比这还远一些的是同宗不共祖、同宗共祖以及不同宗不共祖的亲朋邻里关系。关系认同产生社会单位的认同,构成行动单位的认同,进而会影响到村庄社会结构、秩序与治理等。
农民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的研究最早开始于梁漱溟的伦理本位,梁漱溟认为:“以伦理为基石的家族在我国社会中极其重要,家庭层面的认同和行动单位不能提供超出家庭能力的、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同时传统国家不能触及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农民事实上需要一个介入国家和家庭之间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即村庄
[3]。”费孝通在伦理本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村落共同体”理论,认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
[4]。总体而言,梁漱溟和费孝通等人认为村落或者村庄是中国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后来的学者在此基础上将农民的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进行扩展延伸。
日本学者清水盛光和平野义太郎也认为中国存在“乡土共同体”,但是他认为“村落也并不能完全涵盖中国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中国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并不总是相一致的”
[5]。施坚雅在对成都平原进行调查时提出,中国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元是农村市场社区,农民的婚姻圈、交往圈,以及“各种各样的自发组成的团体和其他正式组织——复合宗族、秘密会社分会、庙会的董事会、宗教祈祷会社——都把农村市场社区作为基本单位
[6]”。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中,以华北平原的村庄为例,指出施坚雅的农村市场社区理论无法推论水利圈等村庄社会的其他社会关系,提出通过权力的文化网络可以将村庄内部的宗族关系、水利组织、土地租赁关系,以文化的网络囊括起来,以此来界定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
[7]。贺雪峰从农村区域性差异的角度提出双层认同理论,他认为:“家庭,是中国人包括中国农民认同和行动的核心,是一个强有力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在家庭之上,有一个超出家庭的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个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不仅是地方性共识的一部分,还是相对超越于社会交换并且要讲相互责任的共识
[8]。”
学者们不仅将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由村庄扩展到市场、文化等领域,并且将以村庄为主要共识的认同和行动单位进行细化。黄宗智则借助区域对村庄进行类型划分,他将村庄分为长江三角洲农村和华北农村,并从聚居形态、社会交往圈和村庄的政治组织等方面比较了这两种类型的村庄之间的差别
[9]。王沪宁按照村庄的族老结构概括出四种村庄类型:荣誉型、决策型、主管型以及仲裁型
[10]。王晓毅在《血缘与地缘》一书中,分别以经济发展水平和村组织的管理程度为横轴和纵轴,将农村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集中的同质社会,如传统的农业社会;第二类是集中的异质社会,如苏南模式;第三类是分权的同质社会,如山区农村;第四类是分权的异质社会,如温州模式
[11]。罗兴佐从村庄行动者视角将村庄类型划分为宗族型、户族型、小亲族型和个体家庭型
[12]。
在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研究领域,大量学者进行了有益探索与研究,也形成了诸多有启发性的观点。但从变化发展的现实看,传统视角的分析同时面临着开放社会转型的挑战,尤其是随着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农民日益融入政治与市场变迁中,他们的认同单位也出现了一个梯度的变迁
[13]。如在江汉平原和成都平原辐射区域,农民的认同单位主要是核心家庭或联合家庭;在华北平原辐射区域,农民的认同单位主要是五服左右的亲族;在关中平原辐射区域,农民的认同单位基本上是三代左右的近亲,即血亲关联的户族;在江西和福建等地宗族村庄,农民的认同单位主要是一个房支,即宗亲。这些以“家”、“户”、“门”、“宗”为认同单位的村庄,内部具有一定普适性和稳定性的地方性认同,这些地方性认同恰恰为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提供潜移默化的行动逻辑。本文尝试以“家”、“户”、“门”、“宗”四种认同单位为起点,论证不同的认同单位构成村庄农民行动单位的巨大差异,并进一步分析认同单位如何影响村庄社会关系、村庄公共秩序、内生性治理格局,在此基础上探讨国家与村庄社会的互动逻辑。
二、农民认同单位与村庄社会关系
改革开放之后,农民的行动单位在缩小,伴随行动单位缩小的是认同单位慢慢的缩小到“自己人”的范围。这里的“自己人”就是直接与间接血缘关联的群体。在南方宗族村庄,基本上是一个房支的人,有时候不限于五服以内,可以扩大到同宗,即共一个“太公”;在华北平原,“自己人”的范围基本上就一个亲族,即五服以内的近亲;在关中平原,“自己人”的范围还要小一些,很多时候是三代左右的血亲;在以江汉平原和成都平原为代表的地方,“自己人”的范围就更小了,主要就是联合家庭,有时候局限在核心家庭。当前,农村基本形成家、户、门、宗的认同格局。在这样的认同格局下,村庄社会关系也会发生重要变化。
(一)以“家”为认同单位的利益化关系
在以“家”为认同单位的村庄,这样的农村基本算作是“原子化”村庄。农民的关系回归到核心家庭或联合家庭。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构成他们的认同和行动单位,除了在红白喜事上需要依赖村庄提供一些仪式性帮助,在其他事情上,村庄社会关系已经离散。村民在村庄内部的交往关系主要是利益性的,即除少部分共性事务上的需要外,村民的合作是以利益交换为核心。在利益性交往关系下,村庄社会的交往成本很高,特别是在个性需求上,一个家庭想要寻求其他村民的帮助,就要担负很重的心理成本和一定的经济成本,像在江汉平原的很多村庄,请村里人来做饭、帮忙,需要按照市场价付报酬。所以,他们办红白喜事,很多时候能出钱解决的事情,就不会想着请村里人帮忙,最多是兄弟或堂兄弟、妯娌来管理下。
(二)以“户”为认同单位的合作化关系
在以“户”为认同单位的村庄,这样的农村主要是“户族”村庄。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是三代以内的“户”,即共一个爷爷的旁系血亲。在矛盾纠纷调解、经济互助等小事情上,在“户”内就可以得到解决;在红白喜事等大事上,因涉及很多仪式性活动,靠“户”无法解决,所以就出现“户”的联合,这个范围基本上是一个村民小组。大事基本是每家每户都需要的共性事件,因此心理负担和经济成本都较小。在村庄交往上,基本上也是以“户”为单位,户内的家庭是一种血缘基础上的情感交往,户与户之间是一种地缘或利益上的交往。从整个村庄社会层面看,户与户之间是一种基于互助的合作性关系。
(三)以“门”为认同单位的竞争性关系
在以“门”为认同单位的村庄,这样的农村主要是“亲族”村庄。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依据丧服制度建立,在五服或更大一点的范围内。山东把这样一个范围叫做“近门子”,河南叫做“家门”,门子可以帮助每家每户解决大部分的事情,连最主要的红白喜事,在门子里面也可以得到很好的处置。所以,“门”既是一个认同单位,也是一个行动单位。但这些村庄的特殊之处是,每个村都会有几个姓氏,或几个门子,姓氏或门子之间有竞争,或是围绕着土地、水利,或是围绕着村庄权力。在竞争过程中,就会形成姓氏或门子之间的合纵连横。门子内部是一个血缘和情感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所以门子就变成一个连横与竞争的势力单位。这样的话,整个村庄社会关系就是以竞争为主导,是一种竞争性关系。正是因为外部竞争,强化了门子内部的团结,统一门子内部的目标——为取得外部竞争的“胜利”而进行内部整合与团结。
(四)以“宗”为认同单位的情感性关系
在以“宗”为认同单位的村庄,这样的农村主要是“宗族”村庄。同一个自然村的农民,彼此之间同宗共祖,他们都有血缘或亲缘关系。在市场化浪潮下,个体的认同单位虽然退回到共一个“太公”的房支内部,红白喜事上的行动单位也主要是房头。但宗族内部还有一套观念与仪式传承,需要一起祭拜祖宗,需要把同一个姓的当作“自己人”,特别是要一起集资修建祠堂,办白事时需要整个宗族的人一起去帮忙,因为大家之间有血缘联系,还需要每家每户出一个代表去吊唁。这些观念、习俗与仪式等扩展了个体由“宗”到“族”的认同,作为一种无形的“枷锁”将每个人套进了整个村庄社会关系网络。所以,在宗族村庄,个体的认同和行动单位虽然主要是房支和“宗”,但关系约束单位则比较大,是同宗共祖的整个“族”。这样一种村庄关系扩展,将社会交往关系变成了一种渐次摊薄的情感性关系
[14]。在情感性关系下,个体的情绪性表达或些许越轨行为能得到包容,同时,个体在寻求对外帮助时,也较少有心理压力,更别说是经济负担。
三、社会关系与村庄公共秩序
在以“家”“户”“门”“宗”为认同单位的村庄内部,形塑着四种性质的村庄社会关系,同时,四种村庄社会关系深刻影响着村庄公共秩序:利益关系主导下的利益秩序、合作关系主导下的交换秩序、竞争关系主导下的规范秩序、情感关系主导下的道德秩序。
(一)“原子化”村庄的利益秩序
在以“家”为认同单位的“原子化”村庄既缺乏血缘认同,又缺乏地缘认同,村庄内部的主导关系是基于个体功能需求的利益化关系,大家彼此之间是一种利益交往,就连父子、兄弟之间都可能存在利益上的斤斤计较,也会因为利益分配和互惠关系的稍微不平衡,变得反目成仇。在湖北荆门调研,村民就反映,父子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人与牛”的关系,父母像牛,一旦没用了,就会被“杀了吃肉”,在儿子儿媳的不管不顾情境下选择自杀,“一根绳子、一个瓶子”就能“解脱”。这个比喻虽较极端,甚至残忍,但可以深刻理解原子化村庄社会关系。除了代际关系较理性外,在村庄社会横向关系上,个体行动也较理性,他们交朋友、进行互惠行动都会考虑得失,交有利益帮助的朋友,办能够挣到钱的酒席。例如在江汉平原,家里母猪生小猪会办酒,盖个新房会办几次酒。在原子化代表的成都平原地区,代际责任较弱,所以代际之间的算计不是很明显。但在村庄层面,社会关系的算计较明显,如办酒基本上不能吃亏, 办“无事酒”问题较盛行,每个家庭都被卷入进去,变得苦不堪言。在这样一种利益化的社会关系网络下,每个人、每个家庭主要是出于自己的利益和需求出发,村庄内部很难建立公共秩序,除非国家或市场给他们输入规则秩序。在无国家或市场秩序介入下,村庄就成为一种利益秩序,在有国家或市场力量介入下,村庄就成为一种“契约”秩序社会。
(二)“户族”村庄的交换秩序
在以“户”为认同单位的“户族”村庄,“户”内部是一种情感关系,也就是一种情感秩序,户与户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构成的是合作秩序。因为有“户”的存在,个体家庭就不能太利己,做什么事情都不能太功利,要顾及到“户”内的其他血亲,要讲情感;也因为户的范围不大、规模较小,单个户不能完全满足家庭的共性需要,这就要求有户与户之间的联合,户就成为基本的认同与合作单位。一个个“户”的联合,在小组和村内建立起合作性社会关系。但“户”这个单位比较特殊,户内是血亲,不靠规则约束人,而靠情感捆绑人,户内不容易形成公共规则或规范。同时,因为村庄里面“户”的数量比较多,“户”的力量比较小、比较均衡,户与户之间虽然需要合作,但多是基于共性事件或基于共同利益,合作有固定的一面,同时也有动态的一面。固定面向主要是红白喜事上,不需要什么规则,小组自觉参与;动态面向主要是村庄资源和政治竞争方面,能不能联合起其他户或获取其他户支持,就看关系的远近和“会不会做人”。所以,在户族村庄,能够联合其他户以及给其他户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关系成为村庄秩序建构的核心逻辑,户族村庄可以看作是一种关系秩序的村庄。但关系围绕着资源与利益变化,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最终关系也就会逐渐落到了利益和交换上,户族村庄的公共秩序也就可以具体化为一种“交换”秩序,是户与户之间的交换,也是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交换。
(三)“亲族”村庄的规范秩序
在以“门”为认同单位的“亲族”村庄,门子是一个认同与行动单位。因为多姓聚居,村庄内存在多个小范围的血亲集团,即门子,门子又面临着来自其它门子的竞争,门子内部就会基于内部需求和外部竞争形成一个公共规则秩序,每个人都不能触犯,否则门子就不容易凝聚起来,也就不容易对外获得竞争力。所以,门子内部既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又是一个行动共同体,每个人都要为门子的发展与竞争贡献力量,约束自己,门子内部也会给每个人以约束和规制,避免他们不合作或做有损门面的事情。单个门子有认同和行动能力,能够基于门子共同利益,建立规则秩序。在村庄层面,门子之间有着较强的竞争性,不仅是为了土地和水资源等,还为了获得村庄权力和话语权。但因为门子间势均力敌,或是有些门子较小,需要寻求更小门子的支持,这时门子之间就会基于竞争与合作,特别是竞争,建立公共的规范秩序,避免大家恶性竞争。在“亲族”村庄,门子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以及门子内部的公共需求,就产生了两重规则秩序:一是门子内基于合作与外部竞争的团结秩序,二是门子之间基于联合与竞争的平衡秩序。这双重秩序,一个基于伦理约束,一个基于力量约束,具有互补性。因为竞争与合作的存在,上述双重秩序就需要显化为一种符合合作与竞争需求的公共规则或规范,在这个意义上,亲族村庄的公共秩序就表现为一种公共规范或规则,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四)“宗族”村庄的道德秩序
在以“宗”为认同单位的“宗族”村庄,房支是一个认同与行动单位,房支的认同又因观念、仪式和习俗等润滑,使得认同单位可以递进到同宗共祖的族。在宗族村庄,因为房头之间不存在强烈的竞争,房支内部无需建立严格的规范秩序,依靠情感和伦理就可以维系起来。由此推及到整个宗族,也不用明确的规范和规则进行约制,而是依循一套宗族仪式和伦理就可以将个体编织起来,谁违背了村庄的伦理规范就会遭遇来自整个宗族的制裁。在此意义上,宗族村庄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基于血缘与伦理约束的道德秩序,即宗族内部的观念与伦理等已经内化到个体日常活动中,并显化为一种道德要求,违背公共伦理和道德的行为,在村庄内部很难得到容忍。
四、村庄公共秩序与内生性治理格局
在村庄内部,村民存在不同的认同单位,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交往行动关系,而不同的社会交往行动关系在客观上又形塑了差异化的行为规则(秩序),进而形塑出不同的内生性治理格局。
(一)利益秩序与利益化治理格局
在以“家”为认同单位的原子化村庄,村庄内部交往基于利益的互动,形成的是一种利益秩序。此时,村庄治理就容易被利益所主导,村民竞选当干部主要是出于利益考量,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互动逻辑,也主要是一种利益动员。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干预,这样的村庄就容易出现两种治理格局:一是村干部变成谋取利益的主体,任何资源只要经过村干部的手,就容易变成私人利益。如在农业税费时,村庄内部的狠人充当村干部,他们一方面要从农民手中收取农业税费,另一方面也在税费收取过程中赚取差额利益。在后税费时代,村干部不从单个农民手中收钱,但会想方设法地把村庄集体资源变现或占有,从中谋取利益。在江汉平原辐射区域,早在十几年前,水面资源就被当时的村干部瓜分殆尽。同时,村干部不仅会攫取村内集体资源,还会俘获国家的项目资源,通过发包项目、转包项目或自己做项目等,从中赚取利益
[15]。村干部赚取利益,当然会面临来自其他村民的抱怨,来自村庄精英的反对。这时,他们要么用利益把村内精英和反对者吸纳和动员进来,变成自己的支持者;要么就会借助地方社会的力量,对这部分人进行打击,让他们乖乖听话,至少不敢明着反对。所以,村庄内部就形成了利益化治理格局,利益成为撬动村庄治理的关键要素。
(二)交换秩序与关系化治理格局
在以“户”为单位的户族村庄,户与户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而这种合作建立在关系和交换基础上,所有户的联合编织了村庄内部的交换关系。在这样的交换秩序下,大家选择村干部一方面要考虑关系的远近,另一方面还会考虑这个干部能不能给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在户的联合下,选出的村干部一般能力是较强的,办事也是较公道的,能照顾到所有的户。只是能力强和办事公道还不行,村干部还要把数量庞大的户整合起来,参与户和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处理、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像在山西和陕西地区,村干部需要把水资源分配好,能够让大家都浇上地。在关中平原为代表的户族村庄,村干部依靠“户主”的力量处理内生性问题,协调户与户之间关系,把零散的户的关系理顺了,村庄治理基本上就不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协调和处理关系成为村庄治理的关键。关系治理构成户族村庄最明显的内生性治理格局。所谓关系治理,也就是对户与户之间合作关系和干群之间交换关系的平衡。在关系治理中,村干部必须照顾到各方关系和各方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在山西和陕西调研时,村干部总是说做干部首先要办事公正。办事公正可能在一件事情上会让一方感受到不满意,但在其它事情上能够弥补这一方,或不会落下话柄。所以,户族村庄的村干部很会做“背对背”工作和调解纠纷。
(三)规范秩序与规则化治理格局
在以“门”为单位的亲族村庄,门子内部是一种认同与合作关系,门子之间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关系。在认同、竞争与合作的多重关系下,村庄建构起了两重规范秩序:一是门子内部基于内部合作与外部竞争的团结秩序,二是门子之间基于竞争与合作的制衡或平衡秩序。在双重规范秩序下,村庄内部整体建立起了一种显性的规则观念,需要依据规则行事,不然会损害门子的凝聚力和脸面;同时,不依据规则行事,门子在村庄就会没有竞争力,至少不会得到其他门子的支持。这也就是为何在山东调研时,当问及村民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什么不那样做时,他们很诧异、也很自然的回答,“靠的是自觉”。这个自觉就是内化到个体观念和行动的规矩和规范意识,是不容置疑和不用反思的。在这个意义上,亲族村庄的内生性治理格局是一种规范治理,是依靠由门子规范到村庄规范的联合治理。村干部需要按照公共规范行事,公共规范是门子之间协调与平衡的结果。在村庄公共规范之下,各门子的代表“嘹亮人”,负责去动员或是协调门子内部的人员及关系,有时候需要使用一些强制手段强迫门子内部人员服从,不然门子的代表在村里就没有了话语权,在门子内部就没有了威信。亲族村庄依靠门子的规则治理,比户族村庄依靠关系的治理要容易很多,至少村干部的治理行动不用去协调数量庞大的户,只用约制几个门子的“嘹亮人”,让他们具体负责门子内部的整合。在这种情况下,亲族村庄的干部职位分配是模式化的,每个门子、至少是大的门子里面,都要有一个人在村“两委”队伍里。
(四)道德秩序与情感化治理格局
在以“宗”为单位的宗族村庄,房支是一个认同与合作单位,房支内部依靠血缘、伦理与仪式等团结起来,大家彼此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包容又相互监督,对违矩或越轨行为进行制裁,依靠道德秩序将整个房头进行整合。这种道德秩序又来源于整个宗族血缘与地缘关联下的伦理规范,是宗族伦理在房头的映射。所以,宗族内房支的道德秩序与族的道德秩序是一体的,能够向上顺延、又能够向下渗透。这种整体性道德规范,一方面消弭了房支之间的竞争,至少房支之间在整个宗族活动,如修建祠堂、宗族仪式、祭祀祖宗等方面,是需要一致行动和高度合作的;另一方面,在整体性道德规范下,宗族成员的认同是可以顺其自然地延伸到整个宗族认同,按照同宗共祖的认同,遵守房的道德规范,就是遵守族的道德伦理。在伦理自洽的宗族社会秩序下,整个宗族社会共享一套伦理规范、道德秩序。伦理和道德不同于规则,是一种观念或价值的规则,每个人在村庄社会实践中就可以习得,并内化为自我观念与行动。因为伦理与道德的价值化和隐形化,宗族村庄日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持多依靠社会层面的舆论、感情和关系,遇到事情时,只要讲关系、感情,大家就很容易被动员起来,同时也愿意为别人、为集体牺牲些个人利益。在这个层面,宗族村庄的治理,是一种依靠伦理、道德与关系的情感治理。
五、村庄认同:行动单位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
(一)不同认同:行动单位互构下的差异化治理格局
中国农村的认同单位分别有家、户、门、宗,认同单位虽然并不直接决定着村庄社会的行动单位,但它影响着村庄内部的关系格局。从认同单位与行动单位的关系看,认同单位往往比行动单位小,比如在原子化村庄,认同单位是核心家庭或联合家庭,但行动单位很多时候却是“户”,即在红白喜事上,至少需要三代左右的户族一起进行互惠互助。又比如,在户族村庄,三代左右的户是认同单位,但在红白喜事上,行动单位是同一个小组或小组内户的联合。这就需要具体讨论,在认同单位与行动单位不一致情况下,行动单位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从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湖北与江西等省的调研看,认同单位小、行动单位大,行动单位此时就是一种功能性单元,发挥的是机械功能作用。因为这种功能是每个村民都需要的,是共性的,所以就不存在谁亏欠谁和有什么心理负担,彼此之间互帮互助,但不会因为互助增进关系和感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动单位中的行动不会扩大认同,只作为一种非正式约定发挥作用。在宗族村庄,房头为表征的“宗”是一个小的认同单位,同时也是一个小的行动单位。但村民的认同在血缘、观念、仪式与情感上可以顺延到族,族的认同很多时候凌驾于宗的认同,房头的人可以为族内事务强制个体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宗族村庄的认同单位有时与行动单位是一体的,像红白喜事;有时又大于行动单位,像修建祠堂。从这种认同单位与行动单位的模糊化可以看出,宗族村庄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具有互构性和一体性,认同和行动是层次化的。
在不同认同单位与行动单位的功能性质界定下,出现了村庄社会内部差异化的关系格局。总体是,原子化村庄认同单位<行动单位,行动单位作为一种功能性存在,不生产公共层面的道德、伦理和规范,个体不受行动单位影响,自主性和自利性凸显,村庄治理为个体化的意志和利益主导,呈现利益治理格局。在户族村庄认同单位<行动单位,行动单位也是作为一种功能性存在,也不生产公共层面的道德、伦理和规范,但户作为一个团体,能够依托情感或“脸面”对个体进行约束,一定程度上抑制着个体的自主或自利行为;个体行动以“户”的利益和脸面为原则,对外与其他户进行合作,维护“户”的利益,所以,村庄社会内部具有户之间的合作与交换,村庄治理主要是处理户与户之间关系,平衡户与户之间利益,村干部的治理行动主要是:维护本户的利益,平衡户与户、户与外部和村与外部的关系,所以是一种关系治理。亲族村庄,门子既是认同单位,也是行动单位,村庄的认同单位=行动单位,行动单位既作为一种功能性存在,又作为一种价值性存在,对内满足门子内部个体的生产生活需求,对外满足门子的竞争需要。在内部需求与外部竞争的双重作用力下,门子内部需要有一套规制秩序,起到凝聚和整合作用,门子之间的对外竞争,也需要产生一套规制秩序平衡各方利益,这样村庄就形成了一整套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村庄治理总体表现为规范治理。在宗族村庄,房支(宗)是行动单位,同时也是认同单位,但村民的认同因为有观念、仪式和价值等润滑,不限定在房头内部,可以拓展到整个族,即由同宗到共祖的认同。这样宗族村庄的认同单位就是族,行动单位则主要是宗。认同单位>行动单位是宗族村庄的典型特点,行动单位被包含进入认同单位,表明宗族村庄首先是一个认同单位,其次才是一个行动单位。认同单位的伦理性、道德性和价值性,建构起宗族村庄的道德秩序,形塑村庄情感治理格局。
通过村庄认同与行动单位,可以形成对村庄内生性治理格局的认识,即原子化村庄是一种依靠利益动员的利益性治理,户族村庄是一种依靠关系与交换的关系性治理,亲族村庄是一种依靠规则约束的规范性治理,宗族村庄是一种依靠伦理与道德的情感性治理。
(二)不同内生性治理格局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在不同内生性治理格局下,村庄社会与国家的实践样态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体而言,利益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区隔的,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政策和制度在村空转较为严重;关系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博弈的,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政策和制度比较容易被在地化和转化;规范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服从的,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政策和制度基本一竿子插到底,很多事情可以做实,很多工作的形式主义也较容易泛滥;情感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悬浮的,政策和制度不容易深入到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最难实现,当然形式主义在这样的村庄也最不容易泛滥。
1. 区隔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在利益性治理格局下,社会关系互动的逻辑主要是利益,村干部的行为逻辑也主要是利益。村干部会基于自身利益去执行国家政策和制度,会对政策和制度进行俘获,即精英俘获。国家政策和制度被村干部俘获,就不能真正落到村庄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是有隔阂的,要么表现为村干部利益驱动下,国家对社会的伤害,实际上是村庄精英对普通村民的伤害,要么表现为村干部利益诉求下,国家政策与制度难以深入社会,出现政策与制度的空转。所以,在原子化村庄的利益性治理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区隔的关系。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下,国家与社会之间同样是一种区隔关系,政策制度和规范要求不会真正的深入到村庄社会,是因为村干部出于成本考虑、利益动员、能力考量把制度规范进行形式化应对
[16]。
2. 博弈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在关系性治理格局下,社会互动的主导逻辑是关系,摆在村干部面前的也主要是如何协调好、平衡好村庄内部的关系。村干部对待国家政策和制度的态度,主要就是为我所用,最好能把政策和制度进行在地的转化,把资源分配的权力转移到村集体,这样就可以根据村庄需求和村民利益进行治理,就能把数量庞大的户给摆平,争取到他们的支持和认同。所以,在关系性治理的户族村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博弈关系,国家会支持村庄,村庄也会利用国家,对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转化,国家与社会之间既相互博弈、又良性互动。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一方面会得到村干部的支持,另一方面他们又不会盲目跟从,而会从村庄实际和村民需求出发,自主治理。在山西调研时有个例子,乡镇干部说他们已经连续两次被中央点名批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成效不佳,他们要采取举措去落实、搞扎实,如给外出务工人员发交通补贴、对三类户进行深度排查,争取第三方评估能过关。这句话表明在政策不明晰时,整个地方社会实际上是在执行政策,但不会加码去做,当政策明晰或政治压力很大时,地方社会才会完全按照政策和制度去行事。地方社会与国家是在博弈和相互试探。
3. 服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在规范性治理格局下,社会内部本身就遵从一套规范的逻辑进行治理,无论是村级权力分配、村庄荣誉分配还是村庄资源分配等,都遵从规则与规范。在山东嘉祥调研发现,就连好婆婆、好媳妇、美好家庭等这样的虚名,都要在村内按照门子进行分配,在门子之间进行平衡。村庄治理规范就是一套行为逻辑,有规矩才成方圆。在这种规范治理逻辑下,国家政策和制度就最容易在村庄内被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下,这种治理也最容易陷入形式化和复杂化,毕竟村庄社会不懂得、也不会想着去变通和博弈。
4. 悬浮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在情感性治理格局下,村庄治理有着一套情感和关系逻辑。在情感和关系的润滑下,村干部不会主动去对接国家政策和制度,也不会认真执行政策和制度,甚至会对政策和制度进行异化,特别是当国家政策与制度违背了村庄内部需求时,村干部会充当庇护者角色,或隐或显地抵制政策和制度。同时,因为有情感和关系的润滑,村民对村干部在执行政策和制度时的越轨行为,表现出很强的包容性和容忍性。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油和水的关系,国家政策和制度像是一层油,浮在村庄社会上面,偶尔加下温,会融到一起,但多数时候都是分开的。所以,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下,政策和制度执行悬浮化,村干部很多时候连形式主义工作都不愿意做,因为他们有着村庄社会的支持。
六、小结
家庭是农村社会的最小原子,也是村庄内部最为基本的行动单位。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这一最小原子不能独自提供水利灌溉、婚姻嫁娶、宗教仪式等与之息息相关的公共物品,国家又不可能深入触及到村庄内部的方方面面,这时农民客观上需要扩大“自己人”的认同和行动单位,超越家庭的认同和行动单位——村庄,成为满足农民自身所需的最好帮手。但是伴随着现代化社会转型,中国传统社会中“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认同和行动单位正在逐渐缩小且呈现区域性差异,最具代表性的是江汉平原和成都平原辐射区域的核心家庭或联合家庭;华北平原辐射区域五服左右的亲族;关中平原辐射区域三代左右血亲关联的户族;江西和福建等宗族村庄的宗亲。这些不同区域的村庄凭借着具有自身特色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在村庄治理中自下而上形塑着村庄治理面貌以及国家与村庄社会关系。总体而言,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呈现多元化样态,即“家”“户”“门”“宗”,其既与农民现实需求密切相关,又具备区域性特征,只有深刻领会区域性村庄差异,才能更好把握村庄内部的社会关系、公共秩序、内生性治理格局、国家与村庄社会关系,因地制宜地根据村庄认同和行动单位的差异展开社会治理,这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也是基层治理有序转型的社会基础。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党建引领农村合作社发展的益贫效能研究”(22CDJ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