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背景下农民主体性提升的困境与路向探析

李砚忠 ,  蔡晴晴 ,  毛丽萍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4 ›› Issue (02) : 1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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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4 ›› Issue (02) : 11 -19. DOI: 10.13842/j.cnki.issn1671-816X.2025.02.002
数字公共治理

数字乡村背景下农民主体性提升的困境与路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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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difficulties and ways of enhancing the subjectivity of farmer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igital vill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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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技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和重要推动力,正全面融入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断推动乡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农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农民主体性的实然状态与时代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偏差,主要面临社会历史条件遮蔽下资源“失衡”、农民组织化程度疏离下村庄“失散”、机制偏离下治理主体“失序”、数字技术固化下的农民“失能”四个方面的“难为”窘境。因此,通过“思想破冰”重拾农民自主意识、“利益弥合”重构农民能动潜能、“多管齐下”重塑农民自为地位、“引育并重”重振农民创造活力是夯实农民主体性、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内在动能的“可为”路径。

Abstract

Digital technology, as a representative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ity and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is being fully integrated into all aspects of rural society, constantly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rural governance. Farmers, as the main body of rural governance, adhering to the status of farmers as the main body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for realiz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there is a large deviation between the actual state of farmers' subjectivity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mainly facing four kinds of "difficult" situations: "imbalance" of resources under the shadow of social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dispersal" of villages under the alienation of farmers' organization, "disorder" of governance subjects under mechanism deviation, and "inability" of farmers under the fixation of digital technology. Therefore, regaining farmers' sense of autonomy through "breading the ice of ideas", reconstructing farmers' dynamic potential through "blending interests", reshaping farmers' self-status through "multi-pronged approach", and revitalizing farmers' creativity through "equal emphasis on guidance and education" are the "dos" paths to consolidate farmers' subjectivity and provide internal momentum for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Graphical abstract

关键词

农民主体性 / 数字乡村 / 乡村治理

Key words

Farmers subjectivity / Rural governance / Digit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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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砚忠,蔡晴晴,毛丽萍. 数字乡村背景下农民主体性提升的困境与路向探析[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4(02): 11-19 DOI:10.13842/j.cnki.issn1671-816X.2025.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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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1。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在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体现。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农民主体”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肯定,一系列顶层设计对此持续地“高位推动”。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写入相关法律条文2,凸显了农民主体作用的重要意义。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3。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坚持农民唱主角”4。显然,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成为当下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民主体性在政策文件中虽然多次被强调,但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农民主体性“遮蔽”、“缺场”依然存在。《2023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提出,“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整体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5。2024年《数字乡村建设指南2.0》提出,“数字乡村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全国数字乡村建设正处于深入探索的关键时期”6。基于此,在数字乡村建设下,探究农民主体性在乡村数字治理中何以难为与何以可为是新发展阶段亟须破解的现实课题。

学界关于数字乡村建设和农民主体性问题相结合的研究较少,多集中于分别讨论数字乡村和农民主体性的命题。数字技术嵌入基层治理已成为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趋势。关于数字乡村建设,学者多从价值7及其现实限度8展开研究。鲜有作者从数字技术与乡域社会“不契合”所带来的“治理失真”9展开研究。而从公共政策视角,主要是沿着自上而下的实施过程,对数字乡村的战略目标、实践路径和基本原则等进行政策倡导10。这其中隐含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数字乡村建设的地方实践往往局限于上级政府的指令和要求,“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模式严重忽视了基层治理主体的功能与角色。

学界对乡村治理过程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农民主体性的内涵研究。农民主体性是近代社会赋予农民的一种本质特征,其属于一个历史性的范畴12。马克思从实践或劳动视角对主体性进行了阐释,提出“主体性”是指主体通过实践而产生的“自觉”、“能动”和“自主”12,是人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展现出来的主体能力,包括认知主体性与实践主体性13。简概之,农民主体性是农民在处理对象化关系和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一种主体能力14。二是农民主体性的解构研究。从理论维度看,农民主体性被认为是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所表现出的自主性、主动性及受动性15;从现实维度看,体现为在实现乡村振兴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16;从历史维度看,农民主体性从经济主体性、文化主体性、社会主体性三个方面被分解17。三是农民主体性的影响因素研究。农民主体性不仅受制度建设、个体能力的影响,组织推动18和文化涵育19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一方面,农民主体性的生成有赖于保障平等权、产权和自治权的制度20,另一方面,乡域社会从历史和传统的体制渗透出的臣服型文化塑造了农民的“依附主义”21,这也是农民主体性实现的掣肘因素。四是农民主体性的重塑路径研究。从农民的权力和权利视角19、组织化角度22,或通过以集体经济为核心激活农民主体性的“牵引式治理”23、共建多元治理主体24等方面探讨重塑农民主体性。

综上所述,既有文献虽成果多、视角广,但多较少对两者的关系结合作系统研究。基于现有研究反思与国家政策导向,本文将综合考虑数字乡村建设与农民主体性问题的融合互促过程,通过剖析数字技术嵌入乡村场域的实践过程中,农民主体性发挥式微的表现和背后原因,反思在数字乡村背景下提升农民主体性的路径,以期推动实现数字乡村时代的红利共享、成果普惠。本文立足于数字乡村建设时代农民主体性何以难为,难为的因素是什么,可为的进路又如何开展,探索数字乡村发展的新样态,以期为实现“数字乡村”提供可循进路。

二、内涵与外延:“主体性”概念的本质与延伸

“主体性”是现代性的显著特征25,是近代哲学史上一直被思想家们高举的旗帜。德国古典哲学家从笛卡尔到康德,再到黑格尔,都曾高扬人的主体性,但他们宣扬的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维度的唯心主体性26。马克思的主体性思想强调人要根据客观事物的规律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人的主体性就由纯粹的认识论层次上升到了能动改造实践活动的高度27。根据马克思对主体性的界定,主体性可理解为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自主、能动、自为、创造特性。农民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天然主体,不断激发农民主体性才是实现数字乡村的根本之策。因此,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根据现实需要有意识、有目的、能动地参与到实践创造活动中呈现出的一种属性,是自主性、能动性、自为性和创造性的有机统一。自主性、能动性、自为性、创造性,这四种表现形态是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激发和夯实农民主体性的着力点,相辅相成,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自主性是主体性的前置条件,农民没有自主性,主体性的发挥就无从谈起;能动性是主体性实现的关键环节,是激发主体性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自为性作为主体性的内在动力,既会直接影响创造性的发挥,还可以成为评判主体性功能发挥强弱的尺度;创造性往往被认为是主体性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是主体性的有力支撑。

所谓自主性是指在主体与客体互动时,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态度、能力或特征。农民的自主性意味着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自觉的、独立的人格。农民作为数字乡村的主人,要自主承担主体责任。目前数字乡村的有效落实仍面临诸多难题,亟须农民群体提升主体能力,提高农民的数智和数商意识,充分发挥农民自身聪明才智。自主性是实现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农民“去依附性”的根本所在。

所谓能动性是指主体对外部或内部世界的影响或刺激做出的积极性的、有选择的反应,“能动”是指“想做”以及在“想”和“做”中所具有的精神状态。“想”是认识世界的能力与活动,“做”是改造世界的能力与活动,这两者密不可分。能动性的核心要义是人的认知水准的反映28。能动性作为衡量农民主体性的关键要素,则体现在农民并不是被动存在和一味地受外界的支配或操纵,而是能自觉地调节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并能积极地参与到农村生产生活和治理等各个方面,促进乡村社会再组织化增加利益共同体,提升农民个体的组织归属感。而不是抱着“等、靠、要”的心态,坐收渔翁之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的能动性更加突出主体的能力。

所谓自为性是指主体不仅可以在自己的存在当中确证自己,也能够在自己所储备的知识当中表现自己,是人对自我意识和行为的髙度自觉,是主体“如何做”的特征。数字乡村建设既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农民这一主体的有效参与。而农民的有效参与不仅需要顶层设计的有序指导,也离不开农民对自身主体角色的认同,农民通过自主行动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满足,并且能够意识到自己作为农村的主人享有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过程就是农民自为性的发挥。

所谓创造性是指主体通过创新把概念性的东西通过实践外化为现实并创造出一个全新的对象,从而组成了客观世界原本没有的物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其实践活动本身就具有创造性。创造性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其本质是对现有事物的超越。敢于突破传统思维和社会舆论的羁系,鼓励农民积极发挥创造性,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新的思路,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引擎和驱动力。

总体而言,从自主性、能动性、自为性和创造性四个层面理解农民的主体性,可以更好地辨认出数字乡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实践意涵,也构成了农民主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分析框架(如图1)。这四者之间相辅相成,同频共振,通过彼此间的深度融合和协同发挥作用,形成农民主体性彰显的过程。

三、缺失:数字乡村背景下农民主体性的式微

农民主体性是以自主性、能动性、自为性和创造性为本质特征的全面发展。从这一思路出发,发现数字乡村建设中农民自主性欠佳、能动性乏力、自为性不足和创造性有限成为掣肘数字乡村建设进程的现实梗阻。当前,受到历史因素、组织因素以及主客观因素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导致农民主体性在数字乡村建设中陷入缺场的困境。

(一)社会历史条件遮蔽下资源“失衡”,农民自主性欠佳

自主性是农民行动的先导,有自主性才会有农民主体行为的跟进。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农民自主性表现为作为主体的农民对自己的主体角色有明确认知和定位,了解数字乡村战略的内容及意义。然而,近年来数字乡村建设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实践中农民自主意识仍相对缺乏29,农民普遍存在参与“冷漠”,“稍足即安”“知足常乐”等传统小农意识,导致其无法成为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主体力量。受社会历史条件的遮蔽,农民自身局限性不断制约着农民自主性。

一方面,“差异化”的资源分配弱化了农民的自主性。新中国成立后,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双化”交叠时期,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形成,制度壁垒把城乡分隔开来的同时,也把城市群体和农村群体的自我意识和权利分隔开来,造成了新时期农民“自我除能”、“自我贬低”思想仍存,部分村民习惯性地以“我们没什么能耐”、“指望我们这样的农民没用”来评价自己30。农民消沉于“内在否定”,倾向于“自我矮化”。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调查分析,我国农民群体的数字素养得分不到20分31。农民参与数字治理的意识薄弱、数字治理意愿不强,对自身主体角色认识不足。

另一方面,“桎梏化”的思维模式阻滞了农民的自主性。基于传统治理观念的桎梏,农民对新技术的注入形成天然的“抵触”;对数字治理的主动接纳与适应性意愿不强,形成了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有效结合的阻力。据《半月谈》报道,农村网民规模为1.95亿人,“经常上网”的农村老年人比重仅占0.9%32,农民普遍存在着对数字治理的“本能”抗拒,未能全面认识数字乡村建设的价值所在。当农民尚未认识到这项新技术可以带来稳定的“收益”时,往往不愿不敢对其投入“成本”。尽管有农民明知可以获得极大的便利和好处,也会囿于自己的惯性思维而放弃,不愿意采用新技术、新方式来转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疏离下村庄“失散”,农民能动性乏力

能动性是农民在拥有自主性之后所形成的参与意愿以及参与行动。易而言之,能动性涵盖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两个层面。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农民能动性表现为农民主体利用自身体力和智力,有目的、有计划地将数字治理客体化并做出有效实践的特性。组织化是农民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不容忽视的因素。我国农村地区组织化程度偏低,难以巩固农民的主体地位,导致数字乡村建设推进工作中难以调动农民的能动性。

一方面,乡村社会的“去组织化”,不断侵蚀着农民能动性。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推力”和城市的“拉力”使农民外出务工意愿不断增强,导致村庄吸引力消失。据相关报道,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已从1980年的80.61%降至36.11%,近十年里乡村人口流失1.6亿33。农民个体的自由虽得到了极大释放,但社会结构也呈现出“原子性裂变”特性34,使乡村治理的压力和难度节节攀升。由于乡村的社会交往逐渐弱化,“高度利己”的功利化取向制约农民能动性的激发,进而农民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意愿和集体行动能力都被削弱了。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程一再证实,组织化行动能够补偿农民分散化行动的弊端35

另一方面,农民的“利己主义”凸显,遮蔽了农民能动性。根据《202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 753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 658万人,同比增加468万人33。由此可见大多数农民实现脱域流动,造成农村人口外溢和空巢化,特别是脱贫攻坚进程中的异地安置,使原来的熟人社会日渐式微,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农村生产环境时,农民往往更倾向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非集体或社会整体的发展与进步。“利己主义”现象在农民群体中日益显著,导致农民能动性的发挥缺乏有效动力,潜力未能充分挖掘。

(三)机制偏离下治理主体“失序”,农民自为性不足

自为性是农民主体性功能实现的内在动力。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农民自为性是指农民作为主体在数字村庄建设过程中意识到自己作为乡村的主人所拥有的参与治理的权利与义务,并自觉地参与数字治理的各项工作,发挥主人翁精神的特性。伴随着乡域社会“去组织化”趋势,大多数村民对村集体会议等活动缺乏足够的认知,经常会选择不参加此类活动36,甚有相关调查发现,部分农民以“靠我们农民有什么用”“要你们干部做什么”为由驳斥拒绝配合30。在以数字化赋能乡村运行机制中,基层社会各参与主体权力分配的失衡,加剧了农民自为性的不足。

一是农民主体角色“被客体化”。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实践空间的挤压,农民未被直接纳入建设过程,以致农民主体逐渐有“边缘化”和“客体化”趋势。据人民网报道,部分乡镇干部的手机上装载了大量app,加入了各种工作群,但数字治理工作却与农民脱节36;现实中,在乡村数字治理实践过程中基层政府依然存在“替民做主”“数字留痕”等不同“数字形式主义”现象37。基层政府主导掩蔽了农民主体地位,基层政府主责遮蔽了农民主体责任,导致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的权利被忽视,其行使主体权利和履行责任义务意识不强,使农民甘于接受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客体地位,忽视自身主体作用。

二是治理主体的边界“模糊化”。多元治理主体的排序位次逻辑不清导致农民自为性的发挥受到约束,当前乡村数字治理力量体系包括政府、村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农民等多方力量。从理论逻辑来说,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人,应该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天然主体。但在现实中,由于多元主体强弱格局的冲击,不同主体“盲目行动”的“越界”行为依然存在30,例如权责界定不清、“权力黑箱”,农民主体地位存在“被挤占”的情况。当前乡村治理虽然实现了程序上的民主,但农民参与数字乡村建设仍然缺乏详细的规范,且实践中政府主导色彩过浓,助长了农民的“依附性”人格,在此背景下农民的自为空间被窄化。

(四)数字技术固化下的农民“失能”,农民创造性有限

创造性是农民主体性的最高层次的表达。数字乡村背景中的农民创造性则是指作为主体的农民不仅能进行有效的参与,还能够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在实践中探索更有价值、推动数字化治理发展的新“产物”。在推进数字技术下沉到乡村治理中,出现“拿来主义”现象,个别村庄习惯性地“套用”其他村庄的成功经验,而没有考虑本地的实际治理需求。农民对数字技术的驾驭能力尚不能支撑其在数字乡村建设中发挥创造性功能。

一方面,数字程序的“机械化”。数字治理作为一项政治性任务,其在行政性压力下,基层政府往往把重心放在“如何完成上级的任务”,因此在执行数字村庄建设过程中“唯技术论”“唯工具论”屡见不鲜,数字治理往往变成“数字炫技”,忽视了农民群体的接纳程度。譬如H省W市研制的“村村享”数字平台,其应用程序操作界面十分繁琐,使农民群体的参与意愿大打折扣38。这就让部分农民在当前的数字乡村实践中不得不放弃主体地位,把自我置于被动地位,放任“等、靠、要”的心态以及”“随大流”“搭便车”的行为,甚至加剧了农民对数字村庄建设的抵触和排斥,更无法匹配数字乡村建设的主体地位的要求。

另一方面,数字精神的“贫困化”。农民的数智羸弱导致创造思维和能力滞后。长期以来,农民的顺从和依赖心理逐渐演变为农民主体性实现的樊篱,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拦路虎”。同时在实施数字乡村战略的政策支持下,丰富的资源供给也容易诱发部分地区农民的内在心态的失衡,农民甘于用“弱势身份”换取“公共福利”,这种心态不断吞噬着农民的差异化能力,致使农民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创新的能力被削弱。

四、重塑:数字乡村背景下提升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

数字乡村的有效落地需以农民主体性的发挥为着力点。真正实现“数字民主”要从“思想破冰”“利益弥合”“多管齐下”“引育并重”四个方面着手,提升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地位。

(一)“思想破冰”,重拾农民自主意识

从思想上感化于民是唤醒农民主体意识的有力抓手。激发农民参与数字治理的自主意识关键点不在于提供过多过高标准的数字平台,而在于重视思想赋能的感化作用,让农民“会参与”“能参与”“想参与”。

一是通过“形神兼备”实现思想转变。一方面,要通过多途径、多载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实现“传统农民”向“新型数字农民”的转变,斟酌不同年龄群体农民的数字素养差异,并在思想引领下向农民传递乡村数字治理的理念和目标,以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引领乡村治理的数字化。另一方面,要以更通俗易懂、富有特色的形式提高农民数字学习能力,尤其要采用与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方式和手段,多措并举提升农民的学习动力和效果,进而有效提高他们对数字信息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为农民自主性的发挥奠定基础。2023年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工作更好支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意见》提出“举办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活动,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 000万人次”39

二是通过“有的放矢”进行思想引导。一方面,不仅要倡导数字化治理战略本身,更要倡导农民作为主体的现实内涵与价值,反复强化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转变部分农民在乡村数字建设中存在的“妄自菲薄”心态。大力培养农民“数字治理靠自己、数字治理为自己”的责任意识,增强农民对主体地位的认同。另一方面,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尤其是对“农民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积极或系统的方式进行普及和推广,对乡村治理的重要成果和美好前景加以重点宣传。譬如,浙江省龙游县探索出了“龙游通+全民网格”基层治理新模式,数字治理平台中的实时“意见箱”、移动“档案室”等,打通了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为农民主体参与治理实现了权能保障40,以此稳固农民对乡村数字治理的信心和责任感,激发农民参与数字治理的积极性。

(二)“利益弥合”,重构农民能动潜能

促动再组织化是应对乡域社会结构“原子化”的解决之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完善数字教育培训体系是唤醒农民参与乡村数字治理能动性的基底。

一是凝聚村庄资源力量,充分发挥数字资源的赋能作用激发乡村内生活力。一方面,创新村庄发展理念。立足村情实际,鼓励农民整合、盘活当地资源禀赋,发展数字化赋能的乡村集体经济,如农村电商和乡村旅游。带动村集体创收,形塑农民自组织合力。以推动“原子化”个体回归组织,为外流的农民提供参与乡村发展的机会,实现农村由“空心化”到“实心化”,促动乡域社会由“散”到“合”的转变。另一方面,提升农民致富信心。不断完善村庄经济的拓展销售链,延长产业链,不断开发村庄经济新业态,多路并进确保农民持续增收以提升农民获得感。创收增收提振农民底气,促进农民主体身份的认同,主动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担当作为。譬如,四川省大邑县通过建设规模化的167个数字农场,充分发挥了数字农业技术的关键支撑作用,有效延长了农产品产业链和价值链,打造了“邑方良品”品牌,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8%41。农村生产生活和治理是息息相通的复合体系,其场域间存在着耦合,农民参与数字乡村建设问题也必须放在大环境下进行考量。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强化农民主体地位,提升了农民的参与感、获得感,为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了条件。

二是增能农民自身素养,完善数字教育培训体系,促使农民数字能力提升。一方面,相关部门加大对数字培训的投入力度。通过增加数字培训的组织频率,扩大数字教育的覆盖范围,使农民更好地融入数字生活和生产中,提升数字教育的普及性。另一方面,鼓励企业、高校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数字治理,根据农民实际需求和数字化治理需要,持续改进数字教育培训内容,并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探索多元化的乡村治理方式。让农民数字能力与乡村数字治理体系兼容和适配,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持久动能。为达此目标,广东省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优势,加强“政校企”联合,围绕数字化“人才培养、技能培训、资源共享、技术赋能”四大支撑体系,搭建开放、协同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平台。

(三)“多管齐下”,重塑农民自为地位

由于数字治理的复杂性,单纯依靠政府难以实现乡村数字治理之效。“一元管理”转向“多元共治”,要优化治理主体间关系,建立长效合作关系,打造最佳共治情景。

第一,政府充分做好乡村数字治理的“牵头者”。一方面,基层政府要明确农民在数字治理中的权责主体地位,强化农民的组织动员,重塑农民主体的自我定位,夯实其民主选举、议事监督等权利;同时,要注意“村霸治村”“黑恶强权”等导致农民主体地位被弱化和剥夺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者的服务观念,数字治理不能只局限于数据收集、线上办公等,要对数据中隐藏的价值进行深挖,从而为村民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数字化服务,让农民确实感受到数字红利才能提升农民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自为性。

第二,社会力量积极充当数字治理的“助推者”。一方面,要注重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打破传统治理中的“话语霸权”。提升社会组织的参与度,加强社会组织数字手段应用能力,调动他们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积极性,让社会组织在乡村数字治理中有所作为。例如,浙江省普陀区率先打造线上“社会组织服务一件事”和线下“1+2+4”三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体,通过共建共享机制,助力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与社区等多元共治格局,最大范围提升社会组织造血增能覆盖面,助力乡村“智”理新碟变。另一方面,厘清基层政府、村级组织、社会组织、农民等多元参与力量的关系和权责边界,深入剖析多元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改善数字治理实践中出现的“替民做主”、“盲目行动”等“越界”行为,推动数字乡村治理健康发展,使农村基层治理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合力共同推进数字乡村建设。

(四)“引育并重”,重振农民创造活力

创造性的发挥是农民主体性实现的最高表现形式,动员农民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创造活力需要从加强人才引育和拓展创造空间“双向发力”。

一方面,内部“造血”。以现代数字资源为基础,在教育方法和内容上与时俱进,就地培养数字人才,以适应数字化治理过程中对农民各个领域的能力需求,特别是创新能力的需要;还要跟进对村干部进行数字技能培训,发动骨干力量赋能“弱势”群体,从而让其具备自我“造血”功能。譬如,重庆市的百度智能云人工智能人才产业基地是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建设的十大创新案例之一,基地通过沙龙、短期班、长期班、专业共建的方式,与上百家企业、院校建立合作,强化培育本地各专业领域的数字化人才,截至2023年年底培训数字技能人才1600余人。

另一方面,外部“输血”。其一,积极引导各类人才投身数字乡村建设事业,通过引入大学生村官、“人才下乡”“乡贤回归”等项目,为基层“输血”,持续提升地方数字化治理水平,从而为乡村数字治理注入人才动能。拓展激发农民创造驱力的虚拟空间,让社会舆论和信息传播充分赋权。其二,发挥工匠精神的“拔高”作用,在数字乡村建设中,通过选树典型、模范宣讲等形式,将先进事迹推广到广大群众,起到辐射作用,建立利于农民创造精神发挥的氛围。

五、结论与展望

数字乡村建设是增进乡村福祉的有效驱动力,是实现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有效回应。数字赋能乡村治理能够重塑乡村治理结构,强化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和在场性特征,推动乡村治理的精细化。由于农民自身的自主性、能动性、自为性、创造性发挥的阙如,使得农村社会的内生动力不足。要推动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进程,就需要乡村社会实现从“上行下效”转为“上下联动”,实现内外合力、协同配合,促进农民主体性的有效发扬。

诚然,激发农民主体性功能发挥并非静态的目标或线性发展,它是一个不断调适、丰富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促动数字乡村建设的动力源泉在于农民的主体性当中,但并不是有了农民主体性乡村的理想发展就得以实现,要想更好地贯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应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持续优化治理主体的结构,协调好政府和政府以外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期待未来学者从数字乡村的建设主体的权责边界、角色定位等方面着手。二是在实践中,要充分考虑到农民主体性在不同场域中的逻辑差异。乡域社会是一个由许多子领域组成的元场域。在不同的领域中,农民主体性既有“共性”,又有着“个性”。因此,激活农民主体性,应针对不同领域的特征逻辑适时地进行战略调整,才能使农民主体性发挥更具有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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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

北京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项目“教育数字化赋能北京乡村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研究”(ADCB24276)

北京城市学院续航基金项目“新时代北京乡村治理数字化的理论、实践与政策研究”(KYXH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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