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缘起与问题提出
乡村治理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乡村社会呈现区域性非均衡发展的特征。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乡村治理目标的精准性、治理过程的精细化、治理手段的技术化以及治理体系的科层化不断加强,自上而下的政策传达、监督体系不断完善,但诸如厕所革命、人居环境整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凸显出国家政策统一性与地方区域差异性之间的矛盾。在政策自上而下的统一性背景下,探索差异性乡村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化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议题。
贺雪峰以地方性认同为基础的行动单位视角来理解当下中国乡村社会的区域差异,区域范围往往是一个文化区域,也可以是一个相似的经济区域。不同区域的地方性认同或以血缘,或以地缘、趣缘,或以文化信仰为基础,构成宗族主导型村治模式、家庭联合主导型村治模式、原子型村庄治理模式等差异性乡村治理模式
[1]。刘成良以经济发展、“瑷珲—腾冲线”视角下的人口分布、治理疆域等为重点参照,从类型学意义上提出东部发达地区适宜网格化治理模式,中部欠发达地区适宜传统熟人社会的简约治理模式,西部边疆地区更关注贫困治理。发达地区的人口密度、专业人才、财力、治理的事务、治理的技术等与欠发达地区有着显著的差异,治理的成效与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体系有极大的相关性,尤其是财力的支撑。如果把东部有效的治理经验照搬到中西部地区,则必然出现“水土不服”
[2]。黄君录等人以社会关联与经济发展程度为依据,指出经济发达的聚合型村庄治理应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使用,离散型村庄以法治为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聚合型村庄以自治为主
[3]。崔益邻等人借助Biprobit计量模型回归分析,从制度、经济、文化视角研究发现农地流转治理结构及其转型逻辑存在明显的区域异质性,其中经济利益驱动和文化观念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得出东部和西部地区偏向契约治理,中部地区偏向关系治理的基本结论
[4]。
总的来说,学界对于乡村社会的差异性、区域性特征是有共识的,尤其是由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引起各地区在人口密度、社会关系、治理事务等方面的区域差异显著,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统一制度下的差异性村治模式的基本框架。虽然不同学者对区域性差异的认识视角不尽相同,但地方性认同为基础的行动单位、乡村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关联等是构建乡村有效治理模式的基本维度。地方性认同的行动单位或以乡村的家族组织、村民小组、妇女组织等为基本单元,或以邻里、亲朋关系为基本单元,或以地方性民俗文化为基本单元。社会关联程度既内涵着乡村社会关系的联结程度,又反映乡村社会组织与组织成员集体行动的能力。论文在此基础上,从系统性视角把乡村社会的组织认同单元、经济发展程度、民族文化认同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维度,探讨多样化村治模式的理论逻辑与基本框架。从乡村社会组织的认同视角,中国乡村社会可以大致分为南方紧密型宗族组织、北方松散型组织类型;从经济发展程度的维度上看,中国乡村社会可以划分为东部经济发达、西部经济欠发达、中部经济发展程度相对中等三类,与之对应的是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契约与关系相均衡的治理模式;以文化认同为基本行动单元的治理视角,中国乡村社会可大致分为少数民族与汉族两大类,民族文化信仰是少数民族地区成员联结、集体行动的核心要素,因此应探索因地制宜的民族文化治理模式。
二、组织认同单元:南北方乡村社会的治理差异
传统的中国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受温度、降水、气候、地理特征等方面的影响,中国的南方多山多水少田,适宜种植水稻、甘蔗等农作物。北方呈现降雨少、多连片平原的地理特征,以种植小麦、大豆、玉米等相对耐干旱的农作物为主。一些学者认为,南北方的地理特征、气候等农耕生产的先天差异性决定南北方乡村社会不同的社会形态、社会结构、乡俗文化等。南方地区农业耕作由于梯田、丘陵等地理特征更需要农户之间相互合作完成生产,由此衍生形成南方聚族而居的紧密型宗族村庄。而北方地区连片平原的地理特征决定地区的农业仅在公共的灌溉领域需要合作,农户居住相对南方比较分散。由于历史上北方战乱、旱灾等影响,北方乡村社会成员不断分散迁移,呈现出多姓村庄的特点,社会结构较为松散。贺雪峰教授在多年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社会结构的紧密程度及村民一致行动能力的角度,认为中国乡村呈现为南方团结型村庄,北方分裂型村庄,中部地区多分散的原子化村庄的特点
[5]。从乡村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分裂型村庄和原子化村庄都属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元的弱化,团结型村庄具有很强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元。这一结论与论文的研究分类基本一致,即南方乡村社会大多还保留着紧密型宗族组织的特征,北方乡村社会属于松散型的组织联结类型,在这一基础上形成南北方不同的乡村治理模式。
(一)南方紧密型宗族组织治理模式
华南地区多丘陵、梯田的耕种条件相对于北方平原地区的种植方式,更需要日常性的聚集合作互助,所以宗族组织在中国南方地区更为盛行。古代南方生活长期稳定,往往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宗族稳定生活的地方,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纽带形成的宗族组织与区域地缘关系相统一。如江西、福建、广东等省的多数乡村通常是聚族而居的宗族性村庄,同一个村庄往往由同一个始迁祖繁衍生成,形成以族长为首,祠堂、族谱等为承托共同信仰载体,以父系血脉为核心的组织成员的紧密型乡村社会基础,宗族组织是一种关联性很强的伦理共同体。族长是宗族的贤能权威代表,对上沟通祖先,对下统率族人,在宗族祭祀、维护宗族利益、调解纠纷、统率族人开展集体活动等方面拥有最高权力,是维持宗族团结稳定发展的核心。祠堂是宗族组织的精神文化象征,承载了所有宗族成员的信仰,发挥着规范行为、道德教化、凝聚向心力的作用。祠堂也作为公共空间,是处理公共事务和组织公共活动的重要场域,包括家族成员共同祭祀祖先、决定重大事件、办理红白事、褒奖惩戒等事务。乡村祠堂文化的外化形态表现为定期集资修缮祠堂建筑、更新族谱、诵家训家书、执行族规等。这些外在的表现形态承载着教化成员的价值。教化的意义在于实现家族成员内在的个人德行与外在行为规范的双重自我约束,达到文化自觉的效果。宗族组织通过修祠堂、编族谱、定族规等方式来规范家族成员的行为,以庄严肃穆的祭祀活动、集会等手段教化族众,对祖先的祭奠以及红白喜事仪式等都有一系列的行为规范,维系着家族成员的共同身份与信仰、情感,加强族人共同认知,以此来稳固宗族社会秩序。宗族姓氏越单一,乡村社会秩序越稳定。
宗族型的村庄不仅保留着鲜活的村庄历史,还承载着深厚的村庄整体感与主体感。所以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族组织及规范在南方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地方依然是笼罩性力量。当前在南方宗族型村庄,家族或宗族仍然构成村庄中强有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
[6]。宗族组织在协助村委会治理,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建设领域发挥着主导性的力量,是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资源,当然也要注意防范宗族势力膨胀对乡村政治权利的侵袭。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族型的乡村社会已发生重大变迁,宗族组织的形态、教化功能有所弱化,但宗族组织的文化仍然以隐性的方式在成员的生活领域顽强延续着。在乡村公共事务建设方面出现村民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困境,广东省云浮和清远两市通过将现代治理理念与优良的传统文化相结合,通过重建宗族组织的方式横向联结所有村民,主要依靠家族自治对宗族组织的治理资源进行现代化创新性发展以重达自治
[7]。当前南方乡村虽然已不是具备强有力的完全行动能力的宗族组织,但村民仍然具有宗族认同及一致行动的能力,这是紧密型村庄的治理特点。
(二)北方松散型组织治理模式
华北平原脆弱的生态和气候特点,如缺水易干旱不利于农业种植,致使家族团体难以通过土地生财获取物质基础,也就没有形成宗族组织的社会基础,只因农耕生产需要形成以灌溉为目的的组织、以精神信仰为核心的庙会等。北方的乡村社会因距离行政中心较近,自古就有信奉国家权利的传统,杜赞奇认为中国华北乡村受“权利的文化网络”所支配,华北农村的各组织是很难找出中心及范围完全相同的组织,他们以各种形式相互交叉
[8]。多元化的组织构成乡村社会的横向联结,维持乡村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另外,华北地区由于战乱以及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形成多姓杂居的村庄结构。在由单一血缘关系延伸的家族组织不够强大的情况下,各家族之间以地缘共同体的身份共同完善水利设施、抵御外来力量欺压,逐渐形成村庄共同体。北方乡村内部的家庭依赖“五服”以内所形成的小亲族以及人情交换的邻里、朋友等共同应对日常生活中的需要,也即以“五服”或小亲族为家族认同与行动单位,村庄内部有多元力量而没有形成强大宗族。
也有研究认为,华北地区的村落,基本上村村都有共同信奉的村庙。一般独立的自然村通过村民对村庄专属的庙宇认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如基本村村都有土地庙,表达对土地的敬仰和供奉
[9]。寺庙作为乡村社会信仰的有形载体,在整合建构乡村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0]。地方庙宇及相关的庙会等活动在精神文化层面整合乡村社会的价值体系,增强乡村共同体的凝聚力
[11]。北方乡村依赖共同的文化-庙社形成乡村社会共同的信仰,以信奉共同庙宇为统一价值观念形成凝聚力。有个村子一座庙也没有,被冠以“马甲贼村”的恶名,从侧面反映的是,庙宇损坏到某种程度,就变得死气沉沉,影响力也日渐衰退。而且,如果寺庙里面的和尚好逸恶劳、道德败坏,全村的风化都有可能受到伤害
[12]。梁永佳指出,当前不少乡村重视修缮村庄庙宇,重建祭祀仪式、庙会活动等并不是经济效益或政治需要驱动,也不是特定的宗教活动,而是乡村社会生活生产的精神意识需要的“社会行为”,旨在重新塑造天地人之间的关系,重建乡村社会道德共同体
[13]。这些研究共同印证横向联结传统北方乡村社会的底层组织是较为松散的,不同村庄的文化可能完全不同,没有统一的力量形成社会整合,这些因素造成北方乡村社会的相对原子化特点。
(三)南北方差异性治理实践
传统南北乡土社会的社会基础呈现出明显区域类型差异。宗族型乡村依然保持着传统熟人社会的特性,血缘与地缘的重合使宗族组织成为强认同与行动单元,祠堂、族规以及无形的文化力量对内部成员有着强约束作用,乡村依靠伦理共同体形成强社会整合。而北方乡村社会成员的认同与一致行动能力较弱,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或邻里街坊是重要的功能性组织,组织松散则形成原子化或明显社会分化的村庄特点,如陕西省关中地区、山西省运城市、河南省安阳市等北方农村内部普遍存在“门子”“本家”等功能性的村民血缘群体,这些群体的功能性主要表现在婚丧嫁娶等大事上的互助。贺雪峰指出,在农民认同与行动单元的基础上,陕西关中地区是以户族为单位的村治模式;安徽徽州、湖北荆门、东北等区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原子化村治模式;以河南安阳为代表的是联合家庭主导的治理模式;以安徽肥西县为代表的是村民小组起主导作用的治理模式。这是典型的基于北方村庄社会分化特点而形成的治理模式。
从公共事务的治理视角来看,传统南方宗族型乡村社会的公共需求通过家族、长房、宗族等具体的村庄力量来满足。而传统北方乡村往往更欢迎并听从政府安排。这种传统底色的差异决定当前南北方乡村社会的村干部属性不同。宗族性村庄中,村干部的职能一般只是上传下达行政事务,具体到乡村社会的生活生产矛盾纠纷,宗族组织的权威代表会主持“公道”调解。涉及全村或宗族的公共事务,如修祠、修路、红白喜事等,通过宗族内生性权威或各种理事会就能组织起来管理,很大程度上都与村干部无关,典型的代表有江西、福建、广东、湖南等省部分农村。北方村干部在村庄既是行政上的权威角色,又是村庄的“当家人”,他们是在复杂的乡村关系竞争中(不同派系小亲族)获胜的,代表着一定的权威性,治理有效依赖于政治整合下的行政化治理模式。
三、经济区域认同单元:契约治理或关系治理
社会是根植于其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契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集聚效应越明显,乡村社会的人口密度高、价值多元,社会关系趋于契约化。以东部经济发达、西部经济欠发达
[14]和中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三个方面为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元构建差异性乡村治理模式。论文提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下,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乡村治理形式和组合程度是不同的。以经济水平为自变量综合考察,在经济发展水平从较差向较好的发展过程中,会逐渐从“道德情感关系”治理转向“理性契约关系”治理,即道德情感关系的比重会减少,理性契约的程度会增加。相应的治理模式即是经济越发达,陌生人社会的特性越明显,更偏于契约理性的治理模式。而经济欠发达地区,传统熟人社会的特性更多地被保留,更偏于熟人关系的治理模式。
(一)经济发达地区:偏重契约治理
近郊区、沿海等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如广东、江浙等地域一般为工业化、城镇化比较发达的区域,吸引大量的外来人口,形成“类城市”发展的规模效应,即人口越规模大、多元化,成员和产业的异质性越强,经济发展越繁荣,对理性契约精神的需求就越强烈。在“类城市”发展的趋势下,乡村社会的陌生人特质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关系趋于复杂,传统礼俗秩序让位于现代平等交往,乡村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被稀释,村民的契约意识增强,经济理性逐渐成为村民处理相互关系的重要准则。在这种经济社会关系条件下,生产和生活都频繁处于与陌生人的交换中,理性契约的观念逐渐嵌入到乡村社会的内生基础,削弱传统熟人社会道德情感约束的效力,甚至,经济越是发达,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契约关系越是远重于道德情感关系。但经济对乡村社会的影响远不如对城市那样完全,乡村始终保持着生产生活精神文化一体,外来人口以贡献人才、资金、技术等社会资本嵌入到乡村社会发展之中,定居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大城市人口的流动性。换言之,多元化外来人口的加入,并没有改变乡村社会的主体性,而是以“入乡随俗”的理念逐渐融入到当地乡村社会生活之中。
要强调的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只要有老村民在,其熟人社会的底色就不会变。多元化的外来人口经定居长期生活,逐渐与老村民融为一体,新村民、老村民的社会交往很大程度上依然遵从传统熟人社会的礼俗规则,受新老村民、邻里街坊等交往群体的道德制约。市场、经济发展部分,要遵循理性契约的精神,以法治托底约束。由此,经济发达的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中契约治理的占比较高,但依然不能忽视乡村社会事务治理中的熟人关系作用的发挥。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偏重熟人关系治理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社会,大量的青壮年人口外流,留下妇女、儿童、老人的“386199部队”,直接导致乡村的“空心化”现象突出。朱启臻教授认为,乡村社会的人口外流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科学技术发展提高了生产力,产生的乡村剩余劳动力必然要转向城市谋求更好的发展,这不是乡村社会衰败的根本原因。相反地,人口外流减少了乡村社会的人口,从某种程度上是提高了留守人口的人均占有生产生活资料水平。很多外流的人,他们并没有融入城市生活,只是在城里挣钱然后寄回老家供养留守家人的生活,他们日常即通过微信、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家人、亲朋好友、邻里等保持着必要的人际交往,并且愿意通过线上的方式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建设。
在这样的地区,乡村社会基本保持着传统熟人社会的社会形态、社会交往和价值意识形态,经济社会关系也比较简单。外流人口的“两栖式”生活生产方式并没有给乡村社会带来市场经济的产业,结婚生子可能会给乡村社会带来一些陌生人,但少量的陌生人只是短暂停留或融入乡村社会,完全触及不到原有传统熟人社会的本质。这样的乡村社会基本保持了传统的文化观念和价值体系,乡村道德情感或舆论制约机制作用的空间大,理性契约作用的空间相对较小。当前依靠人情、面子以及其他非正式规则的简约治理是低成本、高成效的治理模式
[15]。因此,经济欠发达的西部乡村治理中情感道德关系要强于理性契约关系,采取关系治理模式的比重就明显高于契约治理的模式。
(三)经济中等地区:熟人关系与契约复合治理
中部地区乡村社会有一部分人在当地就能很好地谋生,也有一部分会选择流向城市就业、受教育等,如果经济产业发展较好,也会吸引一部分外来人口就业、定居,如陕西省袁家村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新村民与老村民共同组成的新型乡村社会中,大部分的新村民是被当地的市场经济发展要素所吸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领域,理性契约精神维护基本的交易秩序,法律提供托底保障。新村民随着长期做生意或上班打工的稳定而逐渐定居下来,与老村民逐渐建立稳定的日常性生活交流,“入乡随俗”式融入当地生活,遵从当地的风俗礼仪,参与老村民家里的婚丧嫁娶仪式,新村民家庆祝节日、婚丧嫁娶等仪式既保留老家的一些习俗,也会加入一些当地的风俗习惯礼仪。在价值观念上,新村民也受当地伦理价值和道德舆论的制约,负面的道德舆论会使新村民无法在当地继续生活,甚至对其所从事的经济生产工作也会有影响,这也是新村民往往会不自觉入乡随俗的缘由。
由新老村民共同组成的新型乡村社会,在经济生产领域,理性契约的精神是自由交易的基础,法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保障机制。在生活和精神文化发展领域,新村民入乡随俗,融入当地老村民的生活中,其口音、语言风格、生活习俗、假日仪式等都逐渐与老村民同质化,共同受当地乡土伦理的道德制约。在某种程度上,入乡随俗的生活能为经济生产提供更顺畅发展的条件。对于新型乡村社会,理性契约精神与熟人关系的伦理观念分别在不同领域起显性作用,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新老村民共同生活的乡村治理应发挥关系治理与契约治理的优势组合作用,在市场主题领域偏重于契约治理,在日常生活和精神文化领域,要发挥熟人社会关系治理的效能。当处理两者交互的事件时,要将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有机结合。总之,新型乡村社会治理要注重运用传统熟人社会关系治理与现代化契约治理相复合的治理模式。
四、地域民族文化视角下的治理模式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地域性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的基本认同与行动单元的基础,汉族的民族文化范围广泛,难以用民族文化作为基本的行动单元。而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民族语言、服饰建筑、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民族信仰和节日庆典等共同的民族文化记忆,形成各民族独特的文化,构建出传统“族长”“寨老”等权威组织、集体共同遵守的族规和民族风俗等体系化的社会自治制度,这种治理模式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在地性、自治性特点。如苗族寨老、黎族袍隆扣、回族的开斋节等发挥着独特的治理价值。这是完全不同于传统汉族地区的治理文化。现代化发展背景下,青年人外出接受教育或务工成为大的趋势,市场和行政力量叠加起来造成本土文化传承的实际断裂,影响民族村寨共同体的治理效能,这是民族村寨衰落的基本逻辑
[16]。但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粘性、独特的民族风俗及民族信仰的力量等依然给族员以强大的归属感、凝聚力,对民族成员起着文化认同与道德约束的作用。因此,相比汉族地区,各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挖掘其丰富的民族文化治理资源。
从传统到现代,少数民族的社会治理模式经历“乡规民约”“政、教、礼、法互嵌模式”“行政治理模式”,这是民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但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信仰、习俗文化中蕴含着巨大的自治优势,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必然以柔性治理为基本方略,即必须在充分尊重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实现“善治”
[17]。
(一)民族文化基础上的治理模式
传统的少数民族是以民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熟人社会,为了解决恶劣地理条件下的生活生产困难,形成以寨老、长老等民族权威为自然领袖,如苗族瑶族的“寨老”、彝族的“家支”、壮族的“都老”、侗族的“侗款”、布依族的“议榔”组织等,在这里统称为“寨老”式自治组织。寨老等一般由民族内部德高望重又乐于奉献的老年人担任,没有特权或报酬,完全是公益行为,甚至在失职时还要受罚。寨老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由村中年长的人自然而然地担任,而是由本民族的所有成员共同推选产生,或是由年迈卸任的寨老举荐经群众认可的人担任。寨老组织具有动员族员参与公共事务、建立成员互惠机制、调解民族内部矛盾纠纷、执行民族规约、主持与寨内民俗相关的仪式、传承抵御外部风险等功能,维护和谐、友爱、团结的民族秩序。传统民族性村寨具有强烈的民族集体意识,在维系村寨生活生产互助、传承民族文化、维护村寨良好的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依靠各自的民族特色实现自治。众所周知,侗族是一个“没有国王的王国”,即是依靠寨老组织的功能发挥得以维持长期的稳定与发展。
随着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形态、民族风俗等民族结构性趋于松散。一些传统的民族性组织的权威性与治理能力式微,或与现代性社会教化的价值观念不相适应而需进行创造性传承与转化。如苗族传统寨老组织的权威性被村委组织消解,乡村富人精英、政府干部、高学历人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传统的寨老权威,尤其对年轻一代而言。寨老组织在执行族规、抵御外部风险等方面维持村寨秩序的功能也在逐渐减弱。但寨老组织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当前留守在村寨的成员在举行婚丧嫁娶仪式、主持民族风俗活动、村寨治安、日常矛盾纠纷调解等社会事务时依然会先去找寨老协商支持,而非村干部等官方组织。传统的寨老组织作为地方民族社会的一套内部组织和机制,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被取消,但其作为一种非政治权利化、非正式的自治组织在乡村社会事务中依然有一定的影响力,改革开放后寨老组织得到复兴,重新在各民族节庆仪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可否认,寨老组织存在着对外部世界了解少、守旧而创新不足等问题,由此要对传统的寨老组织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适应现代化乡村治理的要求,如当前侗族寨老组织创造性转化为老年人协会继续发挥作用,创新现代化少数民族治理模式。
(二)民族习俗影响下的治理模式
少数民族族群为适应独特的地理生存环境形成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经所有成员长期互相适应累积形成了独特的民族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民族认同性、传承性和凝聚性,每位族员都是其民族文化的承载者、传承者。共同的信仰是民族成员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在日常生活中具象化。各民族几乎都发展了各自的民族语言、服饰、建筑、风俗仪式、歌谣、节日庆典等,这些民族性文化特征为民族成员提供了强烈的民族认同,而在民族认同中所传承的民族心理、民族伦理规范、民族价值观等高度凝聚民族成员形成集体文化,强化民族精神,有效维系民族成员并实现民族整合。
民族歌谣、风俗、节庆等具有传承民族文化、增进日常情感交流、化解矛盾纠纷等多种社会功能。歌谣往往借用大量比喻,是历史、文化、知识、伦理的重要载体,在生活礼仪、生产互助、节日风俗、调解纠纷、道德舆论约束等方面发挥传承教化民族成员的功能。侗族没有专门的民族文字,但有独特的民族语言,日常多采用歌谣的形式口口相传,如侗族人民从“行歌坐月”,到定情、结婚,乃至离婚都有一套自己的歌谣传唱习俗约定。苗族古歌至今仍然在传唱,反映了农耕文化背景下苗族的传统文化、伦理道德及节日风俗等,有着比较完整的文化和社会功能。每个民族都有各自的年度祭祀大典。黎族在每年的“三月三”传统节日,由黎族奥雅主持开展祭祀大典活动,通过击鼓鸣锣、默哀缅怀、代表献祭、跪拜始祖神袍隆扣、鸣放粉枪、恭读祭文、乐舞告祭、拜谒圣祖、敬献彩虹等方式完成庆典。以其为核心的传承构建了黎族民众关于祭祀、敬仰祖先、风俗仪式、道德信仰、巫术等一系列综合性价值伦理观念与生活习俗,长期对族群成员的行为起着规范性作用,成为维护黎族地区社会秩序的有效方式。所有参与的成员都有共同的信仰,带着虔诚的愿望自愿参与,祖先神作为凝聚族群的内核力量形成强烈的民族自信心,也发挥法律的作用,在无形之中约束了所有族群成员的行为方式,维持良好的民族秩序。
当前年轻一代的不断外流使民族文化传承出现断层,传统的民族道德约束力和族规的效力衰减,民族语言、民族服饰、民族建筑等民族文化符号式微。随着民族旅游业的兴起,鼓楼、寨门、歌舞等标志性的民族要素被同质化打造,传统的民族习俗不断被简化,歌谣传唱只保留了其群众性、娱乐性的功能以迎合生产经济效益,丧失了内在传统的道德伦理教化功能,民族文化正在失去它特有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认同价值体系功能。同时,传统的民族风俗习惯,既有优良的传统又有残余的陋习,适应现代化的民族风俗应坚持去陋存良,充分发挥优良传统的积极作用。民族地区应以其独特的文化资本为抓手,开展综合性治理,促进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
[18]。
少数民族的现代化治理模式,要注重发挥民族语言、歌谣、服饰、节日庆典、习俗、信仰等非正式制度的社会功能,提高民族成员参与民族文化传承的意识,重构现代化民族文化的内在道德教化功能,实现低成本、高效能的在地化民族治理。
(三)少数民族与汉族治理模式比较
围绕少数民族与汉族地区在治理单元、治理主体、治理规则方面的对比,厘清治理什么、谁来治理、如何治理的问题。少数民族乡村社会治理不仅存在传统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还包括现代对传统的继承和创新。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中蕴藏着不同的现代化治理资源。村寨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单元。就横向联结乡村社会的组织而言,少数民族的寨老组织是集合了家族组织、村民小组、老年组织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组织,凝聚社会的功能更强。传统的苗族“寨老”、侗族“侗款”等民族特色社会资源经现代化的创新发展后,创造性转化为与现代化乡村社会相契合的老年人协会组织,这是对传统民族自治制度的现代化整合。相较于汉族,少数民族地区较好地保留了传统的民族语言、建筑、风俗、节庆等民族文化,蕴涵着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重要地方组织资源和乡土根基。如苗族民众大多信仰原生宗教,信仰鬼神、崇拜祖先、遵守民族禁忌以及巫术等。原生宗教通过习俗、礼仪把某些观念神圣化,使人们在强烈的敬畏中遵从各种行为规范,这种约束力是历史悠久、成本低廉、成效最显著的一种“法”。贺雪峰等人认为,越是同质性高的社会,社会关联性越强,集体行动的一致性越高
[19],也就越容易实现乡村自治。少数民族群体的同质性较高,民族性文化天然融合了族规、风俗、节日等“软约束”的教化功能,民族性导致其社会交往特点比熟人社会的交往更亲密,更具有自主性、在地化的治理特点。
民族地区既有一般乡村社会的普遍特点,又有其独特的民族属性。民族属性是民族地区社会的基本底色。受现代汉语教育推广、族际婚姻范围扩大、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变迁等方面的影响,传统民族文化对族员的凝聚力和制约性式微。少数民族的现代化治理要重新激发传统民族组织活力,弘扬现代化少数民族歌谣、风俗礼仪、节日庆典的教化价值,激活民族性的风俗传统、道德行为规范等内生约束机制资源,增强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实效。总之,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要注重挖掘民族历史文化、民族认同、民族精神的凝聚力,并使其所蕴含的治理资源和民族习惯法的内在规范性共同形成社会整合力量。
五、总结
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认同单元、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认同等要素组合呈现出多元化的乡村社会形态,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模式表现为统一制度下的差异性特点。从宏观地理、生产条件为基础的南方宗族型村庄、北方原子化村庄,对应紧密型治理与松散型治理模式。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理性契约精神为前提,工商业经济具有明显的人口、资源、技术等规模效应,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陌生人社会性质越明显,形成理性契约关系主导的治理模式。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熟人社会性质越显著,以熟人关系为基础的道德伦理治理模式仍然有效。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依然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民族文化特性,受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的制约难以实现经济的规模效应,由此应在尊重传统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探索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模式。邓大才研究乡村治理的善治之路时指出,最适宜的善治是一个依据乡村的经济发展、历史文化等差异而制定的多类型的“组合筐”,采取自治、法治、德治两两组合或三者组合的方式开展乡村治理,以实现低成本高稳定性的善治。善治没有最佳模式,只有最适宜的状态
[20]。
乡村的差异并不局限于社会组织结构、经济发展程度、民族文化传统等,还包括地理位置、生态环境、基层组织等方面的差异。“差异性”是理解多元化、非均衡性中国乡村社会的重要视角,以此为基础进而探索统一制度下差异性的乡村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