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的文献综述

段静琪 ,  朱俊峰 ,  邓博轩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4 ›› Issue (04) : 26 -34.

PDF (542KB)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4 ›› Issue (04) : 26 -34. DOI: 10.13842/j.cnki.issn1671-816X.2025.04.003
城乡融合发展

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的文献综述

作者信息 +

A literature review of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ocialized agricultural services and smallholder farmers

Author information +
文章历史 +
PDF (554K)

摘要

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的有效衔接是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基于系统性文献综述方法,通过筛选1978年以来国内外相关研究,梳理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的历史演变、现实困境及实践模式。研究从概念辨析入手,区分“小农”与“小农户”,并从理论视角阐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涵与功能。随后,通过对土地托管、农业共营制和联耕联种三种模式的案例分析,发现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密切关注小农户需求是实现两者衔接的关键。然而,当前衔接机制仍面临供需不匹配、高对接成本及规模经营主体挤压小农户等问题。基于此,提出设立服务规模化专项资金、赋予村委会更大自主权及统一政策导向的政策建议。

Abstract

The effective connection of socialized agricultural services with smallholder farmers is a crucial pathway for achieving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 Employing a 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 approach, this study screens and analyze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research since 1978 to explore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current challenges, and practical models of connecting socialized agricultural services with smallholder farmers. The study begins with a conceptual clarification, distinguishing "small peasants" from "smallholder farmers", and elucidates the connotations and functions of socialized agricultural services through theoretical lenses. Through case analyses of three models——land trusteeship, agricultural co-management, and joint tillage & planting——it identifies enhancing farmers' organizational capacity and closely addressing smallholders' needs as key to successful integration. However, challenges persist, including mismatches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high transaction costs, and the marginalization of smallholders by large-scale operators.

关键词

农业社会化服务 / 小农户 / 衔接模式 / 农业现代化

Key words

Socialized agricultural services / Smallholder farmers / Connection mode /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引用本文

引用格式 ▾
段静琪,朱俊峰,邓博轩. 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的文献综述[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4(04): 26-34 DOI:10.13842/j.cnki.issn1671-816X.2025.04.003

登录浏览全文

4963

注册一个新账户 忘记密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得以有效推行,成功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激励机制问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土地均分制引发的耕地细碎化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带来的效率下降逐渐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小规模土地经营模式被认为是导致中国农业生产成本上升、收益偏低、国际竞争力不足以及农业现代化进程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24。针对这一问题,部分学者建议通过推动土地流转和实施规模化经营来提高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率56,该政策的实施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撑。近年来,政府部门持续加大对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支持力度。统计数据显示,2015—2021年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强调需大力扶持多元化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创新发展。
然而,尽管土地流转不断推进,但受限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目前,中国的农业经营模式依旧是以小规模经营占据主导地位。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提供的资料表明,到2016年底,在全国范围内,除黑龙江、内蒙古、吉林、宁夏和新疆等省份外,其余地区的农户平均耕地经营规模均不足0.67公顷。据土地流转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预计至2030年,我国小农户数量仍将维持在1.7亿户左右7。中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将长期存在,完全依靠土地流转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是走不通的89。科学组织农户并不断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成为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路径10
在2017年发布的党的第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促进小规模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之间的深度融合。这表明,中国未来农业政策的核心任务聚焦于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体系的有效衔接,而农业社会化服务被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途径。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印证了这一思路,明确提出要构建面向小农户的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因此,在当前阶段,深入研究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之间的衔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与此相关的学术讨论和文献研究也日益增多。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从综述性视角出发,系统分析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之间的关系,梳理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的历史演进过程,深入探讨当前两者对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境,并进一步讨论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的可行模式。同时,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结与评述,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概念辨析

(一)小农与小农户

小农,亦可称为小农户或小农经济,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体11。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小农”被看作是缺乏“首创精神”的群体,而“小农生产”则被定义为注定要走向灭亡的封闭落后的生产模式12。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对小农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将其描述为那些拥有或租赁小块土地的农民,尤其是土地所有者群体。这类农民所拥有土地的规模,一般而言,既不会超出家庭劳动力能够进行耕作的范畴,同时也不会少于维持家庭基本生存所必需的面积13。张新光14对此给予极高评价,在目前对于“小农”概念的各种不同解释中,认为这是最为全面、精准且严谨的科学定义。除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之外,恰亚诺夫主义对“小农”这一概念提出了独特的定义,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与阐释。其主张小农的生产与消费呈现出动态均衡的特性,他们生产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取利润最大化,而是旨在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所以,小农家庭的经济逻辑与资本主义企业有着本质区别,其生产方式能够有力抵御资本主义的侵蚀15。在马克思与恰亚诺夫的经典理论争辩之外,新古典经济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也对小农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学派认为,小农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其生产决策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基于国外小农理论的发展,国内学者也对小农的概念进行了科学化的界定。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的定义,“小农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形态,其生产和生活单位以个体家庭为核心,表现为小规模经营的经济形式16。但考虑到中国小农经济的复杂性,杨华则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是三重内涵的统一体,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浓厚农村传统气息的“小农经济”17。这一特征使得中国的小农经济既区别于日本、韩国的合作社式小农经济,也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

与“小农”不同,“小农户”所指代的乃是小规模经营群体18,这一概念的源头可追溯至恩格斯针对“小农”概念所给出的经典定义。恩格斯对小农的主体构成及其所有制形式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这些内容属于生产关系范畴中“质的规定性”的重要组成部分14。此外,他还指出:“这块土地的面积通常不超过其全家劳动力所能耕作的范围,同时也不低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规模。” 生产力范畴中“量的规定性”即来源于此,同时界定了小农规模的衡量标准14。与生产关系“质的规定性”内在统一的是生产力水平“量的规定性”,这是由“小农”这一概念展现出的,此二者相互依赖、紧密相连,不可分割19。不过,在理论层面的分析过程中,能够对这两者加以分解。“小农户”与“小农”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小农”这一概念在生产力范畴内“量的规定性”上的具体表征,其核心在于生产经营规模的界定,是一个可以单独探讨的问题11。目前的研究已对“小农户”这一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但目前为止“小农户”计量标准的确定仍存在困难,主要表现为难以判断小农户主体构成、无法确定小农户最大耕作亩数、不易设定小农户最低生存标准20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

目前,国内外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尚无统一定义。国务院(1991)134号文件对其进行了初步界定,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涉及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为农业、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等产业提供支持性服务。后续研究进一步归纳认为,该服务体系由各类社会化机构构建,覆盖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2122,既包括民营机构提供的市场化农业经营性服务,也涵盖政府主导的农业公益性服务23

此外,不同学者基于各自研究视角,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涵进行了多元解读。从其本源出发,一些研究者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源于农业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425,其本质是在经营活动中以生产效率更高的家庭外部要素代替生产效率相对较低的家庭内部要素26,进而提高农业产出效率2527。换句话说,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将小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小农户)纳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之中,这一服务模式被视为通过组织形式来破解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制约28。此外,一些学者强调其全产业链特性,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贯穿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涵盖从生产前的规划指导到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再到生产后的加工流通等全方位服务29,是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中交由其他市场主体完成的部分30,其服务范围广泛,涉及物资供应、生产支持、技术指导、信息咨询、金融服务以及保险保障等多个领域28

尽管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尚无统一定义,但在2019年1月发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报告》中,其内涵已得到较为详细的阐释。农业社会化服务大致可划分成生产、金融、信息以及销售这四大主要类别。在此之中,农业生产服务还能进一步细分为产前、产中与产后三个阶段。在产前阶段,主要涵盖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以及优良品种的引进与推广服务;产中阶段则囊括了集中育苗育秧、机械化农事操作(诸如机械播种、机械种植、机械收割)、肥料的统一配方施用、灌溉与排水,还有疫病的预防与控制等服务;产后阶段涵盖农产品的加工、运输与储存服务,以及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服务。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演变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将其作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支撑,同时视为推动农村改革、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31。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就提出服务是商品生产赖以发展的基础,之后一系列文件也都肯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作用,明确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不同阶段呈现出独特特征。对其发展历程的回顾与梳理,有助于总结各时期的运行模式及成效,精准解析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对接小农户,为未来发展提供指引。根据中国农村改革历程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本文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并对各阶段的服务特点进行总结分析。

(一)1978-1989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不仅释放了生产力、推动了商品生产的进步,也大大促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在需求和供给层面的快速增长。在这一历史背景和发展环境下,1983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社会化服务”概念,明确指出,产前和产后的各类社会化服务正逐渐成为农业生产者迫切需要的支持。随后,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农业社会化服务看作是推动农村改革向深层次迈进的关键举措,其核心目的在于解放农村生产力并促进其发展。在这一特定阶段,农业经营体制的革新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兴起营造了制度环境,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此同时,也有力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建设进程32。这是由于要素配置方式通常与农业经营规模相匹配。当农业生产模式从集体经营转向家庭经营时,家庭内部资源的不足会促使农业社会化服务出现33。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及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使得农业剩余劳动力逐渐显现,这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并使这一时期的服务带有显著的劳动密集型特征。总之,这一阶段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浓厚的农村社会改革背景,属于低水平、初级阶段的形态,其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产中环节,主要表现为以人工和畜力替代为主的代耕、代管模式。

(二)1990-2007

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在内外因素的双重驱动下,农业劳动力逐步向城市及非农部门流动,导致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与兼业化现象日益普遍。此趋势进一步加重了农业劳动力的结构性失调状况,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匮乏的难题34。农业劳动力转移现象的日益普遍,无疑会显著提升小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形式和内容上的深层次需求32333536。在这背景下,1990年,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在《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一概念,并明确界定其主体包括“合作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及其他各类服务性经济实体”。到了1991年,国务院专门发布通知,针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行了详细阐述,强调“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关键举措”。同时,通知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明确的科学界定,从而更为明确地指明了其发展方向与基本原则。自此之后,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尤其注重科技进步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的作用31。在这一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得到了更为深入的阐释,其服务范围不再仅限于生产过程中的环节,而是扩展到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个领域。同时,科技体制改革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这一时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依然以农机服务为主,展现出较为明显的资本密集型特点。

(三)2008至今

自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党中央始终将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党务工作的核心任务,并明确提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战略方针。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概念,强调加速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核心、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该体系旨在推动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的融合,促进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的协同发展,携手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全面升级。之后的一系列政策也都致力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注重提升农业金融服务、气象服务和信息服务等新兴服务的供给能力31。在四化同步发展的新阶段,中国不断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农业经营体制的革新,秉持积极进取的态度,重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推动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随着规模化种植的兴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崭露头角,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就37。在这种背景下,小农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导致小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变得更加迫切31。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深度融合。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健全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一系列表态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破解小农户生存困境、助力其实现现代化农业的关键途径。这一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内涵更加丰富、体系更为健全,服务内容也从传统领域扩展到新兴领域,战略上更加强调对小农户的促进作用。此阶段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更加专业化和细分化,具有机械和技术双重替代特征。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困境

目前,就政策导向而言,中国强调对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予以健全,而此体系被视为达成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的关键渠道38。学者们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观点,指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现代化效率之间存在协同促进的互动关系39,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助于推动农业技术的进步40,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进而增强农业的竞争力4142。服务效应的发挥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有效衔接为前提,但具体实践中两者衔接却并不顺畅,仍面临着供需不匹配、对接成本高昂、规模主体挤压等问题。

(一)供需不匹配

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机制多为“自上而下”的模式,在这种模式的运行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小农户的实际需求,导致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之间容易出现失衡。实际上,小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产前和产中环节,尤其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农资供应等方面43。然而,从小农户的需求角度来看,最为重要的服务项目恰恰是亟待完善的领域44,小农户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上的需求意愿和需求强度与实际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45,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矛盾:一是公益性服务供给不足与农户需求迫切之间的矛盾;二是服务供给渠道单一与农户需求多样化之间的矛盾;三是服务供给的片段性、非及时性与农户需求的连续性、专业性之间的矛盾;四是农户对乡(镇)政府等组织的信任与其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46。综合来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之间供需不匹配问题亟待解决。

(二)对接成本高昂

农业社会化服务虽然可以降低小农户农业生产成本,但因小农户数量广泛且需求各异,其与小农户对接过程并不顺畅。首先,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因在劳动力、土地等禀赋方面存在差异,利益需求也各不相同,很难形成集体统一决策,这使得服务主体与差异化小农户对接成本较高21。其次,地块细碎化的存在使得农机在转场过程中耗能较多,增加了劳动时间和机械作业难度,实际操作中还常因地块太窄形成空跑,限制了农机的有效利用47。最后,由于农业服务具有质量难以准确衡量的特性,服务组织尤其是农机跨区服务组织极有可能遭遇农户“敲竹杠”行为,由此引致的纠纷和摩擦将进一步提高交易成本48。面对如此困境,为保证服务经营利益,农业社会化服务价格将随之增高。

(三)规模主体挤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在社会化服务需求方面存在显著异质性2749,因此,在同一时空背景下,规模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必然会因经营模式和服务需求的差异而产生矛盾50。当某一地区规模经营主体占主导地位时,大户的崛起将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市场的力量空前高涨。一旦形成以大户为核心、主要依赖市场机制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那些具有市场排斥特征的小农户将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大户带来的规模化强制作用将会进一步造成小农服务体系瓦解37。当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逐渐难以立足,土地流转将变得非常容易,规模经营主体得以迅速扩张51。此时以大户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和技术等一旦推广便难以逆转,因而这种效应一旦形成也不再可逆。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围绕大户进行重构,小农户将被排除在外,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匮乏问题将日益加剧52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模式探索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面临诸多困难的背景下,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各类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推动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既具专业化特征又能实现规模化运营的服务模式,这为解决小农户农业生产困境指明了方向,各地都依据政策指示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就。目前看来,运行较为成功的衔接模式主要有山东省土地托管、四川崇州农业共营制、江苏射阳联耕联种。由于土地托管与代耕代种其实是一种形式的不同说法53,本文在对土地托管进行详细分析后,将不再增加篇幅介绍代耕代种模式。

(一)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一种农户自愿参与、自由退出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服务内容的模式,以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条件,能在从种植到收获的整个过程中,在技术服务和物资供应等各个方面,提供全面且完整的服务54。它的核心要点在于,凭借为分散的小农户供应社会化服务,助力小农户获取分工所带来的收益,进而缓和小农户与农业大规模生产以及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冲突。土地托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保姆式”全托管和“菜单式”半托管55。全托管指农户将农业生产的所有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管理,而半托管则允许农户根据需求,选择性地购买一项或多项服务56。实际运行中,由于村委会在协调各方关系、推进土地连片中存在天然优势,其协调作用极大降低了农户与服务组织对接成本,在土地托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57。目前,山东省所推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全程托管服务”这一全新模式,具体操作方式为:在党委、政府以及村“两委”的引导之下,农民遵循完全自愿的原则,将自家土地经营权作为股份投入,而村集体以整合后的土地及公用设施入股,双方携手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此期间,这一模式采用“保底收益 + 盈余分红”的分配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土地托管的逐步推行,成效显著。它有力地促进了科技在农业领域的推广与应用,大幅提升了服务品质;推动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实现升级,致力于打造全省供销一体化的“一张网”格局;积极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解决了农业融资难题;大力推动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农业发展方式的成功转型58。可以说,土地托管是一种通过服务规模化,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创新模式59

(二)农业共营制

农业共营制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并将农户视为关键要素。同时,农业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8,是推动“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重要尝试6061。农业共营制是在农业劳动力老龄化与女性化现象普遍发生,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日益增加,急需双方利益协调主体的背景下产生的62。农业共营制具体运行机制包括三方面:首先,农户把土地按照一定的折价方式,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过程当中,实现土地的规模连片经营;其次,理事会代表全体社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农业职业经理人,后续的农事耕作活动将由所聘请的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最后,按照片区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交易中介——农业服务超市,通过对农业技术咨询、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以及粮食银行等服务进行有机整合,进而构建起“一站式”全程农业服务平台,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有效对接963。值得注意的是,农业服务超市负责挑选优质服务商并为其背书,不仅构成了农业共营制的关键组成要素,同时,为土地规模较小的个体农户获取农业服务、共享分工带来的效益和专业化经济提供了条件,促使以服务规模经营取代土地规模经营具备了现实可行性64。总之,农业共营制调动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65,实现了经营主体的“共建共营”、经营收益的“共营共享”、经营目标的“共营多赢”66

(三)联耕联种

联耕联种模式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首先通过破除田埂、使用打桩等方式明确田间界限,将原本分散的农地集中整合,实现连片种植。之后,专业服务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最终形成集联耕、联种、联管、联营于一体的“农户+农户+合作社”模式5267。然而,从目前的推广情况来看,国内的联耕联种模式仍主要依赖于“农户+村委会+合作社”,尚未完全摆脱村委会作为中介的角色68。甚至可以说,村委会主导的农民组织化是该模式成功的关键69。联耕联种模式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效益,主要表现在四方面:第一,找到了一条在不改变农户承包经营权基础上,解决地块细碎化的途径;第二,降低了小农户与社会化服务主体对接的交易成本,实现了小农户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连接;第三,通过对接农业社会化服务,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问题;第四,通过农民组织化,打通了国家支农惠农“最后一公里”6970。总结起来就是,村委会主导的农民组织化实现了小农户与农机合作社、农技部门的有效对接,成功带动小农户实现耕作现代化71

(四)模式总结

综合上述模式发现,山东省土地托管、四川崇州农业共营制、江苏射阳联耕联种模式都以村委会或土地合作社为中介,成功将众多小农户组织起来,降低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对接的高交易成本,并通过与小农户的紧密联系提供系统化、针对性的服务,从而实现了服务的规模化经营。因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并密切关注农户需求,成为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顺利衔接的关键。然而,上述模式在实际推行中仍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土地托管与联耕联种都依托于村委会,需要村委会在其中做大量组织协调工作,尽管土地托管模式中村委会能收取部分协调费用,但其收益远低于村委会组织成本,联耕联种模式甚至完全由村委会自发进行,无任何额外收益,这极大地打击了村委会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服务规模化推广。其次,三种模式都是在村委会拥有土地调整职能、可以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基础上推行的,但现行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无疑使村庄失去了土地调整的合法权利,地方规范与国家政策的冲突使服务规模经营推进存在困难。最后,从政府层面来说,由于各级政府对农业服务规模化的认识存在差异,这使得各级政府对农业服务规模化推动力度大有不同,此种现象即使在典型模式发源地也难以避免。除此之外,由于支农资源掌握在不同部门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现象也进一步阻碍了农业服务规模化推广,以供销社改革为核心的土地托管便存在难以调动其他部门资源的问题。

五、结论与建议

文献梳理发现,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农业社会化服务便伴随家庭经营的产生而逐步发展,其内涵也随着农业劳动力非农转移、小农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加剧而日渐丰富,逐步从以人力、畜力替代为主转向以机械与技术双重替代为主。但由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机制仍不完善,双方衔接过程中不断面临供需不匹配、对接成本高昂、规模主体挤压等问题。为破解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衔接困境,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实践出土地托管、农业共营制、联耕联种模式。三种模式虽然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密切关注农户需求方面意义重大,但依然存在缺乏激励制度、村委会权利受限、政策导向不一致和各部门各自为政问题。

针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在衔接模式探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应将农业服务规模化推广工作列为村委会基本工作事项,政府增设农业服务规模化专项基金,用于村委会统筹协调工作。同时,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发村委会工作积极性,促进农业服务规模化快速推进。其次,在农业服务规模化推广试点地区,应给予村委会充分空间,允许村委会在土地调整的基础上,提高土地连片程度,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顺利衔接提供保障。最终,中央层面理应颁布内容明确的关于农业服务规模化的指导意见,以此引领各级政府对农业服务规模化的重要性形成正确认知,促使上下达成统一的政策导向。在此基础之上,构建起资源一体化调动平台,对各部门的优势资源予以整合,凝聚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动农业服务规模化的发展进程。

尽管本研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的衔接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但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如对数字化技术应用、政策设计的系统性分析以及长期影响评估的不足。未来研究可以关注以下方向:一是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优化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的方法,并评估其经济与社会效益;二是研究政策创新和制度设计在降低对接成本、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中的作用,特别是土地确权和资源整合的实施路径;三是通过跨学科合作,深入分析服务体系的可持续性及其对乡村振兴的长期影响。同时,鼓励更多学者关注这一领域,通过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研究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

参考文献

[1]

Luo JiWang YingDuan Xuemei.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dyna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agricultural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J]. Social Science Studies20181(1):34⁃51.

[2]

韩俊.土地政策:从小规模均田制走向适度规模经营[J].调研世界1998(5):8⁃9.

[3]

蔡昉,王美艳.从穷人经济到规模经济——发展阶段变化对中国农业提出的挑战[J].经济研究201651(5):14⁃26.

[4]

林万龙.农地经营规模:国际经验与中国的现实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1738(7):33⁃42.

[5]

蔡荣,朱西慧,刘婷,.土地流转对农户技术效率的影响[J].资源科学201840(4):707⁃718.

[6]

匡远配,杨佳利.农地流转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效应[J].经济学家2019(3):102⁃112.

[7]

屈冬玉.中国2.6亿小农户如何衔接现代农业?[J].中国乡村发现2019(2):5⁃10.

[8]

罗必良.农业经营制度的理论轨迹及其方向创新:川省个案[J].改革2014(2):96⁃112.

[9]

罗必良.农业共营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探索与启示[J].社会科学家2015(5):7⁃12.

[10]

孔祥智,穆娜娜.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J].农村经济2018(2):1⁃7.

[11]

叶敬忠,张明皓.“小农户”与“小农”之辩——基于“小农户”的生产力振兴和“小农”的生产关系振兴[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1):1⁃12,163.

[12]

黄振华.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小农户”的历史延续——兼对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论断的再认识[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6):63⁃69.

[13]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14]

张新光.“小农”概念辨析——兼论我国现行小农经济的弊端与改革取向[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131(12):5⁃15.

[15]

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M].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16]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3)[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

[17]

杨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J].农业经济问题201637(7):60⁃73.

[18]

Joachim von Braun.全球化及其对小农户的挑战[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2):8⁃22.

[19]

张新光.研究小农经济理论的政策含义和现实关怀——回应丁长发博士的质疑[J].农业经济问题201132(1):81⁃88.

[20]

张新光.“小农”概念的界定及其量化研究[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2):157⁃168.

[21]

韩庆龄.小农户经营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衔接困境——以山东省M县土地托管为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2):20⁃27,156.

[22]

盖群.扬州市供销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19.

[23]

陈建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政府购买机制研究 ——以安徽省为例[D].合肥:安徽大学,2017.

[24]

姜松,曹峥林,刘晗.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及比较研究——基于CHIP微观数据的实证[J].农业技术经济2016(11):4⁃13.

[25]

穆娜娜,孔祥智.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的演变逻辑——基于仁发合作社的案例分析[J].财贸研究201930(8):64⁃75.

[26]

陈超,李寅秋,廖西元.水稻生产环节外包的生产率效应分析——基于江苏省三县的面板数据[J].中国农村经济2012(2):86⁃96.

[27]

夏蓓,蒋乃华.种粮大户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吗——基于江苏省扬州地区264个样本农户的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2016(8):15⁃24.

[28]

吴娟.江苏“农技协”农业社会化服务现状及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7.

[29]

曲昊月,庄丽娟.农业生产服务、技术进步与技术效率——基于35个经济体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8(3):169⁃177.

[30]

龚道广.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般理论及其对农户选择的应用分析[J].中国农村2000(6):25⁃34,78.

[31]

高强,孔祥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演进轨迹与政策匹配:1978—2013年[J].改革2013(4):5⁃18.

[32]

曹峥林,王钊.中国农业服务外包的演进逻辑与未来取向[J].宏观经济研究2018(11):116⁃127.

[33]

芦千文.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70年发展回顾、演变逻辑与未来展望[J].经济学家2019(11):5⁃13.

[34]

黄守宏.民工荒引发的农业农村问题及应对思路[J].人口与发展2008(3):22⁃23.

[35]

王建英,黄祖辉,陈志钢,.水稻生产环节外包决策实证研究——基于江西省稻农水稻种植数据的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48(2):33⁃54.

[36]

张强强,霍学喜,刘军弟.苹果种植户生产环节外包行为研究——基于陕、甘、鲁三省960户调查数据[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28⁃36,155.

[37]

周娟.土地流转背景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构与小农的困境[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6):141⁃151,166.

[38]

李奕好,刘辉.如何有机衔接中国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基于日本、韩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23(6):60⁃66.

[39]

王耀中,江茜.生产性服务业对农业现代化效率的影响[J].商业研究2016(1):22⁃30,192.

[40]

郝爱民.农业生产性服务对农业技术进步贡献的影响[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1):8⁃15.

[41]

魏修建,李思霖.我国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生产效率提升的关系研究——基于DEA和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经纬201532(3):23⁃27.

[42]

李天娇,荆林波.农业服务投入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基于10国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8(5):171⁃174.

[43]

许佳彬,王洋.专业种植大户迫切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什么?——基于对黑龙江省的调查[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940(3):412⁃420.

[44]

闵师,丁雅文,王晓兵,.小农生产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来自百乡万户调查数据[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918(6):795⁃802.

[45]

钟真,施臻韬,曹世祥.小农户农业生产环节外包的主观意愿与客观程度的差异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81⁃89,177.

[46]

韩剑萍,李秀萍.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户需求意愿与现实供给——基于四川省296个样本农户的调查数据[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4):38⁃46.

[47]

杨子,张建,诸培新.农业社会化服务能推动小农对接农业现代化吗——基于技术效率视角[J].农业技术经济2019(9):16⁃26.

[48]

马九杰,赵将,吴本健,.提供社会化服务还是流转土地自营:对农机合作社发展转型的案例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9(7):35⁃46.

[49]

罗小锋,向潇潇,李容容.种植大户最迫切需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什么[J].农业技术经济2016(5):4⁃12.

[50]

周娟.基于生产力分化的农村社会阶层重塑及其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视角[J].中国农村观察2017(5):61⁃73.

[51]

王德福.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实践错位与路径反思[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6(2):20⁃27,91.

[52]

司瑞石,陆迁,张强强,.土地流转对农户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影响——基于PSM模型的实证分析[J].资源科学201840(9):1762⁃1772.

[53]

周娟.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重新解读:新型农业服务模式的发展与意义[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88⁃93,149.

[54]

管珊.社会化服务的双重组织化: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衔接机制——基于土地托管模式的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2042(11):37⁃42.

[55]

李登旺,王颖.土地托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创新及动因分析——以山东省嘉祥县为例[J].农村经济2013(8):37⁃41.

[56]

陈义媛.土地托管的实践与组织困境: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思考[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6):120⁃130,165⁃166.

[57]

于海龙,张振.土地托管的形成机制、适用条件与风险规避:山东例证[J].改革2018(4):110⁃119.

[58]

梁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集体统筹制”及其实践逻辑[J].中国农村经济2024(8):47⁃67.

[59]

孔祥智,钟真.供销合作社改革、土地托管与服务规模化——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调查与思考[J].中国合作经济2017(10):36⁃40.

[60]

朱佳,封启帆.农业生产共营制如何带动“小农户”走向“大市场”——基于四川崇州市案例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9(7):58⁃59.

[61]

郭晓鸣,高杰,曾旭晖.四川崇州“农业共营制”破解现代农业发展难题[J].农村工作通讯2019(10):47⁃49.

[62]

罗必良.崇州“农业共营制”试验[J].决策2014(9):60⁃61.

[63]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研究小组,程国强,罗必良,.农业共营制: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新突破[J].当代县域经济2014(6):36⁃41.

[64]

谢琳,钟文晶.规模经营、社会化分工与深化逻辑——基于“农业共营制”的案例研究[J].学术研究2016(8):101⁃106,177⁃178.

[65]

郭铖.农业共营制效率及其利益相关者筛选、激励机制——基于崇州市的经验分析[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6):7⁃12.

[66]

王吉泉,沈贵川,冯龙庆,.成都农业共营制发展研究——以崇州市为例[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6(4):65⁃67.

[67]

袁明宝,周恩宇.家庭分散经营条件下农业经营方式的再造与创新——基于江苏省S县联耕联种的调查[J].中州学刊2016(6):44⁃49.

[68]

魏铭,唐学玉.农地联耕联种模式推广困境与建议[J].安徽农业科学201644(15):228⁃230.

[69]

孙新华.村社主导、农民组织化与农业服务规模化——基于土地托管和联耕联种实践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6):131⁃140,166.

[70]

桂华,刘洋.我国粮食作物规模化种植及其路径选择——江苏射阳“联耕联种”做法与启示[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1):100⁃107,147.

[71]

冯小.多元化农业经营背景下农业服务模式的创新与农业发展道路——基于三个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8(3):75⁃83,154.

基金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用机制研究”(71973137)

AI Summary AI Mindmap
PDF (542KB)

506

访问

0

被引

详细

导航
相关文章

AI思维导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