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主体性建设视阈中的乡村治理探赜

李卫朝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4 ›› Issue (06) : 93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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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4 ›› Issue (06) : 93 -100. DOI: 10.13842/j.cnki.issn1671-816X.2025.06.010
基层治理

农民主体性建设视阈中的乡村治理探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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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obe into rural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rmers' subjectivity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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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在推进乡村治理有效的进程中,乡村治理与农民主体性建设是互促共赢的关系:乡村治理为农民积极参与乡村事务提供了公共领域,农民主体性建设为乡村治理赋能增效。在“三治合一”推进乡村治理良序发展的过程中,作为乡村治理历史基础的德治和作为乡村治理开拓保障的法治,在共同支撑乡村治理的自治过程中,都需要农民主体性建设作为基本引擎和内生动力。因此,亟需寻求农民自觉遵守新时代社会道德规范的“新动力”,重构农民道德主体性;塑造农民法治思维、培育农民法治精神、树立农民法治理念,构建农民法治主体性;实现行政与自治的有机统一,避免行政越位与行政包办,重建农民自治主体性。只有不断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才能为乡村治理赋能增效,切实推动乡村治理振兴。

Abstract

At present,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rural governance, rural governan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farmers' subjectivity are mutually beneficial and win-win. Rural governance provides a public sphere for farmers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rural affair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farmers' subjectivity empowers and enhances rural governance.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rural governance by "Combination of Rural self-governance,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 it is urgent to seek the "new impetus" for farmers to consciously abide by the social moral norms of the new era and reconstruct farmers' moral subjectivity; Shaping farmers' legal thinking, cultivating farmers' legal spirit, establishing farmers' legal concept and constructing farmers' legal subjectivity; Adjust the organic unity of administration and autonomy, avoid administrative offside and administrative arrangement, and rebuild the subjectivity of peasant autonomy. Only by constantly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farmers' subjectivity can we empower and increase efficiency in rural governance and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revitaliz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关键词

农民主体性 / 乡村治理 / 乡村振兴 / “三治合一”

Key words

Farmers' subjectivity / Rural governance / Rural revitalization / "Combination of Rural self-governance,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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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朝. 农民主体性建设视阈中的乡村治理探赜[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4(06): 93-100 DOI:10.13842/j.cnki.issn1671-816X.2025.0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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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和生活富裕均有赖于治理有效。农民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也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力量,其力量的发挥,有赖于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

新时代以来,学界乡村治理研究在不断强化问题意识和方法论意识的同时,逐步克服前十年存在的学术规范不统一、研究类型结构性失衡、变量统计研究明显短缺、学科方法论研究被严重忽略等问题1,正逐渐形成如火如荼的研究态势,产出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关照乡村治理的历史变迁与现实问题,探讨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新方向2,提出了党建引领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路径3,认为数字技术将乡村治理的在场空间场域拓展至虚拟网络的数字空间,能够赋能乡村治理4,还讨论了新乡贤推动乡村治理遭遇的困境及其破解路径5,提出了内生资源密集的乡村治理应该提升农民的组织能力和乡村治理能力6

关于农民主体性的研究,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之后,在学界掀起了又一次研究高潮,围绕农民主体性的概念廓清,当前农民主体性遭遇的困境,农民主体性的建构、重塑、提升等主题,形成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从理论上促进了农民主体性问题的探讨。但将农民主体性和乡村治理结合起来的研究还比较少,兹将研究成果概述如下:围绕农村污染治理中的农民主体性进行探讨,提出农村污染治理中农民主体性可归纳为参与的广泛平等性、程序的完备规范性及最终结果的受益性7;引入牵引式治理理论8、民主立方理论9、“柔性治理”理论10等相关理论探讨乡村治理中的农民主体性建设问题;探讨乡村治理中的农民主体性概念,提出农民主体性是回答“乡村为谁而兴”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构成了乡村善治的重要前提11

由上可见,无论是乡村治理研究还是农民主体性探讨,当前都取得了比较可观的研究成果。然而,如若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不能充分发挥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力量,那么无论多么丰硕的乡村治理研究成果都无法落地、落实。同样,农民主体性研究要能够跳出“形式化地执行一个笼统的战略原则”,从理论上的宏大叙事转向实践中的细微落地,也应该寻找具体的实践支撑。因此,将乡村治理置于农民主体性建设的视域中,探讨农民主体性建设如何赋能乡村治理,就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我们在澄清农民主体性建设与乡村治理之间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分别从德治、法治、自治三个维度探讨如何通过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促进乡村治理有效的实现。

二、农民主体性建设与乡村治理的辩证关系

首先澄清农民主体性建设与乡村治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为探讨这个问题奠定立论前提。

其一,乡村治理为农民主体性建设创设公共领域。乡村社会在现代转型过程中随着集体经济的衰落,加速了传统乡村熟人社会的瓦解,面临公共领域衰落的困境,村庄的公共事务乏人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少有人关心,正处于个体化的散漫状态12。个体家庭式生产催生了原子化的个体村民,现代乡村呈现出一种“熟人社会的陌生化”特征:村庄的“无主体性”导致了村庄公共性的缺失13。由于集体归属感的缺失,农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当然无从谈起,其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性也就失去了依托,因而亟需一个能够显露个体农民独特自我的场域,从而弥补乡村集体经济消亡造成的乡村公共领域的缺场。关乎农民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乡村治理创设了面向农民、为农民开放的乡村“公共领域”,能够作为共同世界将人们聚拢在一起。“人不能决定‘造化’,只能‘造事’,人只有通过造事行为才能够建立主体性。”14易言之,农民主体性建设要通过农民参与具体乡村事务,才能真正得以构建。在这个“以意见取代真理、从意见中掌握真理”的公共场域,农民在其他村民面前对乡村公共事务发表的意见彰显了他是“谁”,因而在乡村共同体中获得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其二,农民主体性建设为乡村治理赋能增效。虽然新时代乡村治理具有“规范性与乡土性交融、现代性与传统性共生”的特点,但是,毕竟还是农民尤其是智力型中坚农民更懂农村,更了解乡村的传统乡土文化习俗在乡村秩序中的功能,更明白如何将传统乡风民俗与现代性治理规范相融合。因此,如果能够以团结、协作的方式将农民吸纳到乡村治理的内核场域,必将能发挥其独特的治理优势和治理能力。于此而言,农民主体性建设能够为乡村治理构建乡村社会的“治理性团结”贡献智慧和力量。并且,在“有快有慢、快慢相宜、张弛有度地采取治理举措而展现出来的一种节律”15的“治理节奏”的视域中,乡村治理当然也需要明晰的治理节奏,这就有赖于农民主体性建设。在“三治合一”的战略和制度框架下,要能够在不同村落中把握准确的治理节奏,则需要与村民建立有效的联系与沟通,从他们那里了解掌握细致入微的乡村情况,获得开展乡村治理的各方面智慧,从而为掌握乡村治理节律提供支撑。同时,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因素比制度性因素更重要,农民主体性建设能够实现从村民的“参与有效”与“有效参与”的有机衔接。只有不断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才能发挥其乡村治理的创造性,为乡村治理赋能增效。

乡村振兴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与农民主体性建设之间是一种双向互促关系:乡村治理能为农民主体性建设创设一个激发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公共领域,农民主体性建设也能为扎实推进乡村治理赋能增效。这就为从农民主体性建设视角探讨乡村治理问题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三、打造“新动力”,重构农民道德主体性

德治是乡村治理实践的起点,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方法论,更是乡村治理的历史基础。众多研究认为,乡村德治在基层治理递嬗中经历了传统的“教化-控制”型模式到建国后的“教化-改造”型模式,当前正在创新发展“治理-善治”型乡村德治16;德治具有协调、约束和凝聚功能,但“传统”价值滞后于“现代”观念建构间的断层、乡村德治文化与能够破解乡村治理行动力不足的困境制约了乡村德治的发展17;应在法治背景下重新定位德治及德法关系,从传统乡绅向以村民为主、新乡贤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主体格局转型,从儒家道德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的社会主义新道德转型18;需要继承传统乡村德治模式,在现实中重塑与自治、法治的衔接关系,以及与乡村传统德治间的衔接关系,从而健全现代乡村德治内容,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局面等19。这些宏观理论探讨,为推进乡村德治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指导。这些理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如何落地、落实、落细?农民主体性建设无疑为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抓手。

当前,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内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式微,传统家风家法的核心内容被严重挤压,究其原因,除了市场经济的外部诱因之外,农民自身对传统道德规范的僭越成为其主要的内部因素。这就牵涉到农民主体性问题。

在中国传统的德治系统中,包括源于“天人之辩”“群己之辩”的礼制规范、“力命之辩”“义利之辩”的内在动力,以及以“脸面”“面子”为标识的熟人社会的舆论监督等三个层面的内容。这三者相辅相成,构建了传统农业社会的德治体系,形成了超稳定的德治社会形态。质言之,外在严密的道德规范在熟人社会的舆论监督下,通过主体的内在超越逐渐内化为方法与德性,从而形成有效德治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进言之,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人们自觉遵守礼制规范的动力在于熟人社会的舆论监督下对自身“面子”的持存,即农民自觉遵守乡规民约的主体性在于为了保住在熟人社会的“脸面”。但是,经过近代社会的嬗变、现代社会的转型,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剧烈冲击,这个超稳固的德治系统遭遇了严重的破坏。尽管在时代的嬗递中,相较容易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在实施调整与转换,但是,在走向“半熟人社会”的进程中,代替以持存“脸面”督促农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动力,或者过于迂阔或者过于宏观,长时间处于缺位或半缺位状态,因而成为当前乡村德治乏力的主要因素。于此而言,当前在乡村治理中要实现“以德治扬正气”的目标,亟需提供一个能够督促农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新动力”,从而调动农民遵守新时代道德规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新动力”当然要汲取传统德治体系的积极因子,这跟传统中国“以历史为本的精神世界”密切相关,因为在中国这个“化时间为历史、化空间为人文关系的人事世界”中,“人的故事定义和解释了一切事物的意义”14。这也就决定了乡村德治要植根于中国乡村的历史和文化土壤之中,农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新动力”要植根于多样性的乡村传统和历史记忆之中。从传统道德资源而言,尽管传统的乡村“熟人社会”逐渐被消解,但乡村历史记忆的唤起依然能够成为乡村德治的新动力之一。同时,“新动力”又不能仅仅依赖于传统道德资源,而必须与市场经济带来的现代价值观念成功对接。毕竟,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农业经济有着截然不同的特质,其道德体系的构建也必然因其价值观念存在差异。因此,就重构农民道德主体性而言,新时代乡村德治提供的“新动力”必须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衔接。从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而言,尽管物质财富的追求首当其冲,但精神世界的丰满也是其应然的价值追求,也能够成为乡村德治的新动力。现实的问题在于,如何将这二者成功地糅合在一起,以价值观念的形式支撑起乡村德治的实现。新时代以来,在全国各地乡村纷纷兴起的“道德银行”对此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浙江省余姚市、四川省南江县、山西省蒲县等地,将银行的“存贷”和“保值增值”功能嵌入乡村德治中的“道德银行”,在乡村治理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村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转变,旧有不良习性得以很好地扭转,邻里矛盾纠纷锐减并日趋和睦,村容村貌也整洁干净起来。原本为拓宽金融服务对象、解决农民信贷担保难的“道德银行”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成效,一方面在于,“道德银行”将乡村传统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融入新时代乡风文明建设的具体规范和细则中,实现了乡村公共道德规范的再生产,进而通过评选星级文明户和道德标兵等方式,激发农民以新时代道德规范自身行为的内生动力,增强了道德评价的他律性力量20;另一方面,“道德银行”在保留乡村原有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的积极价值的同时,注入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价值21,为村民自觉以道德约束自身行为提供了“新动力”。在追求道德的经济价值的引导下,农民开始自觉调节自身习性适应新的道德规范。有受访农民说:“我们原本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我们很遥远,现在明白了,只要我们做到邻里和睦,做人讲诚信,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离我们不远了。”

由此可见,“道德银行”之所以能够成功嵌入乡村治理体系,关键在于通过道德积分这种外化良俗信念的信用评价机制,营造了“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社会氛围22,提供了农民自觉遵守公序良德的“新动力”,从而能够让农民以主人翁态度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总之,乡村德治有效的实现,亟需总结“道德银行”的经验,为农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打造“新动力”,激发农民自觉运用道德规范约束日常行为的主动性与受动性,使“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成为农民弘扬公序良俗的内在需求,增强农民对德治的情感支持和社会认同,从而促进乡村治理进程中德治有效目标的早日达成。

四、塑造“新思维”,构建农民法治主体性

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层面而言,法治乡村建设是我国法治秩序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客观要求,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基石。从乡村治理的层面而言,乡村法治建设在“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中是重要保障,在“自治”与“德治”之间起到了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位于具有独立性的自治(本体和核心)的次优等地位,与提供价值基础和道德支撑的德治一样,为自治提供保障和辅助。

关于乡村法治建设,学界研究也颇有建树,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基本成型,涉农法律实施机制日益完善,农村社会守法共荣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23;然而,由于农村法治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依然面临着法治权威不足、法治规范不适应的形塑障碍24,以及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法治体制构建滞后、法律运行机制不畅、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困局25,国家层面的乡村法治建设和村组层面的乡土法治建设两个层面在各自发挥积极功能的同时,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和障碍26;因此,既不能无视“民情”,用强制的方式来实现乡村法治,也不能坐等“民情”的自然变迁,应在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振兴的框架下,最终实现法治与“民情”的内在契合,积极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等27。这些研究成果为积极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相较于德治的源远流长,现代法治在中国的历史远不过百年,而真正开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是改革开放以来。更重要的是,中国法治建设既要积极汲取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又要关照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社会条件。因此,当前乡村法治建设远比德治困难得多。一方面,要转变之前根深蒂固的德治(礼治)思维,积极培育法治思维。受中国历史上“轻讼”“息讼”传统的影响,中国乡村尤其是中西部及边远地区的乡村治理还远没形成法治思维,法治传统、法治规范等方面更是严重缺失,严重制约了乡村法治建设的推进,“以法治强保障”的乡村治理目标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另一方面,当前乡村法治建设的推进,亟需构建适应中国乡村社会土壤的法治文化。乡村法治文化是影响农民思想行为、体现乡村文明程度的一系列观念、行为、规范、体系、氛围等因素的总和28。在市场经济、城镇化等外力作用下,中国乡村从“熟人社会”转型到“半熟人社会”时间之短、速度之快令人咋舌,但农民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的转变要困难得多、滞后得多。这就给建构乡村法治文化提出了挑战,也为乡村法治设置了障碍。于此而言,当前在乡村治理中推进法治建设,应围绕法治文化的生成机制、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的要求,通过加强农民法治教育、推进法治解决矛盾纠纷的案例实践,树立农村法治权威,塑造农民法治思维,从而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上述两个方面都牵涉到农民法治主体性建设问题。如果说乡村德治需要在传统德治的框架下寻找“新动力”重构农民道德主体性,那么,乡村法治则需要在重构农民德治主体性的同时,结合时代变迁、乡村社会转型积极建设乡村法治文化,塑造农民法治思维、培育农民法治精神、树立农民法治理念,积极构建农民法治主体性。其一,可以抢抓在乡村社会急速转型过程中农民寻求长治久安的心理需求的契机,引导、激发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推进,农民将会面临产业融合、农业产业链延伸、土地托管等一系列新机遇。但由于传统乡村社会伦理秩序的瓦解、亲缘关系的淡漠以及社会性的团结趋于衰落,乡村社会出现的失序现象给农民带来很大的不安全感。因此,要抢抓这些机遇,就必须以满足农民寻求乡村社会长治久安的心理需求为前提,科学把握农民自身特点,培育农民法治思维,构建农民法治主体性。“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其中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始终坚持群众参与29。枫桥特别注重群众参与治理的法治思维、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培养,通过加大农村普法力度、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开展“法律六进”法治宣传、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等,积极推进乡村法治社会建设,在乡村治理中非常值得推广的。国家治理的法治思维包括初阶法治思维和高阶法治思维30。乡村法治,既需要关注并培养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驻村干部、公权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等群体的高阶法律思维,并凭借他们引导群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依赖;同时还需要关注并培养农民的初阶法治思维,以培养群众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法治取向和法治思维。当前,在推广“枫桥经验”过程中,更多关注高阶法治思维培养而忽视农民初阶法治思维培养的现象值得重视。

其二,可以从传统的乡村伦理秩序与市场化、城镇化对接的现实出发,为传统乡规民约注入新时代乡村法治文化的新鲜血液,发挥乡规民约养成农民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思维习惯,从而构建农民法治主体性。“枫桥经验”还有重要一条就是因循时代变迁构建起一套村民自治章程、一套村规民约和多个实施细则31。这个因应时代变迁的“1+1+X”自治制度体系,因注入了新时代乡村法治文化的新鲜血液,才能使“枫桥经验”从市到省乃至推广到全国。可见,只有农民具有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树立法治思维,乡村法治才能够切实落在实处,才能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以法治强保障”的作用。正如一受访农民所言:“过去我们在路上一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是先打电话找熟人,现在不了,先找警察。”

五、创设“新环境”,提升农民自治主体性

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自1982年提出以来一直是乡村治理的根基。因应乡村社会急速转型发展的需求,《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将乡村基层群众自治拓展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新世纪以来学界关于乡村自治的讨论,已有研究对此作了总结与评论,认为无论是宣称“自治已死”,还是呼吁“找回自治”,实际都表明乡村基层群众自治陷入了某种僵局32。在破除这种僵局的研究中,围绕着行政与自治的关系,当前出现了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行政替代自治”——行政包办取代社会动员、行政本位虚化农民参与,造成社会责任缺失、治理成本增加以及治理能力弱化等后果33;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治理可持续性要求与社会内生性需求的治理转型中,行政力量可以通过事件输入、规则嵌入与组织再造实现对村级自治的激活34。由此引发了关于乡村治理应该从“乡政村治”到“乡村共治”转型的讨论。“行政”与“自治”的纠缠,在现实中无疑会对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造成一定的困惑,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农民主体性建设。就此而言,当前应从行政与自治调适(博弈)的视角,创设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新环境”,从而提升农民自治主体性以赋能乡村自治有效。

从理论上来讲,在乡村治理中行政与自治并非对立关系,而应该是通过二者的统一实现基层政府与农民的良性互动,从而作为有效的治理机制有机共存。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却因为行政在嵌入自治的过程中控制权的强化以及“村民自治体”的行政化,造成了基层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降低的“行政化”困境:“行政吸纳自治但并未提升村级治理能力,反而导致村级治理的进一步悬浮”。这种困境的形成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行政本位”思想作祟而引发的“行政动员”越位、“乡村社会动员”缺位,严重影响了乡村治理与农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具体表征为“行政包办取代社会动员”“行政本位虚化农民参与”现象。不容否认,随着乡土社会结构的转型,村级自治的动力、能力和效能渐趋弱化,需要行政力量激活村级自治的新活力。但是,如果行政与自治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不能实现很好地融合与统一,则势必造成农民“去参与性、被客体化、被边缘化”的窘境,戕害农民参与乡村自治的积极性。由此,就牵涉到乡村治理中的农民自治主体性建设问题。

当前,在乡村治理中应该努力推进行政与自治的有机融合,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创设提升农民自治主体性的“新环境”。其一,要着眼于农民共同体精神缺失的现状,通过梳理乡村历史、重拾乡风民俗、重建乡规民约、传承农业生产经验等形式,构建属于全体村民的共同生产生活的内容与形式,重塑农民乡村共同体意识。正如有研究提出,村民自治饱受“行政化”困扰的根本原因在于共同体精神的缺失,因此应当重建乡村共同体并使其和国家治理互动35。浙江省Z县近年来在乡村建设实践中,通过实现人、组织、活动、公共空间和社会价值观五个要素的回归,即有见识、有担当、有情怀的乡贤的回归,“乡村规划研讨会”“乡村开发议事会”的定期召开,“邻里纠纷调解队”“民间文艺演出队”的建立,“乡风文明理事会”“乡贤议事参事会”“邻里互助促进会”等社会组织的成立,“二堂(礼堂、学堂)五廊(村史廊、民风廊、励志廊、成就廊、艺术廊)”的建设,以及“红白理事会”在移风易俗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36,打破了“村落的终结”的村落宿命论,实现了乡村共同体的复兴,从而积极推动了乡村自治。只有当农民将自身生产生活融入到乡村共同体中,乡村才能凝聚人心,也才能激发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主体性。

其二,要着眼于现实中“村治”与“乡政”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积极破除“行政包办取代社会动员”“行政本位虚化农民参与”等不良作风,积极创新村民协商议事的机制和形式、拓宽农民有序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创设“乡政”有机融入“村治”的新治理环境。正如有研究指出,当前在“村治”与“乡政”之间存在一种假想的“草根-科层”关系37,严重困扰着乡村基层治理的开展。不论是乡镇政府与村两委之间,还是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村两委与村民之间,乃至基层司法机构与村两委之间,由于存在资源支配、资源流动、资源置换的利益分置冲突,均会形成一种科层意义上的“上下级”假想关系。这种“以假乱真”的假想科层关系必然会抑制农民参与自治的主体性。因此,在乡村治理的微观场景中,有效破除这种假想的科层关系带来的困扰,创设一种“乡政”妥善地圆融于“村治”的新治理环境,就成为积极寻求提升农民自治主体性的切入点和推进方式。

综上,作为乡村治理历史基础的德治和作为乡村治理开拓保障的法治,在共同支撑乡村治理的自治过程中,都需要农民主体性建设作为基本引擎和内生动力。只有不断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才能推动乡村治理振兴,进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而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需要在中国社会独特的历史与现实的乡村治理的特殊语境中进行分析与实践,同时也需要借助数字信息技术的势能。乡村智治概念的提出,恰是将数字信息技术与乡村治理有效结合的趋势使然。但智治(数字乡村建设)也只是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仍需要培养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中运用数字技术的意识和能力,塑造其融入乡村智治的主体性,从而促进乡村智治有效的实现。

六、余论

当前,在行政与自治交错、德治与法治协作、德治创新转型不足、法治构建推进不力、智治刚刚起步的乡村治理中,治理主体多出、治理内容混杂、治理方式交织、区域性地方性民族性突出、稳定性与变动性并存等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复杂特征。然而,在错综复杂的乡村治理过程中,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是一条能够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全方位的鲜明主线。但是,现实中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却不容乐观,甚至还因行政包办、机制僵化、动力不足等因素而呈现弱化的趋势。因此,应该在实现乡村治理与农民主体性建设互促共赢的关系框架内,通过乡村治理在实践中为农民主体性建设创设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公共领域(平台和依托),激发他们创造性地贡献乡村治理的智慧,从而获得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力量,为扎实推进乡村治理赋能增效。

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赋能乡村治理有效,必须确立以农民为中心的乡村治理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重阐述、反复强调的重大命题,理应成为乡村振兴的根本政治立场和基本工作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在乡村治理工作中,就是坚持以农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也为在乡村治理中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提供了合法性论证。因此,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必须坚持“治理为了农民、治理依靠农民、治理成果由农民共享、治理得失由农民评判”的基本原则,不断提升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切实为新时代乡村治理注入活力。

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赋能乡村治理有效,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行政)与农民主体(自治)的有机统一。毋庸置疑,在人、财、物向城镇集聚的大趋势下,政府主导是乡村治理的外部环境优势,也理应成为农民主体性建设的主要推力。但是,切不可将政府主导演化为行政包办和以行政代替自治,这样不仅不能激活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反而会削弱甚至打击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导致农民对村两委的依赖甚至依附。因此,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应该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避免行政包办、行政越位,从而切实通过加强农民主体性助推乡村善治的实现。

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赋能乡村治理有效,必须坚持保护原则与尊重农民主体选择的有机统一。乡村治理有效本质上就是一种乡村社会的重建过程,核心目标是将农民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实现一种“治理性的团结”。这就要求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完成“让社会知道农民是谁”和“让农民知道自己是谁”两大任务,从而实现社会对农民主体性认同和农民主体身份的自我认同的统一。只有满足农民的合法利益诉求,鼓励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才能凸显农民主体性的外在感观和增强农民主体性的内在感受,从而不断提高农民的德治修养、法治素养、智治能力乃至整体的自治能力,促进乡村善治的实现。

总之,当前,在“三治合一”推进乡村治理良序发展的过程中,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是实现乡村治理振兴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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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郊融合类村庄治理的转型路径研究”(24BZZ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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