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不断发展的系统工程, 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在线诉讼模式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 是符合法治发展规律、 符合时代需求的。为了维护、 保障自己的利益, 在大数据互联网塑造的“陌生人社会”中, 人们必然会强化各种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包括实体规则, 也包括程序规则, 即解决争议、 化解纠纷的司法程序规则
[1]。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发布,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即“经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 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在线诉讼与传统线下诉讼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赋予了在线诉讼以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价值意蕴。
1 在线诉讼模式的探索与发展
当前世界正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蓬勃发展时期, 互联网、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迅速发展, 国际社会因为互联的便利而融为一体。我国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很早便已经意识到创新诉讼模式、 转变诉讼理念的重要性。2015年, 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上提出了转型升级要求
11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曾指出:“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加快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 0版。”
; 2016年1月, 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的规划
[3]; 201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中指出“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 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 全流程依法公开、 全方位智能服务, 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为民的组织、 建设和运行形态”
[4], 再次明确了智慧法院的建设途径和建设目标。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 开始人民法院的转型创新发展, 体现在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方式、 诉讼模式网络化、 电子证据保全、 网上信息公开(包括判决书公开、 案情公开、 法律文件、 司法解释等), 还有诸如立案登记等电子诉讼平台或系统的运用。
2018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7年)》显示, 在全国法院网络信息化“三大能力”中, 基础支撑能力指数最高达到90, 基本形成以“云网一体化”为纽带的信息基础设施全覆盖格局
[5]。2017年, 全国智慧法院建设评价结果平均指数为72, 其中建设指数在80至90区间的法院最多, 达到847家, 标志着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
[6]。2019年12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 广东等15个省(区、 市)20个城市的305家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主要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完善简易程序、 扩大独任制适用、 健全在线诉讼规则等五个方面开展试点探索。根据《授权决定》的要求, 一旦试验成功, 将正式写入法律并加以施行。
为规范法院在线诉讼的法律关系及程序, 2021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83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直至2021年, 民事诉讼法修订成功, 开启了诉讼模式创新优化发展的新征程, 在线诉讼模式就诉讼活动的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法律效力及相应的法理研究, 以及在智能化、 网络化的诉讼中的新型侵权防范及救济等相继提上法理和立法研究日程。
2 在线诉讼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新时代价值
2.1 坚持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随着时代的发展、 司法改革的推进, 法官负责审理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甚至部分法官不堪重负, 急切地需要更便捷的审理方式, 但诉讼当事人、 参与人仍然以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为主要目标, 这与诉讼的目标、 当事人的诉求及司法权威、 法律权威密切相关。
2.1.1 促进新诉讼文化的形成
基于诉讼实践的客观因素和主观需求,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线诉讼各环节及主体行为的法律效力, 新的诉讼文化体系形成并捍卫和坚定了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地位。
新诉讼文化内涵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 以完善的诉讼程序立法, 以更加明确恰当的实体立法为基础, 以追求更完善的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 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也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首先, 在线诉讼模式入法, 从立法层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实现了实体法正义和程序法公平的一致, 从法律上赋予网络技术适当运用于诉讼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并打破传统诉讼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 运用网络平台提升司法效率、 降低了司法成本, 使正义能够按时到来、 及时到来, 能够全面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最大程度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心理负担、 经济负担和惩罚负累, 也更有利于后期的执行。其次, 诉讼模式的智能化、 数据化带来的一系列行为规则、 原则的重新设定和应用(譬如公开原则的适用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的网络适应规范、 电子送达原则的重塑、 网络技术带来的诚信危机等)必然会打破传统诉讼文化的惯性, 也必将结合时代特色构建新的诉讼文化。譬如, 从现实案例中可以看到很多“迟到的正义”, 其无法弥补由诉讼过程带来的损失或伤害, 尤其是精神损害, 对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而言, 公平正义实现的时间和方式也是其中的关键因素。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 2022年, 我国民事诉讼通过各类电子平台进行立案、 调解、 送达及标的保全、 鉴定受理等在数量和审理质量上都实现了新的突破, 这是公民法治素养、 法治意识提升的标志, 也是新的诉讼文化的外在表现
[7]。
2.1.2 公平正义价值对现代司法改革具有促进意义
在线诉讼立法加快了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步伐。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必然不能缺少司法现代化改革, 司法发展是中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在线诉讼模式正式成为民事诉讼的主要诉讼模式之一, 首先能够增强司法队伍现代化建设, 能够促进提升司法队伍的专业素养、 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准, 能够改变司法队伍的传统守旧思想, 加强司法创新, 能够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
首先, 在线诉讼入法能够推动智慧法院建设, 借助网络信息技术, 在线民事诉讼在便捷性、 经济性等方面呈现出巨大的优势, 能够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但对迅速、 经济性等价值的期待都不能妨碍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追求
[1]。智慧法院建设是在线诉讼模式发展的关键平台和技术支持, 其本身的完善和发展对整个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而在线诉讼模式正式立法将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持和规则原则支持。目前司法实践中, 电子诉讼平台上可以实现立案、 材料递交、 案件查询、 网上阅卷、 申诉信访等活动, 诉前存证平台则采用了先进的区块链模式, 保证了电子证据的排他性和真实性, 除此之外还有专门的律师服务平台, 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同时, 从平台程序设置和网页内容的安排上也充分体现了便捷、 高效和公开等司法原则和价值目标。诸如此类独具特色的智慧法院建设形式已经遍布全国, 如“中国移动微法院”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 “北京法院网”特别开设了“北京法院直播网”, 让诉讼更贴近群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开设的“诉讼服务平台”包罗万象, 覆盖全面。在线诉讼模式正式立法首先赋予司法机关网络审判全过程以正当性, 完善了智慧法院的诉讼职能, 能够通过网络做出与传统审判模式具有同等效力的判决, 能够通过便捷的在线诉讼模式降低诉讼成本、 节约诉讼时间, 能够高效实现对司法公平、 正义的价值追求, 而通过高科技先进的电子平台进行司法活动也充分体现了创新发展的价值理念。
其次, 从司法实践来看, 在线诉讼入法也必将推动在线诉讼在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领域以及检察工作领域的立法研究和检察监督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 复杂交叉案件增多, 这必然需要实现诉讼法的全面协调综合发展, 三大诉讼之间的牵连、 交叉和协调也将成为在线诉讼发展的重点内容。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主体之一, 担负着司法检察监督的重要使命, 也需要打破传统的形式、 方法和监督监察机制, 积极调整并适应社会的变迁和改革。在广度上, 主要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实现扩展和突破, 这种范围的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单一层面上诸如刑事、 民事、 行政以及公益诉讼领域内的新兴、 疑难问题等, 还表现在双向甚至多向层面上的交叉复杂案件; 在深度上, 检察机关在发现问题之后, 继而开展数据挖掘、 数据碰撞、 线索追踪、 监督建议、 提起诉讼、 监督执行等工作, 这在深度上超越了传统诉讼监督手段, 也是传统监督模式下无法实现的
[8]。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总统计的2022年检察机关民事案件监督权行使情况就能看出, 这一系列的改革必然会推动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目标的实现
[9]。
2.2 效率价值地位的显著提升
效率价值包括快速、 经济、 低成本及便捷等多维度价值, 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之一, 甚至在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是当事人的首要价值目标。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因为地域和技术的限制, 在类似于疫情等特殊历史时期显得尤为无力, 大量案件积压无法及时有效地审理, 甚至因为标的无法及时保全、 证据无法及时采集鉴定等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这是违背法治精神的。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 降低诉讼成本、 缩短诉讼周期、 使参与诉讼更为便捷等提供可能, 这正是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最大优势所在, 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 是实现在线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重要路径
[10]。
2.2.1 效率价值地位的提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民事诉讼如何便捷高效是西方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再探索并试图解决的一大难题。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 德国、 英国、 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对促进民事诉讼高效便捷发展提出过相应的法案或制定修改了相关法律, 其中就包括电子诉讼模式和程序的适用。1977年, 德国制定了《裁判程序的简化及迅速化法》, 2002年修订《德国民事诉讼法》, 将电子诉讼及其相关程序进行立法;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英国部分法院已经开始使用诉讼文件管理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记录系统, 1994年沃夫爵士通过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法院运行规则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视并出台意见进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尤其强调引进案件管理系统(具体包括案件追踪系统、 案件计划系统、 电视电话会议、 文件获取系统)和电子案卷系统, 以期简化诉讼程序、 降低诉讼成本、 强化公正审判
[11]; 1970年, 美国修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 允许在发现程序中提出或者收集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数据汇编), 20世纪90年代早期,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数据已经普遍, 90年代后期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订并将合理正当使用电子储存信息纳入法定程序当中
[11]。
我国诸多学者在21世纪初期已经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提出将电子证据、 电子文件提交、 电子送达及电子诉讼程序等正式立法纳入民事诉讼案件或司法改革当中, 其一是因为法治与科技发展相融合, 便捷的诉讼模式必然会成为趋势; 其二是因为中国改革开放与世界的各项交流激增, 人们对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的追求越来越迫切, 必然促使诉讼制度改革更具科学性和前瞻性。我国各地法院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 结合当地科技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 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反映在实践中, 民事诉讼带来的成本是影响案件调解、 诉讼审理及后期执行的一项重要因素, 法院、 法官、 代理人、 当事人、 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关涉诉讼成本, 包括时间成本、 物质成本、 精神成本等, 在线诉讼从争讼方式上大大降低了各项成本支出。
2.2.2 效率价值的实现是公平正义目标的关键
传统诉讼模式下, 民事诉讼以法官为核心, 以公平正义价值为第一目标, 但是随着法治和科技的发展, 公民和司法机关发现, 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不能以消耗成本为代价, 要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首先要提升诉讼效率, 当然也包括代理人、 证人等, 高效并公正地定分止争才符合诉讼的本质。司法实践中,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在线诉讼模式入法紧紧围绕效率价值的实现, 并以此作为提升公平正义真实有效实现的关键, 从当事人利益迫切实现与保护的角度来看, 效率价值在某一阶段甚至呈现出高于公平正义的形式。
在线诉讼模式在民事争讼中能够获得诉讼主体的认同, 究其本质在于该诉讼模式能够充分满足各诉讼主体在不同阶段关于公平、 正义、 效率等价值的第一诉求, 这是优于传统诉讼模式的。效率与公平正义两大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在在线诉讼和线下诉讼双重模式下也得到了有效的缓和。首先, 效率价值的实现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实体正义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修订突出展现了法治发展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标,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则展现了达至目标的路径。司法实践中, 在线诉讼模式入法打破了传统诉讼模式的时空限制, 缩短了诉讼时长, 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及时实现, 也降低了诉讼带来的心理负累, 避免了线下诉讼面对面针锋相对的博弈和对抗, 同时, 又能够节省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等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法院而言也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完成诉讼审理等各项工作。其次, 法官、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于对效率价值目标的追求能够促进司法改革, 并促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提升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水平
[12]。法官能否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完成有效立案、 调解、 审理、 送达、 执行等, 不仅要有高尚的职业操守, 还应该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技能, 在线诉讼模式既需要法官能够及时掌握智能网络平台的使用方法, 又需要高超专业的电子信息识别能力。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升审判能力, 改革相应的审判体系至关重要。
2.3 在线诉讼入法开启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新探索
基于对在线诉讼行为的合法性确认将会产生一系列新的公民权利, 譬如申请在线诉讼的权利等, 之后的探索中也将会衍生出新的权利保障、 权利救济及司法权力清单, 构成新的权利义务体系。诉讼模式的革新是基于新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生, 而新的诉讼模式又会推动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复杂化、 多样化。
在线诉讼模式开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探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基于在线诉讼模式的特点产生的交叉领域的法律关系; 二是基于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衍生的关系, 两类关系彼此之间交叉并各有侧重。在线诉讼模式的新媒介是高科技、 网络、 人工智能等, 在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以技术问题为核心的争议和质疑产生新的主体权利与义务, 譬如, 基于在线诉讼听证环节当事人提出的基于网络技术因素产生的证据瑕疵, 甚至会产生因义务履行需要专业技能与知识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可能导致的新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在线诉讼在实践中会因为当事人的诉讼模式选择权问题而可能产生与传统诉讼规则原则相悖的情况, 譬如诉讼公开原则的实现、 证人出庭义务的履行、 回避制度的适用等等。基于公平、 正义、 效率、 发展的价值追求, 在线诉讼过程如何正当使用智能网络平台, 既能保障诉讼的程序正义, 又能实现实体正义, 将是在线诉讼入法并进行深入研究的核心。
3 在线诉讼模式的实践及问题
在线诉讼模式的实践主要以互联网技术、 电子信息技术等为依托, 用科技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与线下传统诉讼模式相结合, 形成多维诉讼体系, 从建设理念和价值设定来看是符合时代发展和法治精神的司法创新。但是在具体运用中仍然存在值得反思的问题, 围绕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如何提升线上诉讼模式的公众信赖指数的问题、 线上诉讼平台建设问题、 如何完善线上诉讼合理合法监督制度体系等。
3.1 在线诉讼的公信力有待提升
在线诉讼对于绝大多数公民而言属于新生事物, 不免会质疑该种诉讼模式的公平和效率, 相对而言其公信力略显不足, 而提升在线诉讼模式的公信力首先要获得绝大多数公民的价值认同, 目前只有部分公民认同并选择在线诉讼。在线诉讼的主旨在于借助电子平台定分止争, 而非单纯地处理案件相关程序问题, 公民选择诉讼模式的最终目的仍然是基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现实中公民普遍缺乏电子信息技术的专业认知, 而线上诉讼的适用也需要有相应的技术、 设备及信号支持, 一旦信号传输或设备出现问题, 容易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造成公平正义价值及效率价值的实现困境。因此, 如何排除技术问题带来的干扰是实现公民对线上诉讼模式认同的关键, 只有形成认同才能提升在线诉讼的公信力, 使线上诉讼成为平衡公平正义和效率价值的首选模式。
3.2 在线诉讼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有待提升
网络、 人工智能、 电子化、 大数据的虚拟化、 广泛性并缺乏主观能动性等会给诉讼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譬如信息转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人权侵害、 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缺失之间的矛盾、 虚拟化空间侵权的主体责任和赔偿标准的确定困难, 以及涉外案件的网络化诉讼的权益保障困难等。民事诉讼案件本身内涵诸多复杂因素, 涉及到的实体法也比刑事诉讼广泛, 要运用电子平台和人工智能完成诉讼案件的分类立案、 缴费、 证据真实性确认、 证据交换、 诉前调解等, 直至形成判决、 生成判决书的过程全覆盖和自动处理、 分类需要强大的处理器和熟悉诉讼平台操作及基本维护的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其中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 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司法主体运用网络、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电子化平台应该成为主要的研究内容。
3.3 在线诉讼监督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从法理的角度来讲, 在线诉讼监督主体主要是法定监督机关和社会监督力量,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 线上诉讼形式较传统诉讼更灵活, 主体监督职能的履行要求将会更高, 而社会监督力量的正当介入也会存在困难。基于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检察监督应该与线上诉讼全面推进、 共同发展完善, 包括线上提请监督审查平台与法院电子平台的互通、 资源共享及制度体系建设。其次, 社会监督力量的监督程序、 监督范围、 与监督相符的义务履行, 以及由于社会监督可能导致的良性或恶性结果的预测等, 均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引导和预防。
在线诉讼模式应运而生, 呼应了时代需求, 同时也要客观看待其存在的问题, 并在实践中逐步破解。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出发, 在线诉讼开启了新时代的诉讼模式探索, 应该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治教育和宣传帮助公民树立法治信仰, 达至最大限度的认同, 并且通过普及在线诉讼的技术改良和发展使公民能够消除心中对陌生事物的质疑, 首先解决并持续提升在线诉讼的公信力。其次, 应该破除司法工作人员传统保守的诉讼理念, 通过培育具有必要电子信息技术且专业素养较高的司法工作人员为在线诉讼追求公平正义和效率提供人员队伍保障。再有就是继续完善现有诉讼监督制度体系, 以求对在线诉讼实现更为有力的监督, 并通过监督促进在线诉讼的发展。
4 结 语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不仅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还进一步优化了简易程序的适用、 小额诉讼等相关程序规则, 促进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强化了信息技术应用支撑, 有效建立了“繁简分流、 轻重分离、 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将继续深入。司法实践中, 民事纠纷不仅仅是考虑实体法的适用, 或者可以说实体法适用得恰当与否、 实体法的法律价值能否实现要依赖于诉讼程序法的完善、 诉讼程序运行中的高效公正、 法官在掌控诉讼过程中的专业性和灵活性, 还有司法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诸如此类的种种问题和希冀都需要高质量程序立法和高效司法相结合, 实现各主体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教改项目: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治教育研究和实践(JG202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