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成熟和新媒体时代的到来, 短视频凭借其创作门槛低、 感观效果好、 选题新颖、 传播速度快等优点, 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学术期刊顺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 逐渐引入短视频这一传播形式来宣传推广学术论文、 传播科学知识, 进而提高期刊的影响力。在短视频已经成为互联网著作权侵权重灾区的背景下, 学术期刊的短视频传播也面临着因短视频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带来的法律责任问题
[1], 尤其是在二次创作短视频时, 创作者如何合理地使用他人作品一直是困扰短视频创作的重要问题之一。学术期刊一方面希望通过短视频传播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提升论文的曝光度, 提高期刊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顾虑又限制着学术期刊大力开展短视频传播的动力和决心。在此背景下, 厘清学术期刊的法律责任, 为短视频作者和学术期刊提供法律实务上的指引, 对于学术期刊的短视频创作和推广工作大有裨益。
我国期刊界对视频在学术传播中的作用已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2‐4], 对一些专业期刊短视频平台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总结
[5], 并从受众视角
[6]、 视觉效果
[7]等层面评价了短视频传播的效果和改进措施。目前, 我国期刊界对于短视频传播的研究大多从内容策划、 传播方式、 营销策略、 编辑能力建设等实际操作层面展开, 鲜有对期刊短视频内容合法性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虽然周华清和吴虹丹注意到了科普短视频的洗稿问题并提出了治理建议
[8], 但他们的研究仅仅针对科普短视频的非法复制、 改编行为, 缺乏有深度的法理分析。周华清等构建了科技期刊短视频运营的评价指标体系, 但该体系未能涵盖短视频内容的合法性和伦理标准
[9]。总之, 当前我国期刊界尚未足够重视短视频内容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会使学术期刊名誉受损, 格调降低, 甚至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无法预防短视频著作权侵权, 学术期刊短视频传播之路必将无法行稳致远。本文从学术期刊预防法律风险的视角出发, 旨在厘清学术期刊在短视频创作和传播中的法律责任, 为短视频作者提供制作规范指引, 提高学术期刊短视频传播在法律上的可预期性。为此, 本文基于学术期刊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状况, 根据我国民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分析学术期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归属, 提出短视频作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边界,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学术期刊预防短视频侵权的措施。
1 短视频在学术期刊推广工作中的应用
根据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的界定, 短视频是由连续画面、 背景音乐及字幕等组成的时长不超过20分钟的视频形式
[10]。实践中, 学术期刊的短视频的时长多在3~5分钟之间
11 参见《旅游学刊》《机器智能研究(英文)》等学术期刊的微信公众号视频区。
。在著作权法上, 短视频被定义为“时长较短的连续视听画面”, 有原创短视频和二次创作短视频两种形式。前者完全由作者自行构思并拍摄制作完成, 一般不会侵害他人著作权; 后者是对他人作品进行仿作、 改编、 引用等形成的短视频, 如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 一般会被认为侵害他人著作权
[11]。
相较于传统的学术期刊推广方式, 短视频可以将复杂的学术内容以视频的形式表现出来, 让读者直观地理解专业知识和学术观点, 从而扩大读者范围, 增加传播流量
[12]。鉴于短视频在传播方面的优势, 我国许多学术期刊逐步走上了短视频与学术期刊的融合之路, 以学术论文为基础制作了大量视频摘要和视频文章。这些期刊围绕论文的核心观点和研究框架设计短视频脚本, 由作者本人依托脚本为视频配音, 并运用录屏软件制作视频, 运用剪辑软件(如剪映)剪辑视频。视频中一般会有视频片段、 图片和文字并配有适当的背景音乐、 作者(或者虚拟数字人)的解说。在我国, 短视频推广之路走在前列的学术期刊有《遥感学报》 《测绘学报》 《金属加工》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 《航空学报》 《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机器智能研究(英文)》 《中国中药杂志》 《海陆气研究》 《旅游学刊》等。许多学术期刊已经在抖音、 哔哩哔哩、 微信视频号等短视频平台上开通了账号, 制作并发布视频摘要。比如: 许多入选“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期刊通过在微信视频号发布短视频, 以展示论文成果、 介绍学术活动、 宣传期刊、 普及科技知识等
[7]; 中华医学会所属的系列期刊通过短视频进行论文导读, 并展示实验过程
[13]; 《测绘学报》将论文的视频讲解发布在抖音上, 并将抖音二维码印刷在论文首页, 供读者扫描观看
[12]。
对于学术期刊来说, 短视频以可视化的形式呈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 方法、 结果和社会影响, 起到了吸引读者、 扩大传播范围、 提升论文显示度的效果
[2]。然而, 当前我国学术期刊短视频推广的尝试也不乏隐忧, 即短视频内容侵权会给学术期刊编辑部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从而阻碍学术期刊开展短视频传播的可持续性发展。有鉴于此, 本文接下来将深入研究学术期刊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现象, 并分析短视频作者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以及学术期刊对于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2 学术期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以及学术期刊的法律责任
2.1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实施著作权人专属权利的行为, 如发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 在他人作品上非法署名, 歪曲、 篡改、 剽窃他人作品, 等等
2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53条。
。这些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财产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是指短视频制作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 对他人作品实施的复制、 修改、 歪曲、 网络传播等行为
[14]。比如: 许多短视频制作者或直接复制他人作品中的图表、 动画、 文字等, 或对他人的作品内容稍加修改, 在不注明来源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直接复制、 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复制权或者发行权; 未经授权修改他人作品内容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修改权; 歪曲原作品内容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实践中, 有的自媒体短视频创作者因为法律意识薄弱而无意识地侵犯他人著作权, 有的短视频创作者为取得不当得利而随意抄袭、 摘录他人作品, 而这些行为都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在学术期刊的短视频创作中, 作者直接搬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较为罕见, 因为学术期刊在利用短视频评论介绍文章时, 必须或多或少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付出智力劳动, 而直接搬用他人作品无法帮助学术期刊实现推广论文的目的。比如: 《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旅游学刊》等期刊依托论文本身的文字、 图表等制作视频摘要, 由作者围绕论文的研究背景、 意义、 创新之处等制作脚本, 并为短视频配音
33 参见《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和《旅游学刊》的微信视频号内容。
。虽然这些视频摘要在呈现效果上略显单调, 但因为没有使用他人的试听资料而无涉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般来说, 在学术期刊的短视频创作中, 作者往往通过对他人作品的再创作、 加工或者剪辑, 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 或者展示文章的研究背景、 核心概念、 拟解决的问题等。在此过程中, 作者需要在短视频中添加说明性图片, 引用他人的视频片段、 背景音乐, 附加有特定花式的字体等素材, 而这些素材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其著作权人对这些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果作者在复制、 拼贴他人的作品创作短视频时版权保护意识不足, 没有通过有效渠道获得合法授权, 或者抱有侥幸心理, 不愿意为取得授权而付出沟通成本和支付版权使用费, 就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11]。比如: Machine Intelligence Research (《机器智能研究(英文)》) 在2021年-2022年间制作了大量时长为2分钟左右的视频摘要, 其中, 2022年3月4日和8月8日发布的视频摘要引用了他人作品中的图片或者视频片段, 并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片段作为背景音乐
44 参见Machine Intelligence Research的微信视频号内容。
。这样做虽然可以提高视频摘要的文章介绍和视觉呈现效果, 加强观众对文章的理解和关注, 但是如果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 这些视频摘要大量使用他人作品, 无疑为著作权侵权埋下隐患。
2.2 在短视频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尽管在短视频的创作过程中作者使用了他人作品, 这种行为并不必然侵犯他人著作权。在特定条件下, 为了使作品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传播, 实现保护著作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人们可以合理地使用他人的作品, 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然而,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取决于作者创作短视频的行为能否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要件。我国司法实践对学术期刊短视频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判断通常遵循三步检验法。
第一步是检验在短视频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否为了介绍、 评论某一作品, 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了描述某个概念、 介绍特定背景、 阐述特定立场, 作者在学术期刊短视频中引用他人作品中的图片、 文字、 音乐和视频片段是符合合理使用的目的要求的。进行引用目的检验的目的是将二次创作短视频与原创短视频进行区隔, 从而区分两次创作之间所要表达的内涵, 降低两次创作之间的相似性。如果二次创作赋予了原作品新的价值、 意义和功能, 二次创作短视频就构成了转换性使用。相反, 如果只是机械地对原作品进行描述, 独创性表达成分极低, 就无法达到转换性使用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 即便是少量使用, 也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不合理的。
第二步是检验短视频是否对他人作品进行了“适当引用”, 即是否出于评论、 介绍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必要性。在引用程度上, 如果在学术期刊短视频中使用了与文章不相关的作品, 或者通过直接搬运他人作品的方式再现原作品的主要内容, 就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 一般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11]。一般来说, 引用原作品内容占总视频比例越低, 独创性内容占总视频比例越高, 就越能构成合理使用。为了满足“适当引用”的要件, 作者应当在创作短视频的过程中引用合理长度的作品片段, 而不能主要以他人作品代替自己的创作, 更不能完全搬用他人的作品。因此, 在检验“适当引用”时, 应当优先考量是否引用比例过高, 即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成为学术期刊短视频的主要内容。
第三步是检验引用的后果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即是否影响了原作品权利人的人格利益, 或者以复制、 广播、 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可以预期取得的物质利益。实践中, 如果短视频作者没有指明引用作品的名称, 或者原作品作者的姓名或名称, 就是对原作者人格利益的侵犯; 如果作者直接搬运或者简单剪辑他人作品, 导致对原作品的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 或起到替代作用, 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结果合理性。比如, 如果短视频使用他人作品的关键画面或主要情节, 本应由原作品权利人享有的用户点击量、 广告浏览量就可能会被剥夺, 对原作品的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 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引用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便是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本案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的GIF动图是在对涉案赛事节目进行剪切加工的基础上生成的, 且多是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浓缩和核心看点, 无论在引用程度、 方式, 还是引用后果上, 均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
66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 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年)京73民终1819号。
。
综上所述, 我国著作权法并不完全禁止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只要作者在引用他人作品内容时遵循合理使用的要求, 满足合理使用的要件, 就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 如果作者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就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2.3 学术期刊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2.3.1 学术期刊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如果学术期刊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 学术期刊应当根据其过错、 侵权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7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学术期刊的这一法律责任源于其出版者的法律身份, 以及基于出版者身份而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 稿件来源和署名、 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学术期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就应当为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8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这一法律规定在续立清与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著作权纠纷案的司法判决中得到了实施。本案中, 续立清诉请法院认定在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出版的《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上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剽窃其在《科技致富向导》杂志上发表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 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法院判决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本案一、 二审法院均认为, 续立清对《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享有著作权; 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因此判决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在《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 并赔偿续立清损失5 000元
[15]170。
学术期刊基于学术推广的目的, 往往会鼓励或者要求作者在论文的基础上创作短视频。如果作者为了配合学术期刊的学术推广任务而创作短视频, 学术期刊对短视频内容的来源、 署名、 授权情况就有合理注意义务。如果短视频侵犯他人著作权, 学术期刊就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同时, 学术期刊为短视频提供网络传播平台(如网站、 公众号等), 并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为侵权短视频提供上传、 下载、 链接服务。尽管学术期刊并没有直接参与侵权短视频的创作, 但其利用自己的网络平台为侵权短视频提供了发布和传播的渠道, 就属于对短视频侵权的帮助行为。因此, 学术期刊编辑部对于自己在网络平台上传的短视频应当慎之又慎, 只有在短视频内容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才可以对其进行推广。
2.3.2 避风港原则无法为学术期刊避风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
99 参见《民法典》第1194-119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
。根据这一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在网络平台上传的短视频不承担主动审查义务, 且只有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删除、 屏蔽、 断开相关视频链接的情况下, 才构成侵权。避风港原则貌似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推脱事前监管责任提供了庇护, 可能被学术期刊用来抗辩侵权行为成立、 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16]。然而, 笔者认为, 这一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学术期刊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传播侵权短视频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如果学术期刊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 自动传输、 信息存储空间、 搜索、 链接、 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
10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条。
, 则法院可以认定其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对于大部分学术期刊而言, 证明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大多数学术期刊的网络平台既没有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功能, 又不具备设置允许作者自行上传、 传输、 搜索、 分享短视频的技术条件。加之, 学术期刊编辑部事实上完全控制着网站和公众号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器系统, 作者没有自行在网络平台上传短视频的机会。因此, 学术期刊从自己只是为作者提供自动上传链接和信息存储空间角度进行抗辩的立场是站不住脚的。相反, 学术期刊为了提高短视频宣传效果, 在引导短视频内容创作和传播方面往往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如对短视频内容进行整理、 转发等。此时, 学术期刊已经不再是无意间造成短视频侵权的被动工具, 反而成为开启和维持侵权的参与者、 助推者。因此, 要求学术期刊为侵权短视频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是正当的
[17]。
假设某些学术期刊可以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即它们的网络平台只提供技术通道和信息保存的功能, 这些学术期刊仍然需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学术期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原则,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对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1。 《条例》进一步规定了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红旗规则”
1212 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17条。
。 根据这一规则, 即使网络平台上的短视频不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上传的, 但只要这些视频内容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地侵犯他人著作权, 那么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因为没有收到权利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因此, 即使有些学术期刊可以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些学术期刊仍然需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即只有在不明知或者不应知短视频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 这些学术期刊才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131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
3 学术期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因短视频侵权而使工作陷入被动, 学术期刊应当在短视频制作、 审查、 发表的过程中善意提醒、 审慎注意, 切实履行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
3.1 取得短视频作者的独创性声明
在作者制作短视频的阶段, 学术期刊应当通过“短视频制作须知”等形式, 明确要求作者确保短视频的独创性, 即体现作者的思想与情感, 没有抄袭、 拼接别人作品的情形。尽管独创性是一个需要法院解释的问题
[18], 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一般是“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
[19]76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作品, 而作者对自己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的智力劳动付出和内容表达上的贡献往往深有体会。因此, 学术期刊应当要求作者提交短视频独创性声明, 并在声明中强调没有搬用、 拼凑、 大量使用他人作品, 且对短视频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尽管这种事先声明并不能免除学术期刊自身对短视频的审查责任, 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警示作者注意版权问题, 从而降低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3.2 要求作者遵守合理使用原则
如前所述, 为了介绍、 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作者在创作短视频时可以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 适当引用他人的图表、 文字、 视频、 音乐等作品。如果法院认定作者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该作者就无须为使用他人作品承担侵权责任。然而, 大多数作者既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 也无创作短视频的成熟经验, 没有能力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制度框架下创作短视频。因此, 学术期刊编辑部应当提示作者遵循合理使用原则, 并为作者提供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1) 以介绍、 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目的, 超出这一目的而搬运、 抄袭、 拼接他人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 对他人作品的引用必须是适当的, 即短视频对他人作品的引用比例不能太高, 不能代替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 不能构成作者核心内容的主体。尽管司法实践中没有对引用比例进行具体限定, 但为了防止著作权侵权, 笔者建议作者在创作视频摘要时尽可能将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3) 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应当是必要的, 即作者不能使用与文章内容或者自身表述不相关的作品。如果作者将他人作品生搬硬套地使用在短视频中, 对他人作品的内容进行错误解读, 牵强附会地将他人作品与自己的观点相联系, 则超出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必要性的限度。
4) 对他人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如果短视频是为了介绍和评论某一电影、 电视作品, 该短视频应当在价值、 意义和功能上实现转换, 以在最大程度上区别于他人的原作品, 避免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份额、 妨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在短视频中标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以显示对原作品作者权利的尊重。
3.3 明确标识短视频的著作权信息
作者是学术期刊短视频的著作权人, 拥有包括署名权、 发表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41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10条。
。为了突出作者的著作权人身份, 维护作者的利益, 学术期刊应当在短视频适当的页面上标明著作权归属、 第三方使用短视频的限制、 使用他人材料的来源等内容, 并强调本视频没有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仅仅为了学术交流和论文推广的目的。作为通行惯例, 学术期刊还应当向潜在的被侵权人提示, 短视频如果对引用作品的来源标注错误或侵权, 请联系修改或删除。此外, 为了确保短视频发布的合法性, 学术期刊在发布短视频前应当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取得作者的授权。在国外大型出版社的实践中, 这种授权往往是非排他性的, 即除了学术期刊外, 作者还可以允许其他电子媒体发布该短视频, 以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传播短视频
[4]。
3.4 建立短视频的内部审核机制
学术期刊应当建立内部审核机制, 在发布短视频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以确保短视频的独创性, 确保短视频的内容不侵犯他人著作权。这既是学术期刊对自己合理审查义务的履行, 也是维护学术期刊自身利益、 避免自己卷入法律纠纷的务实之举。
在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审查上, 由于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和独创性判断本身的复杂性, 学术期刊往往并不一定具备对视频内容创新程度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加之,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实践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所采纳的主流观点是: “只要短视频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空间, 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 相比于现有表达存在一定的增量因素, 就应当认可其独创性”
[11]。因此, 学术期刊对短视频内容独创性的审查标准不宜过高。只要短视频具备“可识别的差异性”
[11], 即体现出与其他作品在表现形式上相区别的个性化差异, 就可以认为该短视频具有独创性, 而对短视频内容的创意构思等在所不问。
在对短视频使用他人作品内容的审查上, 学术期刊应当审查作者是否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是否存在搬用、 剽窃、 拼凑他人作品的行为, 是否明确标识被引用作品的来源, 等等。要求作者提供短视频中相关素材的版权授权协议既是国外许多出版社的惯常做法
[2], 也应当是我国学术期刊短视频传播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学术期刊在对短视频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时, 应当格外关注短视频引用相关素材来源的合法、 合规问题。
4 结 语
在新媒体时代, 短视频能够助力学术期刊实现学术成果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扩大期刊的社会影响力。凭借其在信息传播方面的巨大优势, 短视频已经成为学术期刊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必然选择。学术期刊只有将短视频传播做好, 才能在日益内卷的竞争环境中占有优势。然而, 短视频对于大多数学术期刊来说毕竟是新鲜事物, 在制作和传播短视频的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成熟经验和路径依赖而引发众多问题。在众多问题之中, 著作权侵权问题从根本上影响着学术期刊短视频传播的存废兴衰。如果无法在版权意识、 标准设立、 人员配备、 内部审核等方面建章立制、 规范操作, 学术期刊的短视频传播之路必将困难重重。
本文着重探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这一学术期刊界十分关注, 但又鲜有人进行研究的课题, 在明确学术期刊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 为学术期刊组织制作、 审核、 发布短视频提供具体建议。在当前短视频侵权屡见不鲜的背景下, 这些建议能够帮助学术期刊充分发挥短视频传播的优势, 避免陷入著作权侵权的困境。本文采用定性研究方法, 结合笔者对学术期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象的观察和总结, 依据法理和法律规定对这些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推理, 并提出符合学术期刊出版实践的建议。这种定性研究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足够多的期刊样本数据和侵权实例, 在文章的数据分析部分略显薄弱。笔者会在下一步的研究中强化实证研究成分, 加强对国内外学术期刊著作权侵权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希望促进学术期刊短视频传播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