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热”的冷思考: “后申遗时代”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培育及非遗系统性保护谫论

郭永平 ,  孟九阳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1 ›› Issue (06) : 78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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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1 ›› Issue (06) : 78 -86. DOI: 10.62756/xbsk.1673-1646.2025149
非遗与区域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 郭永平 教授

“非遗热”的冷思考: “后申遗时代”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培育及非遗系统性保护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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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s on the Controversy: Training Mechanism of National Inheritors and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Systematic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in the “Post⁃ICH Nomination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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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5年3月12日, 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正式发布。我国目前列入保护的1 557项(含3 610个子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 仍有1 094个子项的国家级传承人处于空缺状态。以人为本是非遗保护、 传承与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后申遗时代”, 完善非遗传承人动态协同培育机制, 实现非遗的系统性保护, 不仅是技艺与文化的简单传递, 更是民族文化自信与身份认同的重要体现。 鉴于此, 亟须构建更为全面、 系统且富有弹性的保护机制。通过传承人、 政府、 民众、 专家、 企业等多元主体的积极行动, 合力进行非遗营造, 这是推进非遗系统性保护的重要路径, 也是乡村振兴与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Abstract

On March 12, 2025, the sixth batch of the national list of representative inheritor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 was officially released. Among China’s 1,557 nationally protecte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tems (including 3,610 sub-items), 1,094 sub-items still lack officially inscribed national-level inheritors. People-centered is the key to the protection,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post-ICH nomination era”, establish a dynamic collaborative training mechanism for inheritors and effectuate the systematic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extend beyond mere technical and cultural continuity, serving as a vital embodiment of cultural confidence and identity. In view of this, 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a more comprehensive, systematic, and flexible protection mechanism. By mobilizing multiple subjects including inheritors, governments, communities, experts, and enterprises to jointly advance ICH safeguarding efforts, this approach constitutes a critical pathway for systematic ICH protection and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high-quality regional development.

Graphical abstract

关键词

“后申遗时代” / 非遗传承人 / 多元主体 / 系统性保护

Key words

post-ICH nomination era / inheritors of ICH / multiple subjects / systematic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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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平,孟九阳. “非遗热”的冷思考: “后申遗时代”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培育及非遗系统性保护谫论[J].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41(06): 78-86 DOI:10.62756/xbsk.1673-1646.202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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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2日, 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公布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共计942人。截至目前, 我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总规模已达到3 998人。非遗保护工作已实现从以申报为中心的“申遗时代”向以活态传承为核心要务的“后申遗时代”的转型升级1。这对非遗保护工作理念与方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非遗来自于人民的创造, 传承群体是非遗存续发展的核心, 非遗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护好、 培养好传承人。”2以人为本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所在, 然而, 这场“非遗热”的背后日渐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促使我们要以“他者”视角重新进行“冷思考”。进入“后申遗时代”, 如何实现传承人群体的科学化管理与可持续性保护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内容。截至2023年末, 我国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 557个, 3 610个子项; 共有在世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 241名3。但现已认定的1 557个(3 610个子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 仍有1 094个子项目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处于空缺状态。加之传承人老龄化日趋严重, 传承能力逐渐下降, 国家级传承人的遴选、 认定、 保护状况不容乐观。近年来, 学界有关非遗传承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传承人的现状分析1、 认定制度2、 保护机制3、 培养方式4、 保护措施5等方面, 对非遗项目中传承人长期性、 群体性缺失问题关注较少。非遗保护的本质是文化的延续, 而文化传承的关键在人, 尤其是传承人。鉴于此, 本文在对非遗传承人按批次、 类别、 地区进行多维度分析的基础上, 阐释“后申遗时代”国家级传承人的培养机制, 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路径与长效机制。

1 非遗传承人的价值、 认定与管理历程

进入“后申遗时代”, 以传承人保护为核心的活态传承显得尤为重要, 这不仅关乎非遗的存续、 发展与创新, 同时也涉及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文化认同感的强化。从制度建设历程来看, 中国的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经历了从抢救性保护到制度化、 规范化的过程, 逐步形成了层级分明、 结构严谨的传承人培养体系。这一动态调适和完善过程体现了对非遗传承人价值认知的不断深化, 同时也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为非遗保护与传承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实践路径层面的启示。

1.1 非遗传承人的多元价值

在“后申遗时代”, 保护传承人直接关系到非遗的存续、 发展与创新, 文化认同理念的巩固与强化, 以及文化多样性维护等诸多层面。

首先, 在非遗的存续方面, 非遗往往依赖于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和亲身实践得以延续, 在传承过程中极易随着传承人及其群体的改变而发生异变, 出现“人亡艺绝” “人艺俱逝”的情况, 最终“衣钵无传”。因此, 保护传承人, 就是确保文化遗产能够存续于人类的文化记忆与现实生活实践之中。

其次, 在非遗发展与创新方面, 传承人是主要的实践者与创新者。非遗传承人不仅掌握着精湛的技艺和知识, 亦能够在传承实践中进行艺术创新, 积极适应时代需要、 回应社会诉求, 实现非遗在不同时代及不同话语影响下的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发展。由此而论, 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非遗自身的生命力。

再次, 在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认同感方面, 非遗是建构区域文化认同的重要资源4。非遗是民族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载着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和共同文化情感。通过保护传承人实现文化遗产保护, 唤起民族集体记忆和民众普遍情感认同, 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的文化根基、 情感根基, 进而凝聚起团结奋进的实践动力。

最后, 在维护文化多样性方面, 各民族拥有自己独特的非遗, 这些遗产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代表了不同地域、 不同族群的文化特质与文明魅力。积极开展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实践, 对于构建以多元、 包容、 和谐为特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文化价值。

1.2 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历程

2003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颁布以来, 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非遗的挖掘、 保护、 宣传和推广工作。2006年, 非遗代表性项目与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开始实行, 进一步推动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这一过程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抢救和保护, 也是对非遗传承人角色和价值认知的不断深化。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历程可划分为三个重要的阶段。首先, 起步探索阶段。以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标志, 该文件阐述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对保护目标和方针政策、 名录体系构建等作出系统安排, 明确提出要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以及要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提供了理论指导与实践依据。其次, 法治规范阶段。以2008年5月14日原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为标志, 我国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正式进入专门化、 规范化发展阶段。最后, 深化发展与创新阶段。以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标志。 《管理办法》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 首次提出开展非遗传承、 传播活动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 坚持正确的历史观、 国家观、 民族观、 文化观,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不得以歪曲、 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 对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进一步细化, 突出传承人“德行”的重要性, 强调德艺双馨。第三, 进一步明确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时限。第四, 在权责规范方面, 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传承活动规范管理、 强化约束, 把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评估范畴。第五, 完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 明确了取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五种情形5。2020年3月1日, 《管理办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这意味着作为非遗保护传承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 认定和管理工作将进入更加严谨规范的动态评估与科学调整的新阶段。

2 非遗传承人认定状况分析

进入“后申遗时代”, 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四级名录体系已成为激发传承活力、 保障非遗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 现实困境在于, 相当数量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仍处于“待认定”阶段。为系统分析这一现象的分布格局及其深层原因, 笔者将依据批次、 类别、 地区三个维度对这一现状进行分析6

2.1 批次维度: 非遗传承人待认定项目的分布现状

据笔者统计, 截至2025年3月, 第一批763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 672个项目拥有国家级传承人, 占总项目比88%; 91个项目呈空缺状态, 占总项目比12%。第二批1 353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 974个项目拥有国家级传承人, 占总项目比72%; 379个项目传承人呈空缺状态, 占总项目比28%。第三批567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 352个项目拥有国家级传承人, 占总项目比62%; 215个项目传承人呈空缺状态, 占总项目比38%。第四批463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 305个项目拥有国家级传承人, 占总项目比66%; 158个项目呈空缺状态, 占总项目比34%。第五批465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 214个项目拥有国家级传承人, 占总项目比46%; 251个项目呈空缺状态, 占总项目比54%, 详见表 1

2.2 类别维度: 非遗传承人待认定状况的类别差异

2005年,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遗划分为民间文学、 传统体育、 游艺与杂技、 传统音乐、 传统美术、 传统舞蹈、 传统技艺、 传统戏剧、 传统医药、 曲艺、 民俗等十大类别。依此标准, 截至2022年8月, 国务院共公布五批1 557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按照申报地区或单位进行逐一统计, 共计3 610个子项。其中, 民间文学类251个, 传统音乐类431个, 传统舞蹈类356个, 传统戏剧类474个, 曲艺类213项, 传统体育、 游艺与杂技类166个, 传统美术类417个, 传统技艺类629个, 传统医药类182个, 民俗类492个。据笔者统计, 截至2025年3月, 暂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1 094个子项中, 民间文学类139个, 占比12.7%; 传统音乐类112个, 占比10.2%; 传统舞蹈类77个, 占比7.0%; 传统戏剧类73个, 占比6.7%; 曲艺类62个, 占比5.7%; 传统体育、 游艺与杂技类63个, 占比5.8%; 传统美术类76个, 占比6.9%; 传统技艺类132个, 占比12.1%; 传统医药类59个, 占比5.4%; 民俗类最多, 共301个, 占比27.5%, 如图 1 所示。

2.3 地区维度: 非遗传承人待认定状况的空间分布

截至目前, 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覆盖33个省、 市、 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据笔者统计, 按四大经济区域划分, 东部地区共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 411个, 449个暂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占比31.8%; 中部地区共认定国家级非遗项目776个, 211项暂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占比27.2%; 西部地区共认定国家级非遗项目1 228个, 358个暂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占比29.2%; 东北部地区共认定国家级非遗项目173个, 65个暂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占比37.6%。此外, 我国香港地区共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2个, 7个暂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占比58.3%; 澳门地区共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1个, 4个暂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占比36.4%,如图 2 所示。

综上, 通过以上多维度分析可发现, 代表性传承人与代表性项目认定之间呈不平衡特征, 即虽然我国非遗名录体系逐渐完善, 但仍有部分项目暂无相对应的国家级传承人。按批次来看, 截至2025年3月, 在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 仍有1 094个子项目暂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第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 国家级传承人空缺占比高达54%。按类别来看, 非遗十大类中, 民俗类非遗项目的传承人缺失最为严重, 占比为27.5%。另外, 民间文学类与传统技艺类的这一现象也较为突出。从地区分布来看,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国家级传承人缺失状况大体呈现出东高西低的区域差异性。东部地区虽然非遗项目数量较多, 但暂无国家级传承人的比例也相对较高。中部、 西部和东北部地区的非遗项目数量相对较少, 但传承人空缺的情况同样不容忽视。

3 非遗传承人缺失的外在表征

非遗代表性项目暂无与之相对应的传承人的现实背后折射出的是多重因素的交织影响。其中, 既有传承人自然老去、 离世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传承困境问题, 也有因时代变迁、 生活方式转变和评选标准等外力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传承人主动或被动退出的现象; 更有因个人意愿、 社会认知不足等因素, 使得部分具备申报潜力的传承人未能积极申报成为国家级传承人, 从而加剧了传承人缺失的问题。

3.1 传承人离世与退出

美国人类学家朱利安·斯图尔德提出“文化生态适应”理论, 主张从人、 自然、 社会、 文化的各种变量的交互作用中研究文化产生、 发展的规律, 用以寻求不同民族文化发展的特殊形貌和模式6]45。对非遗传承而言, 也应通过代际间的动态调适, 如技艺改良、 功能转化或传播方式革新等途径维系文化与生态、 环境的持续共生。然而, 城市化进程对传统师徒制传承空间的影响, 以及强调竞争与效率的市场经济价值观念引发的矛盾冲突等, 使传承系统的良性循环生态面临诸多问题, 非遗传承人的阶梯式认定与保护更难以落实。 《2023年文化和旅游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截至2023年末, 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 557个, 共有在世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 241名3。 “非遗的非物质性、 脆弱性和对传承人的依赖性, 既是其重要属性, 也是其保护传承与开发的制约因素”7, 非遗传承人的陆续离世与退出是非遗传承保护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这一现象不仅关乎非遗技艺的延续, 更触及文化传承的深层次问题。在非遗传承人的“非正常”更替现象中, 传承人的主动退出与被动淘汰也是非遗项目暂无代表性传承人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 截至2025年3月, 共有12人失去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例如, 2022年10月13日,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公告: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决定取消王金勇、 陈林、 秦玉峰非遗传承人资格; 根据《认定与管理办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决定取消周厚西、 薛兆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8。国家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认定与管理办法办法》规定, 逐步推进对传承人品德与业绩的评估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建设, 并配套建立起督查与退出的程序框架。如果以取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手段, 却不积极履行保护传承义务, 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甚至触犯国法, 将启动警示与退出机制。实施传承人退出机制, 对非遗传承人进行定期评估的动态管理, 对于完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2 未组织申报或屡次审核未通过

从本质上看,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制度的运作机理可视为一种基于行政程序的文化主体筛选机制。根据《认定与管理办法》构建的递进式认定框架, 市级传承人通过省级名录的过渡环节, 并具备相应条件后, 理论上具备向国家级名录晋升的资格。然而, 部分省级传承人长期滞留于现有层级, 形成显著的“制度性阻滞”现象。从制度认同维度来看, 非遗传承人制度通过将各种权益与传承人身份绑定, 形成了布迪厄所提出的“象征资本”积累体系。然而, 该设计在实践中并未完全有效实现非遗传承主体对制度体系与传承使命的内化认同。 “象征资本”与“文化” “经济” “社会”资本间的转化受阻, 导致部分传承人在获取基础层级的身份后, 缺乏持续向上流动的内生动力。首先, 传承人个人意愿问题。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本质上是借助国家话语, 通过将各种权益与代表性传承人身份绑定而构建的身份认同。”9 然而, 这种制度设计并未有效地将非遗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内化于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中, 这将对传承人的申报动力和意识产生影响。其次, 制度运作层面。随着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遴选与认定制度的不断完善, 准入体系更为精细, 在有效提升操作规范性的同时也使申报过程变得复杂繁琐, 导致地方性知识体系与传承人认知层级之间出现了结构性鸿沟。为解决上述问题, 不仅需要传承人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与认知能力, 更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 物力与财力。这对于重视实际传承工作的传承人可能构成阻碍。另外, 当前文旅部门对国家级传承人实行常态化的评估体系, 其考核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制度性约束, 客观上影响到传承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3.3 传承人群体的内部矛盾

在市场经济制度嵌入传统文化生态的过程中, 一些地方的非遗传承人由初期的互助互惠演变成彼此间的竞争与博弈。在此过程中, 不同行动主体围绕“象征资本”与“经济资本”展开多维度角逐, 其竞争内容既有个人声望、 地位等社会资源之争, 又有非遗技术传承与非遗产品销售之争。首先, 制度性身份差异重构了传承场域关系。国家级传承人作为非遗保护制度建构的权威象征, 其“官方认定”的身份及附加的多种荣誉成为不同行动者竞争的关键动因。在此情况下, 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对称, 该制度在赋予传承人社会荣誉的同时, 可能因层级差异形成非预期性区隔。其次, 传统师承制度的文化再生产机制面临着现代性挑战。费孝通指出, 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结构的核心模式可概括为“差序格局”, 其核心是以个人为中心、 通过亲疏远近形成动态圈层关系。血缘、 地缘等要素构成关系亲疏的判断标准10]25。在非遗传承过程中, 部分传承人仍秉持“传男不传女” “传内不传外” “留一手”和“肥水不流外人田”等传统思想。这种具有特定取向的传承模式, 与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共享形成显著张力, 由此引发的传承群体内部的非理性竞争也影响到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整体效能。最后, 经济利益分配失衡引发的传承主体间的协调不足亦制约非遗保护工作。例如, 湖北省农民郭全生用近20年的时间掌握了木版年画的全部传统技法。他与同样研究木版年画数十年的蔺永茂决定合作重振木版年画, 然而两人却因非遗传承人身份之争反目, 直至对簿公堂11。此类争议表明, 随着各级政府对非遗传承人重视和保护力度的增强, 构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与矛盾疏导路径尤为必要。

3.4 集体性项目的自身特质

集体非遗项目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文化实践具有群体共享性、 地域依附性及仪式情境性。这种特质在传统乡土社会中通过血缘、 地缘、 业缘交织形成的共同体网络得以自然延续。笔者在文献整理中发现, 相较于传统舞蹈、 传统音乐、 传统戏剧等非遗类别, 民间文学类及民俗类非遗项目认定与其相对应的非遗传承人认定间的不均衡现象尤为严重。首先, 在现代性冲击及认定制度的规约下, 随着传承群体的离散化与传承实践的“去地化”, 传承机制的群体性与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个体化间的张力愈加明显。非遗保护政策基于“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逻辑, 本质上是一种现代知识权力体系影响下的文化保护设计。这种以个体为中心的认定模式与集体性非遗项目依托群体协作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其次, 集体性非遗的文化空间较以个体性传承为主的非遗相对固化。法国史学家兼批评家丹纳认为, 种族、 环境、 时代是艺术的基本动因, 其中环境在此之中始终充当着“外部压力”的角色, 对任何时代的艺术作品而言皆是如此12]7。对于集体性非遗项目而言, 脱离其原生环境后的“知识再生产”行为, 虽拓展了其传承传播的原始空间与流动范围, 但其自身的文化特质与乡土内蕴的紧密关联性亦逐步减弱。具体而言, “生活空间”的变迁甚至消失成为集体性非遗较难进行系统化保护的重要原因。最后, 在市场经济深度嵌入传统文化生态的时代语境中, 集体性非遗因自身的多重特质, 较难直接实现由“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的转化, 在此情境下, 绑定于传承群体自身的“象征资本”同样被弱化。传承人群体的主动性、 积极性与认同感的弱化成为此类非遗项目传承人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4 “后申遗时代”传承人培育的协同机制

非遗保护与传承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传承人是非遗的活化石和传递者13, 基于当下非遗传承人保护现状, 科学构建动态协同、 与时代发展高度适应的传承人培育机制是“后申遗时代”应对传承人断层危机、 实现非遗可持续传承的重要途径。

4.1 完善传承人遴选认定制度

作为非遗保护与传承发展的核心载体, 传承人承担着“传”与“承”的双重任务。开展传承人遴选与认定, “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重要举措, 也是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14]235

首先, 政府应强化科学统筹协调机制, 提升非遗保护工作的整体效能。当前,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存在多部门交叉、 多主体参与、 多体系并行的重叠现象。职能部门与多方认定主体之间的工作壁垒与协作障碍, 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政效能的相对减弱与社会资源的重复投入, 这一结构性问题亟须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予以破解。

其次, 持续优化认定程序与制度框架。政府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 实行由行政部门认定与公民自由申报有机结合的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制度15。在认定时, 除政府组织申报外, 还应建立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文化登录制度”。该制度由文化主管部门制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遴选的标准, 同时根据各非遗类别的具体实施细则, 由符合条件的公民自由申报, 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并对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这种“双轨制”的认定方式, 不仅能建立更为科学的认定管理机制, 而且能有效激发广大传承主体的积极性, 促进非遗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后, 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 适当扩大认定范围。如前所述, 针对民间文学类及民俗类非遗的国家级传承人空缺率较高的现状, 除常规个体性认定模式外, 还应积极引入并完善集体认定机制。日本政府对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的认定分为三种形式: 对具有高度技能的个人进行认定, 称为“个人认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人间国宝”就属于此类; 对两人以上成为一体共同表现的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 称为“综合认定”; 对技艺表现上缺少个人特征, 且属多人共同表现从而形成一体感的整体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 称为“保持团体认定”16, 这是日本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体系。 “综合认定”制度可以使我国当前的团体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更为客观与科学, 为我国现行非遗传承人认定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改造, 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 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框架与动态化的认定标准, 这对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具有重要的范式创新价值。

4.2 优化传承人多元保障机制

非遗作为一种文化资本, 其传承是一个“身体化”的实践过程。同时, 在传承实践中,传承人也不能简单地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 而是必须亲自参与, 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17,更需要获得感、 幸福感与荣誉感的持续提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这种存在于他们内心深处的荣誉感往往是他们主动积极传承非遗的重要动因之一”18。基于此, 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 必须发挥兜底保障与社会引导作用。政府要积极利用行政优势, 协调各部门之间联动合作, 统筹推进传承人保护工作, 加强顶层设计, 积极推进非遗的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发展以及传承人的科学保护。例如, 韩国“人间国宝”制度即实施分级补贴机制, 将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津贴标准动态调整至合理区间, 同步建立包含知识产权保护、 全民医疗保障、 个人所得税减免、 传承工作室场地补贴等在内的综合保障体系。在社会主体层面上, 首先, 在科学理性地开发非遗项目、 尊重传承人主体性的前提下, 合理引进企业等社会资本, 激活社会力量参与保障体系建设。例如, 以融资方式鼓励非遗传承人进行跨界合作, 逐步建立非遗融资机制, 通过健全融资风险管理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为非遗传承人拓展融资渠道, 最终实现非遗与现代产业“双向奔赴”的理想目标。需强调的是, 在推进过程中要注意警惕过度商业化对文化内涵的简化、 文化价值损耗、 文化符号的滥用等现象。在试点阶段, 可以采用“双轨制”, 对核心技艺实行保护性开发, 同时对衍生应用开放市场化运作, 最终形成政府引导、 社会资本、 传承人共同体三方共治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既能够保持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本质特性, 又能通过现代金融手段激活其经济价值和市场效益, 实现文化传承与产业创新的动态平衡。其次, 专家学者应提供专业知识, 为非遗传承人保护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例如, 从学术角度为非遗保护条例的修订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非遗传承人提供法律保障, 激励其持续创新。最后, 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提升公众参与能力、 创新公众参与模式, 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和组织广泛参与其中, 营造政府引导、 市场补充、 社会参与的共享模式, 形成“人人皆可传承”的氛围, 实现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的转变。

4.3 健全传承人动态管理模式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 保护非遗就是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非遗生命力。 “非遗生命力的核心就是非遗持有人、 传承人的文化自觉性、 自信心以及传承力、 传播力和创造力。”19 这一认知揭示了动态管理模式的理论逻辑: 通过制度化约束与激励机制, 实现传承人从“静态身份认定”向“动态效能激活”的范式转型。完善非遗传承人动态管理机制, 实现对传承人现实生活与传承实践的动态关注势在必行。2022年2月13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刘斌在北京历史文化保护专场新闻发布会中介绍: 北京将对非遗传承人实施动态管理, 非遗传承人将不再是终身制20。这在非遗传承人动态性、 活态性保护层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 要加强多主体协同评估体系的制度设计。在非遗传承人管理体系中, 定期实施客观公正的动态评估机制至关重要。突破传统的由文化部门单一考察的方式, 在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 既要有非遗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 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参与, 也要有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普通民众代表参加, 积极听取群众反馈及多主体意见。其次, 进行多维度考核指标的科学化建构。要突破传统只关注技艺水平的评价机制, 基于科学性原则, 构建涵盖技艺水平、 传承活动、 创新能力、 社会影响力及道德品行等多维度的评价标准体系, 尤其要突出“过程管理与考核结果的反馈运用”21, 评价过程更应具备动态性, 实时监测传承人的发展态势, 并通过透明、 公正的程序, 由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执行, 确保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后, 依据考核结果制定更为详细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奖惩制度, 为传承人的荣誉授予、 资源分配提供依据, 提升非遗传承活力, 从而推动非遗的高质量发展。

4.4 加强非遗人才培训力度

求木之长者, 必固其根本。非遗人才的培养始终是非遗保护传承的重中之重, 也是促进非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非遗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文化传递, 与个人认知密切相关, 且重在认知其中的文化价值内涵22。非遗人才断层是传统文化教育体系与现代社会需求之间结构性脱节的体现。一方面, “手艺传家”体现了中国传统家族观念。在传统非遗传承中, 许多专业性强的非遗技艺与习俗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传承, 但封闭式技艺传授难以适应规模化人才培养需求; 另一方面, 非遗技能评价体系与职业化社会分工脱节, 导致部分青年群体对非遗职业认同感不足。杜威的“从做中学”理念对此具有重要启示。他认为教育不仅是知识传授, 更是经验积累和技能培养23]255。这一理念为构建“实践导向、 能力本位”的非遗教育生态提供了哲学支撑。非遗人才培养需构建贯通学校教育、 社会培训、 职业培训、 国际传播的多层次体系。首先, 非遗传承应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我国可借鉴德国的“双元制”完善制度设计, 将学徒培训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企业与学校进行分工协作、 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24,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其次, 非遗传承应加强代际文化认同。青年群体的文化认同缺失是人才断层的深层原因, 而其对非遗的疏离源于非遗教育与现代生活的价值分离25。这就要将非遗传承的实践融入青年群体的思想、 心理、 行为逻辑, 同时深化“非遗进课堂” “非遗进教材”项目, 在基础教育阶段开设非遗通识课程, 提升青少年对非遗的认知。最后, 非遗传承应突破“本土化坚守”与“国际化适配”的二元对立。可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建立“跨国非遗师徒结对机制”, 构建跨国人才联合培养体系, 推进非遗跨国研究合作与交流。

5 结 语

在“后申遗时代”, 非遗的存续与发展已从名录申报转向活态传承的深层实践, 传承人的缺失正成为制约其生命力的关键瓶颈。非遗保护二十余年来, 我国始终坚持贯彻《公约》精神, 立足国情, 构建了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体系, 积累了系统性保护传承的中国经验。非遗的传承发展既承载着厚重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底蕴, 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传承人的缺失既是时代变迁的缩影, 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矛盾的映射。通过数据分析与多维度的考量, 可窥见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生态的复杂图景。鉴于此, 亟须构建更为全面、 系统且富有弹性的保护机制。这包括但不限于: 在制度方面, 完善传承人遴选认定制度, 确保认定标准的科学性与时代适配性; 在保障层面, 优化传承人多元保障机制, 形成政府主导、 市场补充、 社会参与的立体支撑网络, 完善补贴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 在管理向度, 健全传承人动态管理模式, 构建多主体协同评估体系与多维度考核指标, 完善动态奖惩机制, 激发传承活力; 在教育维度, 构建贯通学校教育、 社会培训与国际传播的多层次人才培养机制, 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 同时加强代际文化认同, 弥合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的鸿沟, 将非遗通识课程嵌入基础教育, 拓展国际化协作路径, 推动非遗技艺创新传承与对话交流。非遗保护的本质是文化的延续, 而文化的生命力源于人的传承与创新。唯有以传承人为核心, 融合传统智慧与现代机制, 才能在全球化浪潮中实现多种传承形式共同发展, 彰显非遗当代价值, 保持文化的独立性和多样性。同时,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 非遗保护与传承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 唯有以传承人为核心, 多元主体合力, 方能在全球化快速演变的社会环境中, 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提供深层文化支撑, 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贡献中国智慧与文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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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大专项研究课题: 山西民族村落乡村振兴实践中加强共同体意识路径研究(ZLKTZD2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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