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图景、 价值、 困境及进路

胡宇清 ,  余思霖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2 ›› Issue (4) : 48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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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2 ›› Issue (4) : 48 -57. DOI: 10.62756/xbsk.1673-1646.2026080
数智纪检监察专题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图景、 价值、 困境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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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tal Technology Empowers the Guiding Case System for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Picture, Value, Predicaments, and Path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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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作为纪检监察工作正规化、 法治化、 规范化的重要载体, 正式创设以来, 在统一执纪执法标准、 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 数字技术正深度渗透纪检监察领域, 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均明确提出要以数字技术赋能正风反腐, 推动数字技术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深度融合, 这已成为必然趋势。数字技术的嵌入, 可通过对案例的遴选与发布、 案例的检索与适用、 案例库的迭代更新三个环节深度赋能, 推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全流程的系统性革新, 其价值集中体现为契合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构建的政策导向, 推动实现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的规范化及高效化。然而, 当前数字技术对该制度的赋能仍面临规范供给滞后、 实践探索匮乏、 风险隐患叠加, 以及配套机制滞后等现实困境。为此, 需通过加强规范供给、 深化实践探索、 强化风险防控, 以及健全配套机制等进路, 逐一破解困境。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carrier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leg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work, the guiding case system for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has played a key role since its formal establishment in unifying standards for discipline enforcement and improving case-handling quality. With the advent of the digital era, digital technology has been deeply integrated into the field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uccessive plenary sessions of the 20th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have explicitly emphasized the need to empower anti-corruption efforts through digital technology, making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digital technology with the guiding case system for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an inevitable trend.The embedding of digital technology can empower the entire operational process of the system through three key stages: case selection and issuance, case retrieval and application, and iterative updating of the case database, thereby promoting systematic transformation in the overall operation of the guiding case system for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Its value is primarily reflected in aligning with the policy orientation of building a digital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as well as advancing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s operation. However, the current empowerment of this system by digital technology still faces practical dilemmas, including lagging normative supply, insufficient practical exploration, compounded risk concerns, and underdeveloped supporting mechanisms.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normative supply, deepen practical exploration, enhance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improve supporting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thereby resolving the aforementioned predicaments in a targeted manner.

关键词

数字技术 /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 纪检监察机关

Key words

digital technology / guiding case system for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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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清,余思霖.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图景、 价值、 困境及进路[J].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2(4): 48-57 DOI:10.62756/xbsk.1673-1646.202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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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制定了《关于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共9条, 主要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编写主体、 制定标准、 主要内容、 体例规范和相关报批、 发布程序等[1], 标志着指导性案例制度在纪检监察领域正式确立。2021年8月至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累计发布3批共11个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执纪执法、 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 新业态、 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 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 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2] 当前, 以大数据、 云计算、 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持续迭代、 广泛赋能, 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 推动人类社会向数字时代迈进。在纪检监察领域, 数字纪检监察正从概念逐步走向现实, 数字技术向纪检监察领域深度渗透、 全面赋能, 正成为推动纪检监察理念革新、 方式升级、 效能提升的核心驱动力。2025年7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集中学习时指出: “要加快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 推进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赋能应用, 为反腐败安上科技‘透视镜’, 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提质增效。”[3] 2026年1月,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进一步提出, 要“注重科技赋能, 加快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4]。可以说, 推动数字技术与纪检监察工作深度融合, 既是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5]。在此背景下, 将数字技术嵌入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全流程, 把数字技术高效检索、 深度分析、 智能匹配、 精准推送等优势贯穿制度运行全过程, 能够为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高效运行与系统优化注入全新动能, 最终助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提质增效。因此, 展望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理想图景, 深入揭示其价值意蕴, 客观审视其面临的现实困境, 并探寻行之有效的纾解进路,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1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图景展望

与聚焦裁判尺度统一的司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聚焦行政执法标准规范的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不同,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兼具政治引领与业务指导双重功能, 承载着纪法贯通、 法法衔接的规范使命, 其运行逻辑具有独特性。具体而言,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运行主要包括案例的遴选与发布、 案例的检索与适用、 案例库的迭代更新三大环节。数字技术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深度赋能, 可通过对上述三个环节的系统性增益, 推动该制度运行全流程的系统革新。

1.1 案例的遴选与发布: 智能化辅助

数字技术对案例遴选与发布环节的赋能, 主要体现在可通过构建数据驱动、 智能辅助的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 推动该过程从经验判断向人机协同转型。指导性案例制度能否稳健运行, 关键在于案例遴选机制能否遴选出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6]。在案例遴选阶段, 数字技术可对接整合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执纪执法案件数据库, 构建基于机器学习的辅助遴选系统, 依照预设的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 对数据库中的海量案件进行自动化扫描与初筛, 快速识别出具有潜在指导价值的候选案件, 为后续人工评审提供高质量备选。大数据分析技术可对候选案件进行全方位、 多维度智能评估, 进而大幅提升遴选决策的科学性与精准性。例如, 可通过相似度聚类分析, 自动识别候选案件在定性量纪、 纪法适用等方面的群组特征, 据此将分散的个案汇聚为具有类型化意义的“案件群”1, 为遴选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代表性案例提供支撑。再如, “基于大数据,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全面收集相关信息, 深入挖掘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7], 通过规则与价值关联分析, 量化候选案件与相关党规党纪、 法律法规的关联强度, 并结合关联舆情数据对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 辅助研判候选案件在加强和改进业务指导、 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等方面的潜在价值。案例发布环节, 自然语言处理等2智能技术可辅助人工快速提取案例的关键词、 执纪执法要点、 指导意义等核心模块, 协助生成逻辑清晰、 表述规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同时, 可通过数据标签化处理技术, 为案例添加主题分类、 适用场景等数据标签, 使其转化为便于检索系统识别与管理的结构化数据。完成处理的案例可被同步推送至纪检监察系统内网案例库、 官方政务平台及移动端应用, 实现高效发布、 精准推送与多渠道覆盖, 确保一线执纪执法人员能够及时、 便捷地获取权威业务指导资源。

1.2 案例的检索与适用: 精准化推荐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价值的最终实现, 取决于执纪执法人员能否高效、 精准地检索到与在办案件在基本案情、 规范适用和具体情境等方面高度契合的指导性案例[8], 并正确理解与适用。传统模式下, 指导性案例的检索与适用主要依赖关键词匹配以及经验判断, 存在检索效率较低、 语义理解易出现偏差、 情境适配性不强等局限。数字技术能够为纪检监察机关构建起一套智能化的指导性案例检索与适用系统, 显著提升案例检索的穿透力与适用的精准度。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能够通过语义分析模型, 将指导性案例文本解构为可计算的语义向量, 使系统能够理解指导性案例内容的实质内涵, 而非仅仅匹配字面相同的词汇。执纪执法人员即使使用口语化、 概括性甚至模糊的自然语言描述案情, 系统仍能有效识别并匹配相关案例。同时, 该技术可自动抽取指导性案例中的主体身份、 违纪违法行为类型、 定性量纪情节等要素, 形成机器可读的案例“数字画像”, 为后续的精细化比对奠定基础。情境匹配技术则能够进一步确保系统推荐的指导性案例与在办案件的具体语境高度相关。通过构建融合多源特征的情境向量模型, 系统能够评估在办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在整体情境上的契合度。基于上述技术, 系统可根据执纪执法人员输入的初步案情, 自动推送与之最相关的数个指导性案例, 并清晰呈现相似与区别要点, 辅助执纪执法人员参照适用, 推动指导性案例的检索与适用从手动查询、 机械对照, 向智能化的精准推荐、 辅助说理转变。质言之, 如何“能够用到”是检验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实际效用的最终标准[9], 自然语言处理、 情境匹配等数字技术在指导性案例检索与适用环节的运用, 通过深化语义理解、 精准关联情境, 能够为执纪执法人员精准推荐可供参照适用的指导性案例, 极大优化指导性案例的检索体验与适用效能。

1.3 案例库的迭代更新: 动态化调适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库的迭代更新, 体现为其可通过构建动态化的调适机制, 使指导性案例库从一个静态的“知识存储容器”转变为一个能够敏锐感知实践、 智能响应需求、 动态优化内容的“智能知识生命体”, 从而确保制度的时效性、 适应性与生命力。首先, 数字技术可通过对接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业务系统、 信访举报平台等多元数据库, 有效打破数据壁垒, 实时感知纪检监察机关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全面了解每一个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被检索及适用的“活跃度”与“作用场”, 为后续的深度研判提供鲜活、 全面、 客观的数据基础。其次, 通过数据建模与数据分析, 可从多个维度自动采集与分析反馈数据, 比如, 可追踪每个指导性案例被检索、 适用的频率、 场景及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比, 量化其影响力与参考价值; 再如, 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技术, 分析各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类似案件处理中执纪执法尺度的收敛或离散程度, 评估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执纪执法标准的效果。这些数据共同构成了对案例指导效果的“数字体检报告”, 为后续案例库迭代更新的人工审议与决策环节提供参照。最后, 系统可基于反馈数据结论, 启动指导性案例库的智能调适程序, 实现指导性案例库的实时迭代更新。对于新增的指导性案例, 系统可在完成案例遴选后,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按特征与功能初步分类后再人工微调, 随后按类型分批发布, 或采用附注所属类型的方式予以发布, 实时同步入库, 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参照适用提供便利[10]; 针对长期没有被适用、 与现行纪检监察规范体系相悖以及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明显缺陷而失去“生命力”的指导性案例[11], 系统能够根据实时反馈数据, 辅助生成具体的清理评估意见并予以标注, 为人工审议决策提供参照, 待审议通过后, 同步在系统中完成清理与更新。

2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价值意蕴

揭示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价值意蕴, 就是要明确数字技术的深度嵌入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而言有何积极作用。具体而言,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2.1 契合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政策导向

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是与数字技术密切关联的新型监督体系, 是整合融贯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的实践新样态[12]。近年来, 随着各类数字技术的不断涌现及其在纪检监察领域的初步应用, 数字技术已成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驱动力, 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目标被正式提出并逐步推进。2022年,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明确提出, 要“构建贯通全流程、 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13], 随后的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也均对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明确要求。2024年印发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建设规划》)进一步阐明了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内容、 目标及步骤, 为构建“全要素覆盖、 全流程贯通、 全领域标准、 全系统共享”[14]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提供了清晰、 明确、 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指引。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 法治化、 正规化的重要载体, 其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具有深刻的政策必然性与实践前瞻性。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可通过智能化辅助实现案例遴选的精准高效、 发布的即时覆盖, 通过精准化推荐提升案例检索与适用效能, 通过动态化调适实现指导性案例库的持续优化, 正是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全要素覆盖、 全流程贯通、 全领域标准、 全系统共享”构建目标在业务指导领域的生动体现。同时, 二者的有机融合也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构建注入了鲜活的实践内容, 使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成为连接数字技术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节点, 进一步丰富了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实践样态, 推动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政策导向落地生根。

2.2 推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的规范化

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构建, 旨在以科技赋能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 法治化、 正规化建设, 助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15]。其中, 规范化聚焦纪检监察工作的流程与标准, 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的前提, 也是衡量纪检监察工作正规化的标尺[16]。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对推动该制度规范化运行具有重要价值。首先, 数字技术的深度嵌入, 为执纪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了可靠的技术路径。如前文所述, 在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环节, 可通过数据标签化处理技术, 为案例添加主题分类、 适用场景等数据标签, 形成统一的“数据字典”。在此基础上, 大数据分析技术可结合在办案件对“数据字典”进行深度挖掘与分析, 按照事实相似性程度的高低, 为执纪执法人员提供可参照适用案例的量化参考区间, 减少执纪执法人员在把握纪法适用尺度、 作出处置决定时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其次, 规范化不仅要求结果公正, 也要求过程可控、 程序正当。数字技术能够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的全流程固化于信息系统之中, 强化制度运行的程序控制。系统可预设制度运行各环节的权限、 时限、 文书格式和流转规则等, 实现自动校验与程序控制, 防止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环节缺失或程序跳转, 确保运行过程严格遵守既定规范。最后, 数字技术还能通过全流程留痕与数据分析, 构建起针对制度运行效果的常态化监督反馈机制, 倒逼制度的规范运行。系统能够自动记录每一个指导性案例从发布到被检索、 适用的全过程数据, 形成完整的数字足迹。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多维度分析, 可实现对制度运行状态的动态评估与及时纠偏, 确保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运行始终处于透明的规范轨道之上。尤为重要的是, 针对当前该制度在法律效力与适用边界上存在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分歧, 数字技术可通过要素解构、 标签化处理、 类案匹配模型的构建, 将抽象的“参照适用”规则转化为可比对、 可校验、 可追溯的具体标准, 从而在技术层面推动制度效力的有效实现与适用边界的清晰划定。

2.3 实现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的高效化

数字技术的系统性赋能, 能够显著降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的时间、 人力等成本, 在保障制度权威性与规范性的前提下, 实现制度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最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质效的整体跃升。一方面, 数字技术可在案例供给端实现遴选与发布的流程优化与周期压缩。如前文所述, 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推动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流程从经验判断向人机协同转型, 通过辅助遴选系统、 大数据分析技术等, 显著缩短指导性案例的生成周期, 使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能够更加敏捷地回应执纪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另一方面, 数字技术可在案例的应用端实现检索与适用的精准化, 激发制度活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传统模式下, 受制于检索效率低下等因素,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制度效能未能得到充分释放。自然语言处理及情境匹配等技术的运用, 能够大幅减少办案人员在案例检索、 比对筛选等环节耗费的时间与精力, 使案例的检索与适用更加精准便捷, 确保执纪执法人员能够将有限的时间和智识资源投入到案件事实认定等核心环节之中。此外, 在传统模式下,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库的迭代更新往往滞后于实践需求。数字技术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有机结合, 通过构建“实时感知-智能研判-动态优化”的调适机制, 能够有效解决这一痛点, 实现指导性案例库迭代更新的实时、 动态、 高效。质言之, 数字技术的赋能, 能够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运行全流程进行优化与再造, 最终实现该制度运行高效化的重要价值。

3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现实困境

通过对当前纪检监察规范体系和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构建现状的考察, 可以发现: 从规范层面看, 当前针对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规范供给滞后于实践需要; 从实践层面看,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实践探索尚付阙如, 与数字技术相伴而生的技术依赖、 算法歧视等风险也带来了一定隐忧; 同时, 针对数字技术赋能的监督、 保障、 人才等配套机制滞后, 进一步制约着数字技术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深度赋能。

3.1 规范供给滞后

当前, 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构建的规范供给滞后于实践需要, 在数据获取、 使用和管理领域缺乏系统性、 规范性、 权威性的制度规定, 实践中常出现建设分散、 资源重复投入、 系统利用率低下等问题[17]。对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而言, 这一问题同样存在, 已成为制约数字技术对其深度赋能的一大瓶颈。一方面, 现有法律规范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均未对该制度予以明确规定, 制度的效力层级、 法律效力与适用边界缺乏明确界定, 使得数字技术的赋能缺乏清晰的制度锚点。同时, 尽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运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 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 强化数据综合分析研判, 促进及时预警风险、 精准发现问题”[18], 但此规定主要面向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第290条虽明确监察机关应“推动数字技术融入监察工作,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监督、 调查、 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18], 但这一规定也仅能从宏观层面为数字技术赋能纪检监察提供法律依据, 未能提供明确、 可操作的规范指引。另一方面, 《建设规划》虽明确了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 总体目标及实施步骤等要素, 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整体性框架和指引, 但并未就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这一具体制度如何实现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作出针对性规定。概言之, 无论是《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及其数字化规定的空白, 还是《建设规划》对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指引缺失, 都反映出当前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在规范供给与实践需求之间的脱节, 使得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推进面临“无章可循”的困境, 亟须通过完善立法、 出台专项政策文件等方式, 补齐规范供给短板, 为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3.2 实践探索匮乏

实务界已就数字技术同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度结合展开了系列探索, 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性做法。正如有学者所指出: “从电子监察到大数据监督, 再到智慧纪检监察, 数字纪检监察已走过了20年, 形成了从个别试点到全面辐射、 从地方实践到中央统筹、 从行政主导到政理相融、 从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的经验做法。”[19] 然而, 与上述成熟的实践成果形成鲜明反差的是, 将数字技术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相结合的实践探索仍十分匮乏, 与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整体建设进度严重脱节, 制约着数字技术对执纪执法工作的全链条赋能, 也限制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方面, 既有数字纪检监察实践的业务逻辑与技术架构, 无法直接迁移和适配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运行需求。既有的数字纪检监察系统侧重于监督办案的事前预警、 事中核查与事后追责, 而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则主要服务于统一执纪执法标准、 规范自由裁量权, 二者的业务目标、 评价标准等存在本质差异, 既有的数据模型、 算法逻辑等均围绕监督办案场景设计, 无法直接复用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另一方面, 专门适配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数字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 缺乏系统性的实践验证。与经过多年实践迭代的大数据监督、 数字办案体系不同, 数字技术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融合, 既缺乏全国性的统筹试点与顶层设计, 也没有形成可复制、 可推广的地方成熟实践经验, 少数探索仅停留在案例库的数字化存储层面, 尚未深入到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 其技术适配性、 风险可控性尚未经过充分的实践检验与效果评估, 无法为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数字化升级提供坚实的实践支撑。

3.3 风险隐患叠加

数字时代的到来为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提质增效提供了全新驱动力, 但与数字化浪潮相伴而生的技术依赖、 算法歧视、 数据泄露等风险, 也为数字技术的赋能带来了一定隐忧。一方面, 以大数据、 云计算、 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典型代表的数字技术, 具有强大的数据挖掘、 智能分析及精准推送能力, 能够为提升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精准化、 智能化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但也存在使执纪执法人员形成技术路径与结果依赖的风险。若执纪执法人员过于依赖技术, 可能导致责任事故、 决策失准等现象[20]。另一方面, 数字技术高度依赖算法, 而算法本质上是基于一系列逻辑规则来执行任务的自动化工具, 依赖于客观的数学模型、 统计分析等技术手段和预先设定的规则的正确性, 并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判断能力[21]。若算法的训练数据存在偏差, 抑或预设规则未能充分考量执纪执法实践的复杂性与价值平衡需求, 极易引发“算法歧视”风险。同时, 算法的“黑箱”特性也可能引发信任危机与责任模糊问题,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生成、 推送与更新过程若完全依赖算法驱动, 其决策过程的不透明性将使得执纪执法人员难以追溯结果的形成过程, 一旦出现偏差, 将难以明确技术开发者、 系统运维者与执纪执法人员之间的责任边界。此外, 数字技术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中的运用, 必然会收集、 存储大量的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数据, 一旦因内部管理不善或外部攻击等原因导致数据泄露、 篡改或被滥用, 不仅将对相关人员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也将严重削弱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公信力。

3.4 配套机制滞后

当前, 针对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配套机制还不够成熟, 不利于数字技术赋能的深入推进。其一, 激励机制存在短板。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是促进干部担当作为的关键[22], 而当前纪检监察机关针对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激励机制欠缺, 尚未制定明确的激励办法, 难以激发执纪执法人员深入探索数字技术与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相结合的积极性。其二, 监督机制存在缺位。应通过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使其受到监督与限制, 防范数字技术赋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 乱作为现象, 杜绝形式主义的“数字政绩”, 防止数字技术赋能流于形式、 停于表面。其三, 评估机制尚未建立。目前, 未对其推进工作制定可量化的考核标准, 无法为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的实施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其四, 保障机制不够到位。构建完备的保障机制是确保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有效推进的基石, 应从技术保障、 资金保障、 组织保障等多个方面予以补足。其五, 复合型专业人才短缺。纪检监察队伍内部通晓数字技术的专业人才短缺是制约数字技术赋能效果的又一现实掣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人才是第一资源”[23],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逐步深入,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与调查的情境更为多样, 面对的问题线索类型更为复杂, 这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24],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不能仅有技术手段的支持, 还需依赖于既熟悉执纪执法业务又具备数字技术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若纪检监察干部缺乏对技术的基本理解, 则可能导致“算法依赖”现象[25]。由于数字技术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前沿性, 属于新兴技术范畴, 而当前多数执纪执法人员的数字素养和能力难以支撑其有效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工作, 导致数字技术赋能的实效受限。

4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纾解路径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兼具纪法协同的双重规范属性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 其与司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在制度定位、 效力规则与适用场域上存在本质差异。相较于司法指导性案例与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还需统筹考量政治引领、 纪法适用等问题, 其数字赋能制度设计与实践路径, 必须严格契合纪检监察权的运行规律和纪法边界, 绝不能简单照搬司法与行政执法领域的既有模式。针对前文所揭示的规范供给滞后、 实践探索匮乏、 风险隐患叠加与配套机制滞后等制约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现实困境, 亟需通过加强规范供给、 深化实践探索、 强化风险防控与健全配套机制等路径对上述困境逐一破解。

4.1 加强规范供给

“制度的缺失必然会导致技术应用的失效。”[26] 面对当前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在规范层面存在的供给滞后、 指引缺失问题, 亟需构建起一套科学完备、 层级清晰、 可操作性强的规范体系, 为二者的深度融合提供坚实的制度根基与明确的行动指南。

首先, 应在国家监察法律体系中明确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法律地位, 为数字技术的赋能提供上位法依据。当前, 《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尚未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作出直接规定, 其制度正当性主要源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办法(试行)》, 效力层级相对有限, 难以满足数字技术赋能的实践需求。建议在《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增设专门条款, 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制定和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效力、 同类案件的认定标准, 清晰划定制度的法律效力边界与适用范围, 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 进而确立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 应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应用数字技术赋能该制度的运行, 将数字技术赋能内化为法定要求。其次, 应拓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适用场景与功能面向。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侧重于执纪执法全链条标准的统一, 而现有指导性案例多集中于违纪违法案件处置环节, 为更好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业务指导作用, 案例遴选应覆盖纪检监察监督执纪执法全流程, 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 提升全链条执纪执法规范化水平。再次, 需制定数字技术赋能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 细化《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90条的倡导性规定。建议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牵头, 出台《数字技术赋能纪检监察工作指引》等专门规范性文件, 并设专章明确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技术标准、 操作流程、 责任划分等问题, 为实践操作提供精准指引。最后, 应基于《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规划》出台关于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专项实施细则。 《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规划》勾勒了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构建的整体框架, 而实施细则则可针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这一具体制度进行“填洼补峰”, 聚焦数字技术赋能的基本目标、 实践路径、 关键系统功能、 数据管理规范等内容, 推动制度落地生效。

4.2 深化实践探索

要深化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实践探索, 形成可复制、 可推广的有效经验, 破解当前实践探索匮乏的困境, 回应社会各界对数字技术赋能成效与可靠性的现实关切。

首先, 应鼓励有条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先行先试, 并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容错纠错机制。数字技术作为新兴技术, 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前沿性, 而不同地区、 不同层级纪检监察干部的数字素养存在较大差距。因此, 不宜全面铺开推进, 可选取数字化基础较好的省、 市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 重点围绕智能辅助案例遴选、 案例精准检索与匹配适用等核心场景开展探索。为激发创新活力, 需同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对因技术局限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探索性、 非主观性失误, 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通过制度化、 精细化、 人性化的设计, 为执纪执法人员卸下“怕犯错”的思想包袱[27], 营造鼓励创新、 宽容试错的良好氛围。其次, 应遵循由点及面、 分步推进的实施路径。实践探索不宜急于求成, 而应采取稳扎稳打的渐进策略。试点初期, 应集中资源攻克一至两个关键“痛点”, 打造可供评估验证的示范性案例。在此基础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需加强统筹指导, 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技术方案、 操作流程与管理规范。随后, 按照“试点-总结-推广”的路径, 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最终实现成果在全系统的集成共享。再次, 应主动吸收借鉴数字技术在其他领域深度赋能的成熟经验。数字技术赋能指导性案例制度并非纪检监察领域的独有命题, 我国司法机关在“智慧法院” “智慧检察院”建设中, 已在案例智能检索、 类案智能推送等方面积累丰富经验。应通过建立交流机制、 开展专题调研、 推动技术协作等方式, 系统梳理其在数据治理、 算法模型、 系统集成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借鉴的关键在于实现创造性转化, 必须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和业务特点, 对外部经验进行适配性改造与融合创新, 切忌简单移植、 机械套用。最后, 要建立健全问题的及时发现与响应机制。在探索过程中, 应设立专门的反馈渠道, 确保一线执纪执法人员在实践探索中遇到的技术障碍等问题能够及时上报并得到反馈。可组建由业务骨干、 数字技术专家组成的专项工作组, 对反馈问题进行集中研判与处置, 持续优化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实践路径与应用效能。

4.3 强化风险防控

数字技术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赋能是一把“双刃剑”, 在提升执纪执法质效的同时, 也伴生着技术依赖、 算法歧视、 数据安全等新型风险。为确保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必须对这些潜在风险实施有效监管和制度约束。

首先, 要防范技术依赖风险, 必须明确数字技术的辅助性地位, 并在关键环节设置刚性的人工复核程序。数字技术赋能的核心在于“赋能”而非“替代”, 必须确立“人主机辅”的基本原则, 在决定是否将系统辅助遴选的案例纳入指导性案例库、 是否适用系统推荐的指导性案例等核心环节, 强制嵌入人工复核程序, 避免因算法主导而产生误判或偏差。其次, 应加强对执纪执法人员自主判断能力的培养。既要鼓励其善用数字技术赋能制度运行, 又要引导其保持专业判断力, 能够自主判断数字技术输出结果的合理性与适用性, 防止因过度依赖技术而弱化履职主体性。再次, 必须强化对算法全生命周期的伦理审查和运行管控, 着力推动“算法公正”与“算法公开”, 最终实现“算法正义”。相较于司法领域与行政执法领域的算法应用, 纪检监察领域的算法治理具有极强的政治属性, 其不仅要符合一般算法治理的公正透明要求, 更必须将全面从严治党、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政治要求贯穿算法设计、 训练、 运行的全流程, 确保算法应用始终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定位与职责使命, 绝不能出现算法偏离政治方向的风险。一是要建立算法训练数据的审查机制。数字技术赋能纪检监察可以增强其分析能力, 提升反腐败效能, 但绝不能侵蚀价值理性的根基[28]。在算法设计时将公正、 平等、 法治反腐等价值理念内化于算法之中, 同时, 用于案例遴选、 匹配模型的训练数据集, 也应经过严格审核, 确保来源合法、 覆盖全面、 标注准确, 最大限度地减少既有案例中可能存在的隐性偏见对算法模型的“污染”, 确保算法决策过程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29]。二是要推动算法有限公开与结果说明。就算法的公开程度而言, 并非追求算法的彻底公开, 而应追求有意义的算法透明度[30], 在保障系统安全的前提下, 促进信息的适度共享与公众理解[31]; 关于算法公开的方式,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通过发布算法治理报告、 强化结果推理说明等方式, 增强算法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系统在推送案例时, 不仅应给出推荐结论, 还应以可理解的方式进行“说理”, 以建立使用者对技术的合理信任。最后, 应系统构建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通过构筑严密的数据安全屏障, 严防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属性, 决定了其数据安全防护有着远超普通政务数据、 司法数据的严苛标准与特殊要求。因此, 要建立覆盖数据采集、 存储、 使用、 清理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以筑牢数据安全防线。信息采集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 仅收集与案例遴选直接相关的信息, 对敏感信息实时脱敏处理; 存储环节采用加密存储技术, 搭建专用数据库; 使用环节设置分级权限, 基于最小权限原则, 按职权种类、 等级发放相应的访问权限[32], 操作全程留痕; 清理环节要执行严格的审批流程, 过期或无价值数据在经核验后按规定销毁, 同时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及时排查和修复系统漏洞, 持续筑牢安全防线。

4.4 健全配套机制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 要健全激励、 监督、 评估、 保障与人才等配套机制, 确保数字技术的赋能落地见效。

其一, 健全以实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要结合制度运行实际制定专项激励办法, 将创新性应用成果纳入纪检监察系统工作考核与评优评先体系。在此基础上, 构建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 合理配置定性与定量指标, 减少或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在考评中出现[33], 对在数字技术赋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激发创新动力。其二, 完善契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全流程监督机制, 防止赋能工作流于形式、 技术应用偏离纪法轨道。监督是防范权力任性与技术滥用的关键, 针对纪检监察工作纪法协同的特殊属性, 内部可由干部监督室牵头, 定期检查是否存在“形式数字化” “算法异化”等问题; 外部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同步加强人大监督、 检察监督与社会监督的介入频度与参与深度, 推动形成更具层次性和协同性的监督格局[34], 就赋能工作予以监督、 评议, 并提出建议; 此外, 应加强网络监督平台建设, 完善网络监督意见表达机制, 畅通监督渠道[35]。其三,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赋能策略。要构建可量化的评估指标体系, 客观评价赋能成效, 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数字技术的应用策略, 同时, 为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可适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独立评估, 评估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纪检监察保密规定, 严控涉密数据知悉范围。其四, 强化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范的系统性保障机制。技术保障方面, 应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数字平台, 联合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安全检测, 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并推动技术持续迭代, 提升系统适配性和实效性; 资金保障方面, 将相关经费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年度预算, 设立专项账户, 确保平台建设、 技术升级、 人才培训等方面稳定投入; 组织保障方面, 可通过成立数字技术赋能工作领导小组等方式, 加强统筹协调与组织推进, 为推进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提供组织支撑。其五, 加强专业化人才建设。一方面, 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等方式, 提升广大执纪执法人员的数字技能与应用能力; 另一方面, 积极与高校、 科研机构开展交流合作, 加快培育既精通纪检监察业务又熟练掌握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使执纪执法人员不仅具备执纪执法能力, 更兼备“数字意识、 数字技能、 数字能力与数字责任”[36], 筑牢数字赋能的人才根基。

5 结 语

促进数字技术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度融合, 是纪检监察工作顺应现代化发展潮流的必由之路[37]。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 既是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在执纪执法业务指导领域的具体展开, 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 法治化、 正规化的重要着力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本身承载着统一纪法适用尺度、 规范自由裁量空间、 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等重要功能, 而数字技术的深度嵌入, 则能够通过对案例的遴选与发布、 案例的检索与适用、 案例库的迭代更新等环节的赋能, 进一步拓展其制度效能。当然,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并不意味着技术逻辑可以替代纪法逻辑、 算法判断可以取代人工判断、 效率追求可以压倒规范控制。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不同于一般案例数据库建设, 其背后涉及纪检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纪法衔接的尺度把握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要求。因此, 在推进数字技术赋能的过程中, 既要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数据整合、 智能分析、 精准推送等方面的优势, 又要防止技术依赖、 算法偏差等问题对制度运行造成新的冲击。面向未来, 数字技术赋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关键, 不在于单纯追求技术应用的广度和速度, 而在于能否将技术优势真正转化为制度优势、 治理效能和监督质效。为此, 应在规范供给上明确制度边界, 在实践探索中积累可推广经验, 在风险防控中守住纪法底线, 在配套机制上形成持续保障。唯有如此, 数字技术才能真正转化为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完善发展的内生动力, 并为纪检监察机关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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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大数据时代刑案事实认定的经验法则适用规则研究(19BFX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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