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质的本体论辨析

李凌, 白硕扬, 熊思琪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1 ›› Issue (04) : 76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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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1 ›› Issue (04) : 76 -82.

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质的本体论辨析

    李凌, 白硕扬, 熊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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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其自主性与类人性特征引发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争议。法律人格扩展论等主张赋予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质以应对技术发展需求;反对者则批判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化的正当性。这些讨论多停留于功能主义与技术现实的权衡,未能深入探究“主体”“人格”的本体论根源。通过回溯思想史上关于“主体何以是主体”“人格为何称之为人格”的理论资源,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质、享有人格尊严、能否承担责任进行本体论探讨,从人文主义的底线否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构成主体、享有人格尊严的可能,进而捍卫人类作为主体、享有人格尊严并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独特性。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 主体资质 / 人格尊严 / 责任归因 / 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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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质的本体论辨析[J].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41(04): 76-82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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