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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付通常被称为公示方式,一般将其理解为外部展示的可识别性,这是基于物权为绝对权的对世性而做出的误解,物权的本质应为支配权。基于实现支配权效果的目的,在"名义加形式"物权变动逻辑结构中,交付的功能不在于公示也不在于证明或者确认合意的存在与效力,而在于其独立判定物权变动的依据。据此,"债权合意加交付"的物权变动模式应解释为,仅须借助债权合意的性质(名义)考察交付(形式)的目的,并将债权合意的效力排除出物权变动的要素,从而明确交付原则对于物权变动独立适用的地位。
关键词
交付
/
公示
/
名义加形式
/
物权变动
/
事实行为
Key words
交付原则下交付的功能重释[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2(01): 56-65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0010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