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频游戏玩家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

陈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22 ›› Issue (01) : 40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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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22 ›› Issue (01) : 40 -47.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00106.006

论视频游戏玩家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

    陈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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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游戏自由度高低,玩家游戏行为形成的画面变化空间不同,只有同时具有创作意思的情况下才构成演绎作品。高自由度游戏中,游戏开发者与玩家明示或默示的约定,可以认定为具有合作创作意图,在二者都贡献独创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以形成合作作品。游戏作品中包含可被表演的文字、音乐和舞蹈作品,具有被部分表演的可能性。但玩家行为不契合我国现行法体系,且大多数情况下以传达技巧而非文学艺术美感为目的,不宜授予表演者权。

关键词

游戏玩家行为 / 演绎作品 / 合作作品 / 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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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频游戏玩家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2(01): 40-47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001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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