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分析

刘军, 秘明杰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03) : 38 -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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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03) : 38 -43+50.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1.03.006

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分析

    刘军, 秘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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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检察机关负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职责,地方检察机关和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均得提起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我国检察机关改革实践表明,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权的设置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为将我国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到实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合理确定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地位、创设跨省市两层级检察机关、重新构建检察机关司法管辖区域以及促进跨行政区域检察机关之间协同配合。

关键词

检察机关 / 跨行政区域 / 环境公益诉讼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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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分析[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03): 38-43+50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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