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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遵循三项基本理念:第一,坚持一般与特别相交融的理念,避免片面强调特别性而忽略法人制度的一般规则;第二,坚持自治与强制相结合的理念,构建以自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机制;第三,坚持民主与效率相协调的理念,明确表决机制设计中的民主管理特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规则设计应注意两个问题,即调整对象限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以组织法为核心的相关规范,并体现成员权利的特别性。在未来进路上,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现实约束和未来方向之间的关系,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方向的限定条件,尽量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影响实践中法人治理机制的积极探索。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特别法人
/
调整对象
/
调整内容
/
成员权利
Key words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论纲[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04): 31-39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