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研究——以《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为分析对象

徐聪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05) : 42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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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05) : 42 -50.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1.05.006

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研究——以《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为分析对象

    徐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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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有权预告登记效力与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应予区分。所有权预告登记制度旨在保障所有权变动的顺利发生,通过限制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处分行为保障债权实现。抵押预告登记旨在促成抵押权的设立,其限制处分行为不包括限制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再设抵押。《民法典》未就预告登记效力予以明确,《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但并非将抵押预告登记予以物权化,而是通过人民法院审查模式并配合登记技术手段实现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之间的有效衔接,并以此为基础,赋予抵押预告登记以顺位保护效力、优先清偿效力与破产保护效力,从而有效保障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

关键词

预告登记 / 抵押预告登记 / 顺位保护效力 / 优先清偿效力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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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研究——以《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为分析对象[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05): 42-50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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