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影响

刘承韪, 梁泽齐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06) : 29 -37+53.

PDF (1913KB)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06) : 29 -37+53.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1.06.003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影响

    刘承韪, 梁泽齐
作者信息 +

Author information +
文章历史 +
PDF (1958K)

摘要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和完善,其必将会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对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及内容进行了扩张,新增作品法律定义,修改作品类型,扩大财产性权利内容,满足了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二是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归属和利用的规则进行了完善,修改著作权管理制度,引入著作权登记制度,新增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革新合作作品的行使规则,保障了著作权的交易安全,提高了著作权权利利用效率,促进了文化娱乐产品的传播;三是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强化,扩大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范围,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新增权利使用费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大力提高法定赔偿的数额,使文化娱乐行业有了更好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

作品类型开放 / 著作权集体管理 / 作品登记 / 合理使用 / 惩罚性赔偿 / 文化娱乐行业

Key words

引用本文

引用格式 ▾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影响[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06): 29-37+53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6.003

登录浏览全文

4963

注册一个新账户 忘记密码

参考文献

AI Summary AI Mindmap
PDF (1913KB)

155

访问

0

被引

详细

导航
相关文章

AI思维导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