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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和完善,其必将会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对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及内容进行了扩张,新增作品法律定义,修改作品类型,扩大财产性权利内容,满足了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二是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归属和利用的规则进行了完善,修改著作权管理制度,引入著作权登记制度,新增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革新合作作品的行使规则,保障了著作权的交易安全,提高了著作权权利利用效率,促进了文化娱乐产品的传播;三是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强化,扩大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范围,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新增权利使用费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大力提高法定赔偿的数额,使文化娱乐行业有了更好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
作品类型开放
/
著作权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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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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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
惩罚性赔偿
/
文化娱乐行业
Key words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影响[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06): 29-37+53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