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类型化

杨巍, 张丽燕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05) : 38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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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05) : 38 -46.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2.05.005

《民法典》中“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类型化

    杨巍, 张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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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无偿+诺成+非要式”的契约模式下,“道德义务性质”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的理论正当性可以得到证成。实务中“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纠纷可类型化为四种,应分别予以处理。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夫妻间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原则上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但促进成年子女婚姻关系缔结的赠与除外;其他亲属间赠与,仅近亲属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间的“扶助”性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关键词

道德义务 / 赠与合同 / 任意撤销权 / 类型化 / 民法典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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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类型化[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24(05): 38-46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2.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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