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执行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崔文俊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03) : 49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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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03) : 49 -56.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3.03.005

我国行政执行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崔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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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执行罚的规定有较多模糊之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理解也存在较大的偏差。为规范行政执行罚的实施,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对行政执行罚制度予以完善。在行政执行罚的依据上,要明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并非普遍、直接授权条款,行政机关采用行政执行罚手段必须另有法律依据。在行政执行罚的设定上,行政执行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在行政执行罚决定的作出时间和方式上,加处罚款决定不能和罚款决定同时一并作出,只能在罚款决定作出之后另行单独作出。在行政执行罚的实施程序上,行政执行罚决定作出之前必须践行催告程序。在行政执行罚的使用顺位上,行政执行罚的优先使用须以该手段在个案中有助于达成执行目的,且法律上没有相反规定为条件。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执行罚 / 法律保留 / 正当程序 / 催告 /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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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行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5(03): 49-56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3.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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