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调解于“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的适用

牛哲莉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01) : 54 -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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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01) : 54 -63+78.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4.01.013

论强制调解于“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的适用

    牛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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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年间,沿线国直接投资数额显著增加、投资结构持续多元化,但也有若干项目由于投资者和当地政府矛盾而被迫中断。“一带一路”是和平之路、合作共赢之路,可以效仿国内法中的强制调解制度,通过引入程序上的强制性来扩大调解在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发挥其比投资仲裁更为经济、灵活、有助于合作关系修复的优势。强制调解制度并不会改变调解作为ADR自愿性的本质特征,和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双方同意。“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引入强制调解制度时,应该选择适当的路径,明确适用范围,综合考虑磋商、仲裁、东道国法院诉讼等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劣,通过程序规则衔接,着眼于一整套高效、灵活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

强制调解 /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一带一路”倡议 / 适用 / 程序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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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调解于“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的适用[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6(01): 54-63+78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4.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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